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补完】宋朝军制初探(增订版)

纵观宋朝三百年间财政亏盈的历史,可知因战事而增加军费,是出现财政赤字的主要因素。在战争期间,除了正常的军费外,如额外的犒设,后勤的花费,兵器的损耗,因军功升迁官资而增加的俸禄等,都须大量增加开支。
宋朝各个时期的养兵费,占据财政支出的大部分,这是一个基本的史实,尽管各人提供的比例数据并不相同,甚至还有相互矛盾抵牾之处。宋仁宗宝元时,富弼曾说:“自来天下财货所入,十中八、九赡军。”[1]这大体可概括北宋建国八十年间的养兵开支状况。庆历以后,曾任管理财政的三司使张方平,屡次上奏,说“约计天下财利出入之籍,知天下之所以困,本于兵”。[2]他还算了一笔具体的帐,“略计中等禁军,一卒岁给约五十千”,“庆历五年禁军之数,比景佑以前增置八百六十馀指挥,四十馀万人,是增岁费二千万缗也”。[3]
另一个曾任三司使的蔡襄,依据宋仁宗末和宋英宗初的财政状况,作了更详尽的说明,他说:“今天下大患者在兵,禁军约七十万,厢军约五十万,积兵之多,仰天子衣食,五代而上,上至秦汉无有也,祖宗以来无有也。”[4]宋朝以远远胜过前代的财力和物力,维持着一支人数远远多于前代的常备军,自然是无可置疑的史实。蔡襄的统计说,当时钱币收入三千六百八十二万馀贯,支出三千三百十七万馀贯,其中军费为九百九十四万馀贯;紬、绢等纺织品收入八百七十四万馀匹,支出七百二十三万馀匹,而军费却达七百四十二万馀匹;粮食收入二千六百九十四万馀石,支出三千零四十七万馀石,其中军费为二千三百十七万馀石;草收入二千九百三十九万馀束,支出二千九百五十二万馀束,其中军费为二千四百九十八万馀束。“养兵之费,禁军一兵之费以衣粮、特支、郊赉通计,一岁约费钱五十千,厢军一兵之费岁约三十千,通一百一十八万馀人,一岁约费四千八百万缗”,这是衣粮等等实物折算成钱币后的军费总额。他的结论是“一岁所用,养兵之费常居六、七,国用无几矣”。[5]然而他的另一奏却说:“天下六分之物,五分养兵,一分给郊庙之奉、国家之费,国何得不穷?民何得不困?”[6]此奏说养兵费约占十分之八,与前引一奏有所出入。蔡襄虽然身任三司使,事实上也不可能对财政开支和军费开支有精确统计,因估算比较粗略,就难免自相矛盾。
王铚编修的《枢廷备检》说:“自皇佑一岁之入一〔亿〕二千六百馀万,而耗于兵者常十八,而留州以供军者又数百万也。”[7]参照《宋史》卷179《食货志》的记载看来,这一亿二千六百馀万的总数,实际上是各种实物和钱币的混合总数,其计量单位应是贯、石、匹、两等,而所谓“留州”,则是不计入三司财政收入的地方财政收入,也有一部分用于“供军”。
比蔡襄稍晚的陈舜俞说:“天下之财日匮而国家日不足,天下之狱日烦而民日困,皆兵之由。臣窃计天下之兵无虑百万,其受衣食于县官,无虑千等,断长补短,一人之受,岁五十千,则天下之费岁五千万。天下之户才千馀万,以十户养一兵,天下之赋岁入未能以亿数,而兵受其大半矣。奈何天下不穷且盗也!”[8]他将天下的“穷且盗”归之于养兵,这固然是一种皮相的观察,然而也不能说是全无道理的。金君卿说:“治平间,总五十一万人,臣尝筹之,以厢军诸处则例参以军分上下约度,除招军例物、赏给外,所支钱粮、衣赐等物,每一名约岁费缗钱三十七贯已来,且以五十一万人约之,岁费钱一千八百八十七万贯。”[9]这是对宋英宗时厢兵支出的估计。他估计一名厢兵平均“岁费缗钱三十七贯”,与前引蔡襄说“厢军一兵之费岁约三十千”有异。

[1]《长编》卷124宝元二年九月。
[2]《乐全集》卷23《再上国计事》。
[3]《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
[4]《蔡忠惠公集》卷18《国论要目·强兵》。
[5]《蔡忠惠公集》卷18《论兵十事》。
[6]《蔡忠惠公集》卷18《国论要目·强兵》。
[7]《挥麈录馀话》卷1。
[8]《都官集》卷7《说兵》。
[9]《历代名臣奏议》卷38。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6 12:13:00 +0800 CST  

宋神宗时,陈襄上奏说:“臣观治平二年天下所入财用大数,都约缗钱六千馀万,养兵之费约五千万,乃是六分之财,兵占其五。禁兵之数约七十万,一夫钱粮赐予岁不下五十千,则七十万人有三千五百万缗之费;厢军之数约五十万,一夫钱粮赐予岁不下三十千,则五十万人有一千五百万缗之费。则是厢、禁〔军〕共费五千万矣,惟馀一千万以备国家百用之费。”[1]陈襄这种约略的估计自然也不可能精确,然而他的结论却与蔡襄的一个奏章,王铚的《枢廷备检》相同,养兵费约占财政支出的十分之八。
南宋时,人们对养兵费用也同样有不少议论。宋高宗绍兴末,吴芾说:“大农每岁养兵之费几十之九。”[2]干办诸军审计司严致明说:“常岁除川陕外,诸军支春衣二十四万馀匹,今春止二十一万馀匹。盖自去冬用师,开启三万,而隐冒不与焉。”著作佐郎、权仓部郎官张震说:“行在百司及内人月支米十四万馀石,内外诸军岁支米四百馀万石。”[3]这是当时军队衣粮等支出的大致数字。
宋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臣僚上言:“方今国家所管财用,供军之费十居七、八。自兵兴以来,所费益甚,今据户部所供一岁内外收支数目,钱之阙者六百馀万缗,米之阙者九十馀万石。”[4]时值德顺、符离等兵败后不久,故奏中提及“兵兴以来,所费益甚”,而户部的财政亏空,自然只能由内库补贴。朱熹给张拭的信中说:“今日财赋岁出以千百巨万计,而养兵之费十居八、九。”[5]殿中侍御史陈贾说:“国家财计之入,率费于养兵,然军之隶卒伍者,所得常不能赡给,而自将佐等而上之,则有至数十〔百〕倍之多。今诸军额外员缺冗泛之费,姑以殿、步两司言之,殿司额外自统制而至准备将,凡一百二十员,而数内护圣歩军至添统制三员,步司额外自统制而至准备将亦一十八员。两司岁支,除逐官本身请俸外,供给茶汤犹不下一千万缗。养军之须,固已不赀,而额外重费又复如此,无惑乎财计之不裕也。”[6]宋孝宗传位给宋光宗时,也叮咛儿子说:“当今天下财赋以十分为率,八分以上养兵,不可不知。”[7]
宋光宗时,陆九渊的《石湾祷雨文》说:“况今日舆图未归,东南事力有限,而朝廷百官有司、城郭、宫室、郊社、宗庙诸费,事大体重,未易捐削。东西被边殆几万里,养兵之费乃十八、九。”[8]宋宁宗庆元时,姚愈上奏说:“大略官俸居十之一,吏禄居十之二,兵廪居十之七。”[9]在嘉定年间,余嵘说:“建炎南渡,权宜创置增赋,凡四千三百外万,而供亿于三衙,与科截于四总所(总领所)者,无虑三千六十馀万,其耗于养兵者几十之六、七,竭天下之力,困于转输。”[10]余嵘所述,是指南宋时另增很多名目新税的支出状况。总的说来,南宋养兵费占财政开支的比例,大致也与北宋相近。
应当指出,宋时的军费概念与现代的军费概念不尽相同。宋人谈论军费支出,往往是局限于赡养将士,而在现代的军费支出中,对武器装备的研制、增添、维修等,不能不占据很大的比例。


[1]《宋朝诸臣奏议》卷121《上神宗论冗兵》,《古灵集》卷8《论冗兵札子》。
[2]《要录》卷199绍兴三十二年四月己巳。
[3]《周益国文忠公集·杂著述》卷1《亲征录》。
[4]《宋会要》职官6之20。
[5]《朱文公文集》卷25《答张敬夫》,又见《朱子语类》卷110。
[6]《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7淳熙十二年二月丙子,《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62。
[7]《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7淳熙十五年九月庚申。
[8]《象山先生全集》卷26。
[9]《宋会要》食货56之70。
[1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45《神道碑·龙学余尚书》。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6 12:13:00 +0800 CST  
宋时生产和补充武器装备的经费,虽然不一定列入军费的统计,却不可忽略不计,因为当时军器的价值也是相当昂贵的。北宋仁宗时,尹洙说,陕西一带“弩一枝,钱一贯五百文足,弓一张,钱七、八百文足”。[1]宋神宗时,开封“买弓一张至千五百,箭十只六、七百”。[2]据南宋初的史料,“明举甲每副工料之费,凡八缗有奇”,[3]全装甲一副价值三十八贯二百文,马甲一副价值四十贯一百文,弓一张价值二贯八百文,提刀一把价值三贯三百文,弓箭一枝价值七十四文,弩箭一枝价值六十五文,应鼓一个价值六贯五百文,兵幕一座价值六十九贯八百文。[4]当时“置御前军器局于建康府,岁造全装甲五千,矢百万”,[5]如以上述全装甲和弓箭单价为准,共计花费二十六万五千贯,这仅仅是当时军器生产的部分费用。另一记载说:“江、浙、福建诸州造甲五千副,每度牒一为钱百二十千,以偿三副之直。”[6]则每副甲价值为四十贯。宋宁宗时,湖州造甲,“长甲一副,计铁钱三十五贯文,短甲一副,二十八贯五百六文”。当时湖州并不通用铁钱,这里可能是指造甲用铁的价钱。“通计四百六十副”,“共用过钱一万三千三百二贯四百六十六文”。[7]然而在宋孝宗时,蔡戡则说:“一甲之费,大约五十千。”[8]宋神宗元丰时,“鄜延路计议边事所奏乞缗钱百万,工匠千人,铁生、熟五万斤,牛、马皮万张,造军器”。[9]“荆湖南路转运司应副造上京甲叶二百七十万,并造广东甲叶四十七万,计工料钱三十五万缗”。[10]由此可知,要装备几十万大军,其军器费用也是相当惊人的。[11]
制造兵器需用各种物料,必须向民间科配,这又造成极大的骚扰。陶弼在《兵器》诗中,描写北宋对西夏战争时,科配民间,赶制兵器的情形:“朝廷急郡县,郡县急官吏,官吏无他术,下责蚩蚩辈。耕牛拔筋角,飞鸟秃翎翅。簳截会稽空,铁烹堇山碎。供亿稍后期,鞭扑异他罪。”[12]南宋初若干大军制造兵器,“所乞牛皮,至十馀万张,郡邑往往杀牛以应命”。[13]福州“打造箭头,每月大县一万,小县七千”,“缘翎毛惟鹅雁可用”,“一鹅可用者才十馀翎”,福州“一年买发五百七十馀万,委是难以计置”。[14]张纲说,“军器所打造弓一万张,计用牛筋六千七百四十五斤,角一万一千只”,“一牛得筋不过数两,约用三牛可得筋一斤,今所买六千馀斤,无虑二万牛矣”。[15]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宋廷向江西路征调明年的兵器原料,计有“铁甲叶六十九万九千四百三十八片,牛角六千三百三十四只,生黄牛皮九千一百八十三张,牛筋四千一十斤一十二两,生羊皮一万八千三百九十二张三十一尺三寸五分,箭笴一十八万四千七百九十四只,翎毛五十一万二千九百八十二堵,各长四寸八分,条铁七千六百九十四斤一十三两一钱二分”。[16]宋宁宗初年,“军器所抛降诸道木羽箭,动辄数百万枝,黄牛皮亦数十万张,它需称此,郡邑多以烦民”。[17]


[1]《河南先生文集》卷24《申乡兵弓手轮番教阅状》。
[2]《长编》卷221熙宁四年三月戊戌。
[3]《要录》卷28建炎三年十月癸卯,《玉海》卷151。
[4]《要录》卷55绍兴二年六月丁巳。《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御前军器所》载:“手弓一,费钱二千七百。”比《要录》的记述少一百文。
[5]《要录》卷108绍兴七年正月癸亥朔。
[6]《要录》卷60绍兴二年十一月壬午。
[7]《王双溪先生集》卷12《申宰执状》。
[8]《历代名臣奏议》卷108,《定斋集》卷4《论扰民四事札子》。
[9]《宋史》卷197《兵志》。
[10]《长编》卷335元丰六年五月庚子。
[11]关于宋时兵器价格,详见程民生先生《宋代物价研究》第十二章第527—531页,人民出版社,2008年。
[12]《陶邕州小集》。
[13]《要录》卷138绍兴十年十一月甲子。
[14]武英殿聚珍本《毘陵集》卷l《乞裁损买翎毛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为卷5。
[15]《华阳集》卷14《论买牛筋角札子》。
[16]武英殿聚珍本《毘陵集》卷3《措置江西善后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为卷7。
[17]《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御前军器所》。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6 12:13:00 +0800 CST  
买马和牧监养马费用又是一笔相当大的支出。北宋前期,“国家所市戎马,直之少者匹不下二十千,往来资给赐予,复在数外”。[1]宋仁宗明道时,“沿边市马,岁几百万缗”,[2]应是指近百万贯。南宋初,广西买马,“马价涌贵,比年时已过四、五倍”。[3]宋孝宗隆兴初,张浚说:“朝廷每岁于川、广收买战马,计纲起发,每匹不下三、四百千。”[4]南宋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和利州路“漕司岁应副博马绸绢十万四千匹”,还有茶马司须支付大约二千万宋斤的茶。[5]绍兴初,广西买马,“拨本路上供封桩内藏钱合二十七万缗,钦州盐二百万斤为买马费”。[6]绍兴时的“广西买马岁额,增损无定”,或“至三千匹”,或“不及二千匹。若欲买千骑,且以中价计之,亦不下十馀万缗”。买马用银,“本路诸州上供钱买银,每两三、四千”,而买马折算,“每两二千而已,折阅太甚”。[7]牧监养马,按宋神宗时枢密院的估算,“官养一马,岁为钱二十七千”,中书方面的估算,“官养一马,以中价率之,岁为钱二十二千”。[8]
军营的建设也有颇多的支出。宋高宗绍兴后期,平江府“造瓦屋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三间,每间支钱一十贯文,共计钱一十二万二千五百三十贯文”。[9]宋孝宗隆兴时,侍卫马军修葺军营,“合行修葺,共计五千二百五十一间,每间计价钱二贯四伯有零,共计一万二千八百馀贯”。[10]乾道时,盖造侍卫步军和班直营房,“每间估计材植、砖瓦、芦、竹篾、石灰等价钱一十八贯二伯五十九文省”,“所造寨屋二千间,共计三万六千五百一十八贯文省”,[11]依一贯省陌为七百七十文计,折合足陌二万八千一百馀贯。
宋朝的民“穷且盗”,其根本原因自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压迫和剥削,这并不排除募兵制推波助澜的作用。宋朝奉行灾年招兵的政策,固然可以在一些灾区暂时起着消弭变乱的作用;然而几千万农民为养活几百万军人及其家属,不得不承受剥肤椎髓般的剥削,这也不能不成为激化阶级矛盾的重要因素。
宋朝军费开支浩大,归根结蒂,还是因为军政腐败,招募太滥,拣选不实,训练很差,而维持一支庞大冗滥的常备军。关于这个问题,自北宋迄南宋,人言藉藉,“谓竭民赋租,以养不战之卒;糜国币廪,以优坐食之校”。[12]北宋吕景初说:“今百姓困穷,国用虚竭,利源已尽,惟有减用度尔。用度之广,无如养兵,比年招置太多,未加拣汰。若兵皆勇健,能捍寇敌,竭民膏血以啖之,犹为不可。况赢疾老怯者又常过半,徒费粟帛。”他认为“兵在精不在众也”,主张精兵以省费。[13]南宋如朱熹也指出,一方面是“竭生灵之膏血,以奉军旅之费”,另一方面却又是“冗兵浮食,日益猥众”。[14]这种状况反映了军队的寄生性和腐朽性,是宋时一项很严重的社会弊病。
从宋朝历代皇帝到很多士大夫,对于这项弊病也并非没有认识,然而认识是一回事,改革则是另一回事。大多数当政者事实上抱着苟且因循的心理,不想作任何整顿。一些士大夫仅仅是尽言事之责,而无行事之权。如宋神宗和宋孝宗时,尽管也采取过一些裁削冗兵的措施,然而曾几何时,又故态复萌。于是军队冗滥,军费开支过大便成宋朝一项根深蒂固,难以更革的宿弊,并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1]《长编》卷29端拱元年十月,《宋朝诸臣奏议》卷125李觉《上太宗论自古马皆生于中国》。
[2]《长编》卷112明道二年七月甲申。
[3]《宋会要》兵22之15。
[4]《宋会要》兵22之28。关于宋时马价,详见程民生先生《宋代物价研究》第六章第303—313页
[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川秦买马》。
[6]《要录》卷63绍兴三年二月辛卯。
[7]《要录》卷186绍兴三十年九月丁丑。
[8]《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四月癸未。
[9]《宋会要》兵6之17—18。
[10]《宋会要》兵6之19。
[11]《宋会要》兵6之20。关于宋时军营营房价格,详见程民生先生《宋代物价研究》第二章第60—63页。
[12]《文献通考》卷152《两朝国史志》,即《两朝国史·兵志》。
[13]《宋史》卷302《吕景初传》,《长编》卷176至和元年四月。
[14]《朱文公文集》卷11《庚子应诏封事》,《戊申封事》。
珍�K/���e �d�卷l《乞裁损买翎毛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为卷5。

[15]《华阳集》卷14《论买牛筋角札子》。
[16]武英殿聚珍本《毘陵集》卷3《措置江西善后札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为卷7。
[17]《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8《御前军器所》。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6 12:13:00 +0800 CST  
第七节 军队的营利性经营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6 12:14:00 +0800 CST  
自隋唐以来,官府往往从事回易,回易作为营利性的经营,含义比较广泛,但在更多的场合下是指贸易。宋朝不仅官府从事回易,军队也从事回易等营利性经营,用以补贴军费。军队的回易等营利及其支出,并不计入朝廷的财政收支。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18:00 +0800 CST  
“五代藩镇多遣亲吏往诸道回图贩易,所过皆免其算,既多财,则务为奢僭,养马至千馀匹,童仆亦千馀人”。[1]宋太祖任命郭进、何继筠、李汉超、董遵诲、贺惟忠、李谦溥、姚内斌、王彦升等一批边将,“皆十馀年不易其任,一郡管榷之利,悉以与之,又纵其回图贸易”,“免所过征税”,“以佐军费”。[2]所谓“回图贸易”,一般简称回易。宋太祖让这批边将掌握本地酒利、回易等营利性的经营,“以佐军费”。此外,宋初“大功臣数十人,犹袭旧风,大祖患之,未能止绝”。宋太宗初,才下令禁止。[3]但随着时光流转,军队回易又故态复萌。宋仁宗时,范仲淹镇守庆州,“亦借随军库钱回易,得利息二万馀贯,充随军公用支使外,却纳足官本”。[4]范仲淹从事回易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随军公用支使”,并非中饱私囊,故在奏中向宋仁宗公开承认“得利息二万馀贯”,这自然是一笔相当大的钱财。军队回易,不能不差遣军士,如滕宗谅“差兵士百八十七人,以驴车四十两,载茶三百馀笼,出引逐处,不得收税”。[5]尹洙谈论军队回易的理由,说:“军中将校每有犒设,以此所费益多,若不别将钱物回易,即无由充用。”[6]河东麟州和府州钤辖贾逵,“令五人为一保,给钱十万,凡回易五十日,出息钱四十万,以备犒军”。五十天内可出息四倍,足见边防军队赢利之厚。宋廷对军队回易并未制订专门条法,及至得知贾逵的所作所为,便下河东转运使司“体量”,转运使司上报,“以为旧例如此,即无私入”,于是诏令贾逵“自今无得差禁军回易”。[7]贾逵派禁兵回易的办法既是“旧例”,无疑是沿袭已久,而朝廷所以禁止禁兵回易,大概是担心因此而影响军事素质。
[1]《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
[2]《长编》卷17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历代名臣奏议》卷335蔡戡奏,《定斋集》卷3《论守边札子》。
[3]《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
[4]《范文正公政府奏议》下《奏雪滕宗谅张亢》。
[5]《长编》卷146庆历四年二月辛丑。
[6]《河南先生文集》卷21《论雪部署狄青回易公使钱状》。
[7]《长编》卷183嘉佑元年八月己卯。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19:00 +0800 CST  
然而军队回易的风气却传习不衰。宋神宗时,定州安抚司“蒙赐度僧牒三百,回易收息,以赏武艺兵士、保甲,乞更赐二百”,得到批准。[1]当时发生“秦风路副总管夏元几用禁军回易私茶,侵坏茶法”的事件,皇帝“诏转运司劾之”。[2]这仅是由于违犯茶法之故,恰好说明一般性的军队回易,已成了合理合法的事。如鄜延路经略司还专设回易库。[3]宋哲宗时,“诏给空名度僧牒三百,付泾原路经略司回易”。[4]


[1]《长编》卷272熙宁九年正月己卯。
[2]《长编》卷289元丰元年四月丙午。
[3]《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乙卯。
[4]《长编》卷505元符二年正月庚戌。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19:00 +0800 CST  
南宋初期,财政拮据,军费窘急,各支大军的营利性经营便更加活跃。岳飞任命一个叫李启的当回易官,此人“有心计,能斡旋财赋,惟著布衣、草鞋,雨中自执盖步行,佐飞军用甚多”,[1]据统计,岳家军的鄂州酒库、公使库、激赏库、备边库、回易库等十四库,每年收息钱一百十六万五千多贯,鄂州关引、典库、房钱、营田杂收钱,襄阳府酒库、房钱、博易场每年收入四十一万五千多贯,[2]大约接近于岳家军平时三个月的钱币支出。[3]可见当时军队营利性经营的范围已大大扩充,包括造酒,出租房屋,典库等项目。韩世忠罢兵权时,上缴回易利息等钱一百万贯,以及公使库、回易库、激赏库等,另加酒库十五所。[4]范仲淹当年得回易息钱二万多贯,简直无法与岳家军、韩家军的营利收入相比。
[1]《会编》卷191。
[2]《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三月庚戌。
[3]《鸡肋编》卷下:“岳侯军月用钱五十六万缗。”
[4]《要录》卷140绍兴十一年五月戊申。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0:00 +0800 CST  
岳飞本人廉洁奉公,甚至以私财补贴军用,而一些贪婪的大将却以回易等收入自肥。如刘光世全军五万二千多人,竟“以八千人为回易”,“尝语人,以陶朱公自比”。[1]差拨大量的军士从事回易,自然损伤了部队的战斗力。张俊“营第宅房廊,作酒肆名太平楼,般运花石,皆役军兵”。他“择卒之少壮长大者,自臀而下,文刺至足,谓之花腿”。军中有一首歌谣说:“张家寨里没来由,使他花腿抬石头。二圣犹自救不得,行在盖起太平楼。”[2]这首打油诗用以讽刺张俊工于经商,而拙于用兵,救不得徽、钦二帝。杨沂中为了取悦于宋高宗,主动将殿前司六所酒库献出五所,宋高宗下诏嘉奖,命户部“岁给钱十万缗为军费”。可是事隔不久,他又立即要求“预借三年酒息钱三十万贯及别借二十万贯,相兼回易”。[3]这实际上是一种左手送出,右手拿进的伎俩。镇江府都统制刘宝部下“机织至八、九百人”,他任命逯逵“专任为回易库监官,开激赏等库于市心,置塌坊、柴场于江口”,另置两个大酒库,“又添置脚店百馀处,列布阛阓”。据逯逵供称,“所管内外回易钱仅有五十三万馀贯,其欺隐不可胜计”。[4]
[1]《要录》卷110绍兴七年四月壬子。
[2]《鸡肋编》卷下。
[3]《要录》卷127绍兴九年三月甲辰,《高峰文集》卷2《论预借酒息钱札子》。
[4]《要录》卷188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壬辰。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0:00 +0800 CST  
张致远说,南宋初年,“中外诸军屠酤城市,日夺官课,重载络绎,不税一钱(按:指商税),回易悉据要津,逃亡更不开落”。[1]因刘光世之流的营利性经营泛滥成灾,宋高宗终于下诏禁止回易:“若诸军更敢擅差军兵回易,行在委殿前司、马、步军司,在外委诸路都统制严行觉察,并兴贩去处委所在州县收捉,押赴朝廷。其擅差官兵依私役禁军法,其所贩物货计赃坐罪。”[2]此项禁令仅限于回易,而不涉及其他营利性经营。到绍兴末期,又规定军队在“城郭开张酒店,令户部、总领司拘收”。[3]
[1]《要录》卷86绍兴五年闰二月辛未。
[2]《宋会要》职官57之73。
[3]《宋会要》职官41之47。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0:00 +0800 CST  
在腐败的官僚政治之下,令行而禁止,自然是不可能的。就在宋高宗颁布禁令之后,殿前司左军统制李捧“辄违朝旨,擅差官兵回易”,[1]镇江府都统制刘宝也“多差军士,往湖、广贩卖回易”。[2]虽然李捧和刘宝受到处分,而军队营利性经营之风根本没有止煞。林大鼐说:“今有伐山为薪炭,聚木为●筏,行商坐贾,开酒坊,解质库,名为赡军回易,而实役人以自利。”[3]杨沂中后改名存中,长期主管殿前司,至绍兴末罢任,新任赵密将“本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宋高宗还特别下诏,令“兵校差出回易及私干借事,限一月拘收回军”。[4]可知即使在“行在”临安府,即古代所谓辇毂之下,军队的营利性经营依旧进行,并在事实上得到宋廷默认。
[1]《宋会要》职官70之30。
[2]《宋会要》职官70之50。
[3]《要录》卷163绍兴二十二年九月癸卯。
[4]《要录》卷188绍兴三十一年二月甲寅,庚申。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0:00 +0800 CST  
宋孝宗即位之初,鉴于军官对士卒“仍前勒令回易及表散布帛、柴炭之类,并开坊造酒分表,量其请给,每月克除”等严重弊端,重申“严行禁止”的命令,[1]事实上也并无成效。如池州副都统制郝政“创造回易,殆六十馀所,下至油盐酱醋,皆令军人坐铺出卖”。江州都统制刘光祖“专任将官雷侁为腹心,公肆掊克,如诸军回易及马草等钱,日纳月纳,皆有定数”,“九江巡、尉司尝获贩私茶人,乃是本军出戍官兵”,“各称差出日本军借钱五千,回日却要一十五千送纳,别无营运,只得贩茶,须往回三、五次,方得钱足”,[2]足见回易败坏军风,至何等地步。至于如侍卫马军司军,“计置材植,盖造房廊,赁与随军父老作经纪买卖,收掠赁钱,赡军百色支用”,[3]尚算是得到宋孝宗批准的合法营利。李椿上奏说,“近降指挥,拨钱付诸军回易,以赡请少口众军兵”。“今江上诸州,自归、峡、荆、岳、鄂、黄、蕲、江、池、太平十州,皆仰商税,以充利源,今军中回易之物,则失所收之税,州郡将窘”。“商贾惮于重征,则必夹带于军中,场务并客税失之,纷争必多”。“军中前此不许回易,犹且以收买军须为名,役使战士,今明开其端,将来占破回易,必益多矣”。[4]
[1]《宋会要》刑法2之156。
[2]《周益国文忠公集·奉诏录》卷1《奏池州副都统郝政施为未善》,《与蔡戡咨目》。
[3]《宋会要》兵6之23。
[4]《历代名臣奏议》卷258。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1:00 +0800 CST  
大致在宋光宗末或宋宁宗初,江陵府“一岁二税绢不过数百匹,苖不过万石,不能当江、浙一大家之入,全藉酒税,以养官兵,而酒为戎司据其大半之利”。[1]曹彦约说:“当开禧未用兵以前,诸军皆有回易,以至邸店、酒息皆有宽剩。其不肖者固掩为己有,而其贤者犹得以激赏其军也。及乎出戍数多,调发不时,诸军在寨所馀无几,营运日削,无所取办,而独于互送之礼、买工之弊不肯少损,盛寒出战,无望斗酒,衣不蔽体,日食尚阙,望敌惊奔,势实使然。”[2]此奏说明在宋宁宗开禧北伐前,军队回易之类依然十分兴盛,而此后“出戍数多,调发不时”,致“营运日削”,当然也是事实,但总的说来,即使战事不断,也不会终止回易之类“营运”。宋理宗明令“给官钱付诸营,置库收息济贫乏”。[3]真德秀痛陈营利性经营的弊病,他说:“诸道总戎之帅,训肄不勤,而掊克是务。自偏裨以至士卒,其家资稍厚者,必使之治货财,非优之也,盖幸其负课而掩有也;其廪给稍丰者,必以之供役使,非亲之也,盖利其捐金而求免也。军中相语,以酒垆、药局为籍资产之娣媒,谓当其事者必不能自免也;回易,房廊为陷子孙之坑阱,谓其身虽死,而监督至于无穷也,主帅剥偏裨,偏裨剥队伍,有日给千钱而不足衾絮者,有月廪数斛而不饱糟糠者。以此饰苞苴,以此买歌舞,于是乎兵贫至骨矣。”[4]当时酒垆、药局、回易、房廊之类营利性经营,已成将校刻剥军士的一种手段。南宋后期,殿前司的凤泉酒,居然成为当时名酒之一。[5]当时“江南州郡、沿江制阃置帐前官,专任营运,不为军计,实为家谋”。[6]
[1]《止堂集》卷6《江陵条奏边备疏》。
[2]《历代名臣奏议》卷338,《昌谷集》卷10《内引朝辞札子第三》。
[3]《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35宝佑五年十一月壬戌。
[4]《真文忠公文集》卷4《召除礼侍上殿奏札〔三〕》。
[5]《武林旧事》卷6《诸色酒名》。
[6]《宋史》卷195《兵志》。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1:00 +0800 CST  
宋代军队从事回易之类营利性经营,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侧面;然而这些营利性经营也和官府的回易、榷酒等一样,又往往阻碍了私人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军队的营利性经营,在某些场合也有补贴军费的作用,而更多地却成为将校刻剥士卒,填塞欲壑的手段,是败坏军政、军风和军纪,摧折士气,损害战斗力的腐蚀剂。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1:00 +0800 CST  
第十二章 军法、军纪和军政


第一节 军法和军纪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7 11:21:00 +0800 CST  

军法是整肃军纪,维护和加强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法也者,驭兵之器也”。[1]袁燮说:“《司马法》曰,‘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国容入军,则民德弱’;‘军容入国,则民德废’。旨哉宽严异用,随所宜施,不可以相杂也。军旅尚严,不严,则法不立,何者?兵,死地也,人情谁不贪生而畏死,畏死之心重,则徇义之念轻,危机迫之,有走而已尔。古人深虑焉,故严为之法,使人心晓然,皆知进犹可以求生,退必不免受戮,虽白刃如林,矢石如雨,无敢却者,法使然也。”[2]自五代迄宋初,当干戈扰攘之际,社会上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尖锐对立,军队中也存在着官兵之间的尖锐对立,为了使军队成为得心应手的统治工具,某些聪明的统治者,是很懂得军法的重要性的。
后周世宗柴荣在高平之战后,因大将樊爱能、何徽临阵退遁,使周军险遭失败,决心整肃军纪,“得步兵之降敌者,皆杀之”,然而对于这两位曾有功劳的大将,却犹豫起来,张永德规劝说:“陛下方欲削平四海,苟军法不立,虽有熊罴之士,百万之众,安得而用之!”[3]周世宗终于下了决断,予以处斩。因为周世宗不行姑息,执法严厉,再加上其他措施,使后周兵威大振。
周世宗的后继者宋太祖,早在任后周大将时,即厉行军法。当六合之战,“士卒有不致力者”,赵匡胤“阳为督战,以剑斫其皮笠。明日,遍阅其皮笠,有剑迹者数十人,皆斩之,由是部兵莫敢不尽死”。[4]在古代,兵士一般不可能自觉自愿为统治者效死力,故只能用重赏利诱,兼之以严法威逼。宋太祖登基即位后,为了革除晚唐和五代以来“藩镇跋扈,威侮朝廷,士卒骄横,侵逼主帅,下陵上替”的积习,亲自制订所谓“阶级之法”,[5]成为宋朝最重要的军法。直到北宋后期,枢密院仍将宋太祖的遗制“以匣藏之”,[6]作为百年不易的法典。但也有记载说,阶级法由周世宗所创立。[7]


[1]《雪山集》卷6《兴国四营记》。
[2]《絜斋集》卷7《边防质言论十事·论军法》。
[3]《资治通鉴》卷291。
[4]《资治通鉴》卷293。
[5]《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33《言阶级札子》。
[6]《画墁录》。
[7]《东原录》。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8 14:44:00 +0800 CST  
阶级法的基本精神,是确立各级军职的上下绝对隶属关系,以防所谓“下陵上替”。按宋太祖开宝五年(公元972年)规定:“诸禁军将校有带遥郡者,许以客礼见,自馀厢都指挥使至员寮,各依职次,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仪。”[1]故武官自“刺史以上无阶级法”。[2]宋朝的《斗讼敕》规定:“诸军厢都指挥使至长行,一阶一级全归伏事之仪(虽非本辖,但临时差管辖亦是)。敢有违犯者,上军当行处斩,下军及厢军徒三年,下军配千里,厢军配五百里。即因应对举止,偶致违忤(谓情非故有陵犯者),各减二等,上军配五百里(死罪,会降者配,准此),下军及〔厢军〕配邻州,以上禁军应配者配本城。诸事不干己辄论告者,杖一百,进状,徒二年(并令众三日)。诸军论告本辖人,仍降配,所告之事各不得受理(告二事以上听理,应告之事,其不干己之罪仍坐)。诸军告本辖人再犯,馀三犯,各情重者,徒二年,配邻州本城。”[3]这条阶级法的全文,已非宋初之法,而是经过后世补充修订的。例如直到宋真宗大中祥符时,厢兵方实行阶级法。[4]宋仁宗时,认为“禁军料钱三百犯阶级者斩,刑名大重”,故改为下禁军刺配千里,而“禁军料钱五百犯阶级者斩”,即中禁军和上禁军仍然维持旧法。[5]宋高宗绍兴时,又规定“戍兵于屯驻所在”,“其兵校于知(州)、通(判)并依阶级法”。[6]阶级法规定了下级“陵犯”、“违忤”和“论告”上级的各种刑罚。按照阶级法,将校、节级可以凌辱兵士,而兵士只要稍有冒犯,即便处死或流放,连上告也得判刑。这条极不合理的法规,却正是维护统治秩序所必须。
北宋时,虎翼军长行武赞在皇帝按例引见之际,上告指挥使关元,韩琦为此上奏说:“朝廷不以大体断之,两皆获罪,必恐此后兵卒、将校渐废阶级之制,但务姑息,以求无过。”[7]也就是说,即使上告有理,为了维护“阶级之制”,也不能“两皆获罪”,而只能处罚长行武赞。宋孝宗时,执政梁克家奏:“近诸将御下太宽,今统制官有敢鞭统领官以下者否?太祖皇帝设为阶级之法,万世不可易也。”宋孝宗也说:“二百年来军中不变乱,盖出于此。”[8]李椿也说:“太祖皇帝创立军制,阶级之法,高出前古,万世不可易者也。”[9]叶适引《神宗实录》说:“太祖设阶级之法,什伍壮士,以销奸雄之心,兵制最明,而百馀年无祸乱。”[10]可知宋朝历代统治者,一直将“阶级之法”作为赵宋家传的军中根本大法,而十分珍视。


[1]《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
[2]《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1《刺史以上无阶级法》。
[3]《宋会要》食货45之13。
[4]参见《长编》卷56景德元年七月壬子,《宋会要》刑法7之4。
[5]《宋会要》刑法7之10一11。
[6]《要录》卷53绍兴二年闰四月壬辰。
[7]《皇朝文鉴》卷44《论骄卒诬告将校乞严军律》。
[8]《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25乾道七年五月戊寅。
[9]《历代名臣奏议》卷52。
[10]《水心别集》卷11《兵总论》二。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8 14:44:00 +0800 CST  
在宋朝军法中,仅次于阶级法者,是逃亡法,在后另有论述。宋朝军法条文甚多,现在已难得有完整的统计。王质例举“有斗伤之禁,有博戏之禁,有禽犬之禁,有巫卜之禁,有饮禁,有滥禁,有逃禁,有盗禁,有诡名之禁,有匿奸之禁,有敛财之禁,有弛艺之禁,有窃造军器之禁,有私传兵式之禁,有出法物之禁,有结义社之禁”,[1]这些也仅是军法的一部分。宋时如《熙宁将官敕》、《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熙宁五路义勇保甲敕》、《熙宁开封府界保甲敕》、《武学敕令格式》、《诸军班直禄令》等军法,[2]已经佚失。《宋刑统》卷16《擅兴律》的大部分,包括“擅发兵”,“给发兵符”,“大集校阅”,“主将不固守城”,“巧诈避征役”,“出给戎仗”等,沿用唐律,都属军法。由此看来,宋朝并没有编成一部完整的军法大全。
《武经总要》前集卷14《罚条》共计七十二条,其内容尽管相当丰富,十分具体,却主要涉及行军作战事宜,并未将王质例举的军法包括无遗,可知也仅仅是宋朝军法的一部分。
从《武经总要》的记载看,在用兵行师之际,军法极严,如“临阵非主将命,辄离队先入者,斩”;“贼军去阵尚远,弓弩乱射者,斩,谓射力不及之地”;“临阵闻鼓声,合发弓弩而不发,或虽发而箭不尽,不尽谓若众射三箭,己独射二箭之类,及抛弃馀箭者,斩”;“临阵弓弩已注箭而回顾者,斩”;“下营讫,非正门辄出入者,斩”;“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不伏差遣者,斩”;“巧诈以避征役者,斩”;“避役自伤残者,斩”;“战阵失主将者,亲兵并斩,临阵擅离主将左右者,并科违制之罪”;“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馀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贼军弃仗来降而辄杀者,斩”;“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如此等等。在军士不可能自觉地效死力战的情况下,就必须用重赏和严罚,“使疲者勇,懦者决,进有幸生,退有必死焉”。


[1]《雪山集》卷6《兴国四营记》。
[2]《宋史》卷204《艺文志》。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8 14:44:00 +0800 CST  
宋人使用“行军法”、“依军法”等词,往往就等于施行军队的重刑。宋真宗时,大将“傅潜领雄师数万,闭门不出,坐视边寇俘掠生民”,钱若水上奏说,“军法,临阵不用命者斩”,主张“斩潜以徇”。[1]咸平时,张知白谈论“死罪”“行决”的时限,说:“其边防屯兵之地,以军法从事者,不在此限。”[2]他所说的,当然已不限于对“边防屯兵之地”的军人。景德初,宋真宗下令对平虏城“军民剽掠财物者,并论以军法,不知情者杖配它州”,[3]其中也包括“民”。宋仁宗时对西夏战事,杨偕建议:“今发农卒赴边,虑在路逃逸及临阵退缩,不禀号令,请以军法从事。”[4]连调发的民夫也施行军法。文彦博警告宦官史志聪:“当行军法!”[5]南宋初,规定军中“抛离队伍,妄通姓名,应募他处之人,并招收知情争占人,并依军法施行”。[6]宋高宗以御笔警告大将刘光世:“有不用命者,当依军法从事!”[7]绍兴后期,“诏海商假托风潮,辄往北界者,依军法”。[8]宋宁宗嘉泰时,“命临安府察奸民纵火者,以军法治之”。[9]都是实例。施行“军法”的对象,也并非都是军人。前述《武经总要·罚条》是现存最为完备的一部宋代施行军法的具体条例,除此之外,施行军法还有一些其他细则。[10]
宋朝的军事审判并无专门的机构,大致上说,中央枢密院即算最高的军事司法机构,战时的将帅拥有司法和审判权。但平时与战时有所差异,如“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11]南宋初规定:“自来将帅行军,诸军于军前犯罪,或违节制,不用命,自合于军前处置外,若军马已还行在,诸军犯罪至死,申枢密院取旨断遣。”[12]对死刑尚须覆核。[13]
有法而不行法,等于无法,这是古人早已懂得的道理。然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古代,为统治阶级的私利而徇情枉法,也是必不可免的,只是宋朝在这方面尤为突出。
宋太祖自称执法尚严,决不姑息迁就,他说:“朕今抚养士卒,固不吝惜爵赏,若犯吾法,惟有剑耳!”[14]实际上,他的执法尚严,仅仅限于军士和普通将校。大将王全斌、崔彦进和王仁赡破后蜀时犯法,经百官集议定罪,一致认为应当处死,宋太祖却特令赦免。待到平定南唐后,宋太祖又将王全斌升为节度使,说:“朕以江左未平,虑征南诸将不遵纪律,故抑卿数年,为朕立法。今已克金陵,还卿节钺。”[15]这种帝王南面之术,正是开了以法徇情的先河。终宋一代,由于对贪夫庸将的种种不法行为,十分纵容宽贷,故违法犯禁的事便层出不穷。宋朝虽然制订了颇严的军法,因执法或废或弛,军纪败坏,不能不严重地损伤宋军的战斗力。


[1]《宋史》卷266《钱若水传》。
[2]《长编》卷53咸平五年十一月庚申。
[3]《长编》卷56景德元年正月庚戌。
[4]《宋史》卷300《杨偕传》,《长编》卷134庆历元年十月庚辰。
[5]《宋史》卷313《文彦博传》。
[6]《宋会要》刑法7之30。
[7]《要录》卷106绍兴六年十月丁酉注引《赵鼎事实》。
[8]《要录》卷181绍兴二十九年二月己丑。
[9]《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6嘉泰元年三月戊寅。
[10]参见张明先生《宋代战时军法考述》,《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1]《宋刑统》卷16《主将不固守城》。
[12]《宋会要》刑法7之31。
[13]参见陈峰、张明先生《宋代军事审判管辖问题考论》,《人文杂志》2007年第5期;详见张明先生递交中国宋史研究会第十三届年会论文《宋代军事审判制度考述》。
[14]《长编》卷12开宝四年十一月壬戌。
[15]《宋史》卷255《王全斌传》,《长编》卷8乾德五年正月壬子,癸丑。

楼主 光轮骑士大周  发布于 2014-03-28 14:44:00 +0800 CST  

楼主:光轮骑士大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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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1-14 19:50: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10-06 05:03:0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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