从原文、脂批和古代律法解析版本‘’不为越礼‘’的错谬

由此可见,婢女对主人的云雨要求,可以从理论层面以保护自己‘贞操权’之‘’礼‘’来拒绝主人玷污自己清白的要求。如果因为反抗玷污,保护自己贞操权而死,还能获得礼教的表彰。因此,如果仅仅以袭人是仆人,就辩解她毫无礼、律支持来保卫自己的权益是完全错误的。作为仆人,她拒绝主人的奸淫行为有‘’礼‘’可循。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17:00 +0800 CST  
总结:袭人身上存在了诸多‘礼’之冲突:从主仆之礼和贞操之礼的冲突,从直接主仆之礼和不同等级的主仆之礼要服从哪方面要求的冲突,从无条件服从主人和有一定自主选择权下做违礼的事是否算违礼的冲突,这些矛盾都是难以统一的。所以如果原文写的是‘’不越礼‘’,那么显然是禁不起质疑的,会引起读者的很多争议和不赞同。对于作者想塑造一个知礼守大礼的贤袭人,反而会起到反面效果,更像讽刺了。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19:00 +0800 CST  
四 原文版本‘’不越理‘’的合理性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0:00 +0800 CST  
袭人作为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自身面对诸多礼法的要求,难免左支右绌,动辄得咎,所以不可以礼苛求她处处合礼,只能以理出发,结合她现实生活环境评价她的一些行为,才能取得共识。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0:00 +0800 CST  
从律法角度讲,但是古代对于主仆名分下依照礼教产生的人身隶属关系的维护,超过了对妇女贞操权的保障。
按照《大清律》“干名犯义”条,除谋反、大逆等特殊情况外,其他奴仆告主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即便所告得实也要杖一百,徒三年。《刑部现行则例》对奴告主的惩罚比《大清律》要轻,但除谋反等特殊情况,奴仆所告即使得实也要受惩罚。奴仆告主,得实也要鞭一百或者责四十板。
直到清末新政前,《大清律》从未言明家主和家下未婚婢女发生奸情(不论通奸或强奸)该如何处罚。上面的几个案件,女仆只有靠过对生死的选择‘’自尽‘’这一极端手段让家主得到惩处。且即使死后,受害者家属依然处在十分尴尬的境地:哪怕控告生效,奴仆一方也无法避免因为奴告主的罪名而受到惩罚,寅格的父亲就因为控告害死自己的女儿的凶手‘主人’而被免官,仗一百,徒三年。所以从实际情况看,清朝规定赋予女仆保卫贞操的‘据奸自主权‘是以代价极为沉重来实现的。
因此即使古代律学家也讲理的提出不应该对处于奴役地位的仆人进行礼法的指责和律法的惩罚。 ‘’家长之于奴雇,本非天亲,特以名分相事使。……若婢则服役家长之人,势有所制,情非得已,家长奸之,虽和犹强也,止坐家长不应之罪,婢不坐”。对于和主人有性关系的奴仆,即使是两厢情愿的和奸,和强奸也区别不大。如果因为奸情被告发后,假设要定罪,那么也是主人有罪,仆人无罪。而且奴仆中拒绝强奸保卫贞洁自尽者,可以得到旌表,而顺从主人要求的,也不会被指责为‘淫乱失节’。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1:00 +0800 CST  
从贾府礼的不同遵从标准看,对于贾府中的掌管家事的贾母和王夫人而言,袭人和宝玉云雨的行为,不论是否和礼,但是她们没有追究,同时袭人在贾府中风评也没有因为此事受到不良影响,所以‘存在即合理’,袭人同意和宝玉云雨也不越理。贾府掌权者都无异议,外人又有何理可以责备袭人?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2:00 +0800 CST  
《醒世姻缘传》第五十五回说狄员外要买个全灶,也就是有一定厨艺的丫环,童奶奶找媒婆介绍了别人转卖的,感觉符合狄员外的条件,准备试试这个丫环的手段时,童奶奶问:“你那家子曾收用过了不曾?”丫环道:“收过久了。”童奶奶问:“没生下什么?”
丫环说:“也只稀哩麻哩的勾当,生下甚么!”
可见,当时男主人占丫环的便宜是很正常的、被当事人和社会都认可的事情。这就是脂批说的‘’大家常事‘’。

我们分析袭人的实际处境,贾母已经把对她的直接支配权转到宝玉处。宝玉和她主仆关系实际中成立。主人的云雨要求,她有拒绝保卫自己贞洁的礼和要服从主仆隶属关系的礼两个‘礼’要守,两‘礼‘’冲突,她只有依理行事。既然她实际中也喜欢宝玉,也不打算用自尽这种极端的手段捍卫自己贞操清白之‘礼’,贾母和王夫人又没有明确严令禁止她不可以接近宝玉云雨,那么按照道理,和宝玉偷试一番也很合情合理,所以袭人自我认定是‘今便如此,亦不为越理’。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5:00 +0800 CST  
五 袭人和宝玉云雨的评价
袭人和宝玉云雨,脂批说[甲戌:宝玉、袭人亦大家常事耳,写得是已全领警幻意淫之训。]
自此宝玉视袭人更比别个不同,[甲戌双行夹批:伏下晴雯。]袭人待宝玉更为尽心。[甲戌双行夹批:一段小儿女之态,可谓追魂摄魄之笔。]加深了二人感情
在晴雯芳官司棋四儿相继出事后,’宝玉……心下因想:“天地间竟有这样无情的事!”悲感一番,忽又想到去了司棋、入画、芳官等五个;死了晴雯;今又去了宝钗等一处;迎春虽尚未去,然连日也不见回来,且接连有媒人来求亲:大约园中之人不久都要散的了。纵生烦恼,也无济于事。不如还是找黛玉去相伴一日,回来还是和袭人厮混,只这两三个人,只怕还是同死同归的。‘’,宝玉最后在晴雯等都死后,还曾希望和黛玉袭人等一起相伴到最后,可惜结局还是悲剧收场。
脂批曾经用‘好事多磨’来形容宝袭之间的一场姻缘,同样用这个词的形容过的还有冯渊和英莲,因此袭人和宝玉云雨,是一场不越理的男欢女爱,其实也是袭人第一份感情悲剧的开篇。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6:00 +0800 CST  
最后结束语:袭人是贾母给予宝玉的大丫鬟,隶属于贾母房中大丫鬟编制却实际归宝玉支配。以原文、脂批结合古代律法的实际情况判定,袭人不越礼的写法并不确切,但是以不越理定义袭人和宝玉云雨行为,是无可辩驳的合情合理,所以大部分版本此处原文才写的是‘不越理’而非‘不越礼’。因此讨论宝袭的云雨和袭人的心里活动,读者也应该抛弃错误的‘’不越礼‘’的版本,而转向真正了解作者说的‘’不越理‘’的原因何在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29:00 +0800 CST  
@气骨秋水@疏枝余雪@书香袅袅sky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3 15:36:00 +0800 CST  
看到你们关于袭人属于谁的丫鬟的争论,说一些我的看法。打个比方,这就像一个贾母名下一套房产,户主是贾母,给了孙子宝玉住。贾母是所有权,而宝玉是实际支配权。宝玉要对房子设施变动,按礼节要禀告贾母一声,比方给袭人改名字。但是实际由于贾母对宝玉的疼爱,一般宝玉要求都不会拒绝的。那么宝玉没通知就搞个装修(云雨)可以吗?要看贾母事后的意思,她同意没事她不同意越礼

同样的例子在于宝玉被告调戏金钏,贾赦要鸳鸯,越礼之处在于未得到物件实际主人同意就想侵占越礼,而且是面对长辈的物品侵占属于‘不孝’的行径。
主和仆之间呢,属于特殊男女关系,如果说越礼,封建礼教着眼重点是混淆尊卑,‘’尊‘’自甘堕落被‘’卑‘’玷污。如果过于放纵情欲,可能还有淫乱和白日宣淫等违背礼教的地方。但是仅从主仆关系而言,不会对仆有很多的礼教要求

如果谈袭人身份和宝玉云雨是否越礼,关键是要看贾母意见。

楼主 遥思古风  发布于 2017-01-15 10:51:00 +0800 CST  

楼主:遥思古风

字数:16852

发表时间:2017-01-13 22:3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4-04 09:39:3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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