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现货交易陷阱——揭示掩人耳目的真相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17 13:16:31 +0800 CST  
非法交易场所屡禁不止,到底是真么“东西”的背后作怪?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18 22:50:42 +0800 CST  
网络金融、电信诈骗,狗娘样的很快有报应了。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21 10:02:22 +0800 CST  
不停的在变换着交易品的名称,实际还是那样的模式,只是名称改了,价格改了。我就呵呵。。。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26 10:32:35 +0800 CST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27 09:41:33 +0800 CST  
这样的交易平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了,昨天听说了一个名叫叁点交易中心?哈哈。。。怎么不叫比基尼交易中心,F***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28 10:09:44 +0800 CST  
被现货交易骗了的受害人,坚持投诉到政府部门吧。骗子终会被打倒的。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4-29 14:37:46 +0800 CST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还我血汗钱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3 14:09:32 +0800 CST  
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还我血汗钱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3971077838644255#_0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3 15:59:53 +0800 CST  
朱伟,1968年9月生,湖南石门人。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入党,学历研究生(暨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
曾任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广东科瑞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年5月任南方影视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年8月任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正厅级);
2013年4月任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6年3月任佛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当完裁判员后再当运动员。

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的上级领导公司,被广贵中心坑骗的投资人越来约多了,投诉的人数逐日增加,想拍拍屁股就走了?我想,众多维权者会找到突破口的。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4 10:50:03 +0800 CST  
合肥的某个现货骗子平台被打掉了,什么时候到广东?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5 08:47:37 +0800 CST  
原文地址:
http://money.sohu.com/20160405/n443350981.shtml

摘要:3月24日,南谯分局在市局有关部门以及铜陵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过长线追踪、深挖细查,成功破获 1.7特大炒现货诈骗案 ,打掉一个以郭某等人为首的特大炒现货诈骗团伙。
近日,南谯分局在市局有关部门以及铜陵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过长线追踪、深挖细查,成功破获 1.7特大炒现货诈骗案 ,打掉一个以郭某等人为首的特大 炒现货 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刑事拘留11人,取保候审21人,涉案区域覆盖北京、上海、江苏、安徽等20余个省市,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2016年1月7日,南谯区居民何某某被以炒现货的名义诈骗20万元后报警。南谯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过深入侦查发现,该诈骗团伙在安徽铜陵、湖南等地分别成立公司,并雇佣业务员冒充单身美女,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交易沥青、白银等现货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在虚假交易系统中频繁买卖进而赚取巨额手续费、仓储费。
在案件查明后,南谯分局迅速成立抓捕组,兵分两路赶赴铜陵、合肥。2月24日20时,办案民警会同铜陵警方将某公司总监黄某、副总监刘某以及30余名业务员抓获。在合肥警方的协助下,将诈骗团伙头目郭某以及股市分析师孙某抓获。经审讯,主要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月24日,在核实所有的受害人资料并确定犯罪证据后,专案组宣布该案正式告破。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5 08:50:03 +0800 CST  
“魏则西事件”之外 现货交易在百度投放排名仅次于莆田系

原文地址:
http://xianhuo.hexun.com/2016-05-03/183652138.html

现货交易机构投放规模排名第二

一个细节可以看出来。在百度搜索栏中,一键入某某交易所名字,同一个名字,百度给了数个链接。点开看,交易所名称完全一样,但网站内容、版式设计、栏目等却大相径庭。哪个是真,哪个是假?真是一个大写的尴尬!

个别网站,挂什么头卖什么肉,只是打了现货交易所、原油交易名号,内容则完全是虚假的内容。在贴吧、论坛等舆论角落里,一些交易所与经纪公司之间的诸多摆不上台面的事情,估计够写一本书了。

类似这种“莆田系”一样的做法,有相当数量的现货经营机构一年收入5000万元,有4000万元投给搜索引擎,每个月投放成本都接近200万元的规模,实际获得客户的成本将近一位200元。

对于严重依靠广告来打市场的这些现货经营机构来说,仅仅靠手续费收入的盈利空间几乎不存在。即便如此高的获客成本下,现货交易机构仍然如“过江之鲫”,纷纷加大在百度上的广告投放。

百度模式还会继续吗?没人知道,百度搜索事件在发酵,可能越来越大,牵扯的因素越来越多,方方面面的影响才刚刚开始。这也对现货交易机构敲了一个响钟。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5 09:08:48 +0800 CST  
名叫现货的都是骗局,“正规”的骗局。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06 09:30:12 +0800 CST  
现货广告铺天盖地,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怎么没人查查?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10 13:13:38 +0800 CST  
转载至: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jIwMzMzOA==&mid=200106106&idx=3&sn=8b46829d24de6f56fc77767724c66f7e&scene=1&srcid=0518u6hYluk962gNdLwfYLBe&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王德怡:遭遇“白银现货”骗局如何法律维权】

2014-03-19 大宗商品交易服务网

2014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多个交易平台设置“白银现货”陷阱令投资者产生巨额亏损的骗局。现将该类交易的基本情况作简要介绍,并将相关维权方式的利弊作一分析,希望对亏损投资者有所帮助。

一、“白银现货”发展简史
“现货”交易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其大致发展方向是“外汇-黄金-白银-其他品种”。2003年2月,《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颁布实施,国家取消对黄金的管制政策,黄金制品和普通商品一样,可以在公开市场自由买卖。黄金被认为是一般等价物,公信度较高,于是有人吸收外汇交易的特征,仿照期货交易的合同设计,创设了黄金电子盘交易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平台。2011年12月27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出了《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2011〕301号),明确规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通知发出后,这些交易平台将其交易品种调整为铂金、钯金、白银、镍等其他贵金属,以及棉花、玉米、小麦、鸡蛋、虫草、大豆、金银花等农产品,还有珠宝、玉器、原油、煤炭、股权等名目;在交易系统菜单里显示为“现货白银”等类似字样。开展此类交易业务成本低,收益极高,因此像病毒一样迅速蔓延,且有越打击越烈之势。
二、“现货白银”的本质——非法期货
虽然名为“现货”,但同现货相比有以下区别:第一,这类公司没有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也没有现货中才有的物流、运输和仓储行为。现货交易必然要求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根本目的,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第二,交易对象已完全独立于商品或权益本身,而是以某种商品或权益为基础、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是一种经过精心设计的金融产品。第三,其风险率控制方式、平仓方式和期货基本相同。因此,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叫“现货”是蒙骗投资者所采取的障眼法,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宣传。
三、投资者维权方式比较
部分认识到上当受骗的投资者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挽回经济损失。具体方式有协商、谈判、示威等。若投资者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有刑事、行政、民事三种基本途径,以下作一简要分析。
(一)刑事途径
1.相关法律规定
①《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②2010年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法律认定
认为该种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是不对的,这种经营行为与诈骗罪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但不构成诈骗罪。目前在该领域内被国家查处过的案件不多,比较有影响的是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非法经营案(2004年)、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2007年)、湖南维财大宗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2012年)。法院均认定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
3.刑事途径的缺陷
①案件立案难。许多投资者报案不被受理。理由通常是:单个或多个投资者亏损数额不到30万,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受害人在本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本地公安机关认为不便管辖,告知受害人到交易平台所在地公安报案;受害人到平台所在地公安报案,被告知通过法院解决。
②公安部门没有认定某种交易是否为期货交易的职能。根据国家机关职责权限的划分,认定某种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的认定权限在证监部门。公安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向证监部门征询,由证监部门得出认定结论,才能作出定性。而证监部门从受理认定申请到展开调查、作出结论,需要核实大量的材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③案件涉及多个银行、支付平台,往往是跨省甚至跨境,查处成本高,难度大。
④赃款发还遥遥无期。在已经查处过的维财案等非法经营案中,相关部门认为投资者参与对赌交易也存在过错,因此,被冻结的资金被罚没,并未向投资者发还。
⑤即便有赃款发还程序,由于受害人众多,单个投资者能分配到的部分也会被摊得非常稀薄。
因此,刑事途径对受害人而言,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低。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19 09:14:12 +0800 CST  
(二)行政投诉途径
1.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规定:“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可见,查处非法黄金交易平台需要经过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38 号),“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 2012年1月10日), 联席会议由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组织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人数等是否违反规定,以及风险状况进行认真排查甄别。对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场所,严禁新增交易品种。”可见,清理整顿职责在省级人民政府,且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市、区(县)地方一级政府并无权力。
2.行政投诉途径的缺陷
查处非法期货交易的职能部门是证监部门,而对非法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的职能部门是省级人民政府,行政级别极高。因此,普通投资者的投诉容易陷入多头管理的困境,很难被受理或处理。行政调查途径过程亦十分漫长,也不会直接要求非法交易平台返还投资者入金。
(三)民事诉诉讼或仲裁途径
1.相关法律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司法实践
2012年底开始,有多地法院在此类案件的民事诉讼审判中,陆续认定此类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理由是其买卖的标的物为交易平台所设置的标准化合约,具有多客户集中交易、连续交易的特征,其交易机制符合期货交易的根本特征。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经营期货交易,故此类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设置交易平台的公司应当返还客户投资本金(仅限本金,不含利息)。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原则,法院在处理后续案件中也不应当例外。
3.民事诉讼的利弊
此类案件属于新型案件,目前中国只有极少数法院受理过此类案件,案件专业性极强,有审判经验的法官和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屈指可数。因此,对于承办律师在证据搜集、说理和论证方面的要求非常高。
当事人拟通过民事途径维权,要事先垫付诉讼费或仲裁费、办案费、公证费等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如果原告不申请财产保全,有可能存在胜诉后亦难以执行的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但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物的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全额现金,存入法院账号;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至少20%现金;少数法院也接受外地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由于法院在财产保全方面实施不同的政策,故增加了原告维权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总之,正义不会廉价而来。少数开设非法对赌平台的庄家正是因为看到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现实,精心设计了现货交易的骗局。投资者如果遭遇“现货”交易陷阱,相对有效的维权方式是民事诉讼途径。建议有意维权的投资者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支持,依法理性维权。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19 09:24:12 +0800 CST  
政府部门相互推诿,作好记录,带着证据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复议!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21 13:54:00 +0800 CST  
集体到政府们口抄党章也是个维权方法。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25 09:28:04 +0800 CST  
诅咒现货骗子癌满身,吃饭喝水噎死,走路摔死,开车撞死,坐飞机突发心脏病梗死,总之就是不得好死。生孩子没屁眼。到处去装假好人骗人钱就应该有这样的待遇。
楼主 QQ309930570  发布于 2016-05-26 09:49:09 +0800 CST  

楼主:QQ309930570

字数:68047

发表时间:2015-10-20 22:31: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09-05 15:33:37 +0800 CST

评论数:124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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