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大铝业董事长宿允强实名举报 抚顺市法院如此判案,司法环境如此恶劣!

我是辽宁强大铝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大公司”)的董事长宿允强,现举报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冮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金顶伟,违法判决、放纵罪犯、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望有关部门能秉公执法、主持正义,早日挽回公司的损失,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事实如下:
我公司原工作人员任修斌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相互勾结,非法侵占我公司财物66万余元。
2009年7月21日,沈阳黎航装饰工程有限施工队队长刘兰军与强大公司签订承包抚顺市城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幕墙外装工程的安装合同。期间,任修斌违反强大公司相关规定,于2010年3月18日私自与刘兰军签订补充协议,提高原补充协议工程报价,多报工程量、材料款,并指使强大公司工程部内勤吴某按照该虚假协议的价格报请进度款。
2010年6月3日,刘兰军与强大公司签订承包内蒙古地质矿场勘查开发局办公楼外装饰工程的安装合同。期间,任修斌违反强大公司相关规定,于2010年10月9日私自与刘兰军签订合同,将原合同石材暮墙螺接的龙骨连接方式更改为造价更低的焊接方式,但却提高了合同单价,并指使强大公司工程部内勤吴某于该合同签订之前,按该合同所定单价报请进度款,非法获取人民币44万元。
2011年1月9日,在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楼项目中,任修斌又私自与刘兰军签订铝塑板层间风挡补充协议。在结算过程中,任修斌指使内勤吴某在刘兰军的工程队实际完成层间风挡面积之外,又多报4088㎡层间封挡面积并报财务结算挂账,共计人民币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任修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受到依法制裁。而抚顺市两级法院却不顾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任修斌无罪。
法院判决任修斌无罪主要理由是:2010年3月18日的协议与2009年7月21日的合同均是任修斌签字并加盖强大公司印章,认为刘兰军有理由相信任修斌有权签订补充协议。法院依该理由判决不符合逻辑基础。刘兰军是否相信任修斌有权签订补充协议,不能否认任修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任修斌在未得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与刘兰军签订了补充协议,经鉴定,使强大公司在该工程中多支付了工程款13万元。刘兰军事后承认给任修斌汇款10万元,但又翻供说是借给任修斌10万元。上述事实,足以认定任修斌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检察机关已查明的任修斌的犯罪事实是三起,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只对2010年3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的事实提出了异议,对2010年10月9日、2011年1月9日签订协议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实质上的异议,只是从证据不足的角度牵强的加以说明。认为宿允强、吴曼的证人证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证人证言只是辅证,任何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均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任修斌与刘兰军签订的补充协议就放在那,任修斌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权限属基本事实,两者结合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法院应维护企业的基本权益。
综上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无罪的判决,表述苍白无力,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基础。再看看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2011年1月9日,在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楼项目中,被告人任修斌私自与被告人刘兰军签订铝塑板层间封挡的补充协议,在结算过程中,任修斌指使内勤吴某在刘兰军的工程队实际完成层间封挡面积之外,又多报4088㎡层间封挡面积并报财务结算挂账,共计人民币8万元”这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该装饰工程的具体事项、造价等情况。层间遮挡就是这个幕墙工程的一部分,根本就不应该再单独签补充协议,根据工程进度,如实挂账就可以了,那么这个荒唐的协议却签订出来了。从层间遮挡的施工开始日计至层间遮挡已全部完工,在强大公司共挂账2912㎡。而补充协议却是2011年1月9日签订的,也就是说:这个活儿还没干呢,在原合同规定清楚的情况下就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中全部装饰工程玻璃幕墙实际完成时面积是10032㎡,但补充协议却约定层间遮挡面积7000㎡,这根本不符合基本逻辑,但作为强大公司的副经理任修斌却与干了多年幕墙的专业人员刘兰军签订了违背常理的这份补充协议!并将这份荒唐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量在2011年年底到强大公司挂账,明知正常的施工已挂完账,又将未发生的、虚构的工程量挂账。
另需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挂账的问题,挂账是刘兰军主动要求挂的帐。程序是先由施工方(刘兰军)上报给强大公司工程量,通过工程部计算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再支付给施工方80%进度款。强大公司作为发包方,如承包方不主动提出将未结工程款挂账,强大公司是不会主动进行挂账的。二是二审法院认定吴曼证言为孤证的问题。所谓“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法官就不能仅凭孤证认定全案。而本案中并非仅有吴曼证言一项证据,同时还有任修斌私自签订的补充协议三份、工程结算书、工程量完成统计表、支付审批表、工程款明细及相关票据、应付工程款明细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改变幕墙连接方式的相关书证等大量的书面证据及证人宿允强、孙素贞、丛利、许革证、谭兆信、王慧等人的证人证言。不存在所谓的“孤证”一说。本案吴曼的证言能够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及书面证据相互佐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法院应予采信。
通过对比法院认定无罪判决书与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案件的事实是清楚明了的,法院的判决是苍白无力的,恳请有关机关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切实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认真查办此案。让违法者收到法律的制裁,让合法经营者能生存发展,早日还人民一个纯洁的法治天空。
楼主 宿允强  发布于 2018-04-04 16:45:44 +0800 CST  

楼主:宿允强

字数:2397

发表时间:2018-04-05 00:45:44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4-04 17:59:42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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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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