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哲学思想探讨】

【(四)概念和诸法实相之关系】(七)

通常凡是经过了我们的自我意识反思了的东西,就已经不再是那个东西了。当我们看到的、听到的等等,在第一念和第二念乃至第三念等等以后就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举的例子,我看见了一棵树,于是我想表达出来,就说“这是一颗树”。但是这究竟是一颗树吗?它与我们直观的是否是一回事。即由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不是就完全符合了事物本身。

首先,我们来看“这是一棵树”这个语词的真实面目。“这”是一个共相,是个概念,即根本就不存在一个“这”,“这”只有在我们具体的有所指谓时才有意义。其次,“一颗”一样是共相,“树”更加是共相。如此由这一些共相所表达的东西,并非就是我们所意谓(即具体想表达的)的东西。即在观念中,存在的只是一些共相,一些虚幻的假名。

而当观念之於现实时,由于观念不断的深入于物,观念便不断的剖析分解着物,观念所抓住的虽然是相对于一之中的个体,但观念之所谓的个体在某种意义上却也是一个“一”,观念自身便处于这样的相对性中,即所谓的二元性的世界。如此二元性的世界便非是一个真正的诸法实相。(对于这一段,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通常的思维意识在思考分析某种事物时,我们往往只抓住了事物的一个片段,或片面的理解事物本身,那么事物就被分解为许多的“一”,但事物本身却是一。当然正常的思维意识结构是需要这样的,不然我们就发现不了科学规律,但是,如果仅仅只是站在一个片面的角度来思考整个事物,那么就必然的不知道事物本身。)

所谓的诸法实相及其所显现是就是这个样子,因为实相是不可分割的。在另外一层意义上,观念首先是作为我之观念而运作,我却一个假名,即我本身也是一个二元的概念。观念在我的立场上加以分割,割裂了物同时便割裂了自身。这种非统一性的二元世界的显现很显然就不是事物本身了。作为我乃至我之观念一样是实相自身的显现。那么如此一来,一个独立的个体便不可能认识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一个独立的个体本身便是全体,即如华严经的思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同时,黑格尔在逻辑学中亦有此论述,我们不可能认识一个个体,我们只可能从它的侧面来认识它,即从“他”中来认识(他就是其他个体,个体的存在是相互缘起的)。殊不知,他也只能从“他”中来认识。如此,由观念所建构的世界本身就是如此一个相对的相互假设的假名世界。比如,一个树我们只能从另外一颗不同的树来认识和分别,而说这颗树粗,那颗树细等等。

所以,以此而论,诸法实相不仅是一,而是它根本就没展现,一切所展现的只是作为二元相对世界的“我"以及我之观念,即世界是我之世界。虽然”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殊不知,又何来之心,何来之识呢?比如,火之燃烧,火正燃时,不能说火之生起,火熄灭时不能说火之消亡,火从缘而来,又从缘而灭,火的生灭只是观念性自身的生灭,但火本身却不属于生灭。火只是概念,是一个共相,它不可能有生灭。但火却又是真实的,火的实相本身却正在这生灭中显现,离开了这个生灭火又如何显现呢?所以说火的实相就是火的生灭。

在通常世俗的境界,我以及我的身心,好象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这样的观点,不仅对”我“而言是对的,就是在所谓的胜义上也是对的。我以及我之身心的确在,若我以及我之身心不在,难道世界以及其自身可以凭空产生?正因为我”在场“,世界便一同涌现(”在场“),若我不在场,世界又如何可显现。所以,不仅我以及我之身心是诸法实相之显现,就是这样以这样的观点所展现的世界亦是诸法实相。当然了,如果能够体认到这样一个境界,又如何会有我以及我之身心呢?又如何可能会有生有灭呢?本即无生,有如何可能灭,生生不息即是无生,或者说生灭就是无生。

同样,在讨论”这是一棵树“的时候,如果没有自我意识的联接,那么我们也不能说这棵树比那棵树矮,那颗树没有这棵树好等等。一棵树就是一棵树本身,它本身也不可能包含好坏高矮等等观念。但是在自我意识中,却生出了这样的观念。所以,观念本身并未把握住诸法实相本身,它本身只是在诸法实相中绕圈,只因为观念是深入到物中的观念,而自我意识本身也只是诸法实相中所展现的一部分,但诸法实相自身并没任何些微的展现。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6 11:16:01 +0800 CST  
【(四)概念和诸法实相之关系】(六)

名言概念是如何形成的?每当我们看到从来就不曾见过的一个陌生事物时,我们的大脑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只有具体的独特的视觉或触觉感受,它是什么颜色形状味道等等;这些独特的特质可以通过我们的知觉或说受蕴来感受觉知。但对于它的具体的特性或说关于它的知识是什么,我们却没有具体的语词来描述他,只能用大概或相似等等语词来定义他,这样的定义不是大家所公认的,就不是公用的概念,只能算是个体对他暂时性的命名或描述。由于名言概念是共相,而共相是由人自身意识逻辑分析的结果,是意识在自身的体验中总结而成的所谓知识,这些所谓的概念都是自身意识对外界认知的结果。

对于佛教的阿毗达磨的整个系统而言,它对于整个有情无情的物质和精神结构阐述的相当精微。比如五蕴系统,便精确的解释了所有有情的意识结构,精确到意识的每一个刹那。为什么会形成概念?这是由于人类的五蕴系统。由感官感知感受、识别联想、意志行动等一系列的意识性的运作,对于某一些东西反复的体验而形成比较牢固的记忆,对它们的共性或说本质的把握而形成了概念等名言。而对于个体独特的特质则不是想蕴所可把握的,它只属于受蕴识蕴行蕴系统。由寻伺等心所分解组合而由想蕴擷取它们的共同特质而形成概念,这些概念只是关于内外世界包括内心的不可把捉的以及外在的形色世界。
由于人类自身意识的发展,而对世界的认知也一同发展,故对于一些事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更新发展。这些概念是意识自身对世界的认识或说世界在人类意识中的反映。

如此不难看出,当一个人独自思维时,所思维的都是人自身所形成的观念即概念,而这些概念却只是一些代表符号,不属于具体的物象,而只是一些共相,即这些概念或说名法根本就是虚幻不实的。比如,树这一概念,它不属于自然的真实的树。因为自然的真实的树不是“树”这一名言,名言只是提供了人类自身所需求的对外在世界的总体经验,而不属于自然本身。自然本身不属于概念系统,概念系统只是人类自身意识的功能而已,是人自身的一种必要工具,而非真实的自然。
那么究竟有没有一个所谓的终极概念,即世界的终极实相呢?这个所谓的终极实相是不是可以由人类自身的意识所可把握呢?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8 10:19:55 +0800 CST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8 17:19:36 +0800 CST  
【(四)概念和诸法实相之关系】(七)

通常凡是经过了我们的自我意识反思了的东西,就已经不再是那个东西了。当我们看到的、听到的等等,在第一念和第二念乃至第三念等等以后就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举的例子,我看见了一棵树,于是我想表达出来,就说“这是一颗树”。但是这究竟是一颗树吗?它与我们直观的是否是一回事。即由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是不是就完全符合了事物本身。

首先,我们来看“这是一棵树”这个语词的真实面目。“这”是一个共相,是个概念,即根本就不存在一个“这”,“这”只有在我们具体的有所指谓时才有意义。其次,“一颗”一样是共相,“树”更加是共相。如此由这一些共相所表达的东西,并非就是我们所意谓(即具体想表达的)的东西。即在观念中,存在的只是一些共相,一些虚幻的假名。
而当观念之於现实时,由于观念不断的深入于物,观念便不断的剖析分解着物,观念所抓住的虽然是相对于一之中的个体,但观念之所谓的个体在某种意义上却也是一个“一”,观念自身便处于这样的相对性中,即所谓的二元性的世界。如此二元性的世界便非是一个真正的诸法实相。(对于这一段,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通常的思维意识在思考分析某种事物时,我们往往只抓住了事物的一个片段,或片面的理解事物本身,那么事物就被分解为许多的“一”,但事物本身却是一。当然正常的思维意识结构是需要这样的,不然我们就发现不了科学规律,但是,如果仅仅只是站在一个片面的角度来思考整个事物,那么就必然的不知道事物本身。)

所谓的诸法实相及其所显现是就是这个样子,因为实相是不可分割的。在另外一层意义上,观念首先是作为我之观念而运作,我却一个假名,即我本身也是一个二元的概念。观念在我的立场上加以分割,割裂了物同时便割裂了自身。这种非统一性的二元世界的显现很显然就不是事物本身了。作为我乃至我之观念一样是实相自身的显现。那么如此一来,一个独立的个体便不可能认识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一个独立的个体本身便是全体,即如华严经的思想,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同时,黑格尔在逻辑学中亦有此论述,我们不可能认识一个个体,我们只可能从它的侧面来认识它,即从“他”中来认识(他就是其他个体,个体的存在是相互缘起的)。殊不知,他也只能从“他”中来认识。如此,由观念所建构的世界本身就是如此一个相对的相互假设的假名世界。比如,一个树我们只能从另外一颗不同的树来认识和分别,而说这颗树粗,那颗树细等等。

所以,以此而论,诸法实相不仅是一,而是它根本就没展现,一切所展现的只是作为二元相对世界的“我”以及我之观念,即世界是我之世界。虽然“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殊不知,又何来之心,何来之识呢?比如,火之燃烧,火正燃时,不能说火之生起,火熄灭时不能说火之消亡,火从缘而来,又从缘而灭,火的生灭只是观念性自身的生灭,但火本身却不属于生灭。火只是概念,是一个共相,它不可能有生灭。但火却又是真实的,火的实相本身却正在这生灭中显现,离开了这个生灭火又如何显现呢?所以说火的实相就是火的生灭。

在通常世俗的境界,我以及我的身心,好象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这样的观点,不仅对“我”而言是对的,就是在所谓的胜义上也是对的。我以及我之身心的确在,若我以及我之身心不在,难道世界以及其自身可以凭空产生?正因为我“在场”,世界便一同涌现(“在场”),若我不在场,世界又如何可显现。所以,不仅我以及我之身心是诸法实相之显现,就是这样以这样的观点所展现的世界亦是诸法实相。当然了,如果能够体认到这样一个境界,又如何会有我以及我之身心呢?又如何可能会有生有灭呢?本即无生,有如何可能灭,生生不息即是无生,或者说生灭就是无生。

同样,在讨论“这是一棵树”的时候,如果没有自我意识的联接,那么我们也不能说这棵树比那棵树矮,那颗树没有这棵树好等等。一棵树就是一棵树本身,它本身也不可能包含好坏高矮等等观念。但是在自我意识中,却生出了这样的观念。所以,观念本身并未把握住诸法实相本身,它本身只是在诸法实相中绕圈子,只因为观念是深入到物中的观念,而自我意识本身也只是诸法实相中所展现的一部分,但是诸法实相自身却并没任何些微的展现。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8 17:23:57 +0800 CST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8 17:36:50 +0800 CST  
【(四)概念和诸法实相之关系】(八)

诸法实相历来是佛教中所谓的最高概念,盖同于黑格尔之绝对理念。此诸法实相之谓,非是意识性的语词之范畴。因观念性个体非全体,一不概全故,故诸法实相为“一”,这个“一”不属于本体性的一,本体性的一是自身意识加工的结果。

一般性的意识性的“我”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自我,“我”是共相是概念,那么这个“我”必然的和其他概念一样虚幻不实。但是由于诸法实相或说如黑格尔的绝对理念是不能用语词来表述的,这个实相不属于语词的范畴,也就是说不属于概念系统,当然也就不是“自我”了。可是从另外一面来看,平常之“我”又不离那个所谓的实相,这个实相就是“法”的本然呈现,它所呈现出来的意识性就是“自我”,所以,平常的“自我”也就是那个“实相”本身,也就是六祖所说的“自性”。这个“自性”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个人的意志或说个人的欲望,这个个人的意志本身就是“自性”。但是这个实相不是什么大我、灵魂、神我等等属于意识性的概念。

既然概念是由于人自身之五蕴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那么概念必然的是因缘而有的意识现象;既然是因缘而有的意识现象,那么也必然的属于生灭法。“人”这一概念是因缘而有的,所以“人”这一概念必然的是虚幻不实的幻相。也就是说,“人”这一概念必然的符合自然的人这一实物。是意识自身总结了人而形成了“人”这一概念,但是“人”确实是不存在的东西。共相本身就是自身意识加工的结果,归结到“我”而成为一个所谓恒常不变的共相。
可是由于共相又不属于生灭法,它是经过了自身意识不断加工总结而来的“道理”。它表示着一种义理,或说原则、规律。可是这些原则规律却又是人自身意识总结的结果,所以是意识性的规律和原则。这些所谓的普遍规律和原则是人站在自身的二元性的立场而设定的,不是真实的“法”或说自然本身。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看,所谓的生灭不生灭都是自身意识的分别。从“法”的普遍性来看,一切一切都是“法”的真实的呈现。
有没有一种非意识性的原则和规律存在呢?那不属于生灭法的普遍原则和规律。。。
既然是不属于意识性的普遍原则和规律,那么它一定不属于自身意识所可以把握的范畴。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9 12:45:56 +0800 CST  




楼主 游游山也玩玩水  发布于 2017-03-29 12:59:59 +0800 CST  

楼主:游游山也玩玩水

字数:73224

发表时间:2017-01-13 04:57: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3-29 13:32:29 +0800 CST

评论数:704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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