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审查与蒙鞑纸的“文化砖制”

近日闻一神论,身为明粉,居然一千步笑五十步的攻讦蒙元搞“文化砖制”



概而言之,其理由有三:
其一,禁妄撰词曲。
其二,“歪曲”理学。
其三,搞书籍出版审查制度。


第一个理由简直不值一驳,元曲发展的高峰不需多言。
第二个,我也实在看不懂哪里是“歪曲”了理学,因为对“节”的珍视,本来就是理学伦理的题中之义。至于“二十四孝”是元代创作出来的神论,不妨让我们看看《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左司谏姚仲孙给宋真宗的一封上奏:

可见,二十四孝在宋真宗时期便已经有了,原来宋真宗也是潜入我大汉魂政权的鞑纸狗啊





今天重点想要聊聊的是第三个理由,即所谓的书籍出版审查。
一切都先从此人引证的史料开始。
先看第一则,出自陆容的《菽园杂记》卷一一,皇狗狗们为了达成自己所需要的效果,向来是只敢对史料作掐头去尾工作,而不敢引证全文的,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就把这段史料的全文给引出来吧,看看作者到底想要表达什么:

我相信只要稍微懂点古汉语的人,就能看出来作者这段话的意思应该是:当今(明朝中期)刻书的人很多,但是刻出来有用的书太少了,官方(原作“有司”)同样是乱刻书送人,很浪费钱。你看看元朝,刻个书要让中书省和下面的部门审查,才让刻印。这个方法是可以挽救当今弊政的啊!


有这段话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作为明朝人的陆容,写下这段文字并不是为了指责元朝搞思想控制,相反,他认为元朝中书省组织对书籍刻板的审查,有助于淘汰官方刻印的粗制滥造低劣图书,对当时的出版印刷事业是有借鉴意义的。




第二,“元人刻书,必经中书省看过下有司,乃许刻印”一句中的“有司”显然指的是官府部门,也就是说,这里刻印书籍的主体是官方,换而言之,受到审查限制的只有官刻本。如果我们将皇狗狗引用的第二则史料给引全了,同样能够看出来受到书籍审查的主体是谁,按钱大昕《元史艺文志》第一:



请着重注意,这里需要“由本路官呈进,翰林看详”的图书,最终是由各路官学和书院以“系官钱刊行”的。没错,同样说的是官刻本。
至于与官刻本相对的坊刻本或私刻本,则几乎没有受到任何的书籍审查制度。正因如此,学术界在引证这几条史料的时候,往往会提醒读者,注意所谓元代官刻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
如罗积勇等著《中国古籍校勘史》:

又如郑士德著《中国图书发行史》:


再如潘吉星著《中国科学技术史·造纸与印刷卷》:




其实,对官刻本进行审查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我相信任何一个王朝都不会同意我出钱请你来写一些骂我的话吧?
与此同时,坊刻本和私刻本在元代的书籍市场上占有相当一部分的比重,仅仅对官刻本作审查,远远谈不上什么“文化砖制”。


此外,出版审查制度更不是身为“夷狄”的蒙元王朝统治者为了奴役被统治者而发明的思想砖制工具,至迟在宋代,就已经有了,如《续资治通鉴长编》445载:
禮部言:“凡議時政得失、邊事軍機文字,不得寫録傳布;本朝會要、國律、實録,不得雕印。違者徒二年,許人告,賞錢一百貫。内國律、實録仍不得傳寫,卽其他書籍欲雕印者,納所屬申轉運使、開封府,牒國根監選官詳定,有益於學者方許鏤板。候印訖,以所印書一本,膺詳定官姓名,申送祕書省。如詳定不當,取勘施行。諸戲䙝之文,不得雕印,違者杖一百。凡不當雕印者,委州縣、監司、國根監覺已。”從之。

至于南宋,亦有“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的法则。



如果搞出版审查就叫作“文化砖制”,那么真汉魂心中文化繁荣,以至于他灭了之后就没有“中国”的宋朝,是不是同样可以被称为一个搞“文化砖制”的朝代呢?
因此,讨论宋元出版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时,我们应该剥离华夷之辨的视角,不将其视为少数民族对汉族的统治方法,而将其视为单纯视为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一种思想管控政策,这种思想管控,至少在11至14世纪的中国,是不分种族的。
可惜的是,“真汉魂”们一天不把自己祖先最先玩出来的屎盆子给扣到元清头上,就浑身不自在,那就只有请自领耳光吧。


楼主 Ekdal12  发布于 2017-09-06 18:00:00 +0800 CST  

楼主:Ekdal12

字数:1585

发表时间:2017-09-07 02:00: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1-02 19:42:5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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