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哲】《价值哲学——敢问“利益”在何方?》

情境功利主义——它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做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1:55:00 +0800 CST  
例如,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显然这说明了,某个行为仅在全体快乐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为所产生的全体快乐值时为善——这就是所谓的:情境功利主义。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1:57:00 +0800 CST  
普遍功利主义——重视的是“若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穷人可不可以夺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义,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可以促进最大快乐值,但普遍功利主义提醒我们,若每个人都这么作,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1:58:00 +0800 CST  
规则功利主义——也就是说,若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常见的应用可见于交通规则,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 但需要注意这个规则制定时的合理性。也有批评学者认为实际是变化的,这种规则若不能紧跟变化会最终走向不合理。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01:00 +0800 CST  
总结:——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04:00 +0800 CST  
当然,本人在这篇《价值哲学——敢问“利益”在何方?》中选用了“元伦理”和“功利主义”的概念和意义作为“引序”是要表达一种深层的“价值(利益)”问题——即还是“修谟问题”的探讨,所谓的,如何从“是”推出“应该”的问题。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15:00 +0800 CST  
显然说了这么多,还是回到了《价值哲学》的本身,即“道德价值”的本质是什么——是“道德规范”嘛?
我们这里可以从经验主义的观点说明——通过科学地研究和理解人的本性,可以推导出人作为一个道德存在者应该做什么。人的本性就是保全他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把保存自己的生命作为善,而把不利于自己生命生存的看作为恶。但是,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善的追求导致人与人之间持续不断地发生冲突。这时,人的理性以及自我保存的愿望导致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形成一套自然法,这就是“道德规范”产生的根源。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23:00 +0800 CST  
显然,人们成立自然法和“道德规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自我保存的欲求,因此自然法所规定的“道德规范”是以关于人的天性的事实为依据并最终是为之服务的。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26:00 +0800 CST  
这里,我们可以认为人的自然目的不是自我保存,而是幸福,但是如果我们进行理性的审视,就能够发现对于这一目的的利已主义追求是非理性的。一个人对自己的个体利益的追求只有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才能实现,因此自然法的首要原则是仁爱。至于为什么人们能够通过追求公共利益而获得幸福,我认为这是“上帝的意志(绝对精神)”造成的。上帝以“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式制造了人,使得“他(人)”在从事仁爱活动时感觉到幸福,反之则痛苦。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36:00 +0800 CST  
这里我们可以提出“怀疑论”——道德义务来源于“仁爱和个人幸福的必然联系”吗?
也就是说,个人对自我利益追求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不可能发生冲突吗?
然后,经验事实可以告诉我们,一个人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经常处于矛盾与冲突之中。甚至有一部分人,如集权者、奸商、强盗等等,他们的幸福与快乐其实建立在另外一部分人的痛苦与不快乐之上。因此,以“自然本性”为依据阐释道德规范的产生,不能为道德义务的建立提供充分的依据。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41:00 +0800 CST  
以沙甫慈伯利和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哲学家从另一个方向论证道德规范的建立。沙甫慈伯利认为追求自我利益是每个有生命东西的天性,但是正像身体的一个部分不能脱离它的整体而自存一样,物种也不能脱离它的环境而存在。并且,正像身体的一个部分必须依靠整个身体的健壮而强壮一样,任何个体的利益必须依赖于整个物种的繁荣而增强。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44:00 +0800 CST  
也就是说,(道德)是没有行动或追求可以被称作“善”的,除非它在某种程度上增进或维持了公共善。和自然法论者不同的是,沙甫慈伯利强调道德行动或行动的主体不仅要符合“公共善”,而且要出自于对公共善的“情感”,即公众情感。公众情感就是我们对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一种爱好的意向,它包括“怜悯”、“仁慈”等内容。在这里,“情感”这一心理形式在道德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被突出了。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47:00 +0800 CST  
公众情感不仅是道德行为产生的动力,也是衡量道德与否的根本标准。可以说,(元伦理)情感主义者的道德理论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基础上,虽然添加了“情感”这一因素作为联系二者的中介,其实质同“道德规范(自然法理论)”没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同样不能够为道德义务和道德原则的建立提供可靠的依据。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1:00 +0800 CST  
休谟最早发觉事实与价值、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他看来,事实是存在于对象之中并可以为理性所把握的对象及其性质,而价值和道德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不是对象的性质,因而不是理性所能把握的。既然理性不能把握价值和道德,道德如何可能呢?休谟认为道德源于人们天生所具有的同情心。所谓同情,就是从利己的出发点推延出去,从而对他人的利益和感情能够理解,对他人的愿望和要求能给予支持并促使其实现。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2:00 +0800 CST  
但是,休谟以同情为道德基础的情感伦理学与其说为道德的有效性提供依据,不如说为道德的产生提供一种自然主义的解释。这种自然主义的解释无法说明道德义务和道德法则的规范有效性和普遍约束力。即,他不能说明道德的“应该性”。道德要求它的原则能够普遍化,对不同的人在相同情形下有同样的约束力。但是人类的同情不具有这样的普遍性。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3:00 +0800 CST  
因为,按照休谟的说法,同情根源于利己,但每个人对自己的利益看法是不同的,由此推断每个人对别人的同情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同情这种情感的内容具有偶然性,而没有必然性。既然如此,同情怎么可能作为指导人们道德行动的意志的准则呢?因此,情感、同情都不能够为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提供可靠的依据,尽管它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道德行为的产生。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3:00 +0800 CST  
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是在吸收了自然法理论和情感主义伦理学中的合理因素后发展起来的。与情感主义者偏重于对道德现象的解释不同,功利主义者坚持捍卫道德原则的规范性本质,他们力图找出一个最高原则作为衡量事物以及行动的普遍标准。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对于人类来说,快乐是具有内在价值的最根本的善,因此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快乐或免除痛苦的需要的行为就是应当去做的。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4:00 +0800 CST  
所谓需要,也就是功利或利益。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由此,边沁推导出衡量行为的最高道德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5:00 +0800 CST  
密尔与边沁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将功利原则作为道德理论的基础,都相信功利主义道德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能够通过理性建立起来。他们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功利或幸福的理解上,边沁相信幸福就是快乐的体验以及痛苦体验的免除,各种各样的快乐之间仅存在量的区别,因而是可以衡量的;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有质的不同,精神的快乐高于感官的快乐。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5:00 +0800 CST  
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依据最大幸福原理,人类行为的最后目的“是一种尽量免除痛苦,在质和量两方面尽力多多享受的生活”。在密尔看来,只有这样理解的功利主义才是全面的。

楼主 柳艺诚  发布于 2016-08-19 12:55:00 +0800 CST  

楼主:柳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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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8-19 03:37: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11-08 21:24: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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