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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诉讼指引一

第一部分 诉讼实务指引

第一章 婚姻诉讼之案由规定

根据2011年新修改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婚姻案件的民事案由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中——婚姻家庭纠纷。主要包含的案由有以下几类(出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部分):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9、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0、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11、探望权纠纷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08 20:39:00 +0800 CST  
亲子关系推定

1996年7月,张学英与其夫陈生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学英与黄永彬一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张学英之女黄欣出生,与黄永彬、张学英一起生活。

2000年6月,黄永彬之妻蒋伦芳因黄永彬与张学英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学英的同居关系,否认黄欣是其女儿。2001年 4月18日,黄由他人代书,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与张学英。4月22日,黄去世。4月25日,张学英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交付黄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2日,张学英找到医生朱万英,要求为黄欣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10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学英的陈述,对张处以 6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6 月12日以黄欣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永彬的非婚生女。黄永彬病逝后,黄妻蒋伦芳占有了黄永彬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欣虽系黄永彬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永彬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生女,其母张学英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永彬生前的债务,应从黄永彬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返还黄永彬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欣应得抚养费(计至18岁)、抚恤金及黄永彬的遗产约5万元。

蒋伦芳辩称:黄欣受胎时张学英存在;黄永彬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育能力,与她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故黄欣不是黄永彬的女儿,蒋伦芳没有给付黄欣抚养费、抚恤金和遗产的义务。张学英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不是黄永彬生前的债务,与蒋伦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由蒋伦芳承担。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0 16:12:00 +0800 CST  
法院审理认为:张学英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学英本人承担。原、被告与张学英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蒋伦芳给付张交纳其计划生育罚款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蒋伦芳没有抚养黄欣的法定义务,黄欣要求蒋伦芳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抚恤金是黄永彬所在单位对黄永彬家属发给的具有慰问和帮助性质的费用,不具体遗产的性质。黄欣主张蒋伦芳给付抚恤金,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黄欣认为自己是黄永彬之女的证据,均为传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确认黄欣系黄永彬之女。黄欣要求继承黄永彬遗产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应支持。判决驳回黄欣的诉讼请求。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却需要法官对亲子关系推定作出裁判。亲子关系推定,是指为确定父母子女间的血缘、身份关系,在子女受胎(受孕)期间或者出生时与母亲有婚姻或性关系的男子中,推定一男子为该子女的父亲。

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且为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在子女出生前的受胎期间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不论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也不论其起止时间是否与受胎期一致,所生子女应当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因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妻受胎时的合一是确定子女婚生身份的前提。2.非婚同居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以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3.在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与受胎时母亲的丈夫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母亲的丈夫为子女的父亲;4.在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和受胎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之间,推定子女出生时与母亲非婚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5.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方式生育子女的男女为父母。

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推定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即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胎在事实上与夫毫不相干。因此,在推定婚生子女的同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对此加以否认。夫或妻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妻并非因夫而受胎,有权提起否认该子女为婚生之诉。至于夫不能引起妻受胎的具体原因,法律在所不问,只要能导致事实上夫不能使妻受胎即可。如:被推定的父亲与母亲没有发生性关系,但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除外;通过医学方法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亲的亲生子女;有其他事实证明子女不可能是被推定的父亲的亲生子女。

本案推定亲子关系的基础事实有两个,一是黄欣受胎于其母张学英与陈生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黄欣出生于其母张学英与黄永彬非婚同居期间。由此可推定出两个事实:黄欣的父亲是黄欣受胎时与其母张学英有婚姻关系的陈生奎,或黄欣的父亲是黄欣出生时与其母张学英有非婚同居关系的黄永彬。这两个可推定的事实是不相容的。肯定或否定哪个可推定出事实,都须由当事人对推断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推定事实不能成立;推定所得的事实不合乎情理或具有可反驳性时,推定事实也不能成立。黄欣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向法庭举出排除黄欣受胎时与其母张学英有婚姻关系的陈生奎为黄欣的父亲的证据,如陈生奎与张学英没有发生性关系,或医学方法证明黄欣不可能是陈生奎的亲生子女,或有其他事实证明黄欣不可能是陈生奎的亲生子女的证据,应属举证不能,应自担其责。相反,蒋伦芳却向法庭举出黄欣受胎时陈生奎与张学英存在婚姻关系;黄永彬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育能力,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黄永彬生前否认黄欣是其女儿,遗嘱也没有承认黄欣是其女儿、给其遗产的证据。根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当事人向法庭举证情况,法庭认定黄欣主张其为黄永彬的子女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推定主张不能成立,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0 16:13:00 +0800 CST  
父母子女的关系可以解除吗?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案例:青青还在襁褓之中就被父母送人收养。养父母视青青为己出,青青在养父母的关心和爱护中长大。无意中,青青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征得养父母的同意后,青青经常和生父母来往。此时的生父母凭借改革的春风,早已经摆脱贫穷,过上了小康日子。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和生父母相认不到一年,生父患急症不治身亡。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兄弟姐妹就父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青青知道后起诉到法院,认为生父的遗产他也有一份,但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因为青青没有和养父母,在法律上,青青还是养父母的女儿,她和生父母的关系已经结束了,因此青青不能作为人继承生父的遗产。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0 16:16:00 +0800 CST  
婚外情如何取证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8 19:15:00 +0800 CST  
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吗?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宣告婚姻无效的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依法裁判婚姻的效力。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婚姻登记机关自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只有权利来撤销婚姻登记,并且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况,那就是被胁迫被登记的婚姻,才可以申请撤销。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8 19:18:00 +0800 CST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但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 “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人民法院酌情适当分得部分财产。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方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方仍然可以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分割财产;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8 19:18:00 +0800 CST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但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 “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人民法院酌情适当分得部分财产。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方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方仍然可以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分割财产;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18 19:24:00 +0800 CST  
谢谢吧主加精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6-29 18:47:00 +0800 CST  
男子离婚养儿8年 亲子鉴定发现非亲生,时长约2分1秒

裁判要旨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案情

李某、麻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李小某,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麻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麻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李小某; 李小某由麻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小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认为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裁判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麻某隐瞒李小某非李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李小某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故李某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李某与麻某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7-03 06:45:00 +0800 CST  
1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两个孩子一般情况一个人一个2抑郁症的原因一般需鉴定才能确定,单纯依靠口头不能认定属于男方造成的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8-11 20:29:00 +0800 CST  
3根据你叙述,感情应该没有破裂,不会判决离婚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8-11 20:30:00 +0800 CST  
中秋节日快乐

楼主 牧童横笛1976  发布于 2015-09-27 17:47:00 +0800 CST  

楼主:牧童横笛1976

字数:13196

发表时间:2013-10-13 17:2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1-03-07 04:15:25 +0800 CST

评论数:2837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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