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感性哲学——人文精神》

【我把人和事物区分出来,形成“人自在”和“物自体”的二分法,是不违背康德的物自体理论的。我至于这么做的主要原因是想说明,以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康德的物自体的自身已经被“否定”了,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研究说明康德的物自体是可以被认识的。但是,这里有一点“人自在”是没办法被(自然科学)认识的。所以我提出了二分法的理论。】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05:47:00 +0800 CST  
物质能成为其自身而不是它物——物自体,必有其内在的规定性——符合了自然逻辑的三大规律(同一律、因果律、排中律)。物质在这里普遍联系,其根源(本质)在于宇宙的“绝对运动”。而“人自在”相对于大千(自然)世界里的存在是注定要依据其“人性”自身内在的规定性“吐故(无私的表像)”和“纳新(自私的表像)”,以求得“人自在”在大千(自然)世界的相对平衡。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0:49:00 +0800 CST  
人“私欲”性的“外在”根源,其相对于是人与社会产生的“磨擦”。然而“磨擦”又是物质前进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人行走时必定要与路面产生磨擦,人在水泥地面上走与在冰面上走的感觉完全不同。人只有在重力的作用下与路面产生适度的磨擦关系,才能走。这里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便是——“磨擦系数(运动规律)”,太大或是太小都将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健康发展。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1:46:00 +0800 CST  
“摩擦系数”相对于人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其根本来源就是“运动规律”。而这个“运动规律”产生的“摩擦系数”就是所谓的法制和道德。法制就好比是人类社会在其之上得以运行的公路——路面的承受能力;而道德则是路面的平滑程度。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1:47:00 +0800 CST  
【这上面说明了,人性哲学的根本在于,人性的“内在”——即“人文精神(人本精神)”的“自在”性质,我称之为“人自在”,“它”是独立于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即所谓的人性的“外在”。人性的“内在”是不被“认识”的,是(维特根斯坦所认为的)“不可言说”、是“静默主义”,也是“神秘主义”,更是“禅”,人性的“内在”根源归结起来就是——“感心”!】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1:47:00 +0800 CST  
但是,人性哲学的“内在(人自在)”和“外在(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相互来比较,这就说明了人文精神更看重人的精神性品格,认为前者是人的尊严之所在。也就是说,对于人来说,尊严高于幸福。关于这一点,康德的解说最有代表性。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40:00 +0800 CST  
康德认为,人一方面属于现象界,具有感性,受制于自然法则,追求快乐(幸福),另一方面属于本体界,具有理性,能够为自己建立道德法则,“人的尊严就在于这个能够作普遍律的立法者的资格”,它证明人是自由的。正是在人的尊严之意义上,他进一步提出:人是目的,永远不可把人用作手段。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40:00 +0800 CST  
我对康德这个观点的理解是:所谓人是目的,就是要把人当作精神性存在加以尊重,即尊重“人自在”。这就是“内在”和“外在(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两个方面。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41:00 +0800 CST  
一方面,每个人要把自己当作精神性存在、当作独立人格加以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丧失做人的尊严和人格。现在有些人为了所谓“社会性”的物质利益而丧失人格,他们实际上就是不把自己当作目的而是当作手段了,是把自己当作在社会谋取物质利益的工具。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41:00 +0800 CST  
另一方面,每个人也要把他人当作精神性存在、当作有独立人格的个人加以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侮辱他人的人格,贬损他人作为人的尊严。我认为,我们的(中国)文化传统中一向缺少人的尊严这个极其重要的观念。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41:00 +0800 CST  
比如说,现在人在社会中普遍痛感诚信的缺乏,都在呼吁诚信。仔细分析一下,为什么会缺乏诚信呢?其实根源就在于缺乏“人自在”的尊严之意识。一个人之能够诚实守信,基础是自尊,他(她)仿佛如此说:这是我的真实想法,我愿意对它(诚信)负责。一个人之能够信任他人,基础是尊重他人,他(她)仿佛如此说:我要知道你的真实想法,并相信你会对它(诚信)负责。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52:00 +0800 CST  
可见诚信是以(社会性质交往)双方共有的人的尊严之意识为基础的。没有这样的意识,就会互相之间把自己也把对方看作工具,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哪有诚信可言。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2:55:00 +0800 CST  
尊重人的价值不能流于空泛,必须落实到尊重每一个个人。因此,个人主义也是西方人文精神的一个重要传统。我们常把个人主义当作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同义词,理解未免太偏太窄。西方思想家也会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individualism(个人主义)”一词,在肯定的意义上,这个词是指对个性、个人独特性的推崇。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03:00 +0800 CST  
作为哲学的二级学科——伦理学,它是建立在(人与社会相互关系)人性的“外在”思想上。也就是说,伦理学对个人主义的思想强调:
每个人的生命(和灵魂)是独一无二、不可重复的,本身就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必须予以尊重。每个人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充分实现自己的个性和人生价值。同样,每个人对他人也应该如此看待。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一种合理的社会秩序应该有助于一切个人的自由发展。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12:00 +0800 CST  
那么,“个人主义”相对于大千(自然)世界的人文精神,也就是其“内在(人自在)”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什么呢?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32:00 +0800 CST  
其实,自然世界的传统法则(内在规律)也与个人主义密切相关,其基本主张是:个人拥有天赋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自由主义的基本思想可归结为两点。第一,个人自由原则。在涉及自己的行为上,个人拥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政府)的强制。这一点当然也适用于每个人对他人的关系,任何人不得对他人实施强制。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33:00 +0800 CST  
在为这个原则辩护时,一般举出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个性本身即是价值。如同约翰.穆勒所说:“一个人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33:00 +0800 CST  
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则指出:人性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个人的能力及潜力的先天差异性使每一个人都“具有成为一个特立独行的个人的素质”,是自由理想和个人价值理想的生物学依据。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34:00 +0800 CST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有益于社会,包括在物质上,如同亚当.斯密所说,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像一只“看不见的手”那样,能够形成最合理的经济秩序。也包括在精神上(思想,言论,信仰),个人自由能够最有效地促进思想发展和文化繁荣。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34:00 +0800 CST  
而个人主义的“内在(人自在)”义务就是——法治原则。为防阻强制的发生,保障个人自由,需要法律和政府。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就有了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可能性。因此,法治原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旨在保证政府依据法律治理。其要点为: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02 14:38:00 +0800 CST  

楼主:柳艺诚

字数:12290

发表时间:2016-08-02 04:59: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11-09 22:20:52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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