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簧
控告书
控告人:王树章,男,喀旗乃林镇甸子村人,电话:15047685258
被控告人:陈瑞芬,女,喀旗法院立案庭庭长,电话:13848468068
控告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察。
二、请求全国人大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请求喀旗法院依法确认王雨东同志辞职时无行为能力”一案,行使监督权。
事实与理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父亲王雨东中共党员原喀喇沁旗法院干部。在我旗的教育、广播、检察院、法院连续工作25年。94年在旗法院工作期间自己强行辞去了工作,当时家属无法意识到他的辞职行为是由于精神疾病所导致的。2008年8月5日父亲住进平局总医院精神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9年家属陪同我父亲到赤峰市安定医院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辞职时无行为能力。”
我拿着大量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找到旗法院立案庭,请求法院给我父亲走法律程序。被控告人先是推脱说干部归组织部管理,法院不好走法律程序,后来又说这事得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你就回去等消息吧!我父亲本身是法院干部理应由法院牵头解决。我去法院一次被控告人推脱一次,去一次推一次,后来找的被控告人没辙了,于2010年5月21日终于答应给走法律程序,陈庭长又让我回派出所起了父子关系证明,我把申请书、证明和《司法鉴定书》一起交到立案庭陈庭长手里。谁知道又是一番推脱,就连法律规定的:“7日内给当事人书面答复”都没敢给。直至今日也没给出个合理、合法的说法,我的诉讼材料至今还在旗法院立案庭。我于2009年12月份向旗法院提出过,如果认可鉴定结论,就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进行解决,如果不认可法院应该指定新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堂堂旗法院立案庭又是主持公平、正义机关,总应该占一头吧!结果一头都不占!被控告人的蛮不讲理,气的我母亲一病不起,父亲不堪忍受不公对待含冤自尽,被控告人害的我家破人亡。我从此立下誓言,替父维权不死不休。为的就是给九泉下的父母一个交待。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规定:确认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和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完全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7日内必须给当事人书面答复。
三、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被控告人己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依据《法官法》第32条第8、9款之规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被控告人应该给予立案的案件,却不给立案。后来说给立案并且收了材料又不给我书面答复。被控告人事实上己经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既不以事实为依据,也不以法律为准绳,”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那么法律明文规定的,被控告人都置若罔闻,被控告人身为执法人员不但“不带头尊纪守法,而且还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底线、挑战中央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执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扰乱了党的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玩忽职守,也就是渎职犯罪。被控告人要对其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责。
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玩忽职守对被控告人进行调查,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67条、第104条和第128条的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赋予了人大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法院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也必须对人大负责。这样才能使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因此,控告人恳请全国人大法律监督委员对喀旗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我相信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和全国人大的监督下一定能够实现 所说的,“让每个公民,在每件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法律监督委员会
控告人: 王树章
2019年 8月 1日
控告人:王树章,男,喀旗乃林镇甸子村人,电话:15047685258
被控告人:陈瑞芬,女,喀旗法院立案庭庭长,电话:13848468068
控告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控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察。
二、请求全国人大法律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请求喀旗法院依法确认王雨东同志辞职时无行为能力”一案,行使监督权。
事实与理由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父亲王雨东中共党员原喀喇沁旗法院干部。在我旗的教育、广播、检察院、法院连续工作25年。94年在旗法院工作期间自己强行辞去了工作,当时家属无法意识到他的辞职行为是由于精神疾病所导致的。2008年8月5日父亲住进平局总医院精神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9年家属陪同我父亲到赤峰市安定医院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辞职时无行为能力。”
我拿着大量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找到旗法院立案庭,请求法院给我父亲走法律程序。被控告人先是推脱说干部归组织部管理,法院不好走法律程序,后来又说这事得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你就回去等消息吧!我父亲本身是法院干部理应由法院牵头解决。我去法院一次被控告人推脱一次,去一次推一次,后来找的被控告人没辙了,于2010年5月21日终于答应给走法律程序,陈庭长又让我回派出所起了父子关系证明,我把申请书、证明和《司法鉴定书》一起交到立案庭陈庭长手里。谁知道又是一番推脱,就连法律规定的:“7日内给当事人书面答复”都没敢给。直至今日也没给出个合理、合法的说法,我的诉讼材料至今还在旗法院立案庭。我于2009年12月份向旗法院提出过,如果认可鉴定结论,就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进行解决,如果不认可法院应该指定新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堂堂旗法院立案庭又是主持公平、正义机关,总应该占一头吧!结果一头都不占!被控告人的蛮不讲理,气的我母亲一病不起,父亲不堪忍受不公对待含冤自尽,被控告人害的我家破人亡。我从此立下誓言,替父维权不死不休。为的就是给九泉下的父母一个交待。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规定:确认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和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完全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7日内必须给当事人书面答复。
三、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被控告人己经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依据《法官法》第32条第8、9款之规定;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被控告人应该给予立案的案件,却不给立案。后来说给立案并且收了材料又不给我书面答复。被控告人事实上己经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控告人“既不以事实为依据,也不以法律为准绳,”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那么法律明文规定的,被控告人都置若罔闻,被控告人身为执法人员不但“不带头尊纪守法,而且还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底线、挑战中央权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党和执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扰乱了党的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玩忽职守,也就是渎职犯罪。被控告人要对其这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责。
现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玩忽职守对被控告人进行调查,以维护国家法纪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第67条、第104条和第128条的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赋予了人大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法院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也必须对人大负责。这样才能使法院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因此,控告人恳请全国人大法律监督委员对喀旗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
我相信在最高法院的领导下和全国人大的监督下一定能够实现 所说的,“让每个公民,在每件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法律监督委员会
控告人: 王树章
2019年 8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