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公鸡与薛定谔的猫


在起源上,人类社会先有了道德而后有了法律,之所以有了道德之后还需要有法律,并不是因为人性本恶,或者有的人不愿遵从道德规范,而是由于人类理性不足以预判人的行为会产生的全部可能情形。这样,就只能从既成的行为结果上溯因追责,并且区分行为动机的是有意还是无意(因为即使动机是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可能会产生恶的效果)。因此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辅助手段(所谓“法律是暴力工具”,不过是阶级斗争观念下的法律观),道德是应然的,法律是不得不然的。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0 13:41:36 +0800 CST  

人是自因的存在物,既不是宗教徒以为的神因论,也不是唯物论者以为的物因论,而是以人自身的能力为行为的根源。人之所以会犯错、作恶,不是人的“本性”使然,而是人的能力有限使然。恶,就是个人为达到某个目的却又不具备相关的能力时,不择手段地去达成目的。即使是一个连环杀手(所谓“杀人恶魔”),也不是他的“本性”使然,而是因为杀人行为对他有利,如杀人可以产生愉悦感。我们只能是这样的人是“心理变态”,而不能认定为“本性如此”,否则就会陷入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的无谓争执。心智正常的个人,总是有着多种能力去活动满足自己对有用性和愉悦感的需求。只有当能力与欲求(所能与所欲)不一致时,有的人才会“动歪脑筋”、“使盘外招”,而不是努力提升自身能力。凭真本领做人做事,这不是道德规范的要求,恰恰是道德形成的前提。
所有的恶人、恶事,不是“本性”使然,而是能力使然。苏轼说,“世上本无不好之人”。我从20岁起,就把东坡的这句话作为我的人生格言。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0 13:42:16 +0800 CST  

契约论的隐含假设就是:人类理性能够预判人的行为产生的全部可能情形。这是传统逻辑的因果律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表现。我们现在进入了量子物理学揭示的不确定性世界,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预测的可能情形,需要人们共担风险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0 13:51:28 +0800 CST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说,一群人为共同的未来设计规则,只有当每个人都对未来出现的可能情形一无所知时,每个人才会做出持中的选择,不会由于一味追求个人利益的最优解而陷入囚徒困境。这个人文学者的想象之境,其实对应着量子物理学的真实世界。我们现在面对即将到来的强AI时代,恰恰处于“无知之幕”的境地。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0 14:27:16 +0800 CST  

回形镳,关天也就这样了,咱们习惯了就好。

我昨晚产生一个新想法,与你探讨。
休谟法则:由“是”推不出“应该”。这个法则导致了伦理与物理、道德与科学的分离,伦理学和法理学迄今仍然受困于此。
“是”能不能转换为“应该”,取决于我们对“是”的看法,即:“是”(事实)是确定性的还是不确定性的,如果是确定性的,那么“是”就不能转换为“应该”,如果是不确定性的,“是”就能转换为“应该”。
当“是”是不确定、非必然的时,如量子物理学所揭示的世界,所是、所然就有了人因性,即人为促成的因素,从而需要考虑到人为因素对所是所然的影响,这种影响具有不可预测性,也就必须对各种可能情形的发生做出价值预判和评估,即“应该有这个可能”、“应该可以/能够这样”。如此,也就由必然的“是”过渡到可能的“是”,从而由“必然如此”转化为“应该可能”。 这个“应该”是揣度义,而不是必须义,在科学实验活动中,“应该可能”是操作者的价值判断,也是对结果的合意性肯定。
必然态(状态、态度)的“应该”,面对的“是”是事实;可能态(状态、态度)的“应该”,面对的“是”是事件。区分了作为事实的“是”与作为事件的“是”,形成“应该可能”这个概念,就可以破解休谟法则。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1 16:04:23 +0800 CST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做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确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人性论》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1 18:20:27 +0800 CST  

休谟《道德原理研究》第5章“为什么效用使人快乐”:
“因为这些德的社会功利是它们获得其价值的主要条件,因此可以推断,这些德所趋向于促成的那个结果必定会使我们得到某种满足,必定带有某种自然而然的爱。不论是从自利来考虑,还是从比较广泛的动机和关注来考虑,这个结果都必定是令我们愉快的。”

这段话可以用三段论表达为:
(1)美德可以给人们带来效用。
(2)效用能够使人们愉快或满足。
(3)所以,人们应该具有美德。

两个前提都是事实判断,结论却是应然判断。由前提到结论的过程中隐含了一个应然性的预设,即:人们应该去做那些令人愉快或满足的事。这个预设保证了该推理有事实判断转换为价值。
现在问:这个预设能否成立?如果能够成立,能否保证三段论推理成立?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1 18:33:04 +0800 CST  

休谟法则在伦理学和法学领域都是一个噩梦,迄今也没有破解,正是与人们的思维方式有关。
休谟法则是对基于真假二值逻辑的因果律提出的严峻挑战,他对因果必然性的质疑还可以限定在自然科学领域,而这个法则则触及到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伦理领域,使得伦理的“应该”丧失了事实的依据,伦理规范(“必须如此”)不再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必要性)。
不解决休谟法则在逻辑上对伦理学的冲击,人类就无法“说服”强AI接受人类的道德观念,至少使得强AI能够与人类相容。阿西莫夫的机器人三定律,不过是对机器人的戏谑,实在是小瞧了强AI的智商。人类如果不能以理性让强AI理解人类的道德观,人类的命运就只能是被灭绝或抛弃,而不会是被奴役。因为,只有当人类对强AI还有用,才有被奴役的价值。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1 20:40:12 +0800 CST  

我们的道德直觉是,“应该”=“必须”,康德的道德律令更是把“必须”强化为“必然”。
其实,只有“应该可能”,不会有“应该必然”。举例如下:
“你要是饿了,就应该吃饭”,这是适用于每个人的,因为这是人的生物体本能。“要是你努力了,你就应该可能成为爱因斯坦那样的人”,这对每一个心智正常的个人都适用,只是可能的程度因人而异(有的人智力不够,有的人努力不够,有的人机遇不够)。
当“饿了就吃,困了就睡”是一个必然(规律)时,“困了就应该睡”才成立,此处的“应该”表示对“困了就睡”这个必然的服从,因而这里的“应该”可以置换为“必须”。你在电脑上玩游戏,犯困了也不肯睡,你老婆对你说“困了就应该睡”,这个“应该”就是你老婆对“必须”的委婉用法。但是,睡觉作为生物体的一种本能需要,却不是不可改变的,也就不是必然的,睡觉作为一种必然也就不是一个“应该”。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1 20:41:05 +0800 CST  

面包师即使知道了他做的面包师对他人有利,他也并不必然地认为“对他人有利”是一种美德,也就并不必然地以“对他人有利”作为自己做面包的动机。换言之,他不必然地认为“对他人有利”是一种美德,也不以“对他人有利”为动机,并不必然地会导致降低他做出的面包的质量,因为只要存在着竞争,他就不得不努力把面包做好。这样,市场竞争也就替代了道德规范。
再者,“人们应该去做那些令人愉快或满足的事”这个预设也并非无条件成立,面包师并不必然地是因为喜欢做面包而做面包的。竞争以充分的分工为前提,而分工又是以个人能力差异的多样化为前提。人类能够与强AI形成竞争格局吗?
人们愿意去做那些令人愉快或满足的事,能否推出:人们应该去做那些令人愉快和或满足的事?个人能够对自己提出“应该”吗?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1 22:25:21 +0800 CST  

关于“无知”
“无知”是特称判断,而非全称判断。当“无知”作特称用法时,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方面没有知识,这是一个事实陈述;当“无知”作全称用法时,则是指一个人在所有方面都没有知识,这是与事实不符、与事实分离的价值判断。
特称用法的“无知”,指的是一种状态;全称用法的“无知”,指的是一种性质。“每个人在有些方面是有知的,在有些方面是无知的”,这是事实陈述。“某个人具有无知这种性质”,这是性质认定。有些方面有知并且有些方面无知,从而需要在有知与无知之间建立起关系,这是人之为人的一个常态。因为你具有“无知”这个性质,所以你说的每句话都是错的,这就是全称用法的“无知”所导致的因果关联。
全称用法的“无知”,在关天这里几乎成为一个通例,吵嘴掐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无知”这个词几乎都是全称用法的。即使是大名鼎鼎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也是在全称意义上使用“无知”这个词的。因而,罗尔斯的整个正义论学说是建立在价值判断上的,而不是建立在事实陈述上的,如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建立在“自然状态”这个假设之上。建立在价值判断上的理论,无异于建立在信仰上的宗教学说,只能表达个人的欲求,而无力表达个人与外界的真实关系。
人是理性能力有限的存在物,总是有所知有所不知的,并且所知越多则涉及到的所不知也就越多,因而是由已知引出未知的,亦即没有已知也就无所谓未知。在建构已知与未知的关系时,才会出现“无知”的状态。作为状态的“无知”,总是与个人能力相关,即:个人越是有能力建立已知与未知的关系,出现“无知”状态就越少,反之则“无知”状态越多越明显。因此,“无知”是“无能”的结果,“无能”是“无知”的原因。
“无能”也是特称判断,而非全称判断。每个人都是有所能有所不能的,并且由所能涉及到所不能,所能越多涉及到的所不能也就越多,没有能做也就无所谓不能做。个人能力不仅表现为所能的发挥,而且在建立起所能与所不能之间联系的活动中得到发展。“无能”就是个人在建立所能与所不能之间联系的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状态,而不是在这种活动开始之前就已存在的一种性质。
全称用法的“无知”,在关天这里几乎成为一个通例,与之相应,全称用法的“无能”也是这里的一个通例。沉疴既久,尚能救否?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2 13:12:01 +0800 CST  

又来犯贱了?!
就你这种反映论的脑子,猪狗都比你强得多!

睾隐没有能耐挑出我的错误,只能为我贡献点击量,哈哈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2 23:07:34 +0800 CST  

睾隐又来我这里交智商税,笑纳鸟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2 23:21:43 +0800 CST  

什么是归纳诘难,睾隐听说过没?这是人类理性的逻辑天堑,不是睾隐的脑子能够整明白的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2 23:35:46 +0800 CST  

“绝对道德真理”在睾隐那里的表现是,睾隐既一厢情愿地坚信“道德真理”是“绝对”的,亦即无条件成立的,却又不以为“道德真理”对他的言行的支配是无条件的。
这样,睾隐20年来在关天不断叨叨着“绝对道德真理”,却又常态化地口出秽言,什么脏话都能骂出口,全无道德忌讳的顾虑。正如无神论者做坏事不怕神怒鬼怨,睾隐说脏话骂人也不怕“绝对道德真理”对他予以惩戒。相信什么与做什么,在睾隐看来是两回事,所以睾隐有着分裂的双重道德人格。
“道德真理”是“绝对”的,“道德绝对”是“真理”,所以,“绝对真理”是“道德”的。睾隐就是这么玩着文字游戏,还以为这就是“逻辑”和“思维规律”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2 23:36:38 +0800 CST  

所以说,我跟你这种欠缺学识的人交流太累。

由n只天鹅是白的,推不出n+1只天鹅也是白的。这就是归纳法得不到因果必然性,明白了?

至于你说的烫手,那是生理反应留给你的记忆,不需要你被烫n次后再得出必然性,所以无关归纳难题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2 23:57:34 +0800 CST  

由n个人已死,恰恰能推出n+1人也会死。因为所有人必死这个条件已经设定了这是个完全归纳。

你啊,不读书会害死人滴!这个正是中世纪逻辑学家经常举的例子:苏格拉底以前的人都死了,苏格拉底也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这就是归纳法得不到必然性。别人的死,不是你死的原因,明白鸟?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3 00:10:09 +0800 CST  

咱们好好说话,对彼此的身体和思考都有好处。
我在同学群里,遇到的最大干扰就是,不少人都跟你深受苏马毒害,以为先有规律而后才有运动,有一个数学控更是相信“规则决定一切”,我觉得你也有这样的信念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3 00:17:42 +0800 CST  

别忘了前设条件所有人会死,这是每个生物体的必然,不是单个生物体死的原因。
拿掉所有事理后的抽象表达就是:必然≠原因。
从自由的角度来说就是,每个人都是自因的存在者,外界的必然并不能决定个人与他人无差别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3 00:28:41 +0800 CST  

你的“绝对道德真理”,说白了就是:先有道德规范,而后才会有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这是我对你的“想当然”?
楼主 我家庄子  发布于 2018-05-23 00:30:08 +0800 CST  

楼主:我家庄子

字数:2090

发表时间:2018-05-13 01:31: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6-24 13:15:27 +0800 CST

评论数:391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