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哲】《价值哲学——敢问“利益”在何方?》

密尔功利主义理论最为著名的也最受争议的是他对功利原则的证明。密尔认为,功利原则的证明就是对“最后目的”的证明,换而言之,就是对“终极可欲的东西”的证明。他第一步证明幸福是可欲的。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6:00 +0800 CST  
简单说,密尔在这里犯了休谟早就提到过的“从事实判断导出规范判断”的逻辑错误,而(元伦理)哲学家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认为其谬误在于一是给不可定义的下定义,二是把价值归结为事实。密尔的第二步证明普遍幸福是可欲的。这又是一个有问题的论证。因为从每个人都欲求自己的个人幸福,逻辑上推导不出人们应该欲求和促进集体的普遍幸福。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8:00 +0800 CST  
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把仅仅对一个单一个体适用的选择原则扩展到了社会层面,这种扩展好像把所有的人“合并”为一个人,从而无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分离性。密尔的第三步证明只有幸福是可欲的。前两个步骤只是证明了幸福是行为的目的之一,但不能说明幸福是唯一的目的,因此需要证明人们除了幸福之外从未欲求过别的东西。密尔通过一系列的论证,表明了人们所欲求的一切其他事物都不过是幸福的一部分,或者是获得幸福的手段,如美德、健康、金钱、权力或声望等等,实际上说人们所欲求的只有幸福。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9:00 +0800 CST  
密尔的这种论证是比较牵强的。首先,如果把人们实际上所欲求的一切东西都看作是幸福,那么所谓幸福就是指一切为“人所欲求的东西”的总和了。这样,密尔所要证明的“惟有幸福是可欲的”就变成了“惟有‘人所欲求的东西’是可欲的”这样一个空命题。其次,如果密尔的“幸福”、“快乐”是指一种欲求满足后的精神体验,那么,人就成为快乐、幸福精神体验的一个载体,人和人之间的区别以及个体的独特性就不重要了,人就成了产生幸福效用的工具而不是内在目的了。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0:00 +0800 CST  
由于古典功利主义伦理学存在以上困难。到了二十世纪,在道义论、直觉主义以及以摩尔为代表的元伦理学的批判下,功利主义逐渐走向衰落。但是功利主义的影响并未消除,一方面它在美国实用主义那里获得了另一种意义上的延伸;另一方面,现代新功利主义运用经济学尤其是福利经济学理论的理论成果,对古典功利主义者所使用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内涵上的修正,从而对功利内容和标准、功利的实现手段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功利比较和计算等问题有了新的见解与推进。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1:00 +0800 CST  
现代新功利主义——主要从两个方面解决古典功利主义的困难,一是力图克服“幸福”内容的形式性,二是努力实现功利价值的可测量性。为了克服“幸福”内容的形式性,新功利主义放弃了快乐、幸福等功利价值观念,代之以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他们不再像古典功利主义那样把快乐和幸福当成衡量价值的尺度,而是以个人福利、效用或利益的满足作为标准。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2:00 +0800 CST  
他们认为,这些标准更具有价值上的客观性、普遍性以及可测量性。台湾淡江大学的盛庆王来提出的“统合效用主义”就是这样一种新功利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价值都是相对于某一目的而言的,离开目的的价值是不存在的。每一个决策者都必然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因此,最大的期望效用是人们行动的目的,也是行动的合理性选择标准。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2:00 +0800 CST  
他因此推论:每一个决策者应该追求最大期望效用。对于这一推理,中山大学的张华夏曾经予以反驳,认为盛庆王来的这一推理同密尔的推理一样,蕴涵着从事实到价值的不合法过渡,即从人们实际上追求什么,向人们应该追求什么进行了逻辑跳跃。因此,统合效用理论在价值论上并没有摆脱传统功利主义的困难。不过该理论在对功利标准——最大期望效用——的比较和计算方面提出了一套系统的统计和计算方法,是对传统功利主义的一大推进。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3:00 +0800 CST  
古典功利主义的另一个难题是如何在实践中成功地贯彻功利原则。功利原则的实施要求对于实践中的功利后果价值进行测量,这样才可能实现功利的最大化。这首先要求对何谓功利(诸如幸福、利益、价值、偏好的满足等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是功利主义对此并无一个统一的说法。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3:00 +0800 CST  
其次,功利原则的实现要求对功利大小进行衡量、比较和计算。许多功利主义的反对者认为这种衡量和计算是不可能的。因为,一方面,如果以功利最大化作为行为的准则和道德性的标准,将要求行动者在每次行动之前都要对各种方案的可能后果进行详细的计算,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可能会因相关信息的不足而根本无法实现行为结果的功利最大化。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4:00 +0800 CST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就指出过这个问题。这尚且是在个人层面上贯彻功利原则的困难。在社会层面,这一困难变得更为复杂。功利主义在社会层面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功利作为衡量道德的最高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履行道德行为时要将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者的功利都考虑在内,以尽可能求得其总和的最大值,因此功利主义不可避免地面对不同人之间的功利度量和比较问题。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4:00 +0800 CST  
但是由于人们不可能深入他人的心灵来理解、感知和衡量别人的感觉与欲求,所以很难用可比较单位来衡量不同人的功利大小,更难以对之进行汇合加总以计算功利的最大值。故在社会层面上,功利原则遭遇到实践上的更大困难。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5:00 +0800 CST  
此外,功利主义还有一个重大难题,即它的“最大化”原则的正义性问题。功利主义——在个体层面以最大幸福(快乐、利益或功用)作为最高价值原则,在社会层面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快乐、利益或功用)作为最高道德原则。它总是要求行动者去做最佳的行为、最能促进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人的幸福和福利的行为。但是正如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追求“最大化”有可能产生一些与我们的道德直觉截然相反的后果。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6:00 +0800 CST  
首先,“最大化”原则的实行可能导致一些违背基本道德原则的行为发生。
伦理学中有一个著名的“荒岛诺言”例子,说是一个人A和其朋友B被困于一个荒岛上。后来B患了重病,他在临死前留下遗嘱对A说,倘若A能活着回去,就将自己在家乡的遗产用于建立一个保护野猫的场所。A承诺了B的要求。但是当A返回家乡时,认为如果把该遗产用于修建孤儿院,将是一种产生更大福利的方式。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7:00 +0800 CST  
现在如果按照功利主义者的观点,则A的这种想法和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是相符合的,因而是道德上正当的。但是从道义论的观点以及人们的道德直觉来看,很明显A违背了“遵守诺言”的基本道德原则。到底A是对是错呢?这里就出现了功利原则和道义原则之间的冲突。其次,如果将“最大化”原则推至极端,甚至会产生令人吃惊的荒谬结论。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08:00 +0800 CST  
我们接着来看一个关于“器官移植”的思想实验:
有一个精通器官移植手术的外科医生,他的医院里来了五个病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两个人需要肺,两个人需要肾,最后一个人需要心脏。如果这些病人能够马上做手术,他们就能活下去并且恢复健康,否则的话,他们将全部死去。但是由于缺少器官供应,手术无法进行,医生急得束手无策。这时医院里来了一个检查身体的年轻人,他的身体情况非常好。医生突然冒出一个想法:假如把这个年轻人杀死然后将他的器官移植给那五个病人,他们将全部获救。该不该这样做呢?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10:00 +0800 CST  
按照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五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幸福显然要大于一个人的。但是这一选择显然是极为荒谬和不正义的,它和我们的道德直觉是冲突的,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和尊严的严重践踏。功利原则的这一困境导致功利主义者开始关注功利在人们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他一些派别的道德哲学家也提出了对功利原则的修正方案,如(元伦理)义务论直觉主义哲学家W·D·罗斯试图以道义论和直觉主义为基础纠正功利原则。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12:00 +0800 CST  
他认为,除非两种行动的后果价值差距非常明显,否则不能为了实现最大功利后果而损害道义原则。现代行为功利主义哲学家J·J·S·斯马特也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功利后果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在公平的和不公平的分配方案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则应当坚持公平的或均匀的分配方案,但是倘若有一种非公平的分配能够产生大得多的功利后果总量,则他宁可采取非公平的分配方案。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13:00 +0800 CST  
但是我们想知道的是,到底两种选择后果的价值差距达到多少时,我们才应该为了更多的功利后果而舍弃道义原则?也就是说,这个令其改变选择倾向的阈限如何确定?其理由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斯马特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15:00 +0800 CST  
其他一些新功利主义者试图从道义论中寻找资源来弥补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和不足。准则功利主义就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一种修正。该理论认为,在选择行动时如果处处以行为的直接功利后果作为道德标准,将可能导致对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的破坏,反而不利于社会功利后果的最大化。反而如果在行动中诉诸于“说真话”、“守诺”这样的道德准则,一方面更符合道德生活的逻辑,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人们采取合作的策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而比诉诸于具体行为的直接功利后果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功利。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3:16:00 +0800 CST  

楼主:柳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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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8-19 03:37: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11-08 21:24: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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