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国家富强的密码

猫道长:微信号恕删

写在前面的话:

话说风水轮流转,今年到我家。
中国现在已经是制造业第一大国,GDP第二大国,同时也被称为一个山寨大国。中国的企业面临跨国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也渐渐多了起来,美国、欧盟、日本经常指责中国纵容山寨行为的横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国内的左派小清新们也纷纷鼓噪,指责中国的种种不是。

本人不才,在知识产权行业从业11年,算是了解一点点专利行业的内幕。平时也爱研究一下历史。
今天开一个帖,从专利制度以及技术竞争的角度,八一八欧美列强们当年都是怎么“阔”起来的。相信你们一定可以大开眼界。

高能预警:本文涉及大量刷下限、毁三观的历史故事,圣母、小清新以及 精英精美精德精日们请绕行。如引起心理生理等不适或造成其他后果,本人概不负责。

原文前言:

众所周知,战争是政治的延伸,而政治的基础在于经济,即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自工业革命以来,经济基础往往由工业发展水平决定,工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原先落后的一方逐渐赶超先进的一方,从而出现经济实力逆转的情况,而这种经济实力的逆转必然在政治上体现矛盾冲突,冲突激化则战争爆发。

在战争爆发之前,国家之间工业界的明争暗斗,早已存在多时,在工业界斗争(即题目所谓的“工业战争”)中占得上风的国家,必然会在经济实力上获得提升,而专利制度,正是工业界斗争的有力工具。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12:00 +0800 CST  
最近,一则知识产权新闻刷爆朋友圈:

“美国软件公司Uniloc于6月8日起诉腾讯公司的移动社交产品微信侵权,理由是微信的语音群聊、视频群聊等功能侵犯其两项与电话会议技术相关的专利。该公司要求微信立即中止这些功能。Uniloc1992年成立于澳大利亚,起初是一家软件开发商,后来从事更赚钱的业务——专利授权。该公司本身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提供专利服务,而是从其他公司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


很多人都会产生疑问:自己不生产产品的公司,居然可以靠专利诉讼生存,这跟流氓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中国企业屡屡被诉,这里面是不是有美国政府什么阴谋?

产生上述种种疑惑,都是对专利制度的不了解造成的。本系列文章会带您回顾专利制度的前世今生,从中您可以一点一点窥见专利制度的方方面面,并获得对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正确的粗浅认识,从而解除上述疑惑。

为什么只是“基本正确的粗浅认识”呢?因为专利制度水太深,方方面面太复杂,专业学习三年的知识产权专业硕士也只能说是一知半解,本人从事专利行业十余年,也只敢说是“略懂皮毛”。而本系列文章定位为科普,尽量少涉及枯燥乏味的法律术语,如果您在轻松愉快地阅读中达到“基本正确的粗浅认识”,作者的目的就成功达到了。

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所谓“专利”和“专利权”到底指的是什么。根据现行的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是指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而“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并向公众公开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中国专利法中规定专利分为三类,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项中,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技术创新,其中发明是基础,实用新型是对基础做出的一个补充;而外观设计是专指产品外观上富于美感的新设计,属于艺术和美学的范畴,算是对技术创新的补充。以下我们所说的专利,如果未作特殊说明,指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

用一句话概括,专利权是以技术方案公开为代价,换取的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时限的财产权。该表述有点绕,您只要记住几个关键点: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它是一种无形产权;相对应的,房产(房屋产权的简称)就是有形产权的代表;


专利权和房产一样,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而坐地收钱,对于专利来说这个钱叫做专利授权费,对于房产来说这个钱就是房租;

专利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都是10年;我国的房产也有70年或50年的时间限制,另外从实质上说,所有现代国家的房产都是有时限的,所谓“无限产权”只是法律上的一个“诡计”;

专利权的获得可以是自己研发以及从他人那里购买或者接受赠予,房产的获得也是如此,可以自己盖,也可以买或者他人赠予。

归根结底,专利权和房产的实质区别就是一个是无形,一个是有形。对于有形的房产来说,房子就矗在那儿,房子本身就是一种公示;而专利权是抽象的技术方案,必须向公众公开才能让别人知道你有这个产权。

此外,专利权是地域性的,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权,只能在中国境内得到保护;同样地,要想在美国获得保护,必须在美国获得专利权。另外,不存在所谓的国际专利。任何声称自己拥有“国际专利”的人都是骗子,而且是不太高明的骗子。

对于微信被诉这件案子来说,如果自己拥有房子但是不住,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这种行为是合理的话,那拥有专利权但是不使用,而授权别人使用从中收费又有什么不合理的呢?只不过房子是不是被某个人使用是显而易见的,不用仲裁机构来确定;而专利是不是被使用,要看被诉产品是不是落在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这个需要专业人士来判断,因此需要仲裁机构(知识产权局或者法院)出面。

另外,大家也不用从微信被诉这件事情里面引出什么阴谋论。在美国这个法律制度最复杂的国家,专利诉讼和其他诉讼一样,都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应付专利诉讼对于想在美国有所作为的公司来说,那就是一件日常任务。下面引用一组来自IPRdaily的数据:

美国法院专利诉讼案件经过2014年「4396件」的短暂沉寂,2015年「5203件」又开始活跃起来,相对于2014年增长了近20%。从被告公司数来看,2015年受到NPE(非运营专利实体,新闻中的Uniloc公司就是这一类,作者注)骚扰的公司有5349家(一件诉讼往往有多个被告,因此比总诉讼数还多很正常),占总体被告公司数的68%。2015年受NPE骚扰最多的公司为三星「71件」,AT&T、惠普、苹果则分别以50件、43件、40件紧跟其后。

如果希望腾讯在美国获得成功,那被Uniloc公司起诉应该看作一个良好的开始。以后看看腾讯每年在美国被告多少次,就可以大约判断出它发展得是否顺利了。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41:43 +0800 CST  
二、发明审查中的“三性”与垃圾专利

上一章中对专利权进行了初步的解释,下面接着聊聊发明审查的“三性”要求。

发明可以理解为“新的方法或产品”,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简称为“三性”)的要求,专利局对申请文件“三性”的审核过程叫做实质审查程序。在实质审查程序之前,专利局还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什么标点符号啊、少字错字啊,附图不清楚啊之类的。

所谓新颖性,就是这个方案必须是新的,抄的不能算;所谓创造性,就是在新颖性的基础上,这个方案必须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的技术进步”;而实用性,是指这个方案必须可以在工业生产中实际应用。

例如,如果某人设计个永动机,无论设计得多新颖多特别,由于不可能被实际应用,因此也不可能获得专利权。现在专利申请的主体大多数是公司,实用性这一条很少用来作为专利文件的驳回理由了(对于个人(民间科学家)自己提出的申请来说,则还有可能用实用性来驳回),但在历史上,层出不穷的各类永动机以及其他类似的异想天开的方案,着实困扰着专利局的审查员们。

新颖性和实用性比较容易理解也比较好判断,这个创造性就很难说了,创造性的实质是专利应当是技术创新的方案,但到底什么是技术创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法律规定的两个判断标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以及“显著的技术进步”都有很大的主观成分,也是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审查员之间争辩的焦点。但是没有创造性判断又不行,否则只要跟现有技术稍微有一点点区别就能申请新专利了,那样的话,各种技术上毫无意义的“新方案”都可以申请专
利,显然会浪费大量的公共资源。

各个专家学者对于创造性如何判断的争论文章,连篇累牍,摞在一起估计能堆满一个房间,也无法找到一个可行的标准的判断方法。在实践中,创造性判断就是申请人和公众之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争辩,达成一个双方认可的妥协结果。公众的权利通常由审查员通过实质审查流程代为行使,如果直接由公众行使,就是专利权的无效程序。

在本文中,我们就不对创造性展开探讨,只要理解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能仅仅是“显而易见的改变”。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一下什么叫显而易见的改变:假设现有技术中,窗户都是拿纸糊的,要是窗户换成玻璃的,就是有创造性,要是把窗户纸从草纸变成了报纸,其他什么改变都没有,那就是显而易见的改变。


1624年英国国会通过《垄断法规》的时候,那时人们对技术创新的想法还很简单:只要一个方案是以前没有的,那就是创新的嘛。

“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的”,这话一点也不假,大部分技术创新都是一线劳动者做出的,专利的主要贡献者是人民群众;但是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狡黠与钻空子的能力也是政策制定者始料未及的。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42:53 +0800 CST  
(接上篇)

由于未对“创造性”进行规定,很快人们就发现,只要在原有专利方案基础上随便改一下,只要形式上跟原来的不一样,就又可以申请新的专利了。由于这个“漏洞”的长期存在,在英美这两个专利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中,曾经产生了大量的“真•垃圾专利”,让本来就紧张的审查资源更加紧张。之所以叫“真•垃圾专利”,那是相对于现在中国大量存在的所谓“垃圾专利”而言的,不管怎么说,中国的这些“垃圾专利”还是经过“创造性”审核,而那些“真•垃圾专利”根本连这层审核都没有。

“真•垃圾专利”的问题在美国当年尤其突出:刚从英国殖民地身份中独立不久,国家贫困落后,百废待兴,各行各业都严重缺人手,政府机关里面只要能认识俩字,话能说顺溜的都被派出去搞建设了,哪还能抽调出人来坐下来审专利啊!再加上美国相对于英国以及欧洲大陆技术极为落后,急于制造出大量专利,哪怕装装门面也好。于是,美国专利委员会灵机一动,于1793年干脆将专利申请从审核制变成了登记制,连新颖性实用性都不审了,只要发明人交个文件,上面描述的东西大体看上去像个技术方案,OK,授权!

这样一来,钻空子的人连形式上变更一下技术方案都不需要了,“真•垃圾专利”的威力加强版“真真•垃圾专利”在美国大量泛滥。那时候,美国审查员的工作只要做个登记就行了,对于这些潮水般的“专利申请“勉强应付得来,但是很快就发现,登记发明用的纸快不够用了。真真•垃圾专利”的大量存在,导致抄袭欺诈问题泛滥成灾,在美国国内惹得“民怨沸腾”,甚至引起“上访”。但奇怪的是,美国专利委员会对于这些“民怨”却装作没看见。对于上访者嘛,好办,没背景没来头的直接遣送回家;有背景的不能来硬的,派个会说话会来事的进行疏导:首先,在“轻松友好”的气氛下大家坐下来喝杯咖啡,并适时进行批评教育:你这种行为是不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的,最后一通畅谈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上访者被侃晕了稀里糊涂就回去了。

直到43年后的1836年,专利委员会盘点一下已登记的专利申请数量,嗯不错,咱已经是世界专利申请大国了,这才交个提案给国会召开立法会议,修改专利法恢复了实质审查制度。也是在这一年,美国专利委员会正式变为美国专利局,成为国务院的一个下属机构。

然而直到今天,美国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标准相对于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其他主要专利局也是较为宽松的(当然,印度专利局是个例外),很多在中国无法获得授权的申请,在美国也可以获得授权。将美国封为有史以来的“最大垃圾专利制造者”绝对是实至名归。

为什么早期专利审查的要求如此宽松呢?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专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而那时候信息不像现在这么发达,要求宽松就是起到了一个“千金买马骨”的效果。
在17到19世纪的欧美,别说互联网了,连电话都没有,想了解天下大事,关注一下产业动态,除了在酒吧里听听八卦之外,就只能看报纸了。顺便聊一句,在欧美文化里面,酒吧在历史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泡妞鬼混之外,更重要的是消息集散地以及重要社交场所。很多重要的消息的扩散以及重要的合作,都是在酒吧里进行的。
那个时候信息太闭塞,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专利意识,也不知道那玩意跟自己有啥关系。
方案是不是真的实质的技术创新不要紧,只要来申请,形式上说得过去,就给你发一个国家盖章的专利证书。有了这个证书,就有了垄断专利权,可以用来拉投资。真正有创新方案的人一打听,什么,隔壁厂的二癞子鼓捣出来的那个破玩意居然都申请了个专利,拿到国家颁发的证书不说,还能拉来投资,还有垄断专利权,我做的东西比他的好多了,赶明儿我也去申请专利。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专利申请与保护的意识慢慢得到普及。

其次,专利机构刚建立的时候,一两个月也没人交专利,国家的专利资料库里长期空空如也也说不过去啊,于是就降低要求让大家都申请,等数量多了再慢慢提高标准。这就跟社交软件(例如QQ)的发展是同样的道理,一开始的时候,随便就能申请一个账号,等人多了就各种要求来了,申请越来越困难。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43:36 +0800 CST  
3、美国“超级宽松的专利申请原则”背后的秘密

在上一章中解决了“早期专利审查的要求如此宽松”这一问题之后,接下来还有一个更大问题:美国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专利申请上,为什么不修补英国的宽松审查漏洞,而是反其道行之,反而在宽松程度上变本加厉了呢?

这个问题,就隐隐触摸到“专利制度是国家间工业战争的工具”这一本质上来了。

美国那些建国先贤,其家族原本都是欧洲(特别是英国)各行各业的精英,其中的大部分是律师和技术专家,他们已经敏锐觉察出,专利制度对于国家工业建设以及国家间竞争的重要性。1763年起草的美国宪法中就有发明专利的相关条款,在美国建国后第二年即1790年就制定了第一步专利法,并于同一年成立了美国专利委员会,其初始核心成员为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成为美国专利制度第一位行政官(同时,他也是独立宣言起草人,美国第三任总统)。可以看出,专利制度在美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成为国家的立国根基之一,而美国的国家专利机构,从一开始就是美国国家核心战略的机要部门。

有的人可能就更不明白了,既然对专利这么重视,又不缺法律专家,为什么不好好建设专利制度,而让大量“真真•垃圾专利”泛滥成灾,阻碍真正的技术创新呢?

真实情况可能让你大跌眼镜:美国的建国先贤们是故意这么做的!

要想真正理解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

美国于1789年正式建国,同一年,法国发生了大革命,曾经在独立战争中对美国给予大力支持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赶下王位,并在4年后被送上断头台,作为欧洲仅有的四个被民众处死的国王之一而永载史册。英国的瓦特已经于4年前发明了改进型蒸汽机,并迅速在各行各业得到应用。

美国的建国先贤已经意识到,蒸汽机的出现,将在技术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并迅速拉开英国与其他国家的实力差距。美国刚刚以殖民地的身份从英国独立,还是一个技术和经济极为落后的农业国,而英国是当时世界上头号经济强国、工业强国与军事强国,那些不可一世的英国佬们,会忘记美国独立战争的惨败?要知道,在独立战争刚爆发时候,当时的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可是撂出过“宁肯丢掉英国王位,也不放弃北美殖民地”的狠话,虽然后来自食其言,但心里真能释怀?

所谓美国独立战争,说起来是美国人民打败英国殖民者,但是建国先贤们自己心里明白,美国本土的所谓“大陆军”在战争中主要是打酱油的,真正打败英国佬的是法国人,北美殖民地独立只不过是英法全球争霸的一个副产品,是英国暂时失势不得不做出的妥协。但是现在不同了,法国王室已经垮台,而英国虽然暂时失势,但实力犹存,而且在英国专利制度的催化下,在蒸汽机的推动下,技术爆发指日可待。等英国实力一恢复,英国皇家军队必然卷土重来。到时候没有人能帮助美国,只能靠美国自己。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45:27 +0800 CST  
可以说,跟新中国类似,自从建立的那一天起,“新生的合众国”同样面临着生死存亡的问题,相比较而言,美国的环境甚至更为恶劣:

新中国建立时,老大哥苏联还在,多少还能给点援助;美国建立时,曾经在独立战争中施以援手的老大哥“法兰西波旁王朝”已经垮台,国内已经陷入一片混乱(法国大革命),完全指望不上;

新中国建立时,面临世界头号强国美国的战争威胁(朝鲜战争和可能爆发的台海战争);而美国建国,干脆就是跟世界头号强国英国打了一仗,战争阴影那是显然的,只要不是瞎子都能看得见;

新中国建国时的头号敌人美国,虽然号称美帝国,但是侵略劣迹并不多,而且战绩也不算辉煌;美国建国时的头号敌人英国就厉害了,世界头号战争贩子,跟欧洲几乎所有国家都打过仗并且战果辉煌,就在美国建国前几年,刚刚通过第四次英荷战争彻底击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牢牢掌握世界海洋贸易霸权;英国还全球到处发动侵略,建立空前绝后的日不落帝国,经过连绵不断的战争洗礼,英国皇家军队绝对是敢打仗、打硬仗、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世界头号军队,装备先进那也不用提了,船坚炮利,举世闻名;当然了,英国先进的军事装备也是靠先进的专利制度催生出来的;

中国建国时,占据国土跟现在差不多,人口5.4亿,其中潜伏的特务不少,估计能有十几万;美国建国时,只有北美东部十三个州,全国三百万人口,但其中50万是向着英国的,并且与英国特别是英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就是说,300万人口中,差不多250万是人民群众,50万是“美奸”(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带着一支每六个人里面就有一个是叛徒的队伍,当头的是什么感觉)。而同时期,英国本土人口约700万,整个“日不落帝国”总人口约3000万。

有这么多美奸一点也不奇怪,他们的心理活动是这样的:英国那么强大,这群乡巴佬想反抗那是必死无疑,咱可不能这么傻,跟着他们一起陪葬;说起来英国可是咱故乡啊,咱跟王师(英国皇家军队,名副其实的“王师”)那是同文同种,说不定还能攀上老乡,等到王师一来,咱就去当带路党,消灭这帮反叛分子之后,说不定还能混个总督啥的大官当当,咱也算是光宗耀祖了。

看完上述分析,你一定能理解,美国建国先贤们为什么每天睡觉时都会默念“国内外反动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了。

美国建国初期的十三个州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47:59 +0800 CST  
面对这种几乎是绝境般的挑战,美国的建国先贤们带领着英勇的美国人民化不可能为可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仅生存下来,而且逐渐发展壮大,甚至在一百年后超越英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他们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说起来也很简单,千言万语总结成八个字:为了生存,不择手段。

都被逼到这份儿上了,什么绅士风度、礼义廉耻都不顾得了,能活下来才是最重要的。建国先贤中的律师们都是深谙法律游戏规则的精英(从一定程度上说,美国可以看作是律师建立的国家,整个美国可以看作是“伪装成国家的律所”,后面我们还可以看到:“伪装成国家的军队”——普鲁士,“伪装成国家的武士团”——日本,这句话原版出自美国参议员麦凯恩:“俄罗斯是伪装成国家的加油站”),制定的专利制度那一定是大有深意的,超级宽松的审查只是冰山一角,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中的一系列规定都是对本土的工业发展大开方便之门,但从英国的角度看来,都是卑鄙无耻之极的招数,如同流氓撒泼耍赖。不仅如此,配合着美国的专利制度,美国各行各业的爱国精英们也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与英国的工业技术竞争中,将“卑鄙无耻下流”发挥到极致,由此引发了一场英国绅士VS美国流氓的竞争。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49:06 +0800 CST  
俗话说的好,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这场竞争的最终获胜者毫无意外地属于美国流氓。从美国的发展史可以看出,精英分子耍流氓,那才有格调、有手段、有追求的真流氓。作者在研究这段历史的时候不禁感慨:我勒个去,居然还可以这么无耻的,实在是刷下限毁三观啊!
关于这段毁三观的精彩历史,将在以后的文章中陆续放出,敬请期待。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50:14 +0800 CST  

再贴一张日不落帝国,美国当时是相当弱小的。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51:43 +0800 CST  
四、专利即垄断?

在介绍专利制度的“美国往事”之前,我们先把目光投向专利制度的发祥地——英国,了解一下专利制度的起源。

顾名思义,专利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从本源上看,“专利”一词表达的就是专利权的意思。只是在现代法的语境中,“专利”一词用来指发明创造,而专利权指附于发明创造之上的权利。在实际应用中,专利和专利权两个词经常混用。以下讨论中,如果不涉及发明创造方案本身,则“专利”都指的是“专利权”。

专利这个词并不是随着专利法的出现而出现,而是一个东西方均有的古老词汇。在东方,专利一词最早出自公元前800多年的周厉王时期。

中国古代历史有个专有名词叫做“厉王专利”,指的是周厉王在位期间,由于西戎(来自西方的野蛮人)进攻,朝廷连年派兵抵抗不堪重负,为了改善朝廷的经济状况,周厉王任用荣夷公为卿士,实行“专利”政策,将山林湖泽改由天子直接控制,国人进入谋生要缴纳税金。这项“专利”政策引发国人非议,周厉王又来个“止谤之策”,就是导致“道路以目”、被称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那个倒霉玩意儿,从而最终导致著名的“国人暴动”。

周厉王在国人暴动中出逃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53:52 +0800 CST  
“国人”的含义,在古汉语中可不是平民,根据西周时的法律(周礼),国人有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利,甚至对国君废立、贵族争端仲裁等有相当权利,基本可以理解为相当于西方的“国会议员”,西周王庭采用的政治制度与后来秦始皇开创的“皇帝制度”完全不同,类似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周天子不是想干啥就干啥的,重大事情都是要由国人开会才能决定。这个“国人暴动”应当理解为 国会领导的反专制反王权的革命运动。

国人暴动的结果是周厉王被赶出国都镐京,在郁郁寡欢中病死。镐京的国人们推举有名望的两名大臣(分别姓周和姓召,称为周公和召公)共同暂时代理政事,重要政务由六卿(相当于国务院各部门的部长)合议。这种政体称为共和制,史称“周召共和”或“共和行政”。

反映“周召共和”的壁画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55:23 +0800 CST  
西方的专利一词最早源于中世纪。英语中,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这一词汇专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垄断权利的授权证书。

在16世纪的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的年代),这个国王签署的授权证书,在历史上意义可太大了,在那个相信“君权神授”的年代,这么一张纸,那就是相当于中国的“尚方宝剑”,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便宜行事”,那是替国王办差,谁敢反对?还记得《加勒比海盗3》里面,杰克·斯帕罗(Jack Sparrow)船长费尽心思潜入英国王宫,就为了偷一张女王签署的授权证书吗?

海盗有了这个授权证书,那就不是乌合之众了,摇身一变成了“皇家海盗”,抢劫也不再是普通的抢劫,而是“奉旨抢劫”,立马变得高大上了,英国上至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下到地主乡绅,都踊跃资助他们的劫掠行动。英国人为他们的胜利而欢欣鼓舞,为他们的失利而捶胸顿足,就如同现代的英国人对他们的足球队一样痴迷,而最出色的海盗船长则成为英国人景仰的民族英雄。

电影中的私掠许可证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58:24 +0800 CST  
读者看到这里,是不是又毁三观了? 没关系,继续跟踪本系列文章,毁呀毁呀的也就习惯了。如果觉得毁得不过瘾,欢迎关注《历史大爆炸》系列,将毁三观进行到底。

垄断 (Monopoly)的含义大多数人都能理解,在市场经济中,通过设置准入壁垒限制他人参与竞争,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从而榨取到超额利益。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是十分有害的,会提高整个社会的成本,因此各个国家纷纷出台《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的出现。例如,微软公司由于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从1997年10月开始涉及一系列反垄断案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遭到反垄断调查,一度面临被强制拆分。微软公司通过明里暗里的各种运作,最后通过缴纳天价罚金(仅向欧盟支付的罚金就达到4.97亿欧元)躲过了被拆分的命运。



也正是因为反垄断法,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行业至少具有两强,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半导体行业中的个人电脑的CPU制造行业,AMD明明已经被INTEL打得毫无招架之力,INTEL再紧逼一下AMD就完了,但是INTEL偏不,就要给AMD留下一口气,因为INTEL的经营者清楚,打败AMD并不难,但是打败之后应付美国司法部以及各国司法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才是天大的难题。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0:59:43 +0800 CST  
@体温过低 2016-06-27 10:57:01
好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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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你是第一个回贴的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2:09 +0800 CST  
为何硬要从反垄断的法网中撕开一道口子,规定专利权这种特定的垄断权呢?理由很简单,过于充分的自由竞争,会扼杀技术创新。

我们都知道要鼓励创新,只有创新技术才能进步,产品才有更高的竞争力,才能获得更高的利益,推动整体社会进步。但事实上,产业上的技术创新是一件风险很大,成本很高的事情,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创新基本是一件无利可图的事。为什么会这样?

创新者首先需要积极研究,付出研发成本,才能获得创新技术方案;在获得创新方案之后,要购买原材料、设备组织试生产;生产出样品后,还要检测样品是否达到预先的设计要求,如果有偏差,要修改技术方案,重新安排生产,这一过程可能会多次迭代;最后好不容易生产出新产品投放市场,创新者心想这下可以发财了,前期投入不仅可以获得补偿,还能大赚一笔。可是没想到,市场上很快就出现了仿制的产品,由于成本更低(没有前期研发成本投入,显然成本低),比自己的产品卖得还好,自己的产品反而无人问津,别说大赚一笔了,前期投入都没收回来。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3:19 +0800 CST  
对于药物研发,这一点尤为明显。新药研制,需要经过药物靶点确认,化合物合成、筛选、修饰(可能需要多次迭代),药理及安全性评估,制剂开发,临床研究(一期二期三期),这些环节中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使项目胎死腹中,前期投资全部打水漂。新药从立项到各个环节完成后经批准上市,差不多要八到十年的时间,还要付出巨额投资。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新药上市后,别人拿来一分析化合物构成,很快仿制药就出来了,然后以低廉的价格迅速占领市场,估计原药物研发者想死的心都有了。

创新者都是利益驱动的,没有人是打算自掏腰包造福全人类(除了极少数理想主义者之外,大多数人就算有造福人类的想法,也是在赚够了钱的基础上)。为了鼓励积极创新,政府必须对市场竞争行为加以调节,从法律上给创新者市场垄断权,使其能从创新中获利。这个垄断权,并不是只能由专利权人使用专利方案,也包括如果其他人要使用专利方案,必须向专利权人缴纳合理的费用,称之为专利授权费。

从实质上说,专利是国家授予给发明人的、具有一定时限的、基于技术创新的市场垄断权。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对此有一句非常形象概括:“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The Patent System adds the fuel of interest to the fire of genius)。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4:05 +0800 CST  
专利权必然是伴随着工业的出现而出现。在手工业时期,产品是依赖匠人的技艺,而匠人的技艺高低直接就会形成产品的区分度,技艺好的匠人生产的产品自然会大受欢迎,不需要再额外通过其他手段使其获得额外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匠人的技艺都是不传之秘,绝不会对外公开,这与专利鼓励创新的精神相悖。因此,专利法出现于工业发展最早最成熟的17世纪的英国,就丝毫不让人意外了。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Statute of Monopolies)通常被认为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5:02 +0800 CST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理解,专利制度最初创立的目的,就是以创新者的垄断权对抗来自他人的过于充分的自由竞争(通俗地说,就是山寨行为)。而从《垄断法规》立法背景和目的、法规语言及内容、法案实施的效果,以及英国社会对该法的认识等方面都表明,它是国会为规范国王权力的法案之一,是对此前限制国王专制、反对滥用垄断的法律成果的总结和强调。

在该法案出现之前,专利权指的是市场专营权(即垄断权),该权利只有国王才能享有(是一种君权),并授予他认为的适当的人或团体。从16世纪末到17世纪早期,英国由于连年对外战争财政亏空,当时的国王詹姆士一世通过授予专卖权换取巨额税收,但是专卖权持有人在缴纳税收之后,肯定要变本加厉地从民众那里搜刮回来。后来这种滥发专卖权已经到了发指的地步,连居民生活必须品也被授予专卖权,以致民怨沸腾。《垄断法规》剥夺了国王的这项权利,在宣告“一切垄断非法”的同时,将技术创新造成的垄断视为例外。

因此,《垄断法规》的实质,是用一种垄断权(发明垄断)代替另一种垄断权(王权专营),随着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明垄断的市场价值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专利的代名词,“专利”在近代法学语境下也由封建特权发展为一种法定权利。自19世纪中期以来,《垄断法规》因为第六条附带规定了发明专利的条件和限制,开始被人们视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该法限制王权的本来面貌则开始远离人们的视线。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5:42 +0800 CST  
我们可以理解,专利权仍然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垄断权,而根据垄断的特点,垄断权的持有者天然存在滥用该权利的倾向。为了防止这种垄断权被滥用。英国国会同时规定这种权利以专利证书(Letters Patent)的形式授与,意为敞开的证书,证书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象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与的权利告知公众。

因此,从近代专利制度确立的初始,就是以“技术公开”为代价,换取一定时限内的“市场垄断权”。现代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一份专利文件至少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技术方案记载在专利文件的“说明书”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则由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规定。而专利文件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专利申请、审查、复审、诉讼等等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过程文件)就构成了专利文献。专利文献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文献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6:21 +0800 CST  
前文提到了伊丽莎白一世,后面对于这位女王还有进一步八卦,一会儿就到
楼主 mudderwang  发布于 2016-06-27 11:07:24 +0800 CST  

楼主:mudderwang

字数:328401

发表时间:2016-06-27 18:1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1-25 21:15:14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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