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

刚才跟某网友谈了一下关于是否应该支持卖淫嫖娼合法化的问题...


突然发现,随着性开放,对性观念模糊不分黑白的人是越来越多了。
观念不同,无可争辩。
简单就说一点,我家邻居要是住着几个妓女或者老嫖客,我可真是避之惟恐不及......比不上一些人的淡定。


兹转述一篇于伏海律师的文章,以表认同。
-----------------------------------------
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
--于伏海 2010年8月


据说,湖北有一个女人代表部分妇女制定了一个性工作者节,每年8月3日举行,这和三八妇女节读起来恰恰相反,叫做八三性工作者节。外电报道,该女在2010年的8月3日在武汉街头举着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牌子进行宣传,要求政府让女性们自由地卖淫,让男性们自由地嫖娼。此女在大街上招摇过市的时候,警察出现了,警察带走了他,警察要求她写下不再举牌公开过性工作者节的保证书后让她回家了。
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此女上也有上街游行的权利,我们也应尊重此女的表达思想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可以合法化,卖淫嫖娼却不能合法化。为什么?
第一,性不是商品,性器官也不是商品,性器官的载体即人体也不是商品,也就是说“淫”本身不能成为商品。商品是什么?商品就是人工制成品,商品就是劳动产品,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经过劳动制造和加工的物品,一句话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卖淫嫖娼行为中,买者买的是“淫”,卖者卖的也是“淫”,“淫”是什么?说不清楚,但是我们肯定能明确的是“淫”不是劳动产品,因此淫就不能成为“商品”。劳动产品都是可以度量的,“淫”却不能度量,我们总不能说张三卖了几斤几两“淫”,卖的便宜了,李四买了几斤几两“淫”,买的有点贵。
有的人说,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卖的是“性”,买者买的也是“性”。性就是性别,性别是什么?性别是表用来示一类生命有机体不同于另一类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生物学或者社会学的术语。“性”同样不是劳动产品,因为他根本不是人类劳动创造的。所以,性也不是卖淫嫖娼买卖的对象。
还有看客说,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卖的是性器官,买者买的也是性器官。性器官似乎比性具体了很多。性是抽象的生物学或者社会学的概念,不是劳动产品,那性器官是不是劳动产品呢?当然也不是啦。性器官的产生是自然界的产物,受精卵在母体里发育成男性或者女性,就有了男性性器官和女性性器官。这个发育的过程,似乎有人类劳动的参与,但是这跟工人生产电视机完全是两码事。十月怀胎后,孩子出生,成长到十八岁,性器官发育成熟。此时,性器官就是可以出卖的对象了吗?当然也不是了。同样道理,性器官的产生是天然的过程,性器官的发育和成熟也是天然的过程,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我们总不能说,张三制造了一个性器官,李四制造了两个性器官。性器官不能成为可以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因此性器官也不是买卖的对象。
又有看官说了,那性器官不是买卖的对象,那性器官的载体可以成为买卖的对象了吧?当然也不是了,人体的产生同样不是劳动制造的,人体的产生、发展同样是一个生物学过程,我们也不能说张三制造了一具人体,售价伍佰元,李四也制造了一具人体,李四制造的人体比张三的漂亮,所以售价一千元。谁这样说,谁就有问题。
这样看来,卖淫嫖娼行为中,连买卖的商品是什么,我们都很难找到。有的人就说卖淫嫖娼行为中,买卖的对象是一种“服务”,卖者用自己的性器官或者身体为买者服务,买者买的就是这种服务。
那我们来分析,为什么这种服务不能合法化?
首先,这种服务的服务工具主要是性器官。性器官跟人体的其他器官相比较有很大的特殊性。比如,人可以把头暴露在外,可以把手暴露在外,可以把脚暴露在外,可以把腿暴露在外,但就是不能把性器官暴露在外。这是性器官的特殊性之一。另外,性器官是人类繁衍的最重要器官。人的手如果因为劳动造成了很大损害,对人类的繁衍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如果性器官在劳动或者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那就不一样了。性器官还有其他特殊之处,各位看官可以再继续列举。
性器官的特殊性使得以性器官为服务工具的卖淫嫖娼行为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首先,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不利于人类新生代建立正确的性观念。对性的欲望是爱情的原动力,而爱情是美好的,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会认可,我不做论证。卖淫嫖娼行为中,买者对性是有欲望的,但是这种欲望不能升华为爱情,我们从现实社会中嫖娼人员根本不会尊重卖淫女就可以看出来,在众多嫖娼人员眼中,卖淫女就是公共厕所。人人都需要公共厕所,但是没有一个人会去投入精力爱一个公共厕所。卖淫嫖娼行为中,卖者是不是对“买”者的性有欲望,不好判断,如果没有,那卖者也根本不会有性欲望可供升华成爱情,如果有,那这种欲望也不是或者首先不是为了升华成爱情而存在的,无论有无性欲望,卖者的行为指向的都是金钱。也就是说,再卖者眼中,嫖娼人员就是一摞一摞的金钱,所以,谁给的钱多,就跟谁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有的人出手阔绰,一出手就是三年的嫖娼钱,那卖淫女就变成二奶了。二奶是什么,二奶是一个极具歧视性的的词语,称呼一个女人二奶就是对这个女人的歧视。
“卖淫嫖娼行为合法”的内涵之一是法律对这种行为做了正面的评价,既然是正面评价,人们做做这样的事情也不用担心什么了,再加上政府还给卖淫人员体检颁发执业证,那人们就可以更轻松愉快地做这样的事情了。这样,卖淫嫖娼人员势必会大增(我看过一本书,里面有数据,说美国有些州合法化后,卖淫嫖娼人员不但没有增多反而下降了,我不知道这一数据是真是假,但是我想美国这些州的案例未必适合中国人)。当一个社会上广泛地存在着这样的极具颠覆传统社会价值观的合法化的行为时,最受影响的是那些人,不言而喻。
第二,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不能解决因为卖淫嫖娼带来的社会问题。有的人说卖淫嫖娼行为合法化后,政府就可以给卖淫人员颁发执业证,并且只有身体健康的人才可以卖淫,身体不健康的人是不能卖淫的,因为身体不健康的特别是有性病的人卖淫就会传播性病,为了遏制性病的传播,政府就可以禁止带病的人卖淫。
对于上述观点,我首先的想问的是,谁能确定政府颁发执业只证就是为了卖淫嫖娼人员的健康呢?我举不出数据,拿房地产市场类比一下,许多地方政府为什么在一段时间鼓励高房价,那是因为政府可以从中拿不少的钱。卖淫嫖娼合法化后,政府势必要收税(当然就收税这一点来说,表面上确实是在创收),所以,我不难排除合法化的意图只是为了所谓的“创收”。
还有,为卖淫人员检查身体,身体没有问题的就可以卖淫,有问题的就不能卖淫。这样做的意思是,身体有问题的女人只有去用双手劳动来养活自己,而没有问题的女人就可以通过卖淫来养活自己,这是什么逻辑啊?更为严重的是,身体的健康的女人中的一部分都去卖淫了,许多男人只能去找一个身体不健康的女人去结婚,要么就去找一个曾经从事卖淫工作现在已经从良的女人去结婚。那些男人不得已这样呢?社会底层的男人。这就带来新的不公。财大气粗的男人可以娶得一个纯洁的没有从事过性服务的健康的女人,而贫困的男人一不小心就选择了破鞋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女人。所以,健康的女人才能合法卖淫是对其他所有人的不公。
不管各位承认不承认,卖淫嫖娼行为本来就应该是受到社会负面评价的行为。有的人去嫖娼,结果得了艾滋病,那应该算是他为自己的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有的人去卖淫结果也得了艾滋病,那也是他为自己的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怪不了别人,除非给他传染的人是故意给他传染的,故意传播性病是刑法要惩罚的行为。
卖淫嫖娼合法化也不一定就真的能避免性病的广泛传播。首先,政府只能去检查卖淫者的身体,无法去一一检查买淫者的身体或者根本就谈不上检查买淫者的身体。政府即使检查了卖淫者的身体,认为合格可以上岗,而卖淫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也是没有用的。要避免性病的广泛传播,还得从性教育开始,性教育要覆盖所有男性或者女性,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告诉人们那些性行为是危险的性行为,无论人们在什么场合下都不能发生这些危险的性行为。这远比买淫嫖娼合法化要管用的多,卖淫嫖娼合法化不是解决性病泛滥的有效手段。
即使买淫嫖娼合法化,把不健康的女性挡在卖淫市场的门外,那也不能保证这些女人就真的不去卖淫了。也就是说,合法化后,地下暗娼仍然会存在,这个也是不用多说的,想想就能明白,这就如同“盗版书”一样,出版是合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因为出版合法化了,就没有盗版行为的出现了。(待续)
第三,卖淫嫖娼合法化不一定能降低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这个问题,请大家原谅,我也拿不出数据来说明,但是我也没有看到有人拿出数据来说明合法后强奸犯罪就一定能减少。不过,我在这里可以举一些中国这几年官员制造的犯罪案件。按道理,目前的中国,官员找个女人和他上床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了,有的女人还巴不得让官员上了呢,官员一上她,她就有发达的机会了。但是,官员这么容易找女人,官员还要去学校找处女,来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和处女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犯罪,官员应该是知道这一点的,但是这几年频频爆出的官员强奸幼女案足以说明某些人通过某种方式满足了某种欲望后,其新的欲望会接踵产生。以此类推,通过嫖娼满足了自己的嫖娼刺激后,这些人也许还想玩玩强奸,刺激刺激。而且,说不定正是因为嫖娼才更勾起了他们这种变态的欲望,于是就从妓院走出来,把自己的欲望伸向大街小巷无人之处正在独行的女人。

有的人一再强调,卖淫嫖娼没有社会危害性,那我想问你,如果你的隔壁住着几个卖淫女,你恰恰又有一个正在发育期的女儿,你是继续在这里住呢还是选择搬家?我再问你,你周围的朋友全是色情场所的常客,这些朋友经常到你们家做客,你恰恰有一个正在发育期的男孩,你是选择和他们断交呢还是继续和他们一起出入色情场所?
从表面看来,卖淫嫖娼确实不像盗窃抢劫杀人放火等行为那样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因为这些行为往往危害的是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等的形成,其社会危害性或许更强,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国家都会用法律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评价的原因了。
有的人也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卖淫行为满足了人们某种欲望,就好比按摩可以帮人们减轻或者消除疲劳、表演可以让人们获得愉悦等一样,卖淫业是服务于人们某种需要的行为,按摩可以合法、表演也可以合法,那卖淫为什么就不能合法?这样的说法不值得辩驳。照这种观点,毒品可以帮助人们获得某种极致的快感,所以,贩毒应该合法化。受贿也应该合法化,因为受贿可以满足行贿者解决某种问题的需要,还可以满足受贿者获取钱财的需要。所以,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服务人们的某种需求,就要把这种行为合法化。(daixu)
第五,有的看官又说了,“我是国家啊历史档案馆的官员,我有一手资料,这些资料显示,改革开放前,中国强奸妇女的案件特别多,比改革开放后多多了。”对于这种观点,大家应该这样看待:
首先,这些档案的存在是真是假,无法判断。
其次,如果这些档案真实存在,那么,在避免侵犯别人隐私的情况下,这些档案就应该向社会公开,让整个社会去讨论为什么当时强奸案会很多。
再次,考察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发生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就人们的性观念方面,发生的变化是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这首先表现在绝大多数女性对贞操的再认识,她们不再认为未婚之前发生性关系就是失身,或者他们即使认为是失贞,他们也不会为此而死去活来羞于见人,这导致了一种常态的出现,即非婚性行为非常普遍,有调查数据说是有百分之七十多的女性结婚前都有过性行为,绝大多数都是跟自己恋人发生的,而更有百分之九十多的未婚成年男性早已不是处男,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也是跟自己的恋人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去嫖娼,不但如此,现在社会甚至是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比例都非常的高。不用多说,即使北京的夜总会开的再多,去夜总会嫖娼的男人都是少数,而且往往这些男人都还不缺女人。把这两点结合起来,就不难推翻改革开放后政府放松了对卖淫嫖娼的管制是造成这段时间强奸案减少的原因的观点了。
话又说回来,改革开放后,政府就真的放松了对卖淫嫖娼的管制了吗?这也要考察这些年的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和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通过考察,我们很难看出政府政策的松动,而在法律上,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都要惩罚容留卖淫嫖娼或者卖淫嫖娼的行为。
这几天各个地方都在高调扫黄,清查各种容留卖淫嫖娼的窝点,北京的几处高学历妓女所在地、低学历妓女所在地、下三烂妓女所在地据说都关门歇业了,按照上面档案馆的那位看官的说法,这段时间,北京应该是强奸案频发的时期,因为许多性欲旺盛者无法再到天上人间快活了,他们怎么才能发泄,那就找女人强奸吧!可是,北京并没有发生这种可怕的现象,如果这位看官不信,可以到北京的各个公安局派出所去调查走访。
第六,许多看官看了我的文章后,就说,卖淫嫖娼古已有之,既然古已有之,那就说明其右存在的理由,而且古代社会卖淫嫖娼一直是合法生存的,所以,现在社会也应该使其合法化。
对于这种观点,我想说的是,古已有之的东西非常多,比如中国女人缠小脚缠了上千年,最后都成了人们的习惯了,这种习惯使得近代有识之士提倡废除缠小脚的陋习都遇到很大阻力,许多人包括许多女人都不支持废除缠小脚,这一点,大家可以到图书馆查阅相关书籍。按照上面那位看官的说法,缠小脚是古已有之的东西,所以不应该废除,而且应该合法化,规定妇女为了取悦男人的某种变态嗜好必须缠小脚,小脚的尺寸不能大于十厘米等等。但是缠小脚被废除了,为什么,不用多问。
另外,古代有哪部法律规定了卖淫嫖娼合法化,我没有看到过,我承认我孤陋寡闻,但是我也没有看到说这个观点的人指出是古代的哪部法律让卖淫嫖娼合法化的。不过,即使古代社会卖淫嫖娼真的是合法化的,那也不能推出现代社会也应该使其合法化,因为这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前者不是后者的理由。例如古代社会买卖奴婢是合法化的,现代社会就不能。
无论怎么说,卖淫嫖娼合法化解决不了因为卖淫嫖娼本身带来的许多问题。不过,许多地方政府其实是很希望尽快合法化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段时间以来这些地方都对卖淫嫖娼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制裁。但是,这些地方政府希望卖淫嫖娼合法化的目的却差不多一样,那就是提高当地的GDP,就是通过女人的身体即女人的性器官挣钱,政府的这种想法是政府没出息的表现。台北市长郝先生说,我们台北的发展靠的是充满活力的创造精神。反观大陆的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他们除了利用卖地挣钱,除了利用向房地产收取高额的税费挣钱之外,没有别的办法来发展自己,要有的话,就是把西方的污染企业引入自己的地盘,让自己管辖地的老百姓面临着癌症的威胁。地买的差不多了,中央级的头头们也看到再这样下去非得倒台不可,于是就出台了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许多地方遭遇这种政策后,更加无能为力,更加不知所措,于是就想到了女人的性器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卖淫嫖娼合法化,那带来的后果将不只是用恶劣才能形容的。
几十年来,中国的法律对卖淫嫖娼一直作出的是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已经植根于广大老百姓的思想里,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这是多么地难能可贵。现在有一些人,出了几次国,就要叫嚣着我们赶快学习西方,让中国尽快诞生一批持证上岗的妓女。他们写了几篇文章,列了几个数据,就要生搬硬套地往中国人身上套卖淫嫖娼合法化的思想。而完全不去思考我们目前的政治、我们目前的各级政府、我们目前的社会公平制度的严峻状况。历史上,有这样一种说法,沦落到妓院就是被迫跳入火坑了,现在又何尝不是的。假如真的像这些人所说的古代娼妓是合法的,古代合法情况下,妓女都是天下最悲惨的人,现在如果合法了,就真的能避免使妓女成为天下最悲惨的人吗?
反对卖淫嫖娼合法化,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的女性。起码,我们现在在统计就业率的时候,不会把暗娼也作为就业形式之一统计进去。这就可以提醒形式上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注重自己地区的失业率状况,促使其通过正常的方法提高就业率特别是提高女性的就业率,让广大女性有尊严地参加社会的各项建设。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4 14:28:00 +0800 CST  
再引述搜狐公众平台上的一篇文章


http://mt.sohu.com/20160518/n450288729.shtml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4 15:05:00 +0800 CST  
其实之所以说起地址卖淫嫖娼合法化的话题,是因为昨天有个质疑“单身嫖娼”比“婚后出轨更可耻”的讨论。
从道理上来讲,五十步笑百步实在是愚蠢至极,但是后来和该吧友讨论着发现原来他的观点是:单身嫖娼无罪,嫖娼应当合法,存在即合理。我瞬间就难以认同了。
存在即合理不代表就正当就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存在即合理,毒品,纵火,拐卖,行贿受贿都有其存在原因和欲望需求,难道也应该让国家从法律上进行合法化推进?如果照这么下去,那人类就完全遵循欲望流动好了,整个人类社会也就是在各国政府的组织管理下一起发泄原始欲望好了。但是,真的能做到所有人都平等的发泄?不可能。人类欲望的无止尽释放只会带来剥削和权力的分化。
很多事私底下都是存在的,这和地方政府不作为,国家多方面体制漏洞,权利寻租等等因素都有关系。但是存在那就夹起尾巴来,至少应该知道寡廉鲜耻,至少应该向往公平。某些嫖客自己爽了,就想把自己偷偷摸摸的处境变得公开化合法化,某些好逸恶劳的小姐一时因当了婊子而“得志”了,就想赶紧立个牌坊。这心理确实原始,也确实是厚颜无耻。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5 07:56:00 +0800 CST  
以下转载一片豆瓣上2014年的文章


我不支持卖淫合法化是因为,很多支持卖淫合法化者所提出的论点都是不太站的住脚的。

比如有论点说这是为了三千万的男光棍的性满足,也是为了减少性犯罪,为了保护女性。其实,三千万男光棍的性解决,完全可以用自慰和性工具例如充气娃娃来解决。所以单单强调性工作者就夸大他们的作用了,也忽视了其他的解决方法。现在东南亚的外籍新娘越来越多,这就是一种解决的方法。补充几句。娶不上媳妇的男光棍大部分都是家庭很穷的,酒店里的美女性工作者他们基本是没有钱去享受的。真正能享受酒店美女的绝大部分都是有钱人,而这些人恰恰是不缺女人的。路边洗头房的性工作者质量都是很差的,和这样的女人解决性需求,其实真的没有看A片自慰或者用充气娃娃更有吸引力。

有统计,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强奸案照样是没有降低的。因为很多强奸犯之所以强奸,一部分是真的性冲动了。其余的绝大部分,一是自己的品德不好,二是对美女的强奸有种征服的快感,这种快感是嫖娼所不能解决的。而且绝大部分强奸犯是喜欢强奸美女的。对于没有钱的强奸犯,即使卖淫合法化了,美女他们依然是没有钱去嫖的,那唯一解决的方法还是强奸。印度就是很好的例子。

我不支持卖淫合法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认为人的快乐不能仅仅只停留在最基础的性器官刺激上,人的快乐还应该追求创造财富的价值感上、音乐、绘画的美丽等其他方面。我真的不希望中国的年轻人们他们的主要爱好是嫖娼而不是科学研究。玩物丧志这句话是流传了很久的前人总结的智慧和经验,我认为是很中肯的。

不支持卖淫合法化还有很直接的经济因素,那就是中国现在缺少一线的工人。500万的女孩都去做性工作者了,中国的劳动力短缺已经影响到工厂的招工。

有人的理由是卖淫是禁不了的,既然禁不了所以只能合法。这种观点是逻辑错误的。世界上有很多禁不了的事物,但我们依然在不停的取缔,例如偷情,偷窃,杀人,吸毒。禁不了还是不停的禁,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如果不禁止,会更严重。不停的禁止会让它的发生在我们的能力内降到最低。

不赞同卖淫合法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嫖多了,会影响人的性欲,使男人对女人的肉体敏感降低(女人的情况还好一点)。这对家庭生活的和睦,对中国的人口的增加负面影响极大。毕竟,性生活是家庭和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赞同卖淫合法化的网友,我希望他们能真正认真的思考一下,他们能同意(鼓励肯定谈不上了)他们的母亲或者妻子或女儿去卖淫吗?如果不能同意的话,那他们赞同的就不是卖淫合法化,而是嫖娼合法化了。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5 15:45:00 +0800 CST  
转载一篇铁血社区2012年的讨论


全国的“两会”还在继续,不论是代表们的提案议案还是分组讨论发言;不论是传媒的实时报道,还是两会的中外记者招待会,看点多多的“两会”都在传达同样的信息——纠错纠偏,迎接挑战,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然而,有些代表的提案就不能不让人反思!这不,自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主任迟夙生女士几乎每年都会向全国人大连续9年提出“卖淫嫖娼合法化”,建议规范性从业者的立法,以便规范性工作者接受健康检查,防止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笔者看后,有些茫然!难道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提案是社会进步还是对人们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卖淫嫖娼合法化靠不靠谱?
大家都知道“卖淫嫖娼”是一个古老的行道,在新中国的历史上曾经已被消灭。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大潮冲击,又“沉渣泛起”重新回到了人们的生活之中,而且时间之长、范围之广、影响之大,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明里暗里真真实实存在着,它的存在不仅拷问着中国的制度信仰、法律设计和执政能力,还直接冲击着政治、经济、文化、文明和伦理道德。更让人可怕的是,卖淫嫖娼还侵袭着社会细胞家庭稳定、违法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助长腐败成风。

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社会的怪相,居然能让一个人大代表为其从2003年以来年年在中央两会“锲而不舍”地提出议案,就不能不让人深思了!这也让笔者想到去年台湾让“红灯区”合法化的事情,到现在,台湾“红灯区”合法化一事,任像一个皮球,在台当局和地方之间踢来踢去,难有定论,成了谁都不愿意接,也不敢接的烫手山芋!这说明了啥?这说明“卖淫嫖娼”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毕竟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的根源还在!
针对“卖淫嫖娼”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看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的见解,她说:自己从事律师20多年,一直在基层工作。在现实生活中,她接触到许多因卖淫嫖娼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杀人灭口等刑事案。这令她不得不思考,为何组织卖淫嫖娼最重可判死刑,而政府也一直在严打,但却仍不能阻遏此类活动,甚至日益泛滥呢?与此同时,因卖淫嫖娼而导致的性病、爱滋病日益增多,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这种事实的存在”。看后,不知你是否认同这样的观点?在此,笔者想反问一句:难道卖淫嫖娼合法化了就能控制性病、爱滋病的蔓延?难道合法化了社会道德和社会体制更加完善了?
可以说,卖淫嫖娼合法不合法跟性病发生率没有必然关系。而且,没有数据表明这两者是相关的。我们知道,性病、艾滋病传播的途径很多,就卖淫嫖娼而言,它的传播是由于进行性行为时没有采取很好的安全措施,而不是因为卖淫嫖娼不合法。说得不好听,要是让卖淫嫖娼合法了,有的人仍然不懂或者不用安全措施,不照样可能染病吗?这样一来,参与的“嫖客”多了,传播的风险不就更大了。再说,相关部门可以为从事性工作者检查身体,那“地下性工作者”呢?还有,你也不可能做到对“买淫者”也一一检查吧?由此,笔者认为,这位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提案就是在玩一种偷换慨念的游戏。
今天的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喜欢玩弄概念的社会,人们总喜欢玩弄“非彼既此”的游戏。我们都知道在中国从事与性有关的药品、保健品、性用具等性产业本身就是合法的产业了,只是“卖淫嫖娼”这个行道还没有在中国跨入性产业并且合法化,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试想,假如不顾国法而一味追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无数的违法犯罪现象,比如贩毒吸毒,造假仿冒等,从市场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他都具备市场特征和经济性质,难道这也是合理的吗?显然是国法不容,民意不容。但是,像这位代表的提案,是不是想刻意把国法不容的卖淫嫖娼穿上“性产业”的概念外衣呢?
还有一点不能不说,那就是,在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里,人们向来视“嫖妓、卖淫”为万恶之首,也就是说“黄”(这次两会上也有代表建议把“黄”改为“淫”)在人们“恶”的行为中是占首位的。可能有人会说,在封建社会不是奉行“一夫多妻”吗?但是,即便那样男子“寻花问柳”也觉得不是什么光彩之事;现代社会法律规定“一夫一妻”,男子“嫖妓宿娼”更是有伤风化,无脸见人。毕竟“卖淫”和“买春”不是值得炫耀的事,你想,即便让卖淫嫖娼合法化了,我想,恐怕想来“买春”的也不会堂而皇之地进出性交易的专区,而嫖客也会继续帮衬隐蔽在小巷深处的性工作者。这样一来,你还能起到预防艾滋的作用吗?有此,笔者以为,即便让“卖淫嫖娼”合法,也丝毫不能动摇人们内心对于此行为的道德批断。
最后,针对这位人大代表的提案“让卖淫嫖娼合法化”,笔者倒是认为,这样的提案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美好,也不是这位代表所说的能控制性病和艾滋病的发病率。反过来,他带给社会的危害性将会更大,更不靠谱:首先,导致各种性病更大的流行,危害国民身体健康;其次,滋生男人纵欲思想的泛滥,破坏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三,导致道德沦丧,诱发各类违法犯罪,造成社会更加的不和谐不稳定;其四,使得更多好逸恶劳的妇女堕落,而使妇女的地位再次降低,受到的耻辱更多。这就是笔者认为不靠谱的地方!不知你意下何如?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5 16:01:00 +0800 CST  
真是讨论政策,体制,人权,监督等方面的吧友,欢迎来辩。但是就那些管不住自己欲望,就想为自己嫖娼找支撑的嫖客就早点滚吧。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5 16:17:00 +0800 CST  
这么个敏感问题,真是一下试探出很多管不住屌的屌丝心里那些个龌龊的想法。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1-25 16:20:00 +0800 CST  
与某些像猫一样,自身有比较完整的价值体系和观念核心的朋友聊这问题,最后的结果会是条件下认同和条件下求同存异。
但是至于某些一厢情愿而又没有严格思维指向并且论证逻辑混乱完全自我沉醉的人,真是没法聊。
不说那些政策,民生层面的东西了。单从个人角度考虑。不论男女,设身处地的想想,为了钱而和陌生人发生性行为,这样的人是怎样的心理?除了好像往提款机里插卡还有什么?除了钱也没什么能自我安慰了吧。
本身性行为应该带走感情,应该带有与发生关系之人的强烈爱慕。真的难以想象和一个陌生的人因为欲望或金钱而苟且的人,会有什么高尚的道德和自身价值。
至于有些人说的什么光棍的生理需求。既然你自己都不能认同卖淫嫖娼行为,那凭什么又好像多高尚的去支持别人家的女孩去做这种事?更不要打着国家政府管理的幌子去信口雌黄了。别人家的孩子可以去做鸡做鸭,自己家的亲友则不会下水。这种双标行为过于可耻。

楼主 尐涏π  发布于 2016-12-08 08:59:00 +0800 CST  

楼主:尐涏π

字数:6600

发表时间:2016-11-24 22:28: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04-10 16:43:27 +0800 CST

评论数:294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