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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13 12:16:14 +0800 CST  
中央电视台:中美合拍动画片《哪吒与变形金刚》进入实质阶段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13 20:06:5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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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13 20:24:08 +0800 CST  
被禁的一周,积累资料之多简直吓到自己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07:31:20 +0800 CST  
我遥祭天国的学长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07:31:49 +0800 CST  

昨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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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处罚措施: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公发〔2016〕105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要求及新形势下网络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的需求,切实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对2011年7月29日印发执行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7日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04:50 +0800 CST  

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网络安全管理执法工作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适用《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版)》作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规定的,依据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个人和单位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实施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部分 裁量基准

一、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处以警告;

2.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或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处以停机整顿;

3.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处以停机整顿。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警告;

2.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以停机整顿;

3.发生重大案件不报的,处以停机整顿;

4.发生案件不报,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停机整顿。

三、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警告;

2.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以停机整顿;

3.拒不改进安全状况,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以停机整顿。

四、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05:30 +0800 CST  
” 擅自"翻墙"上境外网站将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实际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处以警告;

2.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不足3台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

(3)对3台以上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4)个人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单位违法所得不足15000元的。

4.个人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实际销售的,处以警告;

2.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不足3份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超过3份,具备《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4.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超过3份,具有销售量过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

六、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七、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的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十一、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十二、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07:52 +0800 CST  
【裁量基准】

1.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

2.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止联网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联网,处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十三、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不以盈利为目的,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3.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4.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

2.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2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

(1)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造成实际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十五、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十六、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十七、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十八、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十九、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二十、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二十一、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二十二、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08:45 +0800 CST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任意两项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十三、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2)擅自更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

(3)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十四、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二十五、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二十六、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二十七、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二十八、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二十九、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09:55 +0800 CST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同时存在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任意两项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十三、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2)擅自更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的;

(3)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十四、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二十五、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二十六、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二十七、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二十八、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二十九、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10:55 +0800 CST  


【裁量基准】

1.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

(3)具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

2.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4)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5人次以上的;

(5)擅自进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金融服务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其网络资源的;

(6)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破坏性程序的;

(7)单位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符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十、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三十一、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三十二、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三十三、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三十四、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三十五、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三十六、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三十七、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三十八、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三十九、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四十、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3)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同时存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中多项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四十一、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11:42 +0800 CST  


【裁量基准】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结果或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2)正式联网90日后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3)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开展备案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备案的;

(4)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

(5)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第三部分 附则

一、本裁量基准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初次”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是,曾实施违法行为,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不属于“初次”。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停机整顿期限以“月”计算。
二、本裁量基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三、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四、本裁量基准自2016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6日。



重庆再一次走在全国前列?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14:13:22 +0800 CST  
把邱会作回忆录给我删了?太Tm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04:56 +0800 CST  
一位年轻人在工作时抱怨道:“这种政府真差劲。”
结果被一位秘密警察听到而遭逮捕。
年轻人辩解说:“我根本没讲是哪个政府,你怎么可以随便逮捕我呢?”
“你少骗人,”秘密警察咆哮道,“我在这里工作二十多年了,哪一个政府差劲我会不知道吗?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08:59 +0800 CST  


没有走近科学不能忍。。。。。



这个胖子坑了我好多年。。。。。。

1.有一次说一个人奇牛无比,能从身上任意一个地方吸出血来,调查半天结论是丫牙龈出血好多年。



2.有一年做了一个连续好几期的UFO节目,前两天给我吓的不行了,第三天揭秘,居然是虫子飞,摄像头灵敏度不够。



3.有一集说某个村子每天半夜三更都有怪叫声,把全村人吵醒,大家都不敢出去看,战战兢兢地失眠到 天亮。采访了一大堆上了岁数的村民,传说这里出没野兽,每天夜里到村子作怪,闹得人心惶惶,结果最后是人家村子一胖子打呼噜。




4.一对老人家的电灯晚上莫名其妙老是自己亮,结果大家都说他们家闹鬼,那对老人还居然病倒了。这其中还请了很牛比的大学生来也无法解释,最后村里检修电路,说是开关的螺丝松了,紧紧就好了。



5.有一个不怕电的,220V交流电打不死,去北京开始检查身体,电他,最后J8专家说他是茧子太厚,绝缘了


6.一个女孩已经很久不吃饭了。还活得好好的。采访了村民,她妈她爹她朋友,一圈下来,结果原来是这个女孩,每天只吃雪糕跟瓜子。敢情没吃饭,只吃零食。



7.一个农民的身上浮现出一个王字,大家都觉得惊奇,于是带到北京,医生说他是皮肤病,真菌感染,形状正好是个字。。。(记得当时看完,真想炸了那个电视台,那背景音乐配的)



8.一农民家的牛下了一个蛋 ,然后就很惊诧, 找来专家研究牛为什么会下蛋, 下的是什么蛋,蛋里面有什么,讨论N久分析很多可能 ,然后专家非常专业而且小心翼翼的切下来一小块化验,结论那是牛拉得比较圆的屎



9.一个地方长年地震,大家都觉得好奇,于是去调查,先是测量地震波,然后去查本地历史 ,查放射性元素,最后总算解决了,隔壁工厂的大功率机器振动弄得。



10.一个农村人无意识间居然就上山了,感觉特牛比,记得当时各种猜想,主持人还拿四维空间说了半天,说这个穿越那个穿越,给哥看得一个迷糊,就结果不迷糊———丫是精神有问题。



11.一个峨眉山古寺长年屋顶没有树叶,然后开始专家论证,神话传说,说这个地方怎么怎么牛比,采访和尚,游客,文物局的,最后得出结论,是风吹走得。



12.有一集说一个村子里挂着一面鼓,挂了20多年了吧,结果村民突然发现这面鼓神奇的长出了毛发,有人说是鼓皮里的细胞尚未完全坏死,可是已经死去的动物皮肤怎么可能长出新毛呢,于是节目组带着这些毛发去北京什么科研所找专家,专家各种检查做实验,,结果表明,那些毛是鼓上本来就长着的,20多年前就有了,鼓挂的高,人们没注意到,最近才有人看见,以为是新长出来的!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10:50 +0800 CST  


13.一个人无意中发现自己的墙壁带电,接下来发现地面也带电,最后牛逼地发现屋子里的空气居然也带电,专家各种从地形,空气上研究,最后。。。。。查出来是电笔坏了


14.一个农民伯伯种白萝卜,竟然长出了一颗胡萝卜。请来了农业专家、基因专家,从基因突变等各种角度分析。最后发现,原来白萝卜种子里面不小心混进了胡萝卜种子。(这个查过不是真的,是韩寒在小说《他的国》里黑走近科学的。)


15.有一户人家晚上电灯总是莫名其妙自动关了,村里人都说是鬼吹灯。专家从天文地理物理化学到空间时间玄学分析了一番得出答案——灯泡里的钨丝老化了



16.一个山村对面的一座孤零零的没有通电没人住的房子,经常晚上发出很亮的光,以为是有鬼,节目放着恐怖的音乐。最后调查来调查去的,结果居然是那座房子的窗户玻璃反射了村子里的灯光


17.天上掉下来一块冰 村民们说是神物,舔一口就能长命百岁 放在冰箱里轮流舔,结果是飞机上扔下来的排泄物的结合。。



18.有个房子里面晚上闹鬼,半夜大家睡着睡着觉就能听到不知道哪里传来的砰砰砰的声音。顺着声音去找又找不到任何东西。大家都怕得要命不敢住。房子也卖不出去。这期节目前50%都是在渲染恐怖气氛,查点吓出我心脏病来。后来结果说是这家主人以前买了几条鲶鱼放厕所水桶里养着,结果跑了一条还是两条到蹲坑里去了,顺着水管一路跑进了化粪池里,不仅在那活下来了,还生了一些小鲶鱼,说什么鲶鱼都是晚上活动的,结果一到晚上鲶鱼活动的时候就会拍打到化粪池的盖子。声音就顺着下水管道在屋子里回荡……


19.一个老宅老房子十几年没打扫也没蜘蛛网,后来得出结论那里的蜘蛛品种结的都是很细很小的网,不注意看不出来的


20.农村有一个老妇人从好几年前就喜欢吃666粉(跟敌敌畏一样毒的农药),节目各种渲染各种恐怖,拿到实验室检测发现原来他买的666粉是假的。。。


21.一个小女孩突然吃生肉喝血直着蹦像僵尸,音乐无比恐怖令人毛骨悚然,差点吓尿了。一帮专家到处采访、研究,调查到最后居然是此女想引起重视装的。




22.一位老大爷得了一种奇怪的病,他的一枚蛋蛋变成了蓝色。多方求医无果,最后只好把那枚蛋蛋切除了。可是。。。。没过多久,大爷又发现自己的另一枚蛋蛋也变成了蓝色的!!!
最后经过专家论证,原因是大爷内裤掉色!!!!


23.四川尼斯湖水怪那期记得不,尼玛吓死人啊,我还真以为有什么水怪呢,结果的结果是成千上万的小鱼拼成的,当时这个结果一直不敢相信啊



24.有一期是讲村里一个小女孩像蛇在地上爬,行为举止不像正常人,医生也无法解释,没有办法治疗,最后被节目归结为女孩得的是癔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不了了之。


25.一个女孩因为失恋了就躺在床上成了活死人,两年没有吃过一顿饭,结果不但没有饿死反而变得漂亮了,然后大家觉得好神奇,睡美人!于是把女孩带医院去检查,结果坑爹的是最后通过摄像头发现,那个女孩每天趁她妈妈出去工作就偷偷起来吃饭



26.一户深山老林的农民家总是自燃,到处起火,背景音乐弄的好诡异,看到精彩处居然还有下一期,下一期看到结局,坑爹的,是他家小孩偷偷放火的,当时的心情就是想骂脏话

27.一个小男孩头上突然会长虫子,调查了半天,穿插了无数广告,每次都要回播知音体那种预告,结论是虫子是小孩自己趁人不注意放上去了。。。



28.有一期是说野人的,一共要三期,每周只演一期啊,我等了三周,最后结论是鹿毛还是什么毛啊,结尾一句话让我再也不看这个节目了:这世上到底有没有野人呢?还要大家继续探索。。。。

走近科学,简直拉低人的智商
烽火居然基本全看过。。。。(+﹏+)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14:47 +0800 CST  

「献给时代高墙下的自由灵魂。」

1.

看完《大护法》之后,我就知道这一定不是一部大家都喜欢的动画电影。

《大护法》既不会像《大圣归来》那样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也不会像《大鱼海棠》那样陷入两极分化的争议,它不会在舆论里掀起巨大波澜,它不会是大家进电影院的首选,甚至在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它的存在时就和它擦肩而过。

不过假如很多年后有人对中国动画电影的历史做个总结,一定会把这部当时看起来平凡的电影,当作是中国动画电影的一个转折点。

就像《杀鹌鹑的少女》的那句话:

“只是当时站在三岔路口,眼见风云千樯,你作出选择的那一日,在日记上,相当沉闷和平凡,当时还以为是生命中普通的一天。”

《大护法》上映的这一天,7月13日,就是大家曾经以为平平无奇的一天。


2.

《大护法》大体讲了一个护法为了找回太子而意外闯入陌生国度花生镇,从而经历了一系列的冒险和阴谋。

导演构建了一个冰冷的世界,每一个花生人都活在恐惧之中,稍有不慎就被枪决,即便守着规矩唯唯诺诺,也会被心血来潮的枪手当着孩子的面射杀。

活到这份上已经够惨了吧,还有更惨的。

他们不被允许说话,即便有说话的能力,大老爷也不允许“猪猡”开口。他们没有名字,从始至终我们知道名字的花生人只有两个人,绝大多数连编号都没有,比集中营还惨。

这种借虚构社会来讽刺现实的手法可以追溯到清代李汝珍的《镜花缘》,他笔下有女尊男卑的女儿国、人人不懂装懂的白民国、穷人只能吃富人排泄物的无肠国等等,这一点上《大护法》也是异曲同工。

不过即便有着水墨的画风和镜花缘式故事模式,《大护法》的内核却不是纯粹的东方思想,它还带着深深的“反乌托邦”色彩。


3.

1949年乔治·奥威尔发表了有史以来最有名的反乌托邦小说《1984》。

巧合的是,当时正在美国的老舍看到这本书之后评价道:

“照那位作者说,在未来一点自由也没有,即使你在家里写日记,政府都能用无线电给探查出来,一个人要反抗,给捉去弄死了。全书就是充满了这样的惊险的幻想,充满了阴森的谣言。”

我们今天都知道,老舍看走了眼,奥威尔的预言早已成真,

倒不是因为老舍缺乏想象力,他也写出《猫城记》这样的幻想文学,讲述了一个人类前往火星发现了一个猫人社会,然后一步步目睹猫城的灭亡的经历。

但与《1984》不同,老舍从来没有把《猫城记》当成是“反乌托邦”,因为猫城就是他生活的中国社会,Utopia、乌有、空想这样的词在这个意义上太轻浮。

当老舍站在风云千樯的时代岔路口,他丝毫不会意识到《1984》是对未来人类社会的精确预言,所以当时他以为那只是骇人的幻想。

今天的每一个读者,尤其是中国读者,在阅读乔治奥威尔的时候,大概没有一个人会把那当做是轻浮的幻想吧。

今天的中国观众也比任何时候都能看懂《大护法》。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16:07 +0800 CST  


4.

不用仔细考证,你也可以发现《大护法》里花生镇灵感来源于纳粹德国。

花生镇行法者的背上都背着由笞棒和利斧组成的“束棒”,这种来源于罗马时代的刑具在1922年被墨索里尼拿来当作党徽,而束棒的英文Fasces就变成了如今人人都畏惧的“法西斯”。

小镇里人人争当告密者的绝望景象,对我们来说也并不陌生,很容易联想起盖世太保横行的柏林和克格勃笼罩的莫斯科。

那个独眼杀手,宛如从《老无所依》里走出来,没有过去,也没有缘由,一出场就是纯粹的恶。他拿起走廊上的枪射杀花生人取乐的情节也是对《辛德勒的名单》里纳粹军官拉尔夫·费因斯的致敬。

通过把极权政府的隐喻嫁接到一个世外桃源,《大护法》构成了一个东方式的反乌托邦。

但比起被极权压迫的花生人,我印象最深的是那个努力工作的屠夫卯卯。

他是这个机制里的中产阶级,明明每天做的只是屠宰的工作,但每时每刻都告诉自己,这是我的梦想,要感谢大人给我劳动的机会。

当有人开始反抗的时候,大人告诉他,就是这些不听话的人让你失去了工作的机会。

他一听,这些人要让我失业,那我的屠刀当然要挥向反抗者。

明明身体都抑制不住开始呕吐,但手里的屠刀依然要砍向弱者。

这就是中产阶级的局限性和软弱性。

杀气腾腾的理想换来被腰斩的未来。

这是多么具有现代性的寓言。


5.

《大护法》的本质,是在问大家“我们该如何与权力相处”?

欧阳鸣选择追逐权力,他有着超出年龄的智慧,绞尽脑汁走向权力中心。

欧阳吉安选择玩弄权力,他利用恐惧把自己抬上神坛,在世界一角稳坐权力顶点。

杀手选择漠视权力,他游走在权贵中间,但丝毫不留恋外物,对他来说只有杀戮才是真实的。

屠夫选择了服务权力,每天用理想来给自己洗脑,他和权力走得太近,产生了自己也掌握权力的错觉。

花生人选择屈从权力,不说话不表达,如动物一般认怂,他们是权力链条的最后一环,用自己的生命来供养上级。

这些人没有一个有好下场。

那其他人呢?

觉醒后的花生人推翻伪神,夺回权力,然后呢?继续用暴力统治自己的同胞。

太子用画画来逃避权力,然后呢?他连自己的好朋友都保护不了,眼睁睁看着他被斩首,之前还是文艺青年一般的太子在砧板上嘶吼道“杀了他们!杀了他们!”。

你看,故事的最后,最不喜欢权力的太子也终于明白了权柄的重要性。

就像《大明王朝》最后一集里那句“任何人答应你的事都不算数,只有你自己能做主的事情才算数”。

只有小姜和大护法,他们目的那样单纯,都想“找到太子”,至于那些功名利禄和蝇营狗苟他们都毫不关心。

最后小姜的脑子里蓝色的结晶,就是电影对“我们该如何与权力相处?”的回答。

我们不会像大护法一样手持乌钢杖杀出一条血路,我们能做的就是像小姜一样保持一颗纯净的内心。

想起来《大护法》最早版本的片尾的那一句话:

献给时代高墙下的自由灵魂。


6.

所以《大护法》从来不会是一部大家都喜欢的电影。

未经世事的小孩子看不懂,涉世未深的成年人看不透。

电影本来是造梦的艺术,你走进电影院,期待动画电影给你一个想象力的世界。

《大护法》却毫不留情给你一拳,告诉你:

草泥马,醒醒吧,这才是世界的真相。

看到《大护法》在各大网站的类型一栏都写着一个大大的“喜剧”。

我想,这可能会是今年暑假最大的误会。

就像老舍先生说的那样:“我想写一出最悲的悲剧,里面充满了无耻的笑声 。​​​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19:26 +0800 CST  
当你老了,回顾一生,就会发觉:什么时候出国读书、什么时候决定做第一份职业、何时选定了对象而恋爱、什么时候结婚,其实都是命运的巨变。只是当时站在三岔路口,眼见风云千樯,你作出抉择的那一日,在日记上,相当沉闷和平凡,当时还以为是生命中普通的一天。
楼主 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发布于 2017-07-22 20:21:52 +0800 CST  

楼主:烽火戏诸侯陈烽火

字数:1060067

发表时间:2014-05-25 18:3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5-07 15:49:10 +0800 CST

评论数:5740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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