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贴 义务为大家解答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定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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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0-13 09:22:00 +0800 CST  
现在无论结婚还是离婚 房产成了婚姻中的一件大事 在此简单介绍一下房产的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无论男方或男方父母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房子 即使女方首付一分钱也没出 只要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平常我们说的房产证是两个人的名字),这个过程相当于男方把房子的一部分赠与给女方,这个房子就是男方和女方共有。当然 可以在共有人情况栏写百分比,这样房子就是按份共有,如女方名字后35%男方名字后65%。如果只写俩个人的名字 后面什么也不写 就是共同共有 也就是平常说的一人一半。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0-13 14:55:00 +0800 CST  
婚姻法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问亲等或代数,凡直系血亲之间都禁止结婚。除直系血亲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兄弟姐妹,以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3)同源于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以及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0-15 18:31:00 +0800 CST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人在法律上是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涉及全部共有财产,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在其中所占份额的那部分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之一在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其他共有人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从你嫂子知道或应当知道你哥哥赠与你钱财的时候起,一年之内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你嫂子在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你哥哥对你的赠与行为有效。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0-19 09:36:00 +0800 CST  
回复25楼
按照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你这个约定不仅对财产进行约定,还是附离婚条件的约定以及涉及到夫妻之间的忠诚条款约定。
首先 说一下忠诚条款约定:夫妻相互忠实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你约定的忠诚所议定的补偿,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且不说《婚姻法》已将应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使是扩大了应赔偿的情形,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所以说你约定忠诚以及补偿无效。
其次 说一下附离婚条件的约定 离婚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协议生效或者解除的条件,但是该条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你这个协议实质上限制了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使得对方在该协议存在的情况下而不敢提起诉讼。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原则既包括了结婚自由也包括了离婚自由,你的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侵犯了对方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因此侵犯了一方的法定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设定附离婚条件约定应属无效。
也就是说你整个协议是无效的。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1-10 12:03:00 +0800 CST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 、家具包括 、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1-10 13:06:00 +0800 CST  
回复40楼
关于构成家庭暴力应具备的条件,国家限制性规定比较少,应认为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夫妻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分的依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对方偶尔有殴打行为就不能轻易地认为为家庭暴力。 界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必须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上来把握: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第二,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主观上应存在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民主自由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明显故意,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情节的恶劣性和时间的连续性。过失的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否则势必导致法律制裁与打击的扩大化,从而不利于家庭健康、和睦地发展。
第三,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是作为。施暴者通过积极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第四,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具有伤害性。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确给受害人带来身体、精神上的伤害。
若只是日常生活中偶有出现的争吵和打闹,并未出现伤害后果,不属于家庭暴力。如果出现受伤等情况,保留到医院的诊断证明。如果将来他再打你,你可以到当地的妇联求助,妇联调解书可以认定家暴的证据。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1-16 18:13:00 +0800 CST  
回复55楼57楼
1 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你的孩子十周岁以上,离婚的时候抚养权的确定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男方对抚养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你得到了孩子抚养权,男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2 如果男方有你出轨的证据,你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出轨与抚养权的确定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
3 男方在婚姻期内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这个情况取证是比较难的。如果有证据证明的确是男方的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1-28 19:20:00 +0800 CST  
今天冬至 高兴一下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2-22 18:46:00 +0800 CST  
回复9楼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时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婚姻法实施后,已变为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语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履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无、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3-12-30 18:08:00 +0800 CST  
好久没有来了 重新回来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4-08-23 10:19:00 +0800 CST  
假离婚,即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共同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共谋共知的目的,办理机关当时是无法知道的。目的实现后,一旦不能按约定复婚,便会产生因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张某与王某1990年结婚。1998年事业单位房改时,夫妻二人商量各自从本单位购买一处住房。但按政策夫妻只能购买一处住房。为了多买一处住房,夫妻协商假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各自买到住房后,办理复婚手续。离婚后,张某从单位购买了一处住房,王某单位房改进度较慢,近一年才买到一处住房。当王某找张某复婚时,方知张某已于二个月前与他人结婚。于是,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结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假离婚纠纷案。假离婚,即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共同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共谋共知的目的,办理机关当时是无法知道的。目的实现后,一旦不能按约定复婚,便会产生因假离婚引发的复婚纠纷。假离婚,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中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的。两个机关处理假离婚纠纷其程序不同。
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该婚姻有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婚姻业已确立,所以,要求复婚一方的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要求原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
经人民法院审理达成的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有效;另一方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要驳回其复婚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假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所以王某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是正确的。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各自均无配偶,所以,张某再婚是合法的。假离婚是欺骗法律也是欺骗自己的行为。切勿玩弄伎俩,游戏婚姻,否则,一旦产生不利后果,追悔莫及。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4-10-04 09:44:00 +0800 CST  
婚前同居“非法”吗?
一、同居关系的行为性质
同居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既无法律上的实质意义,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对同居法律虽然未明文禁止,但也绝非提倡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无配偶就允许同居吗?法律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不合法即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法律应规范和调整,以维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二、同居关系的行为后果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制观念,文化水平,人生观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不同,各自的处事和行为方式各异,部分男女对结婚登记持消极态度,认为只要双方性趣相投,感情较好就同居生活,目前同居现象较为普遍,从十十几岁的青年到六七十岁老人均有同居现象,由于无法律法规规范,同居呈出现无法管理的空白地。
一是无配偶同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未登记结婚,如果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受该法调整和管理,不违反计划生育就无法调整和规范。
二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但要有人告诉才会受到处理,构成重婚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解除;对于无配偶者同居的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立案处理;可见法律只保护合法的法益,不保护非法的行为。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4-10-23 20:41:00 +0800 CST  
有关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诉讼离婚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子女抚养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过错方只能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关系无过错方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无过错方请求对方给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它不仅更好地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且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4-11-15 09:20:00 +0800 CST  
很久没来了,过来看看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1-31 18:43:00 +0800 CST  
新年快乐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2-23 14:37:00 +0800 CST  
你不同意离婚,她可以法院起诉离婚。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5-15 12:55:00 +0800 CST  
案例一,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属无效婚姻,法院应以职权撤销。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5-18 21:37:00 +0800 CST  
第三条回复最后一句的最后两个字打错了,应为分割。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5-20 22:18:00 +0800 CST  
离婚房产分割常见的22种情形及处理方式| 法客帝国


序号 购房时间 出资类型 处理办法(不考虑另有约定/有无房本等情况)
1 婚前购房 双方(包含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3 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4 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 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6 婚后购房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7 如果是部分首付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8 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9 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首付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10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11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首付款,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12 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1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首付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14 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15 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6 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首付款的 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7 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18 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19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 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 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 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或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 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 涉及第三人,另诉。
20 政策房 1、经济适用房 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1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 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22 3、两限房 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05 10:29:00 +0800 CST  

楼主:牧童横笛1976

字数:13196

发表时间:2013-10-13 17:2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1-03-07 04:15:25 +0800 CST

评论数:283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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