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见识的死刑执行

重刑和法无遗漏,哪一个更有威慑力?十个人犯罪者中,只抓住一个,然后凌迟处死,或者十个犯罪者全部抓获,然后投入监狱,按照罪行严重程度,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那个更有威慑力?前者只会鼓动犯罪者想方设法逃避惩罚,而后者可能更会使有预谋的犯罪者在犯罪之前慎重衡量。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2 23:54:00 +0800 CST  
贪污犯罪盛行,关键是存在特权阶层,这个阶层在一定范围之内是存在于监督之外的。我们总是寄希望于海瑞式的青天,解民于悬。事实上,只要这种青天式的解决机制存在一天,就意味着我们离真正的法制还有很远的距离。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2 23:59:00 +0800 CST  
汗……又写错了,“解民于倒悬”,更正一下。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00:01:00 +0800 CST  
作者:zxjick15 回复日期:2010-4-22 16:16:00 615#

楼主是党员,楼主毕业于政法院校,楼主继续讲故事,我觉得楼主写得好


朋友,学刑侦的?为啥推断是党员?奇哉!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00:02:00 +0800 CST  
打完收工。都歇了吧。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00:03:00 +0800 CST  
治乱世用重典?
“治乱世用重典”,这种说法是否开始于朱元璋,我不知道,但是这种说法从大大小小的官员到一般平头百姓,似乎都认同。这句话在几次“严打”中,也屡次被提及。
“严打”,据我所知,似乎起于1983年,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简称。那次严打一般认为持续到1987年。当时的背景似乎也是因为社会转型期,按官方说法是存在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在我看来,当年的情况似乎和后来没有太大的改变,旧的秩序和道德理念被打破,新的道德或者信念没有建立起来,社会经济上,又没有能力消化大量的闲置劳动力,导致这个最容易冲动的年龄段的人很容易集结在一起,惹是生非。当年究竟如何,余生也晚,也都是听前辈讲的故事。据说,当年促成严打政策出台的,有几件非常著名的案子。一个发生于79年的上海,似乎最初的起因是和一个正在执勤的交警发生争执,后来各色人等聚集,鱼龙混杂,混乱中,一个刚刚路过的女青年被推倒,不但被抢走了手表皮夹,还被撕去外衣内衣猥亵。此案据说当年动用了三百多警察和联防队员,才得平息。此后,80年的北京,在火车站二楼发生爆炸,当场死亡一人,伤八十多人,似乎后来又有几人因伤重去世。据说当年现场惨不忍睹,搜索发现一百余块儿人体组织,碎爆炸物和钢片散落满地。此案后迅速告破,属于自杀性爆炸,死者北京人,曾在外地插队、后参军,转业后在外地某厂做工人。求死的原因,据说一是失恋,二是想调回北京未果,三是在厂子里受到处分等等,产生厌世思想。对此,楼主存疑,厌世可以采取很多方式,而爆炸则明显存在反社会倾向,实施爆炸的人对社会存在极度不满情绪,才会这种震天动地的方式。但其人已死,无从考证了。爆炸案后不久,81年北京北海公园发生女学生被尾随调戏当众劫持并强奸的恶性事件。传说,此事引高层震怒,小平同志说:“为什么手这么软,治乱世用重典呐!为什么不能组织一两次专项的严打斗争,以便使得社会治安秩序得到根本性的好转。”以此指示为精神,开始第一次“严打”。所谓严打,就是实体上提高刑期,程序上加快进度,所谓“从重从快”(这一说法在后来的严打中也屡被提及),与此相应,大量类型的案件其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院一级,这一做法直到近年才得到纠正。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17:58:00 +0800 CST  
当年的从重从快到底夸张到什么程度,未曾亲历,也未见第一手资料,不敢妄言。
第二次严打,应该算是96年97年左右。印象里,当年车匪路霸是打击的重点。其打击的方法也无外乎治乱世用重典、从重从快。当年执行的一个死刑犯,什么样子已经完全记不清了,原因倒是记得很清楚。似乎也是郊县农民,纠集了几个伙计,干起了剪径的勾当。时间长了,胆子也肥了,有一天白天就下了手。拦的是个吉普车,因为人多势众,也比较嚣张,直接把司机拖下来,照面门打了一拳,司机吓得扭头就跑。这伙人也没追,开了抢来的车四处逍遥,结果并没有开多远就被逮住了。原来,司机虽然害怕,但还没吓糊涂,狂奔几里报了警。车牌号一报,警察布控,很快就拦住了这伙劫匪。当年判死刑,也不是没有争议,说到底,毕竟没有伤人,正因为没有伤人才会导致司机报警迅速破案,如果这样也判死刑,岂不是鼓励杀人灭口?可是适逢严打,这辆车虽然是吉普车,但是很不幸,当年用于经营,是当出租车使的,另外光天化日,拦路抢车,算是车匪路霸,正是打击的重点,加上整个严打的态势,能重不能轻。于是一审死刑,二审维持,死刑复核通过。一切在我的记忆里都是模糊的一团,不记得这个人对死刑的判决有什么异常之举,难道真的觉得自己罪有应得?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18:29:00 +0800 CST  
还有一个有印象的,如果非要形容,可以算是一车白菜引发的血案吧。记得也是郊县的农民,做得也是这没本钱的买卖,拦路抢劫。看看来了一车,上前拦住,拖下司机,抡起木棒,打在小腿上,司机当场晕倒。在看车上,这帮劫道的也差点晕倒,车上竟然是一车冬储大白菜。俗话说,贼不走空,既然来了,也不能空手而还呀,于是几个人将这车白菜哄抢一空。后来对这车白菜做了价,当年物价也低,这车白菜价值人民币24元整。
导致这个案件重判的一个因素是,被抢劫的司机后来死了。虽然是木棍,虽然只是打在小腿上,这个不幸的人当初小腿骨折了。骨折了之后,不舍得去大医院求治,在村里私人诊所治疗,后来骨折并发骨髓炎,死了。有人觉得被害人的死与其是死于棍棒伤害,不如说死于庸医或者农民恶劣的医疗条件,犯罪行为和被害人死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年争论了很久,案子也拖了很久,期间,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回家住了一段时间。住得这一段时间很有成果——老婆生了一个儿子。被害人由此变得更加愤怒,不断到各个部门上访,要求从严惩处。这叫什么?这叫民愤!也是因为严打,案子判了,死刑。记得当年,死刑判决执行的日子是不通知家属的,但是这个人的家人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探听到了,提前送了从头到脚的新衣服新鞋子,印象里似乎都是豆绿色的,很清雅的颜色。
我们常常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愤应该称为量刑的标准吗?这个民愤是受害者的愤怒,还是一般人的愤怒,须知,受害者一方通常都有无穷报复的愤恨,是否只有按照受害人的意愿处罚犯罪者,才达到了真正的公平?如果不按照受害人的意愿进行处罚,则受害人的愤懑又通过何种途径得以宣泄?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18:55:00 +0800 CST  
今天的故事先讲到这里吧。欢迎以后继续收看。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18:57:00 +0800 CST  
转一个帖子,作为对十二怒汉来源的解答。似乎后来俄罗斯翻拍过,我看的是亨利方达的版本,很老。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ilmTV/1/170002.shtml
『影视评论』 [电影众论]人类真的有能力审判自己吗?——《十二怒汉》的拷问


作者:莽红尘 提交日期:2006-9-6 11:25:00 访问:2363 回复:31

几年前的一个深夜,我百无聊赖的拿着遥控器在电视节目中无目的的搜索着,最后竟然定格在电影频道正在放映的一个古老的黑白电影上,而且一口气看完了,这部能在午夜时分吸引住我的注意力的电影就是拍摄于黑白片年代的美国影片《十二怒汉》(《12 angry man》)。近日闲暇,我又翻出该片的影碟,在酷暑中重温了这部经典,并且在看完影片之后再一次忍不住探问,我们,人类,真的有能力审判自己吗?
这部影片描写了一个案件的陪审团和议过程,案件本身也很简单。一个贫民窟里的男孩被控用刀杀死了自己的父亲。证据看起来也很完备,凶器是一把刀,而且出售刀的店主证明,这把刀很特别,只有一把,而且卖给了嫌疑人;男孩楼下的一个老头儿证明,听到男孩与父亲争吵,男孩被父亲殴打倒地,然后看到男孩跑出住处;男孩住处对面的一个妇女证明,案发时因为失眠无法入睡,来到窗前,结果透过一辆经过的火车的最后两节车窗,看到男孩挥刀从上向下刺中父亲。
因为证据充分,所以陪审团合议的开始,气氛很轻松,大家在议论将要进行的球赛,谈论闷热的天气,介绍着自己的产品,而且很快进行了第一次表决。在11个“guilt”之后,由著名影星亨利·方达饰演的第十二个陪审团成员提出了之质疑。其实这唯一的质疑最初也只是质疑,连质疑者本人也不敢说“无罪”。但是从这第一个质疑开始,所有的证据开始象多米诺骨牌一样倒塌下来,影片也从此开始变的高潮迭起。
首先倒下的是证明凶器的唯一性证据,肯定有罪者质问质疑者,凶器如何解释,争论到热烈处,亨利·方达从裤袋里拿出一把与凶器一摸一样的弹簧刀,一下子投掷在桌上。这把用来对比的弹簧刀与挂有物证标签的凶器刀并列,刀尖插进桌面,由于投掷的力量而颤巍巍晃动着,带着镇人心魄的力量。质疑者告诉其他陪审员,这把刀只是他在散步时随意在街边买到的。这个情况的出现动摇了肯定者的决心,再次表决的结果是8人认定有罪,4人认定无罪。
第二个倒下的证据是证明男孩犯罪动机的老人的证言。亨利·方达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形象的说明,一个年纪老迈且跛足的老人不可能在15秒钟之内从听到父子两人的争吵开始就能走到房间门口看到男孩跑出房间。而且与第三个人——目击杀人的妇女所作的看到火车开过的证言相结合,认为,在火车经过的轰鸣声中,对于一个老人而言,清楚的听到整个过程是十分令人怀疑的。这一质疑大大动摇了肯定者的信心。第三次表决的结果9人认定无罪,3人认定有罪。
最后一个也是最难倒下的证据是目击证人的证言,目击者与男孩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可能做伪证,如何推翻,至少是动摇目击证人的证言,成了决定最后判断结果的关键一环。这个时候,最初三个认定无罪的陪审员之一,一个老者,偶然发现,一个陪审团成员在摘下眼镜揉眼睛的时候,鼻梁两侧仍然有镜架压迫的印痕,而同时他还注意到,目击证人的鼻梁两侧也有同样的印痕,从而由此推断,目击证人平时是戴眼镜的。亨利·方达使这一质疑更加清晰化,他指出,妇女很少在正式场合戴眼镜,因为她们认为戴眼镜不够漂亮。而一个平时需要戴眼镜的人是不会在睡眠时戴眼镜的。一个平时需要戴眼镜的人,她的裸眼视力不可能在一定距离之外,透过行驶列车的车窗清楚的看到男孩行凶的场面。
一个貌似完整的证据链条被个个击破,陪审团的裁决从开始的11个“guilt”最终彻底转化为“not guilt”。陪审员纷纷走出审判大厅,一个案件结束了,影片就此结束,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结束。
回首案件的合议过程,我们甚至感到有点心惊胆战,如果没有亨利·方达这个唯一质疑者的质疑,案件的结果将会怎样?是不是会在几分钟内,葬送一个孩子的生命?
顺着这个思路想下去,我们又会发现,甚至亨利·方达的质疑的唯一性还不是最可怕的。认定是否有罪的过程充满了偶然性,最终走到认定无罪的过程并不完美。我们看到并不是每一个转变立场的陪审员都是被事实说服了。比如一个戴礼帽的陪审员,他最初认定嫌疑人有罪是因为大家都认为证据确凿无疑,而他又急着去看热衷的球赛。后来他转变立场,选择认定无罪,同样是因为他厌倦了无休止的争论,担心合议的延时会耽误了他去看球。再比如最后一个被说服的陪审员,他的固执不完全是因为对证据的信心,而是出于自己内心的偏执,因为他就有一个小时候乖巧,长大后叛逆背父的儿子,他坚信这个男孩不过是另一个恶劣到极至的儿子而已。
我们还看到,有时候,陪审团的出身和经历影响了他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力。例如目击者的证言证明,男孩是持刀从上向下刺中了被害人 。几个人的演示都说明,尽管男孩比父亲低六七英寸,但正手握刀从上向下刺入被害人身体是可能的。这个时候一个从事清洁工作,出身贫民窟的陪审员走出来告诉大家,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经常有可能接触刀具的孩子都知道,在握弹簧刀的时候是不会正手握刀的,因为正手握刀不能打开刀具,打开后,如果刀身合住,刀刃就会切上手指。如果反手握刀,攻击他人时只能形成从下向上的伤口。
我们还看到,并不是每一个陪审团成员都在庄严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合议过程中,甚至有两个陪审团成员在纸上写写画画的下棋,从认定有罪到转变为认定无罪,被别人质问时,也说不出所以然,也许只是从众吧。
在为陪审团制度固有的缺陷而胆战心惊的时候,我们也会有疑问。在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又在哪里呢?质疑控方证据真实性本来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正如影片中的一个陪审团成员所质问的那样:“你以为你是谁?那男孩的辩护律师吗?”律师作用的缺位使得有责任感有能力的陪审团成员不得不走上探寻真相的历程,这是对辩护制度的嘲笑还是对辩护制度的失望?
一部黑白影片,没有俊男靓女,没有死去活来的痴恋孽怨,更没有什么大场面、大制做,来来就是十二个被闷热的天气、挠头的案子搞的大汗淋漓的并不英俊的男人,在一个十几平米的小房间里,用语言进行着搏杀,为了追寻事实,也在说服自己。影片的最后给了一个光明的结尾,但是对人类认知能力的疑问并没有结束。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可靠,辩护律师可能也没有能力揭示真相,陪审团的裁决也可能被种种偶然性所左右。在一片不可知的迷雾中,我们发现,一个无论设计多么精密的制度机制最终都仰赖于具体参与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法律人,面对《十二怒汉》的探寻也应该问问自己,有没有对没有利害关系证人所做证言进行质疑的敏感性?有没有实证主义的态度去探查证据的真实性?有没有对他人生命无比的珍惜和慎重?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3 21:19:00 +0800 CST  
写这种话题是需要有情绪的,最近事情多,没有写的心情。不定时讲故事吧。大家随缘啊。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7 22:53:00 +0800 CST  
作者:九连一兵 回复日期:2010-4-29 11:54:00 784#

中新网湛江4月28日报道 28日15时左右,一名30多岁中年男子冲进广东湛江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持刀砍伤16名学生和1名男性美术教师。案发后约一小时,疑凶即被公安干警和武警消防官兵抓获。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受伤送院的17名师生均无生命危险。

据初步了解,疑凶是雷州市白沙镇一名乡村老师。事发当天下午约15时许,该名凶手进入雷城第一小学教学楼5、6楼,挥刀对四(1)班、五(3)班、五(4)班乱砍,致使1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一姓符姓美术老师在阻止凶手继续行凶时,头部被砍伤。

凶手作案后,逃到另外一栋教学校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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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4月29日报道 据网友报料称,今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发生砍杀幼儿事件,导致数名幼儿死亡(具体人数不详)当地警方封锁现场,家长不能入园。 泰兴市公安局确认此事,死亡人数现在还未明确,砍人者已经被抓获。

本网记者拨通了正在现场的泰兴宣传部朱部长的手机,他表示现场有31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正在抢求。目前无人死亡。

另据消息,警方称,凶手已经擒获,目前已有4名小孩身亡,其余受伤儿童已全部送往医院抢救。

有网友发帖称:砍伤28个,已经死了8个,凶手还不止一个。

也有网友称事件中被杀的是小班,全班28人,有24人被杀,还有教师被杀,消息称已死亡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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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凶手杀不杀? LZ,凶手杀不杀??




司法应该是理性的,不是群众大会投票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否则司法就无异于私刑。如果对私刑也有兴趣,将来也可能拿出来讲一讲。看一看多数人的暴政有时候是多么的可怕。我们就是过分迷信集体大于个人,才会产生在血淋淋的拆迁事件,当事人大言不惭说自己在维护公共利益。
没有对面的审理,没有合法的程序,每一个仅仅是被抓住,被逮捕的人仍然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这就是刑法必须坚持的无罪推定。
再具体而言,如果这个人是法律上认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比如被界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犯了滔天的罪恶,十万个人喊杀,此人也不可杀,这就是法的精神。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29 22:51:00 +0800 CST  
今天天气不错,再讲个小故事吧。可惜时间不多,可能不长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8:47:00 +0800 CST  
不知道还有没有人来看故事。这是个快餐文化盛行的时代,几乎没有人有耐心去思考一些问题。你我他,概莫能外。时间久了,讲故事的人也乏了,但又不想匆匆写就,敷衍了事,最后只好放下。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8:49:00 +0800 CST  
很久之前的一个案子,回首一想,自己也吓了一跳,十几年白驹过隙,就这样过去了。
冬天,案件的被害人被发现倒卧在路边,死因应该是他杀,凶器应为锐器,刺破了主要脏器,造成被害人死亡,身上有几十块钱,自行车也倒在身边。看上去不像是抢劫杀人。于是案件的侦破从与他有关系的人群中开始寻找。具体侦破过程略过不谈,最后定下来送到法院公诉的嫌疑人是一个外来打工的四川人。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8:56:00 +0800 CST  
嫌疑人和他的哥嫂从四川来北方一个铁矿打工,被害人是当地人,在铁矿当一个小头头。据嫌疑人说,被害人经常欺侮他们哥俩,发展到后来还对他嫂子风言风语甚至动手动脚。出事当天,被害人到嫌疑人哥哥家串门儿,哥俩只好好酒好菜的招待,席间喝了不少酒。趁着酒兴,被害人又对嫌疑人的嫂子说些不三不四的话,甚至,当着哥俩的面,吃女人的豆腐。嫌疑人说,当天,因为陪酒,自己也喝了不少,看到被害人这么嚣张,自己非常生气,等被害人骑上自行车走了之后,仍然按耐不住怒火,就从厨房找了一把平时切肉的尖刀,尾随被害人,后来看他喝了不少酒,骑车东倒西歪,就趁其不备,把被害人从自行车上拽下来,捅了两刀,见那人没气儿了,自己就走了。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9:02:00 +0800 CST  
当年主审的法官,出身军人,这大概是那个时代很普遍的现象吧,人们并不认为法官是什么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要有正义感、有责任心就可以胜任法官工作。话说主审的前辈,当时就定了,随便杀人这儿那行呀,还有没有王法了??就算被害人有过错也罪不至死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上千年就这么过的,哪能杀了人还能饶他一条命的?!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9:07:00 +0800 CST  
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新中国的法院好歹也运行了几十年了,虽然报庭长、报审委会审批的制度饱受批判,不得不承认,在这个案子上,幸亏有了报庭长、院长审批的制度。别的方面不说,从业务上讲,主管的庭长和院长大多是从审判员干起,很多有多年的经验,无论是专业经验还是社会经验确实都还是很有一套的,当然了所谓审委会制度另说。合议庭按照主审的意思,定了死刑,上报庭长。庭长老爷子一看就发话了,这案子有问题呀!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9:11:00 +0800 CST  
问题出在哪呢?
问题出在证据上。嫌疑人说用得是一把切肉刀,可是刀呢?送来的材料里压根找不到。从头查起,发现,从公安阶段就没找到过那把刀,那把刀只存在于嫌疑人的供述里。按照嫌疑人的说法,杀了人之后,他把刀随手扔进了路边的水渠。公安后来按照他的供述,做过多次打捞,都未在水渠里发现凶器。哪刀是从家拿的,问问他哥哥呀。可是他哥也找不到了,据说出事以后他哥就回了四川老家,但是跟四川当地警方联系,也找不到这个人。这也很正常,这些人本来就是农民工,四处打工,居无定所。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9:17:00 +0800 CST  
这样看来,证据就变得非常单薄,可以说,整个事实经过的唯一依据就是当事人的供述。获许看客有问的,自己都供了,还有什么可说的,口供多权威呀。庭长老爷子当年有话,“万一有一天,嫌疑人自己翻供了,怎么算?哪一份口供更权威?”
其实当年还有一个疑问,就是怀疑凶手另有其人,比如,嫌疑人的哥哥。相比嫌疑人,他的哥哥更有杀人的动机,毕竟受调戏的是嫌疑人的嫂子。另外也有可能是兄弟二人共同作案,因为嫌疑人身材很矮,一米六左右。受害人相对身高体壮,虽然喝了酒,但是全身几乎没有搏斗的伤痕,这么容易被杀,还是让人感到怀疑。说到这里,又想起当年的一个哥们,谈起这个案子,曾经调侃过一句:“别看个儿小,够彪悍,不愧是川军。现在知道为啥当年打仗的时候,川军最悍了。”
楼主 行走在途中的人  发布于 2010-04-30 19:26:00 +0800 CST  

楼主:行走在途中的人

字数:45632

发表时间:2010-04-17 21:29:08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09-15 03:32:36 +0800 CST

评论数:2317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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