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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6 21:45:0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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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6 21:54:00 +0800 CST  
李煦获罪档案史料补遗
张书才
红楼梦学刊•二○○二年第二辑
近几年来,笔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阁、内务府全宗档案及已编译出版的《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陆续查到了13件有关审理李煦罪案的档案史料。作为当时审案的原始记录,这些史料当有助于对李煦获罪的原因、审理过程中的问题以及雍正帝的态度,作出符合历史实际的判断。现将这13件档案辑录于后,并略予注释,以供研究参考。
1、内务府奏请拿获李煦之子及管事家人等并查明其家产折
雍正元年正月初十日
内务府谨奏,为遵旨会议事。
雍正元年正月初五日,李煦为王修德①等人采参具奏一事,经我衙门议复:采参之事甚为繁乱,请宁古塔将军宗室巴赛,盛京副都统来文、阿沙那,会同户部,公同详加议定。等因具奏。奉旨:王修德等六人,俱系大乱之人,实为六光棍②,现将此等人立即拿获,交慎刑司③,将伊等先前所欠之银,严加追还。伊等若全部交出,再奏闻;若不全交完,断不得宽宥伊等,定严加治罪。李煦,伊不安分,仍然替此等六光棍如此具奏,甚属不合。伊谎用、亏空④织造衙门之银亦不少,理应将李煦立即拿获,严加治罪,惟伊为皇父有稍尽力之处,且已年迈,将此交内务府总管大臣议罪可也,钦此。钦遵。
臣等议复,看得李煦因病缠身,甚为虚弱糊涂,妄听人言,即替恶棍王修德等人采参事具奏,甚属不合,将李煦革职,由织造衙门解任。伊所欠钱粮甚多,不可不偿还。近年李煦疾病缠身,糊涂,凡事不能亲办,皆交其子、家人等办理,方谎用、亏空如许钱粮。由此观之,显为其子、家人从中克取。既然如此,其所欠钱粮之处,即严加咨文该处巡抚、官员等,务将李煦之子及办理家务、立业之现有及分档出去之所有家人,由伊衙门使用之人,尽皆拿获,将此等人房屋、产业、买卖、铺子、贷出之银等项查明后,由该巡抚、地方官等具保后,具奏可也。
为此,谨奏请旨。
署理内务府总管事务臣允禄、办理内务府总管事务•领待卫内大臣马武、内务府总管噶达浑、办理内务府总管事务•佐领伊都立。
(选自《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17:00 +0800 CST  
注释:
①胡凤翚(?—1726),镶白旗汉军人,年羹尧妹夫。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由原任知县特授苏州织造兼管浒墅关税务。雍正四年正月解任,命江苏巡抚张楷、继任苏州织造高斌清查其织造关税钱粮,并降旨诘责,随于三月三十日与其妻年氏、妾三人自缢。
②余剩银,即核销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银两。如织造衙门每年动支公项银两,织办上用、官用、部派(即户工二部派办)缎匹等或其制品,事竣核销料工等各项用款后仍有剩余,其剩余银两谓之余剩银。
③存剩银,即例应存库的余剩银两。清制,凡各项余剩银两,俱要存于库,如私自挪移或侵用入己而未存库,即以空亏库项论,照例治罪追赔。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20:00 +0800 CST  
3、两江总督查弼纳奏报清查李煦亏空银两折
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一日
江南江西总督臣查弼纳①谨奏,为遵旨事。
李煦亏空之银两,经臣逐一核查,除先前查奏之三十八万余两外,又查出李煦预支雍正元年壬寅②银五万两。又经夹讯沈毅士,供出李煦透支③康熙五十五年一宗钱款,共十万七千五百两。故派人前去盐运使司核查原档。臣窃思李煦身为织造,且兼理盐课之事,将盐库之银挪移④织造衙门,皆随其所欲;且因其管理盐课年久,项目庞杂,现虽查出如是款项,仍有不明钱款,亦未可料。臣将彻底清查,不使少有遗漏。又夹审李煦之子李鼎、家人钱仲璇、相公沈毅士,据供:李煦管理盐课之际,将康熙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等年,其应得之多余银两,赔垫商人所欠达一百十六万两。李煦任内,自康熙四十五年所得各种商贾余银,因俱以急用预支,故以七十两为百两,或以八十、九十两为百两不等弹兑⑤,秤子又小,百两仅给九十四两。李煦替商人赔垫,皆用足银,如数弹兑。全计装秤少秤共少给银三十七万八千八百两,商人理应补偿,还清国帑。等语。故将此责成按察司会同运司,传取盐商,问明真伪,将追赔之处呈报前来。商人中有否为李煦隐藏财产者,臣尚未访查清楚,虽严行夹讯李熙家人,似未得实供。(行间朱批:这等之人二、三十年就防此一着。大概包衣有些能干的人,都走此一路。近年不肖督抚,也作这勾当。巧妙弯转甚多,若不十分用心,设法细访,不能得真情。)俟臣巡查海疆返回后,将李煦亏空银两实数、商人短给银两查明,并将李煦之子、家人再予夹讯审明,一并奏闻。
为此,谨具奏闻。
臣衙门笔帖式刘希善书。
朱批:知道了。
(选自《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21:00 +0800 CST  
注释:
①查弼纳(1683—1731),完颜氏,正黄旗满洲人。由佐领历任至兵部右侍郎,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月升授两江总督。雍正四年(1726年)以其为允禩党羽,召京审查,因尽言苏努、阿灵阿等结党事,免罪,命署吏部尚书,五年授兵部尚书;八年十月任北路副将军,往征准噶尔部策妄阿喇布坦,次年六月战死于和通泊。
②壬寅,即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此处指李煦预先支用了两淮盐运使司雍正元年应解送苏州织造衙门的壬寅纲盐课银五万两。
③透支,财政用语。清制,凡动支款项皆有额定,其开销之数超过额定之数者,即谓之透支。
④挪移,财政用语。指官员私将此项库款挪为它项之用。清制,凡官员因挪移而亏空库款者,例将本官拟罪追赔。
⑤弹兑,即交接银两。清制,凡收支交接各项银两,均用天平称银,交兑之时必须将天平弹正,故称之为弹兑。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21:00 +0800 CST  
7、户部左侍郎李周望等奏查明淮商认赔李煦欠项情由折
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
户部左侍郎臣李周望①等谨奏,为钦奉上谕事。
该臣等查审得,江南江西总督查弼纳查出李煦亏空银内商人等认赔折色②短平③银三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两之处,经内务府等部议奏,查弼纳既查明商总程泽公等情愿认赔,则此项银两皆系两淮商总等向众商人派取交送李煦时,至有折色短平,自应于商总等追取,以补李煦亏空。等因。讯问沈仪士④、李鼎并管事家人钱中选⑤,据伊等供称:自康熙四十五年起至五十三年止,这期间我父亲做盐院五年,商人们欠的折色短平银共三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两,虽然是商总经手,其实是众商折扣,并非是当年商总等由众商摊派,不曾付给之项。因我父亲亏空库帑,无可抵补,所以将这宗银子说出,追赔还项。通河众商一有了情愿今年代完之语,我就当堂叩谢过他们。这是实情。等语。
因传集李鼎供出之当年商总汪仁立、郑东邑之子郑之舍、程公益、马德隆、吴敦厚,一一讯问。据伊等同供:李煦前做盐院五年,那时是十月到任,若候至次年五六月间缴送院费,就没有折扣了。因李煦俱于年前预先支用,所以先将折扣讲明,然后借贷垫付,这折色短平就算作利息的,并不是欠账。如果是欠账,就该说是欠银若干万两,何须有折扣短平的名色呢?况若是欠账,他岂肯给众商叩头呢?若是我们作商总的欠账,众商又岂肯连名公呈,情愿代完呢?是皆众商念库帑关系紧要,所以情愿分为十二年代他赔补。这是实情。等语。据通河众商呈称,两淮院费一项,从前皆系盐院到任之后,至次年五六月内开掣行盐之时,按引完缴院费,及后来历任盐院或于初莅任时节有需用,预向众商支取,无人应付,因而准扣充垫月利。今李织造亏空钱粮,商等上感皇恩浩荡,下恐公帑虚悬,李织造父子又贫无所措,情愿如数公认,请自乙巳纲起,分为四年完纳,则商力得舒,国帑无误。等语。
据此,查得李煦亏空银两内,两淮商人等认赔之折色短平银三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两,实系李煦做盐院时每年由众商先期支用,众商借贷应付,讲明折色短平以作利息之项,并非当年商总由众商摊派不行。当堂叩谢,其非实在欠项可知。但库帑关系重大,今众商等既连名呈称感戴皇恩深重,情愿于每年盐课内代完等语,相应准照众商所请,于伊等现行盐引内带完还项可也。至作何分年带完之处,该臣等会同盐臣噶尔泰查明两淮盐务之日,一并定议具奏。
为此谨奏请旨。雍正二年九月十五日奏,十月初二日奉旨:该部议奏。
(内阁•户科史书)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24:00 +0800 CST  
注释:
①李周望(1669—1730),字渭湄,号南屏,山西蔚州人。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进士,选庶吉士,历任翰林院检讨、国子监司业、翰林院侍讲、国子监祭酒、詹事府詹事、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户部左侍郎、礼部尚书。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奉命与内阁学塞楞额赴扬州清查两淮盐务及李煦、曹頫亏空钱粮各案。
②折色,清代征收赋税或发放粮饷、工食等,有本色、折色之别,凡以实物征收或发放者称为本色,以应征收或发放之实物照价易银征收或发放者称为折色。从李周望等奏折中的具体内容看,所言“折色”当为“折扣”之误(或因史书抄录者笔误所致)。
③短平,即短秤。指过秤时“因秤小,百两仅得九十四两”(见李鼎供词)。
④沈仪士,即沈毅士。
⑤钱中选,即钱仲璇。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25:00 +0800 CST  
注释:
①舅舅,即隆科多(?—1728)。佟佳氏,镶黄旗满洲人。一等公佟国维子,孝懿仁皇后弟。康熙间由头等侍卫历经至理藩院尚书兼步军统领。雍正帝继位后授总理事务大臣、吏部尚书,并命奉章书“舅舅”以宠异之。由是骄横跋扈,招权纳贿,所用官员有“佟选”、“佟半天”之称。雍正五年(1727年)以私藏玉牒底本等41款大罪,处以永远圈禁,次年死于畅春园禁所。
②郭臧书,又译作郭苍书。
③常在,清代皇帝的妾侍名号之一,位在贵人之下,答应之上,使役宫女三人。郭臧书的岳母有一女为内廷常在,未详姓氏,惟郭臧书随岳母于康熙六十年(1721年)冬进京,次年三月康熙帝钦赐官房一所给常在之母居住,可知此常在乃康熙帝晚年受庞的年轻妾侍之一。据史料记载,雍正帝继位之初,曾将父皇的五位常在尊封为“皇考贵人”,其中有三位是“苏杭籍”汉人女子,她们是:陈玉卿之女陈氏,康熙五十年正月生皇二十一子胤禧;石怀玉之女石氏,康熙五十二年十一月生皇二十三子胤祁;陈岐山之女陈氏,康熙五十五年五月生皇二十四子胤袐。此外,还有一陈秀之女陈氏,康熙五十七年二月生皇子胤褑(出生当日卒,未叙齿),当亦是常在名分。有鉴于此,郭臧书岳母之女既是康熙晚年受宠的年轻妾侍之一,且为苏州汉人之女,或即为上述四人之一,而又以其为某陈的可能性最大。

楼主 walbxx123456  发布于 2017-01-07 19:27:00 +0800 CST  

楼主:walbxx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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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1-07 05:03: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6-21 14:36:1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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