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司法整顿对象































尊敬的中央笫十二督导组驻云南办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4-03 09:45:35 +0800 CST  
过程具体如下:
富宁公安局、检察院选择性执法 具体如下:
富宁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挑起多次恶意陷害缠诉诉讼,官司彻底败所,周以梅、陈美芬等2014年5月14日,纠集黑白二道三十多人对唐银连家合法承租的仓库违法暴力抗法强行违约强拆,造成唐银连家6万余元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按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四条;其中有一条达到就应予立案追诉。
案情事实作案证据证实(现场照相为证),恶霸周以梅、陈美芬及俩人丈夫四条,条条达到,已构成抢劫和毁坏特证,构成多种刑事犯罪。在民事中伪造证据,挑起多次恶意诉讼,在法庭上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公章协议.并且在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勾结富宁和文山二级检察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直诬陷丁生枢伪造协议,在司法机关公开诽谤(2017年4月17日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再次挑起恶意陷害缠诉诉讼民事起诉状认可,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申请书、勾结富检文山检察二级检察院违法越权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为证)。但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科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却沆瀣一气,炮制违背事实的借口百般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我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文山州检察院投诉反映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充当周以梅等人的保护伞、包庇偏袒周以梅等人的违法违纪犯罪问题,都没有任何回音。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的所谓答复函。这份所谓答复函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很显然是因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迫于压力的敷衍塞责、搪塞糊弄之举。万般无奈之下,我被逼多次向尊敬云南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中央各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投诉控告。按国家归口办理新规定转批地方各级办理,地方不是拖就是继续渎职保亲护友,弄虚作假报上备案结案,具不给我投诉人书面办理结果,列子:云南省公安厅督道组还亲自再次到富宁公安局,公安部转富宁公安局的二年之久,我多次要求富宁县公安局给我一个书面办理结果,至今没一个说法。特此公开请求尊敬的尊敬的中央笫十二督导组驻云南办过问一下此事,敦促相关部门查处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文山州二级检察院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包庇偏袒黑恶乱犯罪份子的弄虚作假包庇问题,完全符合当前司法整顿对象,理因按党纪国法惩治,并敦促相关部门对田蓬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经理周以梅等人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4-03 12:01:47 +0800 CST  
二、富宁县检察院与富宁县公安局沆瀣一气,拒不纠正公安机关渎职违法违纪行为。
我对富公(经)不立字[2015]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于2015年5月10日向富宁县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书,请求富宁县检察院纠正富宁县公安局捏造了若干违背事实的借口包庇偏袒犯罪份子的违法行为。但富宁县检察院一再推诿敷衍,拒不履行监督职责。在我提交监督申请书长达4个多月后的2015年9月17日,才出具了与富(经)不立字[2015]001号几乎相同的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答复函,(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答复函照抄照搬富宁县公安局的认定,与富宁县公安局沆瀣一气,包庇袒护犯罪份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拒不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坐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任由犯罪份子逍遥法外!

三、文山州检察院对我的复议申请和投诉长期置之不理,却对周以梅不合法的抗诉申请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公然偏袒周以梅。

无奈,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提交了具体翔实的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富宁县检察院答复函(富检控申信复字【2015】1号),督促富宁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富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从2015年10月12日复议申请书,直至2年多后的2017年11月13日,文山州检察院才出具了一份只有50余字、无头无标题、只盖了一份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印章的所谓答复函。对这样一起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文山州检察院既不调查案情,也未给出任何事实和理由,竟然以轻描淡写以一句“经本院调取全案材料核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并无不妥”敷衍糊弄饱受欺凌伤害的受害人。文山州检察院对工作和人民生命财产极端不负责任,带头违法抗法!是富宁县公安局和富宁县检察院包庇偏袒周以梅等犯罪份子的总后台和总根源!

相反,2016年1月8日,文山州检察院却根据周以梅2015年6月2日的申请,提请云南省检察院对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抗诉。但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2013)文中民二终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并非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文山州检察院提请抗诉完全是明知故犯,提请云南省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抗诉是典型的越权违法执法行为。对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定职责拒不作为,对不符合法定抗诉情形的民事调解书却积极越权违法帮周以梅等犯罪份子提请云南省检察院抗诉,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裁定抗诉不予支持,法律程序以走完(返回地方乱,愿富宁司法害虫立案庭长黄国成、副法院长黄永树,公报私仇,自已再次立案、再次开庭审判、改判程序严重违,强制执行,公然践踏“一事不二理”国法原则规定,公开闯法官回避法禁止性红灯,陷害受害人,害受害人无家可归,按国法涉徇私舞弊)。文山州检察院为包庇周以梅等犯罪份子无所不用其极,国家公权力在文山州检察院竟沦为偏袒包庇犯罪份子的私器!天理何在?公正何在?国法何在?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4-03 15:43:11 +0800 CST  
四、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选择性执法,对维权的原洞波供销社老职工大肆抓捕关押,却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周以梅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案抢劫罪百般推诿,拒不立案。

2017年6月19日,在富宁县公安局副政委谢良勇(周以梅丈夫谢良礼的亲弟弟)的直接指挥下(谢良勇充任洞波“6.11”寻衅滋事案专案组组长),富宁县公安局将参与拆平用自已共同辛苦劳动积累的资产创建的原洞波供销社危房的老职工抓了,关了起来。

此事的背景是:2005年,富宁县原供销社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强行将原洞波供销社改制成有权有势人的私人资产,为供销社辛苦劳作了半辈子的洞波原基层供销社老职工就这样被轻而易举地一脚踢开,后半生没有任何保障了!老职工到处投诉却无人合法解决。被迫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将他们用自己多年共同辛苦劳动积累起来的资产创建的、现本已是原供销社资产的危房拆平。此举遭到富宁县公安局的强力打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周以梅等不但违法暴力强拆,还把我家货物一而者,再而三的埋、砸、烧、抢、毀了,周以梅等强拆犯罪行为已经第三次了。(笫一次,周以梅等以填场地为名,堵路堵水,水冲进我家院心食盐专用库,造成我家货物损失上万元;第二次,把我家院心食盐专用库拆裂,水流进仓库,导致我家货物再次损失几千元。更为恶劣的是,周以梅强行将张玉文赶出百货大楼,张玉文一搬出三楼边格,周以梅就将百货大楼卫生间里的下水道排水管撬掉。没有了下水道排水管,大小便和洗澡水到处横流,部份流入我家二楼厨房和门面楼梯,货物损失几千元,臭气熏天,存放在厨房里的粮油、食物、家具全都不能用了,又使我家损失了数千元。向周以梅反映,她根本不理睬。无奈,我将此事汇报到富宁县供销联社,同样是石沉大海,无人理睬。因周以梅故意破坏,大楼挑梁和楼角被长期浸泡风化,现已快倒下。对周以梅等的故意破坏、暴力强拆违法犯罪行为,其原来的主管机关富宁县供销联社不管不问,富宁县公安局更是不管,任由周以梅等横行霸道危害社会)的违法暴力强拆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非常清楚,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及抢劫罪。但富宁县公安局百般帮其开脱罪责,拒不立案。

对维权的老职工强力打压,对周以梅等人的暴力犯罪一味偏袒包庇,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这种选择性执法行为,难道就是因为周以梅的小叔子是富宁县公安局副政委谢良勇(谢良勇现升麻票坡县公安局长)?参与暴力强拆的田蓬镇司法所的冷成旺(周以梅表兄)就公开讲:“公安局有她家人,怕什么!到哪里去讲都可以!”还是我家和洞波原基层供销社老职工都是社会最底层的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老职工维权就可以被恶霸们随意侵犯,公安机关就可以坐视不管,并随意抓维权的老职工?是看社会最底层的普通老百姓好欺负?难道富宁县公安局是周以梅等恶霸看家护院的家丁?如果公安机关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不是周以梅等有权有势人的看家护院的家丁,是维护社会治安、百姓合法权益的人民公安,那么富宁县公安局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对周以梅等的百般包庇、对维权的老职工强力打压显然已构成失职渎职,应当对富宁县公安局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的失职渎职行为立案查处。遗憾的是,文山州检察院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作为上级监督机关,对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但不纠正处理,反而以敷衍塞责的借口明目张胆地包庇纵容。司法合伙邪恶势力犯罪分子乱出真相,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原富宁县法院、文山州检察院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自己真实了成为犯罪邪恶黑势力保护伞。原富宁县法院、文山州检察院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不但成为周以梅等犯罪分子邪恶黑势力保护伞 ,合伙抗法,明知故犯、带头违法、执法违法、司法公权力成为犯罪分子邪恶黑势力损国害民私器,护院家丁帮凶屠刀手,利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公权力,保庇邪恶黑势力刑事犯罪分子,乱民事,再次欺残没权没势的普通百姓,要受害人家无家可归,把案情再一次推进恶化之中,罪大恶极。顶风违背中共中央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反中国共产党正确瓴导.附合扫黑除恶专项严惩对象。犯罪分子朝朝莫莫,政府官员、公、检、法、司法机关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齐出动,损国害民,合伙公开抗法,欺君犯上,带头知法违法,顶风作案,敢与新时代依法治国挑战,成为犯罪分子帮凶屠刀手,反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历史罕见。
符合《刑法》有关条文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4-03 19:00:24 +0800 CST  
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安《刑法》有关条文办理,那中华国法还有何用。那文山州真的沦落为犯罪份子横行无忌的天下,真的没有正义和公理可言了!
特再次公开盼求向尊敬的中央笫十二督导组驻云南办领导过问一下此事,盼求对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检察院、文山州检察院控告科、监督科等部份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害群之马(涉黑恶乱伞腐,),完全符合当前司法整顿对象,理应按党纪国法惩治,盼求尊敬的陈明书记监督新一届文山州富宁县公安局,富宁县文山州二检察院纠整原经办案部门和经办案人的渎职包庇办理结果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他们继续合伙顽顾到底,害受害人家无家可归,赶不是把受害人家赶到北京去了吗?)并依法依规将富宁县田蓬镇主犯周以梅、陈美芬伙同二人丈夫(谢良礼,樊启学)邪恶黑乱势力作案犯罪分子绳子与法,确保文山一片平安。
上投诉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敬

中央笫十二督导组驻云南办领导
控告举报人:丁生枢
13508763329

楼主 D288369  发布于 2021-04-04 07:21:33 +0800 CST  

楼主:D288369

字数:3372

发表时间:2021-04-03 17:45:35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1-04-04 19:20:16 +0800 CST

评论数:4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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