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公鸡与薛定谔的猫


诸善皆非自由。你对他人心存善意,并且愿意自己的行为能够对他人产生助益。但是,如果你不择手段地达到善的目的,例如强迫他人服从你的支配、按照你的意愿去做;或者没有达成助益他人的预期目的,也就不能说你是一个“善人”,甚至会被他人看作是口惠而实不至的“伪君子”。这就是说,诸善都必须保持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并且是从结果出发做逆向判断的。例如,你不能以污染环境的生产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用的产品,如果你的产品对消费者没有效用,你的生产方式即使是无污染的,也是无意义的了。这就是所谓的“主观意愿与客观效果的统一”。但是,这种辩证法原则却不适用于“自由”!个人在发挥自身能力以求达成某个目的的过程中,只要他的行为不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他就可以“不择手段”地尝试各种可能,这种“不择手段”恰恰体现了个人在活动中的自由度。而且,个人在某项活动中没有达成预期的目的,并不意味着他在活动中就不可能有自由。譬如说,某人想要寻求一种生产全过程都没有污染的生产方式,包括原材料的提取、设备的制造等,他为此付出最大的努力也没有达成这个目的,但是他在努力的过程中把自身的能力发挥到极致,对现有的各种生产设备、生产方式的了解超过了任何人,并且做出了一些新的发现或发明,这样,他就实现了非同寻常的自由。我们不要以这种意愿“不现实”为由去反对这个人的努力,这种意愿恰恰是人具有想象能力的体现。即使某人想要制造“永动机”,只要他为了达成这个目的而努力,掌握了许多物理知识和工艺技能,他就有可能做出新的发现或发明,这样,他没有实现目的,却实现了自由。自由之所以是超功利的,就在于自由的实现总是先在于目的的实现。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09:53:39 +0800 CST  

“正义优先于诸善”(罗尔斯)作为一个原则,可以约束“诸善”(各种价值),却不能约束自由。自由并非诸善之一,自由不是一种价值,更不是与其他价值平权的价值,自由超越了价值的范畴。优先于诸善的“正义”,只能是自由的化名。诸善以实现个人自由为唯一目的,各种价值都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条件(或曰手段、途径)。不以自由为目的的价值,必定是伪价值。例如,平等作为价值之一种,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条件之一,也就不存在“要平等还是要自由”的选择,如果某人宣称,他为了平等而舍弃自由,把平等说成是高于自由的一种价值,这样的人必定是伪善者,历史上的腐儒以及现代社会的政客们往往就是这么做的。在各种价值亦即自由的各种条件中,法律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即:有法律未必有自由,没有法律必无自由。法律的作用就是,以强制手段禁止任何个人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自由。如果法律以维护诸善的“正义”为名去约束自由,要把自由与各种价值平权对待时,就会导致这样的一种情形,即:个人实现自由的行为必须对他人产生有利的效果。这样一来,诸如寻求一种生产全过程都没有污染的生产方式、制造“永动机”之类的行为,就要以法律强制手段予以禁止了。这种披上了“正义”面纱的法律,充当起自由的充要条件,即法律=自由,这样的法律不过是最大的恶法。例如,以法令形式禁止克隆技术运用于人类的实验,便是一个恶法。恰当的做法是分阶段限制,使得这项技术的发展具有可控性,如同对待转基因技术那样,而不是一刀切式的禁止。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09:54:02 +0800 CST  

即使假定人的全部活动都是有规律的、人的全部行为都是有规则的,也仍然存在着活动和行为的目的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问题。也就是说,人的活动和行为以其产生的客观效果为目的,这样的目的是外在的;以运用和发展人自身的能力为目的,这样的目的是内在的。这里的区别用通俗事例来说就是,个人在选择职业时,是以挣钱多为标准还是以利于自身能力发展为标准?或者说,是为了挣钱而工作还是为了兴趣而工作?在挣钱多却没有兴趣的工作与有兴趣却挣钱少的工作之间,你选择哪样?做商人还是做学问?挣钱既多又有兴趣的工作,这种理想情形是可遇不可求的。“遇”不仅仅是偶然的遭遇,其中还有着个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因素,即“际遇”。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09:54:57 +0800 CST  

以外在的目的是否达成来判断自由的有无,就如同我们做拼图游戏时,缺了几块图片,也可以拼出整个图像的大致轮廓,多出了一块图片,并且围绕着这个多出的图片去拼图,就会使得拼图活动要么难以为继,要么拼出怪异的东西。目前AI在视觉技术开发的进展状况是,喂给AI上千万张猫咪的图片,让AI以自动学习的方式去发现猫咪们的一些共性特征,由此形成一个标准猫咪的识别模式,准确率达到了90%。但是,实验人员在一张猫咪图片的脸上涂上一个不大的斑点,AI却开启了抓狂模式,它围绕着这个多出来的斑点去判识图片,也许是由于运算功能太强而不能自动死机(=自杀),也许是出于“爱面子”不愿交白卷,它最终给出的答案是:兔子!对此,那些患上了AI恐惧症的人们,意不意外,惊不惊喜?但是,先别捉急高兴,人类对自己也一直在犯着认猫为兔的错误,这种错误在自由观上的表现就是,以功利主义去理解自由主义(始于密尔),以活动结果是否符合预期效果来判断活动过程中有无自由,“活动是否取得预期效果”便是拼图游戏中多出来的那块图片。我对人类未来还是很有信心的,只要我们以史为鉴,“认猫为兔”就会跟“指鹿为马”一样成为一个成语,而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至少在自由观上。
每一种价值的实现都是有成本的,每一种活动的自由都是以个人能力为根据的。
自由是目的本身,这个目的的内容就是个人能力的运用和发展。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09:55:36 +0800 CST  

秦有:量子不思议,只有猜猜猜。

现在的确只能这样,但是猜想不是遐想更不是瞎想,我们需要做并且能够做的是,如何打造出一个新的逻辑工具去理解量子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14:28:08 +0800 CST  

范跑跑行为的并行逻辑分析

在本能与理智之间存在着多种可能状态,当大地震袭来,有的人撒腿就跑,有的人腿肚子转筋跑不起来,有的人慌不择路爬窗跳楼,有的人吓懵圈了呆若木鸡,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受过地震防护训练的人,是无法预知自己会做出怎样的应激反应的。即使受过地震防护训练,每个人理智支配本能的水平,也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只有那些受过严格的专项训练的人员,才能克制本能做出理智选择。例如,里根遇刺时,周围人都惊呆了,只有他的两个保镖做出理智反应,一个救护里根,另一个去制服枪手。
如果范美忠没有接受过地震防护训练,当他下一次遭遇大地震时,会做出怎样的应激反应,他自己也是无法预料的。他既可能再次撒腿就跑,也可能做出谭千秋那样的壮举(姑且不论谭老师事迹的报道有多少夸张成分)。我们不能从“本性”上去认定范美忠是怎样的一个人,然后以因果律去解释他的行为,即:因为范美忠是本性极端自私的人,所以他成为范跑跑是必然的。
人脑的神经元活动具有自发性,这种自发性被有些人引为“人有自由意志”的科学依据。不经过专项训练,神经元活动的自发性是无法得到控制的。
逻辑的作用就是,使得神经元活动受逻辑规则的控制而形成一定程度的有序化状态。理性,就是借助一定的逻辑工具有使得神经元有控制地进行活动。理智,就是这样的神经元活动对输入的信息做出的决策。
但是,没有什么逻辑工具能够使得神经元活动实现完全的可控性,即使是AI也做不到这一点而是要在各种可能状态中进行几率分析、价值选择,例如阿尔法狗。
“跑或不跑”(a∨﹁a),这是基于传统的二值逻辑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跑且非跑”(a∧非a),这是基于现代的多值逻辑的多状态并行思维方式。
郭跳跳比范跑跑的危害性大得多。跑跑儿只是亵渎了“自由”这个概念,以“自由”之名为他的求生本能辩护,从而会导致“本能也有自由”这样的荒诞情形。对此,我们需要以跑跑儿为戒,理智地分析和认识“什么是自由”,为以后遇到类似的人和事,能够理智地对待。
反观跳跳儿,却挥舞着道德大棒,把跑跑儿定性为“品质恶劣的人”甚至是“畜生”,把每个人面临大地震时的本能反应,以“道德”之名规定为只有“跑或不跑”两种选择。这样,就使得每个人尤其是中小学教师陷入道德地震的恐慌境地,产生了道德自谴、道德自卑,甚至道德自虐,直至道德原罪。因为,汶川大地震时,大多数老师都是处在“跑”与“不跑”的中间地带,当跳跳儿在媒体上挥舞着道德大棒,许多老师都暗暗称幸自己当时惊慌失措中没有“跑”。
当道德与本能对立起来,个人道德的完善就必须去本能,这就是道德阉割。道德原罪就是,把人自身的本能当作不道德、反道德的根源。道德自虐就是,个人无法消除自身的生存本能,就只能以各自方式去抑制它扭曲它。最极端的情形就是像阉割除去性行为那样,成为道德太监。但是,即使是太监也有性欲。郭跳跳割掉了命根子,操练起道德大棒,他也无法做出担保:大地震袭来时,绝不会像范跑跑那样撒腿就跑。
可以设想,谭老师与范老师一样,在大地震之前没有接受过专项培训,那么,谭老师舍身救护学生的行为就可能是出于“一时冲动”,这种“一时冲动”并不会抵消行为产生的效果——令人敬佩。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定谭老师就具有“舍己为人”的“本性”,因为,如果谭老师没有死,或者说到了另一个平行世界,他在此遭遇大地震时,会不会再做出舍身救护学生的壮举,是没有因果必然性的,除非假定人的“本性”与人的行为之间具有线性因果关联。
企图从人的“本性”中找到某种不变的东西,以此来规范人的不确定性行为,这是历来的道德学家们所追求的目标(例如高隐的“绝对道德真理”)。
郭跳跳用道德想象割掉了自己的命根子,成了道德太监。高隐用口头表达隐去了睾丸,成了道德无性人。范跑跑试图把本能自由化,睾隐试图把本能道德化,以“本性”取代本能。
保镖是在后天严格训练(不是阉割本能)中培养出来的,一个合格的保镖在突发事件中,能够有效地抑制自己的求生本能反应,把被保护对象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我们不能因此说,保镖是道德完人,每个人都要成为保镖那样的人。并非每个人都有成为保镖的心理素质,也没有什么绝招能够使得每个人都成为保镖式的“道德完人”。尽管历代都不乏道德妄人(古有孟子,今有睾隐)会有这种意愿,实现这种意愿的难度不亚于秦始皇寻求长生不老术。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16:23:48 +0800 CST  

刚码出来的,请各位指正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16:24:18 +0800 CST  

道德是使得人类行为有序化的一种规范,正如逻辑所起的作用,既不是人的“本性”所固有,也不自然提供的。
生命是逆熵体,只能做有序化活动,不能无序化、非线性的活动,比方说旋涡式活动。人类理性受制于肉体,也同样只有把非线性关系转化为线性关系才能进行分析和理解,正如化圆为方,才能进行计算,这是人类的“宿命”。
所以说,道德规范恰恰是反自然的,呵呵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18:14:59 +0800 CST  

范老师的行为发乎自然本性,谭老师的行为才是有违自然的自由。心智正常的人们,怜悯跑跑而崇敬千秋。
令人不齿的是,有些人以谭老师舍身救护的学生有没有生还,来判断谭老师的行为是否有效,这就是认猫为兔的认知错乱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18:22:43 +0800 CST  

嘿嘿,你说的是老子之道,我说的是庄子之道,老庄有别,是我最想告诉大家的,请你移步学术中国栏目,看看我发的《自由思想史的中国资源——<庄子>中的道技关系》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19:04:47 +0800 CST  

庄子给后世留下的观念,的确正如你所说的。
我则发现了庄子的一个“秘密”:自然规律是要借助器(工具)去把握的,人道(人类活动规律)是在人自身、天道(自然规律)、人造之器、活动对象以及各种活动条件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没有不变的天道,也没有不变的人道;哪些自然物成为人类的活动对象,取决于人造之器是怎样的;人类能够发现和利用怎样的天道,也是取决于人造之器是怎样的。用清末明初王夫之的话来说就是,“先有其器而后有其道”,“先有弓箭而后有射道”。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20:47:32 +0800 CST  

对滴对滴,庄子后学把他们的宗师思想与佛教结合成为禅宗,把鲲鹏的大自由矮化为学鸠的小自由,把有气有器的自由虚化为空无的“自由”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22:31:52 +0800 CST  

周人已经开辟出开物制器的发展道路,可叹的是,老子和孔子把中华文化的发展之道引向了歧途,老子主张以天道代替人道,由周人的后天八卦退回到之前的先天八卦,孔子更是丢弃了天人关系,专注于人际关系,于是乎,道德过度彰显而科学不得萌发。墨家的形式逻辑和实验科学是先秦中国的科学萌芽,却在儒墨之争中夭折了,切齿痛恨啊!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8 22:43:43 +0800 CST  

运动与规律

霍金的最后一篇论文在他逝世后发表,他在该文中再次修正了他以前的一些观点,其中一个就是:存在着无限多个平行宇宙,各个宇宙的物理、化学规律可能是不一样的。
霍金在晚年还明确表示,时间箭头在宇宙坍缩阶段也是不变的。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热分子运动形成了由热区趋于冷区的规律性,而且这种规律性的形成过程是不可再现或重复的,因而也就是非循环的。能量结成物质(由“气”到“形”)的过程是随机的,并没有预定的规律来决定这个过程。
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想:我们这个宇宙的下一次膨胀—坍缩期的物理、化学规律,不同于我们现在所处周期的物理、化学规律。
其他宇宙不是我们这个宇宙的重复,不是所有的宇宙都有着相同的物理规律,不是所有的宇宙都有相同的基本粒子。换个角度来说,并非只有我们这个宇宙的基本粒子才能形成物理规律,其他宇宙的基本粒子我们这个宇宙的基本粒子不同,会形成有别于我们这个宇宙的物理规律。
目前已知的物理规律在“奇点”处失效了,是因为“奇点”处还没有形成物理规律。其情形就如一个处于均衡态的热分子气箱,是没有规律可循来判断单个分子的运动轨迹的。凡规律必有运动,凡运动却并非皆有规律。[汉语有“音近义同”的训诂规则,“奇”与“起” 音近,其义也就是:凡起点皆神奇。例如生命的起点就很神奇。]
“奇点”处只有纯能量(所谓“热”),大爆炸引发空间膨胀,就是由于能量级较低的那部分纯能量结合能量子(量子),能量级最高(“最热”)的那部分纯能量转为量子的基态即真空,从而为量子提供了扩散(辐射)的余地。用老旧的话来说就是,“热”是排斥的形式,“力”是吸引的形式(见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散热”之后才能“冷凝”,空间膨胀之后才会有基本粒子的形成。
即使可以设想,所有的宇宙都起源于“奇点”大爆炸,各个宇宙大爆炸会产生哪些基本粒子,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模式,只要初始条件发生极其微小的偏差,就会形成不同的基本粒子。只要基本粒子有任何一点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物质结构和形态,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运动就会有显著差异,从而在运动中形成的规律就会显著不同。因此,即使某种数学(如十进制的、二进制的)适用于所有宇宙的物理运动的描述,也不可能决定每一个宇宙的物理规律都是一样的。
即使假定我们这个宇宙的膨胀—坍缩是周期性的无限循环,也推不出每一次循环期的物理规律都是相同的、不变的。时间箭头不变的意味就是,坍缩过程的物理规律不是膨胀过程物理规律的镜像(反向再现)。时间箭头不变在宇宙学中的地位,相当于光速不变在相对论中的地位。时间是运动过程的量度,一个过程结束后,不会遗留下时间。
规律是事物相互作用即运动所形成的稳定或恒常的关系,当运动结束时,规律并不会继续存在,正如运动过程结束后,运动过程形成的时间不会继续存在。即使可以设想某个个体(如上帝)能够不与外界发生任何关系而有自身的运动,这样的个体也是没有规律的,否则就会产生悖论:上帝能不能使自己的活动也受规律支配?如果上帝能够使自己的活动受规律支配,那么上帝就不是万能的;如果上帝不能使自己的活动受规律支配,那么上帝也不是万能的。其情形正如“上帝能否创造出一块自己也举不起来的石头”。在基于集合论的数理逻辑面前,上帝也要与康德一样,陷入自由与规律(自由律与必然律)的二难困境。
“规律先于运动并且决定运动”,是宗教信仰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残余,这种观念把“规律”的形成看作是外在于运动、与运动无关的,是先于运动并且绝对支配运动的。
霍金一生不断修正自己的宇宙学观点,丰富和完善他的宇宙学理论,却没有实现最终的突破,即:在思维方式上抛弃“规律先于运动”的传统决定论,确立“运动先于/形成规律”的量子物理学观念。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9 17:11:41 +0800 CST  

回形镳,受教了!
我从来没有从民主、法律的角度去读《道德经》,听你这么一说,我得再读读它了,只有还是有点半信半疑的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9 20:50:00 +0800 CST  

我今天发的《运动与规律》一帖,希望你和关天诸位认真看看。
民主、道德、法律作为社会规则,都是起源于人们的社会活动,而不是相反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9 20:54:02 +0800 CST  

回形镳,我刚才又得到一个新见解,与你共赏:

休谟在《人性论》中有一个推论:“理性是且只应当是激情的奴隶,并且除了服从激情和为激情服务之外,不能扮演其他角色。”→“我宁愿毁灭世界也不愿划伤自己的手指,这与理性并不冲突。”
其意是说,基于因果律的理性无法成为人的行为的动力因,这一点不幸被康德遭遇到,并且困顿康德终身。人的感性提供了人的行为动力,却不负责指导行为。
但是,与休谟同时期的亚当斯密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现,人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并不具有必然一致性,自利的动机可以产生利他的效果。因此,休谟上述的两句话之间的因果关联不能成立。
自私是感性的,自利是理性的。人有追求更加丰富的外界关联形式,这个需要是人的感性中最主要的部分。人的理性正是在满足感性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感性是目的,理性是手段。用已婚者易于理解的话来说就是,女人产生需要,男人满足需要。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9 22:43:37 +0800 CST  

在之后的作品《道德原理研究》中,休谟做出了修正:“道德区分是一种谴责或赞成的普遍情感。能够引起我们普遍赞同的,便是善;而引起我们普遍谴责或厌恶的,便是恶。而引起我们道德赞同的主要依据,就在于某种品质或行为所带给我们的有用性及愉悦性。也就是说,我们赞同的某种品质,要么是能直接给我本人或他人带来快乐的,要么是对我或他人来说是有用的。”
休谟的这个修正,很可能受到斯密《国富论》中那个面包师的启发。道德感起源个人行为在效果上对他人产生有用性及愉悦性,并且不论行为的动机是不是自利的。因此,符合道德的行为不必以道德规范为前提,道德规范并不是个人行为的动力因。个人的自利动机产生了利他的效果,斯密的这个发现能否证伪休谟的命题:事实判断(“是”)无法转换为价值判断(“应该”)?自利的动机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只有转换为价值——在结果上对他人有利——才能得到肯定和实现。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19 22:47:50 +0800 CST  

法律不是道德意志的体现,法律并不追究个人的行为动机是否合乎道德规范,而是在人的行为结果上维护道德规范。你是否有心杀人,法律不能做诛心之问,神学家和道德家才会琢磨着如何把“不得杀人”作为戒律铭刻在每个人的心中。你一旦杀了人,法律才会追究你的责任,并且考虑你是故意还是无意的,亦即结果产生后,才能追问动机,蓄意杀人比过失杀人罪责重得多。
与之类似,面包师做的面包有利于他人,道德家会这么考虑:面包师的行为在结果上有利于他人,他的行为动机是不是利他的?为此,历来有着亚氏与康德两大派别的分歧。亚氏派认为, 无意为之的善才是真善;康德派坚称,只有有意为之的善才是真善。这两派实质就是本性善与理性善,前者侧重于行为的效果,后者侧重于行为的动机。
老子孔子等早期诸子,不做人性善恶的预设,只是到了晚期诸子,才开始有了这种预设,孟子预设人性本善,荀子预设人性本恶。老庄主张,无意为之的善才是真善;孔孟主张,有意为之的善才是真善。
我们从斯密的面包师那儿可以得知,老庄的善论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形,孔孟的善论形则是计划经济那一路。在逻辑上,孔孟的善论坚持动机与效果必须是一致的,即:自利的动机只能产生自利的效果,利他的动机才能产生利他的效果。因此,必须以“教化”的方式使得每个人做到动机善与效果善的一致,礼教由此形成。
逻辑可能情形的组合游戏:只有自利的动机才能产生利他的效果;产生利他效果的行为必定有着自利的动机。
逻辑本身是无法裁决人的行为在动机与效果关系上的实际情形的,人的行为的实际情形是:只有当你有做面包的能力,并且比他人的这种能力更强(不仅面包的质量更好,而且做面包的效率更高),你出售面包才能挣到钱,你的自利动机才能在利他效果的基础上得到实现。如果你没有这种能力,那就不论你的利他动机是多么真诚和坚定,你也是无法产生利他效果的。
所以说,道德意志代替不了道德能力,“红”而不“专”,就是个屁!在孔孟之道上行走的儒生,统统都是这样的屁。
逻辑不能规定动机与效果必须一致,更不能否定自利动机产生利他效果的实际情形。理性的亦即基于逻辑的道德和法律,也就不能追究一个有着利他效果的行为是否有着自利的动机。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0 11:06:26 +0800 CST  

法律只能由既发的后果溯因追责,道德则试图在动机上抑制行为产生恶果。但是,动机与效果之间没有因果律或别的什么规律所决定的一致性,而且人类理性也不足以预判人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全部结果。所以,既不能法律道德化,更不能道德法律化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0 12:22:28 +0800 CST  

楼主:我家庄子

字数:2090

发表时间:2018-05-13 01:31: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6-24 13:15:27 +0800 CST

评论数:39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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