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间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确有两个类似的争议




通过以上图片和文字,基本再现了一个行政诉讼官司的过程。
具体为劳动者觉醒,对无效条款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行政执法者,立案后做出撤案处理,劳动者不服,进而依法做出行政复议申请,待到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后,不服该决定,法院起诉。对于一审结果不服,依法上诉。
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主张,实现米兰昆德拉《笑忘录》中对于真实的追求。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10:27:48 +0800 CST  
以上为编号A2的行政诉讼案件大体脉络。行政诉讼主要集中在程序,实质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有国家专门设立 宪法法院,具体审理的内容很大程度上 与 行政案件重叠。
A2编号:
2016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2017年2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4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0月12日上诉
延伸阅读 《包身工》夏衍;《此生未完成》于娟;《国产凌凌漆》周星驰;《南风窗》杂志(总第556期),《四航》杂志(总第42期),《幸运儿》李志毓译,歌剧《白毛女》;《乡村死亡报告》阎连科。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12:38:36 +0800 CST  
中美之间的差距是 阿姆斯特朗 和 马俊仁 之间 的差距。以下引用百度百科:
兰斯·阿姆斯特朗(Lance Armstrong),1971年9月18日出生于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美国职业自行车运动员 。

兰斯·阿姆斯特朗于1992年开始职业生涯 ,1996年身患癌症,在艰苦的治疗后于1997年重返赛场 。在19年的职业生涯中,他10次参加环法大赛并实现环法车手七连冠,创造了环法历史上的奇迹 。

2005年7月24日 ,兰斯·阿姆斯特朗宣布退役 。2009年7月21日宣布复出 。2011年2月16日,兰斯·阿姆斯特朗正式宣布退役 。2012年8月23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宣布剥夺深陷兴奋剂丑闻的 兰斯·阿姆斯特朗七个环法自行车赛冠军头衔,并且终身禁赛。

马俊仁,中国田径的传奇教练,1944年10月28日出生于辽宁辽阳,以训练"马家军"(辽宁女子中长跑运动员)闻名,先后培养出曲云霞、王军霞、董艳梅、姜波等一批世界级中长跑名将。1998年起,任辽宁省体委副主任,曾荣获"辽宁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
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的新书爆出2000年悉尼奥运会前马家军因为兴奋剂问题被取消参赛资格的事件,陆续证实马俊仁创造的很多体坛成绩,都是用药物制造的。
2015年6月27日王军霞与现任丈夫李辉阳结婚,6月28日,黄天文举行《东方神鹿--我的太太王军霞》首发式暨签售活动。书中披露--其中有王军霞运动生涯中"不仅有竞争对手,后面还有拉你的人"各种"很黑很黑"的内幕。比如,王军霞曾遭受教练性侵犯--------------------------------
以上为引用。
把 阿姆斯特朗 打趴下,老美的反兴奋剂人员可是和国际组织闹翻了。国际组织一直护着阿姆斯特朗,老美一直揪着自己同胞,为国争光的英雄,战胜癌症重返赛场夺冠,《奔腾年代》电影的现实版的男主角-----不放,直到真相。
差距不是高楼大厦,是敢不敢面对真相。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4 18:39:06 +0800 CST  
最近的美剧 castle,讲到了男主角 和 墨西哥大毒枭会面,并且在事后收到毒枭的日记,为其撰写 人物传记。源自莎翁戏剧排练时一起谋杀案。
不禁想到了西恩潘,Sean Penn
最初看到的电影,milk,米尔克,亦名同志亦常人。讲述男同性恋的电影。演技无可挑剔,配合王二写的《东宫西宫》,加上霸王别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情(赶尽杀绝 中 吃胡萝卜的 克里夫欧文,西西里岛美人正点)、断背山 等一大波男同电影来袭。
荒野生存,夹杂在一大票同性恋电影之中,格外耀眼。一种对真实的追求而导致的自我放逐。
事情的发展终于导致了 月光男孩 moonlight这一巅峰之作,黑又硬加同性恋,西恩潘 专程与 古斯曼 会面。似乎正常的表达途径都已经丧失,不正常成为常态。追求正常,只能,必将,一定会导致自我放逐。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4 23:23:39 +0800 CST  
123楼又被咔嚓了?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1:54:01 +0800 CST  
申 请 书
申请人:李铁锋
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一、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扣减工资差额72120.00元;
二、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审计后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罚款13500.00元;
三、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2009年1月22日收OA邮件“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再次转发,其中《出勤休假相关情况确认表》作为考勤的重要资料用人单位一直未能履行其确认义务)赔偿金300000.00元;
四、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8467.82元;
五、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162844.10元;
六、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标准工时制期间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超时加班工资483381.68元;
七、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25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8185.46元;
八、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13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14608.96元;
九、2011年7月14日至2011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一、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8875.14元;
十二、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6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8875.14元;
十三、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四、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7511.10元;
十五、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六、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七、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4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7511.10元;
十八、2010年5月至2014年1月云桂铁路试验报告仿冒签名赔偿:1.00元
以上十八项请求金额共计:2897077.4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08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经校园招聘入职,担任技术服务项目主管及试验室主任职务。双方共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4日,期限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标准工时制,底薪2000元每月;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4日,期限为2011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底薪3200元每月。2016年4月8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报到后,即刻被派往科威特(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2010年5月25日至2014年4月24日外派到云南省广南县云桂铁路工作。工作期间,因用人单位人员不足,申请人则承担了数人份的工作,长期在沙尘高温天气、高强度、高海拔、高压力的环境下连续进行工作;在科威特工作期间连续18个月无法得到合理的休息,恶劣环境以及疲劳导致申请人罹患严重鼻腔疾病;申请人曾数次向被申请人请求告假休息、养病,6年内获准休假3次,其余休假申请均被被申请人以人员不足为由拒绝,获批的有限假期还被要求提前回到岗位。虽然申请人不惜身体代价的从事工作,2008年6月至2014年4月,6个春节均在施工现场,被申请人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多次否决或延迟申请人休假申请的同时却未能依法支付各项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申请人依据管理文件两次提出核对休假休息执行情况,历年来被申请人均未按照《出勤休假相关情况确认表》约定签认。被申请人具有科研单位属性,对员工的考核一直突出科研成果,现场施工检测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涉嫌偷工减料。在2010年5月启动的云桂铁路项目中被申请人因为没有铁路相关检测资质分别挂靠、租借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资质,并存在伪造职称证书、仿冒试验报告签名等失范行径。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给在建铁路工程质量埋下极大隐患,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仲裁委依法提起仲裁。


申请人:李铁锋
2016年5月27日
附:申请金额逐项计算说明书9页

(第3页)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12:08 +0800 CST  
申请金额逐项计算说明书
1)、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扣减工资差额72120.00元,工资减少发放的计算暂时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住房公积金每月7164元
2015年7月住房公积金为5962元
住房公积金扣减为7164 – 5962 = 1202元
如果按照2010年比例调整后住房公积金占工资20%计,每月工资扣减额度为601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12个月,累计工资差额为72120元。
OA(办公自动化系统)显示李铁锋实发工资为:
2008年:8月3333.50元,9月2897.00元,10月2675.00元,11月2946.80元,12月2960.00元;

2009年:1月2988.80元,2月2988.80元,3月2988.80元,4月2563.40+3123.80元,5月2988.80元,6月2988.80元,7月3573.82元,8月2521.44元,9月3520.00+8013.01元,10月3743.82元,11月3675.12元,12月3200.00+12722.21元;

2010年:1月3060.21元,2月4800.00+8340.21元,3月9220.21元,4月3622.14+3038.07元,5月3918.07元,6月3918.07元,7月3909.08+3831.81元,8月6940.89元,9月7100.89元,10月2896.81元,11月4397.06元,12月3884.08+2811.81元;

2011年:1月3647.74+2834.65元,2月7454.20元,3月4867.65元,4月3654.35+2722.25元,5月3472.80元,6月3267.10元,7月5063.54元,8月3153.93元,9月7743.54元,10月4551.14元,11月4385.91元,12月3949.23+3112.54元;

2012年:1月7147.54元,2月4788.21元,3月7147.54元,4月4278.81元,5月47289.30+3595.71元,6月4046.05元,7月6825.62元,8月4981.74元,9月4031.81+5035.74元,10月5333.98元,11月3098.54元,12月3918.88+3226.74元;

2013年:1月3918.38+3152.86元,2月7149.62元,3月5814.44元,4月7207.08+17460.00元,5月5240.20元,6月11369.17元,7月7222.68元,8月3888.16元,9月6119.59元,10月4055.88元,11月5159.23元,12月7998.53元;

2014年:1月375.00+8244.03元,2月2958.41元,3月6443.23元,4月3965.75+3892.66元,5月4346.68元,6月9667.93+3892.66元,7月3857.85元,8月7430.62元,9月4307.85元,10月2822.85元,11月947.41元,12月2836.00元;

2015年:1月952.26元,2月661.26元,3月979.35元,4月661.26元,5月2107.35元,6月970.00+991.06元,7月291.00+1470.60元。
其中2014年11月,2015年1月、2月、3月、4月共计5个月,每月实发工资低于1000元。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审计后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罚款13500.00元:
1500元+1500元+1500元+4500元+4500元 = 13500元
《关于对一公司惠兴十标等项目大额亏损情况的通报(四航局审发[2014]21号)》体现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有义务对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对超过亿元的项目亏损审计表明其具备审计如此明显违规操作罚款的能力。

3)、2009年1月22日申请人收到OA邮件“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该文以“四航研究院办字[2011]43号”文件形式再次转发,其中《出勤休假相关情况确认表》作为考勤的重要资料用人单位一直未能履行其确认义务。劳动者通过OA邮件2012年5月3日14:56:08 “关于李铁锋个人休假时间确认的申请”、2014年1月29日02:28:43“个人休假时间再次确认申请”两次催促。劳资双方应于每年年底对最近一年的出勤情况进行签名确认,及时暴露考勤加班争议,及时收集证据通过用人单位内部途径公平公正解决。劳动争议越早发现越利于证据收集,处置的结果越容易使双方信服。及时确认出勤情况有利于避免矛盾累积、扩大、激化。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按照每年10000元计,小计50000元;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累计25个月按照每月10000元提出违约赔偿要求,小计250000元。本项累计违约赔偿申请金额300000.00元

申请人国内工作小时工资计算过程
应计工资种类、基数及年度、月工资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报酬所含内容,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福利待遇不在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之内。
依据《李铁锋2013-04-01至2014-03-31薪资明细》所体现的李铁锋一年劳动收入应当由下列各项组成:
(1)、基本岗薪,共计58500元;
(2)、职称工资,共计9200元;
(3)、工龄工资,共计795元;
(4)、加班工资,共计5103.42元;
(5)、工资性补贴,共计28450元;
(6)、综合帖,240元;
(7)、房积贴,41001元;
(8)、学位优工津贴,1800元;
(9)、新员工房帖,8400元;
(10)、误餐费补贴1320元;
(11)、预发考核奖19300元;
(12)、其他奖金2234;
(13)、计税其他5300元;
(14)、补发工资1600元;
(15)、年终奖25852元。
以上各项收入金额共计209095.42元。
依据《李铁锋2013-04-01至2014-03-31薪资明细》扣除各项金额如下:
(1)、失保金,932.82元;
(2)、医保金,3731.04元;
(3)、养老金,11813.76元;
(4)、房积金,82002元;
(5)、其他扣款,4155.94元;
(6)、应缴税款,12718.67元。
以上各项扣除金额共计115354.23元。
说明:
A: 房积金用人单位应支付部分采取补贴方式支付劳动者后,连同劳动者应缴纳部分一并代扣代缴,据此,收入第(7)项与支出第(4)项重合,此部计算劳动者总收入时,应当扣除单位支付部分。即支出金额项下第(4)项82002元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41001元,作为整体不再拆分作为劳动者收入参与总收入计算。
B: 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部分不认为是工资收入,但我们认为此处应当指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工资收入,而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部分,是从每月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金额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仍应作为其劳动收入一部分。

综上,李铁锋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年度总收入应当为:
工资+各项补贴+加班工资+各项奖金+个人缴纳社保部分+个人缴纳房积金。

依据说明A项中情况,该公式应当修正为:
收入部分+支出部分(1)、(2)、(3)、(5)、(6)项,即:
209095.42元+932.82元+3731.04元+11813.76元+4155.94元+21718.67元=242447.65元。
李铁锋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年度总收入金额为:242447.65元;
当计算加班工资时,应扣除收入(4)项,即用人单位已发放但不足额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部分,计算加班费年度总收入金额为:242447.65元 – 5103.42元 = 237344.23元
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37344.23元÷12个月 = 19778.68元;
日平均工资收入为:19778.68元÷21.75日 = 909.36元
小时平均工资收入(国内)应为:909.36元÷8小时 = 113.67元。
申请人境外工作小时工资计算过程
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期间在境外连续工作,工资均在国内发放。申请人于2008年6月入职后,签署了第一份劳动合同,领取并签收了一本《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版本为2006版,获得了一个办公系统OA邮箱,邮箱于2008年7月启用。在2008年8月29日出境工作之前,通过OA办公系统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网站下载了文件《关于下达国外项目施工人员薪酬与福利管理规定的通知(四航人字[2007]471号)》,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办公OA系统告知”的约定。第十四条同时约定“如果甲方已经通过上述途径进行公示或者告知,由于乙方责任而在5个工作日内乙方依然没有了解到甲方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视为乙方已经了解、知道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出国前收到用人单位发的OA邮件《转发中交股份关于防范和处置外派劳务纠纷的紧急通知(四航人字[2008]506号)》,国外施工的外派人员劳动纠纷同样适用于我国《劳动法》。
《关于下达国外项目施工人员薪酬与福利管理规定的通知(四航人字[2007]471号)》规定“国外项目施工人员的基本薪酬水平一般按国内同类人员正常的薪酬水平的2~3倍控制”。
境外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每天发放300元人民币补贴给劳动者,连续发放从未间断。《关于境外项目工作员工差旅费补贴等事宜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书(2008年5月13日)》第二条证明了员工在境外工作的实际天数,调取差旅费报销凭证即可证实劳动者在科威特实际连续工作550天。此项补贴不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因财务规定劳务派遣工不得借款,2009年6月底王广晓出国前夕,经领导决定领取了李铁锋部分差旅补贴,王广晓分得13000元作为出国经费(见王广晓“工资申请”),超出款项在李铁锋回国前由领导支配。
科威特工作期间小时平均工资取国内的3倍,341.01元。

4)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境外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300%计:
2008年9月14日中秋节1天工作11小时;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工作33小时;2009年1月1日元旦1天工作11小时;2009年1月25日、26日、27日春节工作24小时;2009年4月4日清明节1天工作11小时;2009年5月1日劳动节1天工作8小时;2009年5月28日端午节1天工作11小时;2009年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工作33小时,2009年10月6日中秋节1天工作11小时;2010年1月1日工作8小时;2010年2月14日、15日、16日春节3天工作33小时。期间法定节假日总计加班11+33+11+24+11+8+11+33+11+8+33=194小时。
194小时×341.01元 × 300% = 198467.82元

5)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境外工作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双休日加班工资按照200%计:
2008年8月30日、31日16小时;2008年8月小计16小时。
2008年9月6日、7日22小时;2008年9月13日、15日(15日为中秋节调整)22小时;2008年9月20日、21日22小时;2008年9月29日、30日(27日、28日因国庆节调整)22小时。9月小计88小时。
2008年10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小计88小时。
2008年11月1日2日、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29日30日小计110小时。
2008年12月6日7日、13日14日、20日21日、27日28日小计88小时。
2009年1月2日3日(4日调整到2日)22小时,10日11日22小时,17日18日22小时,28日29日(24日25日调整)16小时,30日(2月1日调整)31日22小时,小计104小时。
2009年2月7日8日22小时,14日15日22小时,21日22日22小时,28日11小时,小计77小时。
2009年3月1日11小时,7日8日22小时,14日15日22小时,21日22日16小时,28日29日16小时,小计87小时。
2009年4月5日6日(4月4日调整)、11日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小计88小时。
2009年5月2日3日22小时,9日10日22小时,16日17日22小时,23日24日22小时,29日(31日调整端午节)8小时,30日11小时,小计107小时。
2009年6月6日7日、13日14日、20日21日、27日28日小计88小时。
2009年7月4日5日16小时,11日12日22小时,18日19日22小时,25日26日22小时,小计82小时。
2009年8月1日2日、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29日30日小计110小时。
2009年9月5日6日22小时,12日13日22小时,19日20日22小时,26日11小时,小计77小时。
2009年10月4日11小时,10月5日(10月3日调整)11小时,10月7日(9月27日调整)11小时,10月8日(10月10日调整)11小时,10月11日11小时,17日18日22小时,24日25日22小时,31日11小时,小计110小时
2009年11月1日11小时,7日8日22小时,14日15日22小时,21日22日22小时,28日29日22小时,小计99小时。
2009年12月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小计88小时
2010年1月2日3日、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31日,小计110小时。
2010年2月6日7日22小时,13日11小时,17日(2月14日调整)11小时,18日19日(2月20日21日调整)22小时,27日28日22小时,小计88小时。
境外工作期间标准工时制公休日(双休日)累计加班:16+88+88+110+88+104+77+87+88+107+88+82+110+77+110+99+88+110+88 = 1705小时
1705小时×341.01元 × 200% =1162844.10元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14:33 +0800 CST  
6)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超时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2008年9月1日、2日、3日、4日、5日、8日、9日、10日、11日、16日、17日、18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9日调整)、28日(30日调整)小计19天,57小时。
2008年10月6日、7日、8日、9日、13日、14日、15日、16日、20日、21日、22日、23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小计17天,51小时。
2008年11月3日、4日、5日、6日、13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小计14天,42小时。
2008年12月1日、2日、3日、4日、8日、9日、10日、11日、15日、16日、17日、18日、22日、23日、24日、25日、29日、30日、31日小计19天,57小时。
2009年1月4日(2日调整)、5日、6日、7日、8日、12日、13日、14日、15日、19日、20日、21日、22日小计13天,39小时。
2009年2月1日(1月30日调整)、2日、3日、4日、5日、9日、10日、11日、12日、16日、17日、18日、19日、23日、24日、25日、26日小计17天,51小时。
2009年3月2日、3日、4日、5日、9日、10日、11日、12日、16日、17日小计10天,30小时。
2009年4月1日、2日、7日、8日、9日、13日、14日、15日、16日、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7日、28日、29日、30日小计18天,54小时。
2009年5月4日、5日、6日、7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8日、19日、20日、21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31日(端午节29日调整)小计20天,60小时。
2009年6月1日、2日、3日、4日、5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9日、30日小计22天,66小时。
2009年7月6日、7日、8日、9日、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20日、21日、22日、23日、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小计18天,54小时。
2009年8月3日、4日、5日、6日、10日、11日、12日、13日、17日、18日、19日、20日、24日、25日、26日、27日、31日小计17天,51小时。
2009年9月1日、2日、3日、4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7日(10月7日调整)、28日、29日、30日小计22天,66小时。
2009年10月10日(10月8日调整)、12日、13日、14日、15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29日小计14天,42小时。
2009年11月2日、3日、4日、5日、6日、9日、10日、11日、12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30日小计20天,60小时。
2009年12月1日、2日、3日、7日、8日、9日、10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8日、29日、30日、31日小计20天,60小时。
2010年1月4日、5日、6日、7日、8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8日、19日、20日、21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小计19天,57小时。
2010年2月1日、2日、3日、4日、5日、8日、9日、10日、11日、14日(2月17日调整)、20日(18日调整)、21日(19日调整)、22日、23日、24日、25日小计16天,48小时。
境外工作期间标准工时制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超时加班累计加班:
57+51+42+57+39+51+30+54+60+66+54+51+66+42+60+60+57+48 = 945小时
945小时×341.01元 × 150% = 483381.68元

7)2010年5月25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虽未能足额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客观上证实了劳动者加班事实的存在,连同境外补贴连续发放(差旅费报销每天300元人民币),构成了完整的加班证据链。

2010年6月14日端午节加班8小时,加班工资实发为0;
2010年9月22日中秋节加班8小时,加班工资实发为0;
2010年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加班24小时,加班工资实发1765元;
2010年5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小计(8+8+24)小时×113.67元×300% - 1765元 = 13640.40元
2011年1月1日元旦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47元;
2011年2月2日、3日、4日春节加班24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324元;
2011年4月4日清明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883元;
2011年5月1日劳动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441元;
2011年6月6日端午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0元;
2011年9月10日中秋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441元
2011年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加班24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324元
2011年加班工资差额小计(8+24+8+8+8+8+24)小时×113.67元×300% -(147+1324+883+441+441+1324元)= 30008.88元 – 4560元 = 25448.88元
2012年1月1日元旦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0元;
2012年1月23日、24日、25日春节加班24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766元;
2012年4月3日清明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441元;
2012年5月1日劳动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441.4元;
2012年6月23日端午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0元;
2012年10月1日、2日、3日、4日国庆节及中秋节加班32小时,实发加班工资2041元
2012年加班工资差额小计(8+24+8+8+8+32)小时×113.67元×300% -(1766+441+441.4+2041元)= 30008.88元 – 4689.4元 = 25319.48元
2013年1月1日元旦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0元;
2013年2月10日、11日、12日春节加班24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531元;
2013年4月4日清明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510.3元;
2013年6月10日端午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510.3元;
2013年9月20日中秋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510.3元;
2013年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加班24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531元
2013年加班工资差额小计(8+24+8+8+8+24)小时×113.67元×300% -(1531+510.3+510.3+510.3+1531元)= 27280.8元 – 4592.9元 = 22687.9元

2014年1月1日元旦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510.3元;
2014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春节加班24小时,实发加班工资1531元;
2014年4月5日清明节加班8小时,实发加班工资510.3元;
2014年加班工资差额小计(8+24+8)小时×113.67元×300% -(510.3+1531+510.3元)= 13640.4元 – 2551.6元 = 11088.8元
2010年5月25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累计13640.40+25448.88+25319.48+22687.9+11088.8 = 98185.46元

8)2010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13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公休日)加班工资按照200%计:
2010年5月29日、30日;6月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7月3日、4日、10日、11日、17日、18日、24日、25日、31日;8月1日、7日、8日、14日、15日、21日、22日、28日、29日;9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10月4日(2日调整)、5日(3日调整)、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31日;11月6日、7日、13日、14日、20日、21日、27日、28日;12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2010年小计62天,496小时。
2011年1月2日、3日(1日调整)、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29日;2月5日、6日、7日(1月30日调整)、8日(2月12日调整)、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3月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4月3日、5日(2日调整)、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5月2日(1日调整)、7日、8日、14日、15日、21日、22日、28日、29日;6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2日、3日、9日、10日。2011年小计56天,448小时。
(496+448)×113.67元 × 200%= 214608.96元;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计算说明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制定依据是劳动部1994年503号文,该文对于加班工资算法没有附具体算例,劳动者最近两年询问了超过10位承接劳动官司的律师、高校法学教师,又联系了武汉铁路局法律顾问,中铁十三局(现更名为中铁大桥局)二处人力资源部,新疆农垦建设兵团某工会,大连耐酸泵厂工会,吉林省白山市仲裁委,广东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各家的说法中以教育路88号4楼的广东省劳动监察处较为令人信服,大体说明如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也体现了加班费计算的一般原则,即加班是一种应急行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令第146号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
第七条 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通过支付正常工资的150%,200%,甚至是300%这种经济杠杆来迫使用人单位与规范的正常用工标准相比较不能从劳动者的加班中获取超额利润。员工加班期间的小时工资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甚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低于休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是荒谬的,违反法理的。以保底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与劳动法相违背。
加班工资计算的前提是确定周期,周期以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批文为依据。例如铁路施工周期一般为1年,但用人单位不具备铁路施工资质就不具备使用1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资格。本案中劳动者在云南云桂铁路工作期间,工资一直由广州用人单位所在地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地也在广州,可以依照派驻人员执行3个月周期,同时与用人单位“四航研究院办字[2011]43号”文中路费报销规定一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双休日或公休日加班的提法,也不存在跨周期调休、补休。加班工资支付比例为150%和300%两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支付300%之后,统计本周期劳动者工作时间是仍将其计算在内,这样用利于劳动者,劳动者有比照其它工时制额外获利的可能;同时劳动者即使在周六周日工作,也按照150%计,抵消了劳动者因法定节假日加班重复计算的额外获利,体现了各种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平性。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加班费需要明确何时达到该周期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此之后的劳动付出才能定义为加班。

9)2011年7月14日至2011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6.5+13)× 8 ×113.67元 × 150% = 40239.18元
10) 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6.5+13)× 8 ×113.67元 × 150% = 40239.18元
11)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5.5+13)× 8 ×113.67元 × 150% = 38875.14元
12)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6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5.5+13)× 8 ×113.67元 × 150% = 38875.14元
13)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6.5+13)× 8 ×113.67元 × 150% = 40239.18元
14)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4.5+13)× 8 ×113.67元 × 150% = 37511.10元
15)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6.5+13)× 8 ×113.67元 × 150% = 40239.18元
16)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16.5+13)× 8 ×113.67元 × 150% = 40239.18元
17)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4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
(14.5+13)× 8 ×113.67元 × 150% = 37511.10元
18)用人单位被申请人具有科研单位属性,对员工的考核一直突出科研成果,甚至不惜直接违法绕避财务监管,以现金罚款形式进入私人账户。现场施工检测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涉嫌偷工减料。在2010年5月启动的云桂铁路项目中被申请人因为没有铁路相关施工检测资质分别挂靠、租借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资质,2014年1月伪造付文金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骗取业主监理同意其签发试验报告的资格,2014年以前资料因工程质量隐患未能按照要求整改,申请人对部分资料拒签。借助1元钱的申请金额,再次敦促用人单位:在缺乏铁路施工经验、没有铁路相关施工检测资质、施工检测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的前提下,汲取四航局东莞起重机倒塌事故教训,尽早报请监理业主会同路内业界专家进行评估,力争在通车前恰当处置工程质量隐患。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15:34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17:44 +0800 CST  
由于证据太多,整个上午,三位仲裁员加书记员,一直在核对证据。一上午的时间。中午时分,又打印了一张下午的开庭通知,盖章日期写为7月1日。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22:29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30:15 +0800 CST  
三、义务)赔偿金300000.00元;
四、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8467.82元;
五、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162844.10元;
六、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标准工时制期间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超时加班工资483381.68元;
七、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5月25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8185.46元;
八、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13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14608.96元;
九、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7月14日至2011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一、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8875.14元;
十二、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6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8875.14元;
十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四、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7511.10元;
十五、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六、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
十七、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4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7511.10元;
以上十七项请求金额共计:2897076.4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于7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8月9日做出穗劳人仲案[2016]2628号仲裁裁决书,8月10日送达。现原告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对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认定有误
原告于2008年6月12日以硕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身份通过校园招聘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书面规定“试用期(见习期)收入为人民币3000元/月”。初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4日,期限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每月。签订合同的当日领取并签收了一本《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版本为2006版,获得了一个办公系统OA邮箱,邮箱于2008年7月启用。对于合同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变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解释为底薪,因为每个月10日发放的工资就是劳动者个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可能出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种论述。同时援引《员工手册》第五章薪酬分配管理4.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中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是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员工正常工作的保底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证明2000元每月是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规定的统一底薪标准,属于格式条款性质。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4日,期限为2011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底薪3200元每月。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构成中每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三提五统”已经远远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被告在劳动合同中将底薪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引发歧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被申请人这种行为规定为“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数额解释为底薪、起薪或保底工资才符合通常理解。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被告也承认劳动者在2014年7月后工资有所下降,并书面确认“其薪资水平降低源于自身岗位调整和职业绩效降低的正常行为”,被告应对上述论述负举证责任,暨劳动者2014年7月以前对应的岗位和职业绩效,岗位调整的具体依据,岗位调整以后的职业绩效。
二、仲裁裁决书对用人单位违法罚款的处理方式有误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对于罚款独立存在于个人银行账户涉嫌建立小金库的行为,虽然《关于对一公司惠兴十标等项目大额亏损情况的通报(四航局审发[2014]21号)》体现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有义务对下属子公司进行审计,对超过亿元的项目亏损审计表明其具备审计如此明显违规操作罚款的能力,但被告未能实施审计等后续处理时,当确定被告的违法行为超出了仲裁处理权限时应做移送处理。同时,被告现场施工检测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涉嫌偷工减料。在2010年5月启动的云桂铁路项目中被告因为没有铁路相关检测资质分别挂靠、租借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资质,并存在伪造付文金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仿冒试验报告签名等失范行径。被告的行为除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之外,给在建铁路工程质量埋下极大隐患,是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行径。在《新建铁路云桂线(云南段)站前工程三标段隧道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及监控量测评估合同协议书》(见证据55)中,乙方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作为承包方,合同价款为791.5519万元,随后广东省工程勘察院作为甲方,暨发包方,通过《新建铁路云桂线(云南段)站前工程隧道工程施工合同》(见证据56)以1300万元转包给乙方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暨被告,被告涉嫌参与非法转包、以订立承发包合同形式进行大额净盈(亏)异常性质的关联交易。
三、仲裁裁决书对用人单位考勤统计违约责任认定有误
2009年1月22日申请人收到OA邮件“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该文以“四航研究院办字[2011]43号”文件形式再次转发,其中《出勤休假相关情况确认表》作为考勤的重要资料用人单位一直未能履行其确认义务。劳动者通过OA邮件2012年5月3日14:56:08 “关于李铁锋个人休假时间确认的申请”、2014年1月29日02:28:43“个人休假时间再次确认申请”两次催促。劳资双方应于每年年底对最近一年的出勤情况进行签名确认,及时暴露考勤加班争议,劳动争议越早发现越利于证据收集,处置的结果越容易使双方信服。当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每个周期核对确认考勤尤其重要,及时确认出勤情况有利于避免矛盾累积、扩大、激化。用人单位达不到承诺的考勤出勤统计要求,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仲裁裁决书对此前权利主张不当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认定有误
当申请人权利主张不当时,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无法及时实现,甚至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风险,在法定申请时效之内合理的权利主张不会因为此前的不当权力主张而灭失。此前的仲裁之所以不支持劳动者的权利主张,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权利主张没有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标准工时制和第二次签订合同中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权利主张进行区分,其根源在于用人单位对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宣贯执行不到位,实际考勤统计达不到承诺要求,用人单位刻意混淆综合计算工时制中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和休假的权利,没有达到《出勤休假相关情况确认表》中承诺的每年核对签认考勤休息休假具体要求。保障劳动者依法休息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具有的权利是履行这一法定责任的前提,劳动者此前权利主张不当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违约责任具有因果关系。
五、仲裁裁决书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否定过于草率
双方均认可第二次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仲裁委提出要求,即使劳动者并不必然具备提供批文的条件,但仍可提供相关审批文件,见证据4、5。裁决书中因“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履行第二期劳动合同过程中实际没有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导致“不予调处”的仲裁审查结果。
综上,本案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认定有误情形。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李铁锋
2016年08月18日
附:申请金额逐项计算说明书9页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35:01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35:54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41:12 +0800 CST  
广州市仲裁委认定罚款走现金,不是扣工资,说穿了是劳动者税后收入,用人单位实际是小金库,因此需要另外的法律途径解决。海珠区法院认为企业法人自愿返还,扣发的是奖金,因此不受第五条款约束,除外。
其实,对于小金库的处理,无论如何都无法绕避审计这一关。无论是检察院还是万能的隔壁老王,都无法代替审计的定量。
关于第五条款,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在仲裁阶段,首席仲裁员 莫铸华 和用人单位说了一阵子粤语,大体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瞎胡闹。
因此,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的第五条款是否有效就没有在仲裁裁决书里体现,未经仲裁过程置评,海珠区法院对此进行评述很正常,没有写入判决结论,只是一般性的说一下,提一笔,够不上“判超所请”。
判超所请是大忌。啥意思?就是判决书的结论,判决的实质部分,超过了,超越了原告的申请请求。暨,作为法官判决的内容找不到请求,原告没有要求对此事进行审判,被告亦没有提出反诉。在劳动纠纷仲裁后,进入民事程序,超越裁决书的内容都将被视为 判超所请。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2:59:15 +0800 CST  
申 请 书
申请人:李铁锋
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一、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19778.58元;
二、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29日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应休未休假39天中27个计薪日工资24552.72元;
共两项仲裁请求,合计44331.3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08年6月12日以硕士研究生应届毕业生身份通过校园招聘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书面规定见习期12个月,“试用期(见习期)收入为人民币3000元/月”。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4日,期限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000元每月。对于工资数额变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解释为底薪。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4日,期限为2011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底薪3200元每月。2016年4月8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报到后,旋即被派往科威特。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期间在境外因人手紧张一直未能得到休息。2010年5月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云南省广南县云桂铁路项目工作至2014年4月底,期间由于人手不足、工作繁重无法得到正常的休息休假。 2012年6月28日双方商定将劳动者四年的父母假(每年20天),两年合并为45天,累计4年共90天一次性休完。因用人单位人手紧张,推迟至2012年11月1日开始休假,2012年12月5日劳动者接到OA邮件通知要求提前结束休假,随后又多次接到电话催促,12月21日返回单位销假。由于被申请人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仲裁委依法提起仲裁。
2016年8月12日

附:申请金额计算说明书3页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申请人自存。(共2页)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3:25:12 +0800 CST  
申请金额计算说明书

申请人小时工资计算过程
应计工资种类、基数及年度、月工资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约定劳动者报酬所含内容,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福利待遇不在工资总额构成范围之内。
依据《李铁锋2013-04-01至2014-03-31薪资明细》所体现的李铁锋一年劳动收入应当由下列各项组成:
(1)、基本岗薪,共计58500元;
(2)、职称工资,共计9200元;
(3)、工龄工资,共计795元;
(4)、加班工资,共计5103.42元;
(5)、工资性补贴,共计28450元;
(6)、综合帖,240元;
(7)、房积贴,41001元;
(8)、学位优工津贴,1800元;
(9)、新员工房帖,8400元;
(10)、误餐费补贴1320元;
(11)、预发考核奖19300元;
(12)、其他奖金2234;
(13)、计税其他5300元;
(14)、补发工资1600元;
(15)、年终奖25852元。
以上各项收入金额共计209095.42元。
依据《李铁锋2013-04-01至2014-03-31薪资明细》扣除各项金额如下:
(1)、失保金,932.82元;
(2)、医保金,3731.04元;
(3)、养老金,11813.76元;
(4)、房积金,82002元;
(5)、其他扣款,4155.94元;
(6)、应缴税款,12718.67元。
以上各项扣除金额共计115354.23元。
说明:
A: 房积金用人单位应支付部分采取补贴方式支付劳动者后,连同劳动者应缴纳部分一并代扣代缴,据此,收入第(7)项与支出第(4)项重合,此部计算劳动者总收入时,应当扣除单位支付部分。即支出金额项下第(4)项82002元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41001元,作为整体不再拆分作为劳动者收入参与总收入计算。
B: 劳动合同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部分不认为是工资收入,但我们认为此处应当指用人单位缴纳部分,不计入工资收入,而劳动者个人依法应当缴纳部分,是从每月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金额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仍应作为其劳动收入一部分。

综上,李铁锋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年度总收入应当为:
工资+各项补贴+加班工资+各项奖金+个人缴纳社保部分+个人缴纳房积金。

依据说明A项中情况,该公式应当修正为:
收入部分+支出部分(1)、(2)、(3)、(5)、(6)项,即:
209095.42元+932.82元+3731.04元+11813.76元+4155.94元+21718.67元=242447.65元。
李铁锋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年度总收入金额为:242447.65元;
当计算加班工资时,应扣除收入(4)项,即用人单位已发放但不足额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部分,计算加班费年度总收入金额为:242447.65元 – 5103.42元 = 237344.23元
月平均工资收入为:237344.23元÷12个月 = 19778.68元;
日平均工资收入为:19778.68元÷21.75日 = 909.36元
小时平均工资收入应为:909.36元÷8小时 = 113.67元。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计算说明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制定依据是劳动部1994年503号文,该文对于加班工资算法没有附具体算例,劳动者最近两年询问了超过10位承接劳动官司的律师、高校法学教师,又联系了武汉铁路局法律顾问,中铁十三局(现更名为中铁大桥局)二处人力资源部,新疆农垦建设兵团某工会,大连耐酸泵厂工会,吉林省白山市仲裁委,广东省劳动厅劳动监察处。各家的说法中以教育路88号4楼的广东省劳动监察处较为令人信服,大体说明如下: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也体现了加班费计算的一般原则,即加班是一种应急行为,通过支付正常工资的150%,200%,甚至是300%这种经济杠杆来迫使用人单位与规范的正常用工标准相比较不能从劳动者的加班中获取超额利润。员工加班期间的小时工资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甚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低于休假期间发放的工资是荒谬的,违反法理的。以保底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与劳动法相违背。
加班工资计算的前提是确定周期,周期以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批文为依据。本案中劳动者在云南云桂铁路工作期间,工资一直由广州用人单位所在地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地也在广州,依照派驻人员执行3个月周期,同时与用人单位“四航研究院办字[2011]43号”文中路费报销规定一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双休日或公休日加班的提法,也不存在跨周期调休、补休。加班工资支付比例为150%和300%两档。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支付300%之后,统计本周期劳动者工作时间是仍将其计算在内,这样用利于劳动者,劳动者有比照其它工时制额外获利的可能;同时劳动者即使在周六周日工作,也按照150%计,抵消了劳动者因法定节假日加班重复计算的额外获利,体现了各种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的公平性。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加班费需要明确何时达到该周期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此之后的劳动付出才能定义为加班。当职工休假时,依据2005年《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休假期间以具体计薪日计算工作时间,并累加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相应周期内。单位已批准但提前结束的应休未休假仍按照休假日历计薪日计算,视为应发未发工资,按照100%计。

1)2011年7月14日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3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第六个计算周期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期间,自2012年12月30日中午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按照150%计:
2012年10月14日至10月31日工作17天,计17×8 = 136小时
2012年11月1日开始休假,12月21日上午到达广州,在单位吃过午饭下午销假,休假期间计薪日为11月1日、2日,5日、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12月3日、4日、5日、6日、7日,12月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共计37个计薪日,计37×8 = 136 = 296小时
自12月21日下午销假后继续沿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至12月30日中午达到500小时,实际加班116小时,本周期内加班工资为
113.67×116×150% = 19778.58元

2)单位已批准但提前结束的应休未休假,事后也没有相应的补休,按照休假日历中计薪日计算,计入应发未发工资
12月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31日;元月1日、2日、3日、4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8日、29日共计27个计薪日,27×8 = 216小时
113.67×216 ×100%= 24552.72元

以上两项请求共计 19778.58+24552.72 = 44331.30元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3:27:10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3:31:27 +0800 CST  
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铁锋,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材料硕士05级
被告: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34401397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19778.58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29日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应休未休假39天中27个计薪日工资24552.72元;
以上两项请求金额共计: 44331.3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本案后,于2016年10月11日做出书面裁决,2016年10月12日送达。裁决结果详见穗劳人仲案[2016]4164号仲裁裁决书。现原告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解认定有误
原告于2008年6月入职后,签署了第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合同规定为标准工时制。2011年7月14日签署的第二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休息,是一个围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健康权利而展开的特殊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存在固定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也不存在200%这一算法,劳动者的休息对应着周期,每个周期之间不存在调休。
二、仲裁裁决书对用人单位滥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认定有误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每周期安排的休息是劳动者比照标准工时制休息日积累所得,这部分休息与休假是分开计算的。用人单位刻意混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休息与休假之间的界限,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周期内加班出勤没有进行必要核对及劳资双方互相签认,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裁决书对休假的本质理和解认定有误
劳动者提交了经批准的休假单,休假期间往返火车票,锁定了实际休假和已批准的假期之间的差值。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当中,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切换至标准工时制数(计算)计薪日。已批准而应用人单位要求提前返岗的应休未休假理应获得对应时间内计薪日工资补偿。
综上,本案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认定有误情形,尤其是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休息和休假之间的认定存在误区。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李铁锋
2016年10月14日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3:33:14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5 23:35:43 +0800 CST  

楼主:陆零壹捌零零

字数:1292

发表时间:2017-11-01 07:50:51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9-09 10:11:58 +0800 CST

评论数:127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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