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世间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确有两个类似的争议

经济领域因为一直在靠蛮力托举,市场无法出清。长时间的高位运行,高负债运行,造就了不锈钢甚至是钛合金泡沫。
价格高位,利润为负。宏观利率为负。
这一大环境决定了,微观领域,劳动纠纷争议多如牛毛。经过仲裁阶段,进入民事法庭审理的时候,各类纠纷,从天到地,异彩纷呈。
假定劳动者作为争议纠纷的债权人,一定要在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之前提起有效的权利主张。
劳动纠纷中权利主张的发起宜早不宜迟,大环境和时间都是权利主张的天敌。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7-12-29 21:31:31 +0800 CST  
2017年劳动争议
1)、2017年元月25日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穗劳人仲不[2017]6号);2017年2月6日海珠区法院起诉,3月24日庭审,(2017)粤0105民初884号2017年5月17日一审审结,主审法官朱志伟;2017年5月26日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0日开庭,(2017)粤01民终12990号,2017年9月27日审结,叶嘉璘、年亚、张蕾蕾,(合议庭成员中下划线的为出庭法官,下同)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过劳赔偿
2)、2017年2月22日海珠区仲裁委申请仲裁,3月28日、4月1日开庭,穗海劳人仲案字[2017]358号,延期15天,4月27日领取结果,仲裁员温嘉毅;2017年5月5日起诉,6月22日庭审,[2017]粤0105民初3646号,2017年10月27日一审审结,主审法官黎昕;2017年11月3日上诉,12月21日庭审,(2017)粤01民终22791号,肖凯、陈瑞辉、黄小迪
李铁锋诉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资纠纷
3)、2017年3月1日广东省仲裁院申请仲裁,3月21日开庭,粤劳人仲案字[2017]14号,2017年4月18日裁决,仲裁员苏振荣;2017年5月2日海珠区法院起诉,6月19日开庭,[2017]粤0105民初3520号主审法官戴璐;2017年9月20日上诉,2017年11月22日开庭,(2017)粤01民终20739号,2017年12月15日审结,陈丹、黄小迪、邹群慧
李铁锋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工资纠纷
4)、2017年3月3日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4月12日开庭,穗劳人仲案[2017]579号2017年4月24日,陈炳区;2017年4月26日起诉,6月8日,7月13日开庭,[2017]粤0105民初3381号,2017年10月12日,周利平;2017年10月16日上诉,12月21日开庭,(2017)粤01民终22790号,肖凯、陈瑞辉、黄小迪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5)、2017年3月20日广东省仲裁院申请仲裁,粤劳人仲案字[2017]27号不予受理;2017年3月31日起诉,5月26日 ,[2017]粤0105民初2318号欧伟斌;2017年9月20日上诉,2017年11月22日,(2017)粤01民终20738号,2017年12月15日陈丹、黄小迪、邹群慧
李铁锋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2017年3月27日广东省仲裁院2017年4月14日粤劳人仲案字[2017]29号2017年5月22日冯秀敏、谢军木、刘薇;2017年5月31日起诉,2017年7月28日[2017]粤0105民初4789号,2017年9月7日邝荣勋;2017年9月20日上诉,11月28日,(2017)粤01民终20357号,2017年12月6日陈瑞晖,黄小迪、邹群慧
李铁锋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工资争议
7)、2017年3月28日海珠区仲裁委申请仲裁,4月27日,穗海劳人仲案字[2017]493号,2017年5月15日李莜婷;2017年5月17日起诉,2017年6月27日[2017]粤0105民初3955号,2017年8月11日郭谧;2017年8月22日上诉11月15日(2017)粤01民终18153号,2017年12月15日陈丹、黄小迪、邹群慧
李铁锋诉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仲裁委申请仲裁5月3日穗劳人仲案[2017]768号
贾凯;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2017]粤0105民初4790号,2017年9月7日裁定书邝荣勋;2017年9月14日上诉,12月5日裁定重审,(2017)粤01民终21368号叶文建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9)、2017年6月15日广州市仲裁委申请,2017年6月19日穗劳人仲不[2017]111号;2017年6月30日起诉2017年8月9日[2017]粤0105民初5911号,2017年8月22日李智勇;2017年8月31日上诉, 11月9日(2017)粤01民终18983号康玉衡、叶嘉璘、何润楹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科研考核为名违法罚款建立小金库,考核无效
10)、2017年6月15日海珠区仲裁委申请仲裁,穗海劳人仲不字[2017]150号;2017年6月30日起诉2017年8月9日[2017]粤0105民初5909号,2017年8月22日
李智勇;2017年8月31日上诉, 11月9日(2017)粤01民终18981号康玉衡、叶嘉璘、何润楹
李铁锋诉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伪造劳动合同
11)、2017年6月16日广东省仲裁院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粤劳人仲案字[2017]57号,6月21日;2017年6月30日起诉2017年8月9日[2017]粤0105民初5910号,2017年8月22日李智勇;2017年8月31日上诉, 11月9日(2017)粤01民终18982号
康玉衡、叶嘉璘、何润楹
李铁锋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2017年7月3日广州市仲裁,穗劳人仲不[2017]122号,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11日起诉2017年8月9日[2017]粤0105民初6189号,2017年8月22日
李智勇;2017年8月31日上诉, 11月9日(2017)粤01民终18984号康玉衡、叶嘉璘、何润楹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涂改手段伪造2015年考核资料
13)、2017年7月21日广州市仲裁委申请,穗劳人仲不[2017]125号,2017年7月21日,用人单位法人注销,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2017年7月28日起诉,2017年9月13日[2017]粤0105民初6760号,2017年10月27日叶国钊;2017年11月3日上诉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
14)、2017年7月5日广东省仲裁院,2017年8月8日,粤劳人仲案字[2017]61号2017年8月15日陈玲;2017年8月31日立案12月18日[2017]粤0105民初7996号
叶国钊
李铁锋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外工资争议
15)、2017年7月14日广州市仲裁,穗劳人仲不[2017]124号,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7日起诉,9月12日[2017]粤0105民初6709号,2017年9月13日周利平;2017年9月14日上诉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2017年7月21日广州市仲裁,2017年7月27日穗劳人仲不[2017]129号;2017年8月4日起诉,[2017]粤0105民初7020号叶国钊;2017年11月3日上诉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形式变相支付诈捐封口费
17)、2017年10月11日广州市仲裁,穗劳人仲案[2017]2663号,12月14日莫铸华;2017年12月18日起诉,[2017]粤0105民初10967号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五条款无效免责条款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8)2017年10月11日广州市仲裁,2017年10月11日穗劳人仲不[2017]183号;2017年10月12日立案审核,因被告注销,[2017]粤0105民初9337号,2017年10月17日裁定书吴丽云;2017年10月17日上诉,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终22304号,2017年12月5日龚连娣、陈戈弦、曾文莉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资争议
19)、2017年10月31日广东省仲裁,粤劳人仲案字[2017]4031号11月1日;2017年11月7日起诉,12月18日[2017]粤0105民初10103号叶国钊
李铁锋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劳动者不利失实描述,赔偿因就业不利影响造成的劳动者损失
20)、2017年12月13日广州市仲裁,穗劳人仲不[2017]235号;2017年12月15日海珠区法院立案,2018年元月23日,[2017]粤0105民初10965号朱志伟
李铁锋诉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2014年考核资料丢失,用人单位承担开除劳动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7-12-31 21:56:22 +0800 CST  
2017年行政诉讼案件
A1、2017年4月5日北京市二中院立案, 9月5日,[2017]京02行初151号,2017年9月29日李丹,严勇,周建忠;2017年10月8日上诉北京市高院12月5日开庭,[2017]京行终5067号马宏玉、刘天毅、赵世奎
李铁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审批第三人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
A2、2017年4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8月28日[2017]京0101行初428号,2017年9月30日杨鹏英;2017年10月12日上诉
李铁锋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A3、2017年8月11日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10月20日[2017]京0101行初747号,2017年12月19日上诉
李铁锋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A4、2017年8月11日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10月20日[2017]京0101行初746号,2017年12月19日上诉
李铁锋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A5、2017年12月2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李铁锋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A6、2017年12月29日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李铁锋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7-12-31 22:23:46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1 10:26:41 +0800 CST  
第五条款,暨“五、补充说明”
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保证不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作为用人单位的护身符、赦免令,能否起到狙击劳动者合理合法维权的作用?
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1 20:31:06 +0800 CST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姓名:李铁锋 性别:男 原工作单位: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现工作单位:无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乐意居小区X栋XXX 联系电话:1518762XXXX
被投诉单位名称1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梁卓仁 性别:男 单位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沥窖路368号 电话号码:28126575
被投诉单位名称2: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王永平 性别:男 单位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57号 电话号码:34401397
事实与理由:
1、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未经劳动部门批准非法实行特殊工时制;
2、投诉人与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4日,期限为2011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6年3月30日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停止发薪后以扣押投诉人档案户口为手段,胁迫投诉人在具有“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保证不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条款的证明书上签字,以排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申请仲裁的法定权利。
投诉请求:
1、 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实施特殊工时制进行查处;
2、 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删除“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条款暨“五、补充说明: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并保证不提起任何权利主张”
为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烦劳贵队查实处理,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投诉人:李铁锋

2016年12月29日
附:证据清单及6项证据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0:19:00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0:24:48 +0800 CST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铁锋,男,汉族,电话1518762XXXX,住址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乐意居小区X栋XXX,邮编510650
被申请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黄汉标,地址 广州市教育路88号
案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立案不履行法定职责
请求事项
1、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
2、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责令被申请人重启对申请人2016年12月29日投诉事项的调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2017年元月1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次日受达人签收。被申请人对于投诉书中的第一个要求“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实施特殊工时制进行查处”未作回应;对于第二个要求“重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认定有误,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蓄的证据及审理依据确实在仲裁和法院庭审过程中出现过,但其具体违法内容的纠正属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撤销立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认定其属于第五款“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申请人:李铁锋 2017年2月6日


附《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复印件及2016年12月29日投诉材料,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申请书共计24页。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0:29:18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0:45:34 +0800 CST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 告:李铁锋,男,汉族,住址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乐意居小区X栋XXX
被告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 黄汉标,电话02083352252地址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编510030
被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定代表人 尹蔚民,电话0108423372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013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17]第9号)》;
2、请求依法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被告2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月9日送达,2月10日受理,2017年3月24日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17]第9号)》。现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被告1作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书面投诉口头回复属于违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说明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批也能做得好,第四款说明事后监督也没发现解决不了的问题,甚至没有发现问题,直接否定了特殊工时制审批这项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性。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是调解书,不是和解书,就是一个证明。即使是调解书、和解书,也是通过司法确认途径,而不是庭审证据采信来确认其合法性。2017年元月18日在被告1处办案人员向原告出示了两个海珠区法院的判决书,分别为(2016)粤0105民初6527号和(2016)粤0105民初8313号,原告当场指出一事不二审,法庭审理和判决都是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的,没有任何诉讼请求针对解除劳动协议这个条款。原告本人在这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自仲裁申请发起时就与劳动监察投诉没有关系,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也没有反诉。证据采纳是法官的决定,无论法官如何认为或认定,没有诉讼请求也没有写入判决结论的内容不能作为被告1撤销立案的理由。法官在特定案件中对证据的采信不能替代司法确认,亦不作为阻碍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立案的依据。原告坚持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观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对基本事实认定有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李铁锋

2017年4月5日
附:
1、2016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资料;
2、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
3、2017年2月6日行政复议申请书;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17]第9号)。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1:20:12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1:44:15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8:01:40 +0800 CST  
行政诉讼(2017京0101行初428号)原告补充证据说明
被告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 黄汉标,电话02083352252地址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编510030
被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定代表人 尹蔚民, 电话0108423372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013
补充说明内容:
2016年3月22日原告开始采购对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落松地小学捐助的物资,3月27日在广州市天河区长湴公园正门对面的韵达快递寄出,因为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广州采购,主要是考虑到清明节之后一般会连同文山州州庆放假超过一周,要赶在清明节之前寄到。一同装箱邮寄的还有一本《四航》杂志和一封信。
这本四航杂志最初是在OA系统上看到的,介绍中交四航局云桂铁路项目“走进云桂”为主打。因为是2014年最后一期杂志,一年多了不是很好找,一般都是几十本发下来之后就随处丢弃了。2016年3月23号原告请同事帮助找一下这本杂志。随后的两天共找到了8本。其实当时只需要一本寄给农加贵老师。24号和25号有同事问,找这本杂志做什么。当时还有几个人在周围,大体的解释如下:
“我毕业于石家庄铁道学院,兵痞文化的大本营。在中铁建系统,兵痞这个词是个中性词偏褒义,有种特别能战斗的赶脚,例如我的老师年长一些的就有时候称我们为“小兵痞”,有种红小鬼的赶脚。在中铁十三局(现更名为中铁建大桥局)工作的8年(1997年至2005年),一般都是在工地的食堂,吼一嗓子,告诉大家要捐款了,由两个主事的人垫钱去买东西送到学校。然后大家分摊费用,通常按照工人和干部两个标准执行,例如工人20块,干部35块钱,两个主事的人或多或少解决零头。在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也是在食堂吼了一嗓子,仍然想沿用兵痞文化的模式捐助一所学校,我先出钱买了东西送到之后再按照正式员工和外聘员工两个标准分摊。大家讨论之后,认为两个标准分摊涉嫌对外聘员工的歧视,不妥。先垫资买东西后面分摊更不妥,违反了捐款自愿原则。2010年12月经过食堂讨论决定自愿捐款然后依照捐款金额,有多少钱办多大事,每学期一次。
2008年至2010年3月初,我在中东工作,有感于穆斯林国家的纳天课,一般规定是个人财产总数的2.5%,斋月的时候最适合,例如到难民营生活无助的寡妇家里寒暄了一阵子之后,把钱放在对方能看到的地方,对方也不说,假装没看见,避免尴尬,然后互相道别祝福。某些的地方,会优先考虑烈士(martyr)的家属。也有人认为吉哈德(Djihad)或敢死队(Fedayeen)才是值得尊敬的。引用北大西语系阿语专业毕业的一公局同事的话说,套上自杀式炸弹背心(suicide vest)一炸成名,父母和老婆孩子就算一直在难民营也能保证吃香的喝辣的,比《国产凌凌漆》里面的周星驰待遇强多了。
2010年3月中旬我和绰号“郭小川”的公益记者一起吃饭,稍早一些时候此人曾经组织过两次砍甘蔗活动。例如在花都,老两口家里种了些甘蔗,老头肝硬化因病致贫,于是就号召大家去地里砍甘蔗,每根5块钱。一大群人冲进甘蔗地,挥舞着大砍刀,场面不亚于1994年的卢旺达。席间我表达了对此事的担忧,并且送了一本2007版的《乡村死亡报告》,郭小川也喜欢阎连科,早就读过这本书,也明白我送这本书给他的目的。
最近几次捐款,老陆、曾子明,这些都是公费医疗,捐款也解决不了问题。真正需要捐款的是赵开发,肾衰竭。确实需要,我也出面组织了捐款,但是我也知道这么做早了点,也没办法。于娟的《此生未完成》里面讲了如何吃定绝症患者,赵去北京看病的医院也有类似的嫌疑。有病乱投医,我们要是像赵开发那样,肯定宁可被骗也要试一试。我答应赵开发2017年年底会委托一名谈判代表面对面商谈后续的捐助,但是捐款的发起不可能等到2017年年底赵开发被骗了几次有经验了之后,大家的热情和关注不会持续到那个时候,谁会去为一个患病超过两年的人捐款?时机很重要,太早捐款,很大的风险是落入医疗骗子之手;稍晚一些时候,没人参与了。两难。杂志里面写的对农加贵的捐款也是瞎扯。2012年3月因为没有车,车保养后调回广州了,我就托人传话给农加贵,干脆直接给他几千块钱自己需要啥买啥。农加贵传话回来,说,不收现金,如果有困难就以后再说。赶紧借了辆车买好东西送过去。后面有一次买文件柜给农老师,问他具体要什么样式的,传话回来说最便宜的就可以了。农老师也会砍掉一些认为没必要的东西,有时候比预计花的少一些。2012年给患白血病的赵忠臣书记捐款之后,大家捐款的耐心彻底耗尽了,当初定的每年两次频率太高了,以后再有类似的大家一起捐款,每年一次就好了。
这些人就是没经验,把事情搞到虚假宣传甚至是诈捐的地步。2012年下半年调入的书记和办公室(副)主任,听说农老师成了“最美乡村教师”候选人,就把广南县电视台的一群人拉上了,在广南县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之后,广南县政府的部门或者作为二政府的协会纷纷伸手,找上门来。例如,六一,把四航局和县里的几个大企业一起拉到台上去举牌,当场在牌上写捐助金额。2013年六一这场小朋友表演,广场舞水平的表演,那是相当昂贵的。结果农加贵也没选上,要是农加贵真的选上了“最美乡村教师”,现在也轮不到我给他的学校捐助了。我关注捐助超过20年,真心觉得这水比工程领域还深。”
几天之后原告被用人单位开除了。
2016年3月27日的邮寄费花了500元,农加贵知道之后很有点心疼。之后的2016年9月、2017年3月就委托在云南当地采购,2017年9月最后一次捐助采购形式待定。
自2010年12月起始,到2017年9月结束,历时82个月。在广州采购邮寄仅1次,寄出3天后原告就被单位开除了。从概率计算的角度,可以建立一个粗糙模型,将广州邮寄作为一个独立事件,单位做出开除决定作为另一独立事件,两者都是随机的。那么两者发生在同一个月的概率为八十二分之一;两者发生在同一个月且邮寄事件在前,概率为一百六十四分之一。这样的计算结果完全满足小概率事件实际不可能发生原理,判定为不可能事件。
如果考虑相隔3天,这样建立精确模型分析,上述独立事件纯属巧合的概率在ppm级别,就是百万分之一。不需要了,一百六十四分之一足以说明问题了。
用人单位得到消息,原告在找杂志,找到了,并且解释了为什么找这本杂志,用人单位反应过度,采取了过激行为直接将原告开除了。原告在被开除前几天曾在多名同事面前指出用人单位(实为用人单位的母公司)诈捐,担心迟早要演变成阎连科笔下《乡村死亡报告》中疯狂的场面。时值全国将扶贫作为头等大事,扫除贫困人口已经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全面铺开,国企,尤其是央企,一向都是一个乌纱帽和政治正确挂钩的地方,诈捐的提法非同小可。用人单位3月30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仓促决定额外赔偿9万余元作为变相的封口费开除劳动者,仍不放心,打破常规在4月8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进一步违法免责。用人单位开除原告,手段与刘玲利案完全一样,其实质是陈光标案。用人单位和被告1都清楚的知道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现实国情决定了任何事情只要上升到政治高度,就没有是非概念了。
此说明。
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李铁锋

2017年8月28日
附:补充证据清单1页,证据8项37页,连同本说明共计42页。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2 19:34:30 +0800 CST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一审案号:(2017)京0101行初428号
申请人:李铁锋,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材料硕士05级
第三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起涛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邮编100088 办公室电话: 010-82016830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原告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案,两被告在前期行政行为作出的过程中强调被投诉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具备特殊工时制申报主体资格,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行政许可的具体申报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请求贵院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申请负责人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铁锋
2017年8月28日
附: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1页,起诉时提交资料及补充资料,连同本申请书共计56页。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09:27:07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09:32:11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09:34:09 +0800 CST  
农老师您好:
开学快一个月了,想来您也很忙,里里外外都是您一个人操劳。我是在广南县做铁路的李铁锋,就是在北宁路伊兰香茶厂工作的那个。2015年下半年铁路基本处于收尾,茶叶厂的试验室也裁撤了,按照计划今年我就直接在广州采购相关文体用品和食品通过物流运输送到学校。2015年9月份那次就委托张国艳采购,并且解决运送的途径。

收到后烦劳您仔细查看食品类的包装,如有破损或其它异样,请退给快递公司,我这边再补寄。安全第一。一同装箱的还有篮球、足球、排球各2个,乒乓球短拍10支,长拍5支,世界地图和中国地图各2幅,省级行政区域除河北湖南因脱销没有购得之外各一幅。

另将《南风窗》杂志(总第556期)一本,《四航》杂志(总第42期)一本,《幸运儿》书(李志毓译)一本。南风窗第34~37页介绍了江一燕的观点,其中关于鞋子的观点深以为然。上次同校服一道采购了鞋子,同学们正是发育期,可能很快就不合适了。如果需要,随时可以再补充鞋子,千万不能穿小鞋(穿小鞋在东北话里有别的含义,这里只考虑本意)。鞋子还是要习惯的,就像以前我一直提议买消毒柜一样,迟早要适应。我第一次用消毒柜的时候35岁,把塑料把的菜刀顺手放进去了,就被钢丝网格留下来很深的印记,后面就只能拿毛巾缠住刀把切菜。也是以前没用过的原因。江一燕的思想里包含了以工代赈这样的山西大院味道,不是我这样业余人士能实现的。四航杂志主要在这一期讲云桂铁路项目建设,55页附了您和黄校长的照片。幸运儿讲了大变局之下的转折,落松地小学的同学因您多年的坚持和付出才有了快乐的童年,是真真正正的幸运儿。

以往采购都是由张国艳等同事帮忙,这次我就自作主张敲定了采购项目。后续计划2016年9月、2017年3月、2017年9月三次,最后一次追加校服。学校需要的项目尽量由您决定,可以电话、短信或书信通知我。大件物品,尤其是电子家电类的,网购可直接送到,一点都不麻烦。网费也是如此,异地充值随时可以办理。最近看到日本北海道上本北线的“上白龙站”随着学生原田华耐毕业而关闭,无限唏嘘。感谢您的坚持与付出,再次向您表达我个人的敬意。

祝一帆风顺!

您忠实的学生

李铁锋

2016年3月27日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09:36:12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09:36:42 +0800 CST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09:45:17 +0800 CST  
行政诉讼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锋,男,汉族,1975年出生
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 黄汉标,电话02083352252地址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编510030
被上诉人2(原审被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定代表人 尹蔚民,电话0108423372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013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2017]京0101行初428号)》;
2、请求依法撤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17]第9号)》;
3、请求依法撤销《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决定书(粤人社监字[2016]第120号)》;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决定书(人社部复决字[2017]第9号)》,上诉人对被上诉人2做出的该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书面申请追加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时一并递交了第四份证据。2017年9月30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结果,暨《行政判决书([2017]京0101行初428号)》,2017年10月10日送达。现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本案源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1投诉,投诉了两件事,分别涉及到两个独立法人。第一件事是关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违法实施特殊工时制的事情,被投诉人是“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该项投诉的内容没有提到“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与第一件事投诉无关的独立法人,回应了特殊工时制的整改,提交了历次被上诉人2对“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申请的批文,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了“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及“与原件相同”章。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既没见过原件也与关于特殊工时制的投诉没有关系,被上诉人1因为两个独立法人名称相近,弄混了。被上诉人1作为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书面投诉口头回复属于违法,一审判决书第14页第一段将其描述为“欠妥”,接着又讲了不足以导致“程序违法”的结果。这样的判决用语非常让人迷惑,是否可以推定本应依法书面回复的内容却口头回复,不违法,仅仅是欠妥。很难理解欠妥这一描述的具体法律含义,如何解释“欠妥”一词是个充满智慧的技术性问题。
上诉人依稀记得劳监投诉的办案人员何志强大体是这么回答的:广州的用人单位也是冤枉,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肯定是违规,但他们也没资格申请报批。你现在让我们省劳监执法,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办,因为这个事是中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给部里面的,具体什么情况省厅也不清楚,用人单位也说不清楚。建筑施工企业涉及这么多人,都这么长时间了,也没办法整改,我要是写了如何纠正如何整改到位的,懂行的人看了出笑话。
以上上诉人的回忆也不见得靠谱,因为没有书面回复,现在双方只能是靠回忆、想象去推断甚至发挥创造。但,依据证据上的“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公章可以看出被上诉人1搞了个乌龙,把两家独立法人弄混了,这样的行为超越了“欠妥”。
一审期间上诉人也认为乌龙是个笑话,算不上什么大事,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等同于一审的审理费50元人民币,也就这么大个事。
投诉的第二件事非常不可思议。一审庭审结束之后,在校阅庭审笔录期间,作为退休教师的陪审员就对上诉人说,我要提醒一下你,不要老是强调与仲裁和劳监这些专业人士比民事法庭法官很少能用劳动法系专业眼光看待问题,这么说很容易引起反感,对你不利。
非常感谢这位陪审员老师的提醒和建议,民事案件非常复杂,去看看美国最高法院都在审什么案子就知道民事庭法官要面对的问题有多复杂了。经常会出现5:4的结果,少数派意见获得公众一直的欢呼,多数派撰写的生效判决结果骂声一片,但,作为具有最高普遍约束性之判例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最近才出狱的辛普森,就是把丈母娘和老丈人一并都杀了,案子也到不了最高法院。史良,七君子之一,作为资深民国老牌律师出身,除了关于继承的官司以外,几乎没有其它类型经典案例传世。套用网络流行用语“一切专业都是针对外行人的阴谋”。
作为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法人盖了章,劳动者签了名,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这一民法精髓。在多份判决书中民事庭法官做出与上述原则一致的评述是完全合乎民事审判原则的。但是,有了民法,有了合同法,是否就不需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含实施条例)以及经过再三清理还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大量的“规 ”?阴谋论其实讲的就是无论神马都很难替代专业实战经验。
站在有经验劳动法专业人士角度看,这一页纸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完全是自找麻烦,例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描述,假定劳动者接到该证明书之后什么也不做,过了3年才提出因为该描述打压了普通劳动者正常就业机会使劳动者一直无法找到新的工作,以此为由,平地起波澜,无论该主张是否最终得到支持,但从权利主张时效的角度看轻易突破了1年期限这道防火墙、其他各项权利主张得到有效顺延那是妥妥的。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自由发挥和表达,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搞创新,对于劳资双方来讲都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如果仅仅是依靠“杨白劳卖喜儿按了手印就做数”这样的观念,缺乏力量和冷静,那就更危险了。夏衍写《包身工》时对劳动合同表述为“包身费大洋二十元,期限三年,三年之内,由带工的供给食宿,介绍工作,赚钱归带工的收用,生死疾病一听天命,先付包洋十元,人银两交,恐后无凭,立此包身契据是实”。听起来貌似也不违反民法的原则。可惜中国再也无法回到“四条汉子”那个时代了。
2016年4月8日,上诉人获得该证明,2016年5月初(具体日期不记得了,5月初就那么几个工作日)上诉人到广州市教育路88号一楼,被上诉人1处前台窗口递交针对第五条款无效的投诉书,窗口接单的工作人员就说,这事就没必要投诉了,无效条款,一望便知。上诉人也不会那么轻易就被打发的,坚持要求对方接收材料,对方无奈,跑到楼上找了一份高校后勤集团聘用保洁的协议书,内容大致讲广东某高校雇佣了一个在校园内打扫卫生的保洁员,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同意工资多给点,就不交社保了。后面就是多拿了工资的保洁员辞工之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只能是照办。窗口接单的工作人员以此案例为由坚持不接收上诉人的投诉材料,同时保证任何仲裁委或法院都不会依据第五条款,因为太明显了。经过了差不多两个小时的僵持,上诉人被说服,认定没必要对如此明显的无效条款进行如此无聊的投诉,难倒是家里的电视机坏了?
后续半年的时间也证实窗口接单人员讲的有道理,仲裁方面认为(结合多人观点)超过80%的劳动纠纷发生在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若该条款合法,作为固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范式条款十年前就会传遍大江南北,有效地规避80%以上的劳动纠纷。“证明书”体现的是出具证明一方的意志,且在证明书上签字的劳动者需要凭借证明书才能有机会找到新的工作,这也是《证明书》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之间的本质区别。把“证明书”当成“协议”,还存在司法确认的难题,证明书无法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直到海珠区法院对第五条款进行了符合民法原则的描述后,上诉人才进行了有效的劳动监察投诉,遂成本案。由于两家独立法人名称相近,搞个乌龙,算不上啥大事,讲起来就是个笑话,一笑而过。作为专业人士在这样一个对于专业人士一望便知的问题上,让民事庭的法官背锅是非常不厚道的。本案一审审结后,在职业道德方面,李铁锋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价为零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亦为零分。

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铁锋

2017年10月12日

本上诉书提交四份,附 二审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一份
楼主 陆零壹捌零零  发布于 2018-01-03 10:24:18 +0800 CST  

楼主:陆零壹捌零零

字数:1292

发表时间:2017-11-01 07:50:51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9-09 10:11:58 +0800 CST

评论数:1272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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