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 华 孙 氏 联 会 】- 章程

【 中 华 孙 氏 联 会 】- 章 程   -   2008年12月北京/ 2009年5月香港修订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 中 华 孙 氏 联 会 】。

第二绦:本会注册事务所设立在香港 ( 有限公司 或 社团注册 ) 。

第三绦:本会依照祖织章程办理下列事宜:

(一):团结世界宗亲,联络海内外宗亲,共同参与社会联谊活动。

(二):促进会员间之联谊及办理会员福利慈善服务工作。

(三):筹办学校设立奖学金、图书馆及其他有益於会员子弟之教育设施。

(四):编辑、出版会员通讯、刊物及建设网站。筹办康乐活动促进会员之娱乐与健康。

(五):买入、卖出、租买、按揭、改良、建筑开发土地房屋及一切动产与不动产。

(六):为达成大会各项宗旨,本会得接受各种捐赠,而为各该捐赠财产之受托保管及经理人。

(七):为本会之用途而借入款项。

(八):为达成本会各项宗旨而用公演音乐会戏剧或其他方式筹款。

(九):因本会工作之需要,聘用各级职员工友并酬以薪金工资津贴或长期服务金或根据雇佣条例所规定的福利及酬劳。

(十):办理宗亲调查登记作为徵求会员对象,其地址、电话及一切个人资料绝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

(十一):为达成及推进上列各项宗旨得办理其他合法的事务。

第四绦:本会会员之负担为有限责任。

第五绦:本会所有之生财及收益无论属於何种来源均须用於促进本章程所列明之宗旨而不得以股息或红利或其它名义用直接或间接方式支付或转移与会员。惟会员因任职或服务本会之合理正当酬劳不在此限。

第六绦:倘在本会结束时。己属当年会员及退会未满一年之会员对於本会债务之偿还及办理结束之费用均须共同负担,但规定每人负担数目,以不超过拾元为限。

第七条:倘在本会结束时付清所有债务尚有余剩财产,该财产不得分配与本会会员,但可於本会结束之前由会员议决将其给予其他与本会有同等宗旨之会社。而此等会社亦必须其有本章程第五条之约束。否则将凭香港最高法院指令付予慈善机构。


楼主 sun大炮  发布于 2010-09-18 17:22:00 +0800 CST  
                      【 中 华 孙 氏 联 会 】(有限公司)细则

绪言

(一) 本细则内所用各名称除与词句中文义有抵触者外应照下列注释:

「法例」指香港公司法例 【修订本第卅二章】。

「会员」指本会之会员。惟不包括“名誉会员”

「书面」指手写或印刷或一部份手写。凡指男性之字义包括女性而言,凡指单数之字义包括复数而言。反之亦然。

「会员大会」为会员常年大会及会员特别大会的统称。

会员

(二)本会会员(团体会员、分会会员、个人会员)人数定为无限额。

(三)凡年满十八岁行为良好的孙氏后人,或本会会员配偶、女婿、媳妇及其他对孙氏有特别感情关心及积极参与本会活动,遵守本会规章制度者,均有申请加入为会员之资格。

(四)申请入会者须填写中文申请书,经会员介绍签名后,由理监事会审核过,缴交会费后,便正式成为本会会员。

(五)会员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付款方式缴付会费:

     (甲)一次性缴交会费100元,以后每年不用再缴交会费; 或

     (乙)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度的每年会费为20元,此两年之后的每年会费由当届理监事会酌情决定。

(六)选择上列付款方式(乙)的会员均须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卅日之内全部缴清该年度的会费,如有拖欠将由理监事会通函催缴,倘於通知发出日起一个月内仍末清缴,则该欠费会员之一切应得权利,均予停止,须至补缴清楚始行恢复。

倘於十二月卅一日以前仍未缴清,除有特殊理由经理事会通过得予补缴外,应作为自动退会。

(七)凡属会员均有权享受本会一切福利和各项活动设施,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有提议权及建议权。

本会会产属全体会员共有。

(八)本会会员倘有违反本细则或防碍会务或损害本会利益之行为或发表言论或文字以图毁谤本会者,

经本会理监事会通过得取销其会籍。

(九)凡会员自动退会或被取销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会员之任何权益,其已缴之会费亦概不退还。

会员会议

( 十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十一)会员常年大会应於每年六月卅日以前举行,以便听取理监事会报告,审查通过上年度年结,及处理一般事务,每隔一年之会员常年大会并须选举理事及监事。

(十二)上述议应称为「会员常年大会」,其他之会员大会则称为 「会员特别大会」。

(十三)除依照法例之规定外,开会通知书应最少於开会前廿一日送交或邮寄(包括电邮)到会员登记之住址或於本会指定网站、中文报章上登广告,写明开会之地点日期时间。

(十四)理监事会得於认为需要时或有百份之三十之会员或会员一百人之请求时召开会员特别大会,此等请求书须写明请求者姓名地址。并须送达理事长。


楼主 sun大炮  发布于 2010-09-18 17:24:00 +0800 CST  
(十五)上述各项会议如不足下列法定人数出席,不得作任何决议:

       会员常年大会、全体会员百份之二十或会员七十人,以较少人数为准。

       会员特别大会、全体会员百份之三十或会员一百人。以较少人数为准。

       倘在会员大会开始半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自动押后在当日后的第十四天的同一时间在本会注册地址执行延会。倘若延会开始半小时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所出席的会员人数被视为法定人数。

(十六) 会员每人均有一票投票权。

(十七)会员个人及其代表均可投票。

会员须以书面委任其代表,而代表并为本会会员。

会员代表参加会议时。须出示委任会员签妥的委任书并交给大会主席。

                                           委任代表的格式如下:

       本人_________居於:

为_____会员,现在委任__________先生 作为我於      年    月    日 举行的「会员常年大会」/ 「会员特别大会」的代表并且可以代表我在大会上投票。

委托人: ( 签名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____



理监事联席会议 ( 简称为「理监事会」)

(十八)理监事会是主持本会日常会务的权力机构。

(十九)本会设理事108人,监事72人(可设常务理监事45人,负责日常事务决策和工作会议。海外及大陆各占一半名额)。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每届理监事就职日期为该就职年一月一日或之前,其离职日为两年后十二月卅一日或之前。

(二十)理监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由理监事互相推选,最多可连任二届四年。( 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连任。副理监事长建议一般可连任三屇,最多连任五屇十年为限,以多提携后俊。)

(廿一)凡当选为理监事,如连续十二个月缺席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即被视为自动辞职,其遗缺由理监事会推荐增补,其任期自该届满期时为止。

(廿二)理监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倘理事长缺席由监事长主持,如理监事长同时缺席,则推选一位副理监事长主持。理监事会法定人数为十五人,其中监事最少三人。理事及监事每人均有一票投票权。倘法定人数不足十五人,则自动押后在当日后第七天在本会会所的注册地址执行延会。延会法定人数为十一人,其中监事最少三人。

(廿三)理监事会得视会务之需要,设立各部组委员会等。

(廿四)本会之事务包括财务均由理监事会管理。

(廿五)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则主持一切会务,依照会章及一切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会议议决案办理。

(廿六)所有理监事及各部委正副主任均系义务性质,不受任何形式之酬劳津贴。

(廿七)理事长、副理事长及财务主任即为本会之会长、副会长及财务。分会主席(当屇)为本会副理事长,义务与权利同等。

(廿八) 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的聘请方式:

永远荣誉会长 - 由理监事会提名聘任,被聘者曾担任过本会理监事长或对本会有 特别重大贡献者。

永远名誉会长 - 由理监事会提名聘任,被聘者曾担任过本会副理监事长或对本会有 特别贡献者。

名   誉   会 长   -   由理监事会提名聘任,被聘者曾担任过本会理监事或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

名誉顾问/顾问 - 每届由理监事会提名聘任。被聘者曾经担任过本会的理监事或知名宗贤和关心支持本会的社会人士。

(廿九)本会永远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及名誉会长为永久职衔。

永久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及顾问对会务经费赞助凭心力而为。

(三十)凡有本会会员关於会务提议改革或本会职员渎职及其他申诉,理监事会得开会讨论之,如有重大事项,理监事会得召开会员特别大会,并执行大会所决议交办事宜。

(卅一)凡买卖或按揭任何土地房屋物业,均须以开会或会面形式议决通过方可,而议决须为全体理监事百份之七十以上的人数以投票或签署赞成方为有效。



楼主 sun大炮  发布于 2010-09-18 17:24:00 +0800 CST  
选举委员会

(卅二)每届理监事会任满前三个月由原届理监事会推选若干人士成立下届选举委员会。

(卅二)选举委员会负责统筹及处理选举事务。新一屇理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账目及审核

(卅四)本会须设立正式帐簿记载一切款项之收支详情及其资产与负债。

(卅五)本会之账册应存在本会注册之事务所或理监事会所认为适宜之其他地点。

(卅六)本会之账目每月应由理监事会审核,每年账目及资产负债表应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呈送会员常年大会。

财产保管委员会

(卅七)本会设立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本会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由监事长任主席、理事长任副主席,并聘请会内外人士任委员,其人数及人选由理监事联席会议决定。

(卅八)公司钢印用於契约文件上时,应由理事长及一位副理事长及财务主任共同监督之下施用,并须此三人签字方为有效。

分 会 及 工作委员会

(卅九)本会可在中国各省市地区 或 世界各地较多宗亲的地区成立联谊分会、青联会,由本会领导。

分会及总会主要委员会之首长职称为:总理、主席、副主席、总干事

主任、副主任、主任委员 及 委员、干事;可增设秘书长及顾问;召集人   如:

「青年联谊事务委员会」(青联会)、

「妇女事务委员会」、


楼主 sun大炮  发布于 2010-09-18 19:47:00 +0800 CST  

楼主:sun大炮

字数:4572

发表时间:2010-09-19 01:2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11-12 11:08:30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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