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的历史

除了以上重要原则外《北齐律》-《唐律疏议》还作出了大量非常细致的规定,这些都是原来的中国法忽略或简略的东西。
以下摘自百度百科,均为《唐律疏议》中的内容: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
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
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
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
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
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等等。

和《唐律疏议》相比,欧洲当时适用的《萨利赫法典》只能是小孩的作品,这就为什么中华法系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因为明显的走在了世界的最前端,而且思想性极高,很多的原则也成为今天的道德规范,而不似印度法那样整天说什么下辈子天生痨病来唬人。更重要的是他在同化方面的显著作用,加速民族大融合的进程,今天我们仍把《唐律疏议》视为国宝,而在世界范围内,重视其的法学家也非常之多。
接着我们来说另一个重要的时代:宋朝
宋朝法的核心法典被称为《宋刑统》,其是中国第一部不用手抄,而印刷发行的法律,因此在传播上速度更快,对中华法系的扩大有着大功。但是它的内容基本是照抄《唐律疏议》的,所以不再多讲。
我们来先来说两个人,
第一个是宋慈,那个电视剧叫啥来着,名字忘记了,它虽然是编的,但并非胡编,因为宋慈确实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人物,如前所说,中国古代没有专业的法学家,所以宋慈绝对是个奇葩,因为他的作品《洗冤集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法医证据学专著,对于刑侦与审判意义非凡,是故宋慈被称为中国“法医学之父”。
第二个是包拯,包青天的电视剧也是编的,但包公审案确实不是一般的厉害,他的逻辑异常缜密,我们举个小小例子。
大家看过一休哥,其中一集,两个妇人抢一个孩子,都说是人母亲,一休哥说你们俩一人拉孩子一只手,谁力气大孩子归谁,这么一整孩子当然痛,一叫唤,一个妇人就放了手,一休从而断定这个妇人是孩子的母亲,因为只有母亲才会不让自己的孩子痛,这个故事的原创其实就是包拯,不过案件的标的是一把伞,当时甲乙争夺,包公说你俩抢呗,甲当即放弃,包公遂推知伞是甲的,为什么,因为伞一抢就坏,真正的主人肯定不愿这样了,而乙不是主人,伞抢烂了,或者他没抢到,他都没损失,所以不抢白不抢。
说这两个故事,就是告诉大家,宋朝在法学隐隐有爆发之势,因为,法学界人才大批涌现,但实质上法学是不可能爆发的,因为经济基础远远不达标,我们下楼继续探讨,这也是为什么我说宋朝商业算不上“大规模”的原因。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06 12:17:00 +0800 CST  
确定一个国家的商业是否算得上是“大规模”,我们认为不能单纯从数量上考虑,而应当按比例。为什么我们说欧洲诸国是商业国家,而中国是农业国家?因为欧洲诸国的商业产值占全国产值的50%以上,而中国恐怕只有20%-30%,这意味着,中国宋朝的商船数量虽然比欧洲多,但最主要的产业仍是农业,所以商业不是立国之本。一个不以商业为立国之本的国家,商事方面的知识是不可能先进的,我们就说法律。中国古代法除了礼法合一,还有另一特征,叫做刑民不分,刑主民辅,这意思是说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而民法的其中一个功能正是调整经济活动的(严格来说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称为商法,但现代部分国家民商一体,例如中国)。这似乎是个奇怪的事,中国这么大个国家,居然没有独立的民法,没有独立调整经济活动的规则,这其中的奥秘正在于中国古代的商事活动规模不够,根本不需要独立的民商事法律来管理,即使是宋朝,当你站在长江边,放眼一看都是商船,帆都挡住了太阳,事实也是如此。既然宋朝的商事规模是不够大的,连独立的民商法都发展不起来,法学又怎么可能大爆发?法学家又怎么可能集中出现?大量懂得法律的人,思想仍然是围绕着怎么用法律去维护儒家的。
金朝如是,金朝最重要的法典《泰和律义》,基本也是照抄《唐律疏议》儒家化非常严重,并无特别的创新。
综上而言,宋金的法律相比与北齐并没有本质上的进步,而对于法律这样管理社会形形色色方方面面的重要学科,没有进步就是退步,当然,相比于蒙古人,宋人和金人已算做得不错。

现在简单说几句元朝的法律,元朝最重要的法典是《元典章》,它区别等级制度的方式和儒家法律完全不同,儒家法律只是君臣父子,而《元典章》是区分民族种族上的等级,将人从高到低依次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种人在权利上存在巨大的差距,然而失败的是汉人和南人在人口上占有绝对优势,所以,元朝能在中原立足八十余年,已算不错。

明朝是一个法律普及率极高的朝代,几乎家家都有《明大诰》,《明大诰》并不是我们常在电视里看到的《大明律》,而是一部比《大明律》惩罚犯罪严厉得多的法律,它是朱元璋时期制定的,对于维护统治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非凡的意义,但遗憾的是,明朝中期的统治者根本就不再遵从它,所以漫长的明朝长期是法治不彰的,我们举个最讽刺的例子,明初的法律是严禁宦官掌权的,而明朝恰恰是宦官为祸最严重的朝代。所以,虽然明朝的法律普及率高,但得不到执行,所以还不如唐宋,不过有趣的是,当时谁犯了事,如果能从家里拿出《明大诰》,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这似乎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悖,那是因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本来就是个法学上的笑话。

中华法系未完,下楼继续。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07 17:52:00 +0800 CST  
时光进入到清朝,咱们不管阴阳头多恶心,清朝的法律却是不能跳过的。其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是入关前满人自己的草原型法律,这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我们不多说;
第二是入关后的儒家化法律,代表法典是《大清律例》,这部法典经顺康雍乾四代人的编撰、修订才最终定型,毫无疑问的来讲其也是一部儒家法典,并被誉为是中华法系法典中的集大成者,因充分吸收了唐宋明等多朝的优秀思想和原则,同时它还是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之后儒家法律将彻底瓦解;
第三是外力介入,封建制度瓦解,法律近代化的阶段。众所周知,清末列强入侵,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一项就是法律上的,当时国内的有识之士均要求修法,效法罗马法体系,而列强也要求清政府这么做。无奈,皇帝必须修法,于是一系列带有浓重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出现了,不过这是表现,这些法律的内涵仍是儒家的,封建的,所以我们且称为半近代半儒家化的法律。
这里我们重点说下宪法。宪这个字在中国历史恨悠久,有一层意思就是指法律,但现代宪法的概念是清末才传入中国的。什么是现代宪法?简而言之,国家的纲领性法律,有着确立国家主权,引导法律方向,保障人民权利等重大作用,清末,人民群众曾要求清政府制定宪法,保障国家进入法制化轨道,清政府压力之下先后出台数部宪法性文件,但都是带有诓骗性质的,例如《钦定宪法大纲》,看似把中国带入君主立宪制,事实上只是在保障皇权,一看其中的条款就知道: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等等。
就这样人民是不可能不起义的,所以清朝终于也完蛋了,但宪法思想却得以保留,在未来的日子里,这思想将彻底的改变中华法系的格局。

接下来我们将进入中国法的近代化与现代中华法系,在此之前,我们对封建中华法系的特征进行一个归纳。
封建中华法系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礼法合一,法律不与宗教挂钩,而与道德浑然一体,儒家化严重。
2.刑民不分,因经济活动规模不足,而没有产生独立民法,仅隶属于刑法。
3.司法行政合一,秦之后,一个地区的行政长官也是司法长官,而没有独立的法官系统。
4.缺乏专业法学家集团,法学家若非儒生,便是朝廷重臣,也可能两者皆是,没有专一的,专业的。
5.皇帝享有最高司法权,立法权,显而易见中国封建史上从来没有议会这样的东西来行使立法权,也没有最高法院、帝国法院什么的来行使审判权。
6.稳定,不易变更,强大的融合性与传播力度,维护封建统治且影响周边上千年。
好,到此结束,楼下,我们开始新的篇章,中国的新篇章,中华法的新篇章!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08 10:05:00 +0800 CST  
近代中国法是封建制度瓦解,资本主义登上历史舞台时期的法律,这一时期的法律脱离了儒家化,而全面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确立了中国的资本主义制度,但在人民权利方面的保障做得并不好,所以当时的中国仍谈不上标准的近现代国家。但不管怎么样,法律的飞跃式进步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以民国时期的法律为例。
民国最主要的法律是六法全书(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即以罗马体例为准,设立六个部门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六个部门法分别是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诉法和刑诉法,显而易见,我们的法律已经不再叫什么律,什么经了,这是步入近代的标志之一。而从体例上看,法律显然也健全多了,虽然部门法只有六个,但已能大致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现在我们一个个来简单讲下。
1、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据有纲领性的特征。规定着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策方向,人民权利义务等,所以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均无效。
2、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方面的法律。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主体指权利义务平等的主体,一般即不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例如借贷、债权、物权、侵权、契约、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和知识产权等等。
4、商法: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保险、票据、金融等等。
5、民诉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
6、刑诉法:规定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
从以上可以看,社会上的各方面基本都包含了,中国的法律已经走向成熟,并与国际接轨,如果硬要说有什么缺陷,但就是过多的参照了法国法和德国法,而忽视了中国本身的国情,所以民国末期,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几乎无法自拔,但在这样的困窘里,一股强大的力量正在成长!不久之后这股力量将完美的结合本身的优秀法律传统和国际先进经验,并推进中国走向今天的高度。

中华法系未完,楼下继续。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09 11:41:00 +0800 CST  
最后我们来说现代中华法系,这是一个最重要的时期,需要的篇幅也是最大的,而且当中可能会涉及一些敏感人物和事件,为了不被删除,我们只得避开,但还是会尽量保持文章的完整,如实客观的阐述历史。

所谓的现代中华法系,帽子非常的大,大概概括是:
以中国法律的优秀历史传统为本,结合马恩列思想,充分吸收两大法系(罗马法和英美法)的精髓,最终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法律。
这段话,许多朋友看了可能觉得很假很扯,但必须说它也不完全空洞的,现代中国法的的确确非常的优秀,解决了许多的千古疑难问题,并保持着这个国家稳定的运转着,当然这高度是得来不易的,不管怎么样,我们从头开始。
1949年新中国成立,社会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直接越过了资本主义社会,而进入到社会主义,在这里我们首先确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经济模式的不同,前者是私有,后者是公有,所以法律是绝对不能一样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废除了民国的六法全书体系(台湾至今沿用),而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律制定工作,这是非常艰难的事情,因为当时我国在上百年的战争后,满目疮痍,百废待兴,什么都得摸索着来,好在呢,有较多的历史和外来经验可以吸收,所以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宪法诞生了,我们称其为1954宪法。
1954宪法指明了中国大阵方针方向,包括社会主义制、人大会议制,民住集中制等各项今天的重要制度都有载明,同时也规定了国家的管理运行模式、人民权利义务、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内容。当然最重要的是确立了中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拥有选择维护和平和在危急时进行战争的权力。这意味着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新兴强大而自主的国家!
当然,法律和政治一样,也会走弯路,在20世纪60到70年代的政治运动中,1954宪法和其他法律都遭到了毁灭,中国进入了一个东周以来从未出现过的完全没有法律的时代(古代纵然乱世,也是有法律的,曹操说过“刑乱国,用重典”即指在乱世要用惩罚重的法律,换句话说乱世中法律比太平盛世还要重要)。一些人甚至说“法律那么多,谁记得住,不如不要”的话。没有法律把中国搞成了一个地狱般的地方,在农村一个村组长都有枪毙人的权力,所以不知道多少人成为了冤魂。
必须说明的是,这场浩劫固然可怕,但也给了中国人很重的一棒,将之彻底打醒过来,于是时间行至改革开放时,我们的领导人邓首先提出必须依法治国,这般新一轮修法大潮又开始了。在这当中我们必须重点说董必武院长(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是我国法家灭亡后,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法学家,尽管他在改革开放前就去世了,但他留下的著作《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中的大量理论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指导,让中国法律走向了一条破而后立的道路,即破除陈旧法律观念(封建的,儒家的,苏联的,不合国情的等),建立符合现代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主义法律,于是我们上面说到的,描述现代中华法系的那句话便有了雏形。毫无疑问,现在我国的法律是完整而又精密的,而这里面包含着董院长无数的心血,如今,他的塑像仍耸立在西南政法大学的大教学楼前,凝视着法学界的英英学子!

中华法系未完,楼下继续。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11 16:40:00 +0800 CST  
回到新一轮的修法大潮,我们依然从宪法开始,1982年我们的现行宪法诞生,它是在1954宪法基础上修改制定的,相比起来更加符合国际上的大环境,更适合推进发展,且其序言宏大、严肃而充满文学性,现在我们照录如下: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如上现行宪法序言
中华法系未完,楼下继续。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11 16:50:00 +0800 CST  
现行宪法的内容和1954宪法基本一致,但有很重要的一点不同,而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果,那就是经济模式,1954宪法规定的是纯公有,而现行宪法规定的是公有制为主,其他所有制并存。这至关重要,因为给私营企业打开了一扇门,从此它们便如雨后春笋般遍布中国的大小城市,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现行宪法还解决了一个千古的疑难杂症,即土地买卖问题。大家看历史不难发现中国的农民起义就像个死循环一般永不休止,为什么会这样,究其根源在于土地问题,封建社会总是大地主吃小地主,小地主吃农民,最后导致农民无地无粮,不得不起义,这种起义没有推进社会的进步,不过是重新分配了土地,短暂的解决了兼并问题而已。换句话说,土地兼并问题从封建时代到民国就从未得以真正的解决直到现行宪法出现,其中充分利用了现代物权法中的物权概念,而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分离,具体就是土地是国家的,但私人可以在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流转使用权,这就解决了土地卖买会导致兼并,不买卖又会限制市场活力的矛盾,而让大地主无法集中出现,又让市场良好的运转。

宪法到此为止,我们接着来说说刑法和刑诉法。
刑法是中华法系的传统强项,所谓刑主民辅即是民法隶属于刑法,但非常遗憾的是我国1949年后的刑法并不科学,甚至相当荒唐,大家都听说过的流氓罪就是出自其。
刑诉法我们在前面简单的说了一句,现在在详细一点来说,刑诉法的全称是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它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了刑事诉讼的活动,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为了区别刑法与刑诉我们来举个例子。
某甲杀人后,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刑法的规定。
某甲杀人后,谁来收集他的犯罪证据,谁来起诉他,谁来审判他,谁来关押他,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为自己辩解,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这些是刑诉的规定。
显然只有刑法和刑诉并用,才能解决一个刑事案件。
1949后,我国的刑诉和刑法一样,缺乏科学性,导致了许多冤案的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直延续到1979年,1979刑诉法通过实施,从此刑事审判规范了许多,大幅降低了错案的可能。1997年刑法又进行了一次大修,所有荒唐的规定全部被排除,并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至于什么是无罪推定,我们楼下继承。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12 15:42:00 +0800 CST  
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是从欧洲传来的,它是刑法上一个最至高无上的原则,是法律开始保护人全的标志之一。它可以分为两层意思:
1.在法院裁判一个人有罪之前,他都是无罪的。
这句话咋看下就是废话,当然只有法院判决了才有罪啊,但我们观察实践就知道漫长的人类历史以来,都不是这样。例如我们中国,被告上了公堂,尚未询问就得先挨五十大板,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因为尚未判决,就先被施以了刑罚,就被默认为有罪了,再如有人被诬告为女巫,不问青红皂白,马上就会被烧死,这都是有罪推定的表现。
在现代国家,如中美俄欧日韩等,目下无罪推定都是做得非常好的,但仍有疏漏,例如一个人被告了,虽然尚未审判,但他可能已经遭到了罪犯的待遇,比如被侦查控诉机关辱骂殴打等。
2.由控告人举证。
这意思就是说你要告别人有罪,必须拿出证明。这好像还是废话,但同样,在古代都是被告去证明自己无罪,而不是对方证明他有罪,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收集证据是件相当困难的事,让控告者去举证,将最大限度的避免冤案。

1997刑法显然已经是现代化的完备的刑法,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尚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犯之罪与所负的责任、所受的惩罚必须相应,不能偷了2块钱,被判死刑,杀了10个人却只判一年什么的,相比之下,97年之前的刑法要混乱得多,曾有人因为盯着女人的屁股看被判十五年的。)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时大幅减少了死刑,这无疑都是抿主进度的标志。
刑诉法在2012年也进行了修订,至今年1月1号起施行,我们称它为新刑诉,其间的抿主和人全色彩就够浓厚了,这都意味着现代中华法系的抿主化进程非常顺利,所以我们可以想到,纵然现在某些方便仍然做得不够,但私权的逐步强大却是必然趋势。

民法与民诉法
如前说到,我国古代的民法非常滞后,但改革开放后的进步却异常神速,2007年的《物权法》更是占了后发的优势,非常完善,2009年的《侵权法》更是号称对世界法律作出了巨大贡献。
民诉法今年进行了目下的最后一次的修订,也是从最大限度上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
世界各现代国家最为繁杂的法律,因为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公平之间的法律,所以包含了政府的各种组织法和公安、国安、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交通、建筑、拆迁、资源、审计等等等等,所有属于国家管理的事情。
在早期中国的行政法倾向于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所以滥用职权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现在越来越注重保证公民在与行政机关合法对抗中的权力,这也是迈向现代国家标志之一。

因为法律实在太多,我们一个个讲,得讲八年,所以其他较小的法律我们就不再说了,最后在楼下作一个全面总结,中华法系就算完了。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15 13:17:00 +0800 CST  
现代中华法系是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后适用的法律的总称,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平等的,尊重道德的当代法律,其特点是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其他各阶级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有制为主要所有制,又允许其他所有制并存。在法律结构体系上,采取罗马法的方式,以法典法为主,同时借鉴判例法,思想体系接近社会法学派的,即同时追求正义、自由和秩序法的三大法的价值,提倡“依法治国,以德兴国”而全面结束了儒家与法家的斗争,使得儒家的优秀传统成功的融入到了法律之中。
作为社会主义法,现代中华法系法律与往昔的社会主义法律有显著差距,和巴黎公社法律相比,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提倡契约自由(巴黎公社是社会主义法的第一次尝试,管理巴黎时期未适用《法国民法典》,因一切以公为本,而不允许契约自由,而被部分法学家认为是中世纪亡魂的复生);和苏俄法律相比,公权力相对较弱,且还在逐步减弱(苏俄法律赋予领导人巨大的权利)。
与其他社会主义法的相同点主要是支持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则,从而避免了资本主义国家三十年一周期的经济危机。
现代中华法系法律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如稳定性不足,执行力不够,基层法官素质偏低等等,这一切都还需要完善,需要我们来建设。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16 14:22:00 +0800 CST  
o(* ̄▽ ̄*)ブ接下来我们写点有意思的东西,法制史上一些有趣的小知识。
1.法律最早的形态是不成文的,即是一种口口教授的习惯,谁违法了这种习惯,就要被处罚。
2.目前发现的人类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大概在公园前1700年左右。
3.西周的婚姻法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三妻四妾是不合法的,只能一妻N妾。
4.邓析是中国律师的鼻祖,他生活在前545-前501年。他自己写了部法典在竹子,后人称为竹刑,而邓析后来被判了死刑,审判者援引的正是竹刑上的条文,此所谓作法自毙。
5.罗马法系最早的法典是《十二铜表法》,制定在前452年。
6.战国中期的变法浪潮事实上封建法取代奴隶制法的运动,而最终成功的只有秦国。
7.罗马帝国时期皇帝的权力相对较大,因为他的敕令被认为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8.罗马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是罗马法的主要奠基人,他们拥有法律解释权,而在现代这是专门国家机关才有的。
9.所谓汉承秦制,汉初其实全面继承了秦法,只是施行起来宽和得多,许多死刑都改成了砍脚。
10. 罗马灭亡后,日耳曼人建立的其实是一种半封建半奴隶制度,因为如《勃艮第法》、《西哥特法》等均确认了领主制,但在领主的土地却是奴隶在耕种。
未完待续。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16 20:17:00 +0800 CST  
11.秦朝的法官如果忘记了法条,那么就要用这个法条惩罚他,近代有人提出问题如果法官忘记了婚姻法要强制他离婚么?
12.秦朝确定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不是看年龄,而是看身高。
13.《萨利赫法典》诞生于511年,但一直适用到19世纪,可见欧洲法律的稳定性。
14.独尊儒术的儒已非春秋时期的原创理论,而是一种杂家思想,其最重要的特点是维护统治者利益。
15.君士坦丁大帝定都拜占庭后把佃农变成了农奴,使欧洲的政治形态再次偏向奴隶制。
16.王莽篡汉后,实行土地公有制度,强力的打击了地主豪强阶级,但随着他被推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在没有统治者认为土地公有是一条可以走的路。
17.东汉的法律神性很强,因为刘秀是谶语起家的,仍希望用这种神秘的东西维护自己的统治。
18.必须承认诸葛亮是全才,不管他的政治与战争成就,蜀汉的法律几乎是他一个人编写的,核心法典叫《蜀科》。
19.三国时期的三个国家的法律成就都不算高,但曹操的一句“刑乱国,用重典”道出了该如何去把握法律的轻重程度。
20.六朝时期道教佛教兴起,中国的思想受到巨大的冲击,但在法律上儒家仍然一枝独秀。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20 11:18:00 +0800 CST  
21.唐朝已经有非常完善的国际私法,曾有波斯人与日本人在长安打架,用哪国法律处理的问题,答案是事发地法律处理,也就是唐法。
22.倭马亚王朝在伊比利亚的第二任总督爱上了末代西哥特王的遗孀,为了她改变了信仰,使伊斯兰法无法在伊比利亚贯彻,于是倭马亚的统治者派刺客杀了这位总督,使伊斯兰在伊比利亚的势力分解,西哥特人由此获得了国土光复运动的契机。
23.公元800年,查理曼由教会加冕为帝,这在教会法中是一个合法的方式,但在非天主教国家看来这异常可笑。
24.不管哪个国家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样他去处罚别人才是名正言顺的。
25.有人说威廉一世开创判例法制度是因为人懒。。。。
26.凌迟是宋朝才产生的刑罚,所以看见汉朝的电视剧里说凌迟什么的,纯属编剧无知。
27.11世纪的教宗改革确立教皇有废除国王和皇帝的权利,这是教廷法律权利达到顶峰的标志。
28.罗马法复兴的契机是意大利的各城邦达成了谅解,免除或降低了关税,促使了商业的快速发展,人们急需一种科学可靠的法律来保护商人阶级的利益。
29.早期的罗马法中其实有不少教会法的元素,但本质上他对教会法是巨大的威胁,教廷的世俗权利受到了巨大挑战。
30.决斗在欧洲是合法的审判手段,不服的一方甚至还能和法官决斗。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20 11:50:00 +0800 CST  
31.中国北方的胡人都知道要统治汉人,只能用汉人的法律,因为他们必须自愿接受汉化,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大功劳之一。
32.莫斯科公国曾受到蒙古人法律的影响,而且深入血液,所以彼得大帝在怎么学习西方,俄国仍非正统的西方国家。
33.朱元璋发明一种新的刑罚叫廷杖,即是在朝堂上皇帝公然用节杖殴打大臣。所以在明朝皇帝和大臣在朝堂上打架颇为多见。
34.查理五世统治神圣罗马帝国时期颁布的《潘德克顿法典》确立了德意志法律的体例,但内容是这是一部封建独裁法典,它帮助查理五世获得成功,但长远的却使欧洲刚刚萌生的一点抿主思想被扼杀。
35.教会法规定皈依新教的贵族不能在继承爵位和土地,所以他们造反了,带来了三十年战争。
36.相传法国农民经常在月光下阅读《法国民法典》,能把和法律有关的事情营造得如此浪漫的,唯有法国人。
37.《德国民法典》文字艰涩难懂,但因为内容优秀,仍快速的传播到全世界。
38.《大清律例》并没有随着清朝的灭亡而禁用,因为《南京条约》约定香港虽然划归英国管理,所以仍需适用清法,所以至1973年香港才宣布废除《大清律例》。
39.领事裁判权是指租界内,承租人享有司法权,因为这个制度,大清末期的许多起义人士都逃到英租界内,因为英国人不会判他们死刑。
40.民国的《六法全书》号称有韵律之美。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20 12:36:00 +0800 CST  
41.最后的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法律到底是什么?真相是它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当统治者需要抿主时,它就是捍卫抿住的,但统治者需要独裁时,它就是保护独裁的。但不管怎么说法律永远也没有好坏之分,人才有。

楼主 juve2005  发布于 2013-08-20 13:29:00 +0800 CST  

楼主:juve2005

字数:8537

发表时间:2013-07-30 17:3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1-02-23 10:45:1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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