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们的噩耗!北京:今天起,举报间谍行为最高奖励50万!

先过一楼...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8:46:00 +0800 CST  
原标题:举报间谍行为最高奖励50万

根据线索功效分三级奖励,可通过电话、信件和当面三种形式举报

今天,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获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反间谍工作急需发动群众

据介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交往明显增多,出入境人员逐年递增。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也借机加紧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分裂颠覆、情报窃密、勾连策反等破坏活动。

还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可乘之机。北京作为首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分裂、破坏和窃密等活动的首选地。

基于以上原因和背景,反间谍侦查工作急需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广泛发动群众,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逐渐构筑起反奸防谍的钢铁长城。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8:48:40 +0800 CST  
根据线索功效分三级奖励

市民若发现或知悉间谍行为线索,目前可通过三种形式举报:

一是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是通过信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邮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

三是直接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有专人接待。

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过核查后将根据该线索的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三级进行奖励,【分别给予10万至50万元、5万至10万元、1万至5万元奖金。】

举报人可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9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明直接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领。

因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公民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8:49:42 +0800 CST  
哪些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38条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8:50:12 +0800 CST  
■案例

渔民发现间谍器材获重奖

现实中有很多间谍活动,比如,外国间谍情报人员到我国进行非法测绘、拍照等,很多都是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发现的,甚至是被人民群众扭送到司法机关的。

今年1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渔民张某在我国黄海近海海域捕鱼作业时,捞获一个不明装置,上面有清晰的外文文字,其朋友万某获知情况后,认为事关国家安全,即刻向国家安全机关电话举报,国家安全机关立即派员带回可疑装置并进行技术分析,发现该装置为国外制造和使用的间谍专用器材,正在收集我有关数据。举报人获得国家安全机关重奖。

北京晨报记者王歧丰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8:51:10 +0800 CST  
早前报道

日媒:日中交流团一干部疑涉间谍活动被中国逮捕

【环球网综合报道】日本共同社2月24日援引消息人士透露称,去年7月在访问中国时被中国有关部门拘留的日中交流团体一名日本男性干部已于本月16日被正式逮捕。共同社称其估计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8:51:30 +0800 CST  
为了本帖主题需要,咱们先来看看啥叫【间谍】?

间谍 ——也称“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


间谍既指被间谍情报机构秘密派遣到对象国(地区)从事以窃密为主的各种非法谍报活动的特工人员,又指被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暗地招募而为其服务的本国公民。广义来说,间谍是指从事秘密侦探工作的人,从敌对方或竞争对手那里刺探机密情报或是进行破坏活动,以此来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

密探,间谍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被派遣或收买来从事刺探机密、情报或进行侦查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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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中国内外时局的变化,严惩间谍和汉奸的民间呼声一直很高。

好消息终于来了——

从今天起,举报间谍行为最高可奖励50万!

这个消息对于间谍们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噩耗!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09:01:04 +0800 CST  
看到大家对本帖热度很高。所以我就给大家再科普一下“间谍”的有关知识——

1,【间谍】名词来源:

为敌方刺探消息的人被称为“间谍”,最早具有这个义项的字眼是“谍”。“谍”的历史非常悠久,据《左传》记载,夏朝时就已经出现了“谍”:“使女艾谍浇。”夏王朝被后羿和寒浞取代,浇是寒浞儿子的名字,后来复国的少康向浇的身边派出一个叫女艾的间谍。这是我国有记载以来的第一个间谍。不过“谍”的意思跟今天间谍的意思还是有区别的,“谍”是一个形声字,形从言,既然从言,当然就要说话,因此《说文解字》解释道:“谍,军中反间也。”使用反间计当然需要三寸不烂之舌,这是“谍”的本义。

“间”怎么会跟“谍”联系起来了呢?“间(jiàn)”本来写作“闲”,段玉裁为《说文解字》所作的注释说:“开门月入,门有缝而月光可入。”因此“间”的本义就是门缝,泛指缝隙,有缝隙就可以使用反间计了,故称“间谍”。《孙子兵法》中把间谍分为“五间”:因间(敌国的乡民),内间(敌国的官员),反间(本来是敌国的间谍,为我所用),死间(向敌方提供假情况,事发后被敌方处死的人),生间(完成任务后活着返回的人)。

与“间谍”词义相近的词;奸细、细作、斥候、探子、特工、特务等。

间谍为什么又称为“奸细”呢?原来间谍在古代叫“细作”,“细”的本义是微、小,地位卑微的人就称为“细人”,平头百姓叫“细民”;“作”是事情、事业,间谍工作不属于正面战场的大规模作战,而是偷偷摸摸,很像地位卑微的事情,故称“细作”。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10:38:54 +0800 CST  
2,【间谍】的性质

从事间谍活动的人物亦被称作“卧底”或“边缘人”,其人身及心理方面的风险程度亦很高。

因为此项任务通常由年轻的警员担当数月,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搜集犯罪集团的证据,而任务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必须取得对方的信任方可实现,当事人亦会牺牲自己的亲情,爱情,友情,甚至一些警方卧底因为需要博取对方信任,拥有极大地大无畏精神,以身试法进行贩毒,吸毒,军火买卖或伤害他人身体的非法活动,对于他们的自身健康和心理状态产生严重的后果和负担,当任务一经成功,这种牺牲自我保全大多数警队同僚的方式往往会得到警队内部乃至政府方面的丰厚嘉奖,但只要失败一次,其生命亦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威胁。

间谍是一种极具风险的职业。从事间谍情报工作,好比刀头舐血,整日生活在危险之中。永不暴露的间谍是不存在的。

间谍活动的风险总是在变化,举一个例子。

譬如一名间谍在其他的国家内,违反了当地的法规,就会被人以间谍罪名放逐、囚禁,或甚至被处死。【如果在自己的国家里犯了法,则会被以叛国的罪名囚禁,同样有机会被处死。】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10:42:03 +0800 CST  
3,【间谍】的职责

间谍就是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过秘密或公开途径窃取情报。被派遣或收买来从事刺探机密、情报或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

间谍活动是为某政府效力的一部分。换言之,政府是支持间谍活动的。“间谍”一词很容易被人联想成:某一个主权国家监视著自己的敌国。最早开始,间谍是用来刺探军事方面的,但现今则蔓延至公司方面(俗称工业间谍)。有不少国家都会惯常地派出间谍去监视自己的敌人和盟友,但他们从不将这些资料透露给大众。

另外,经常运用间谍的国家,往往都会去组织一个特别的公司来表代他们,例如:国际私人军事保安组织(SCG International Risk)。1990年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动词“间谍”下了一个定议,意为:“收集、传送或泄漏关于国防的情报”。

情报人员,即间谍,也就是专门被雇来做这种事的人。他代表军队、警察或情报机构里面其中一员。他们专门去收集、融合和分析取回来的情报,以方便给政府提供对策。大体来说,情报人员往往会潜入对方的国家,然后收集和运行情报。这就成为了他们自己国家的间谍。人们称这类间谍为“鼹鼠”(mole)或“投诚者”(defector)。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10:51:29 +0800 CST  
另外,经常运用间谍的国家,往往都会去组织一个特别的公司来表代他们,例如:国际私人军事保安组织(SCG International Risk)。1990年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动词“间谍”下了一个定议,意为:“收集、传送或泄漏关于国防的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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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这一段让我联想到美国大量基金会的存在,给其培养间谍门,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

因此,审查深挖数年以来美国以基金会的名义给中国一些人颁发的基金奖项,恐怕是查处中国境内外间谍的一个很好突破口!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10:54:42 +0800 CST  
4,【间谍】类别

根据工作目的地不同,间谍大致分为军事间谍和工业间谍(或称商业间谍)。有时间谍为敌对双方同时服务,称为“双料间谍”,又称“双面间谍”。

军事间谍

(依据《日内瓦公约》对间谍的解释)

一、尽管有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任何其他规定,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任何人员,不应享受战俘身份的权利,而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二、在敌方控制领土内为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的该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在行事时穿着武装部队的制服,即不视为从事间谍行为。

三、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如果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为其所依附的冲突一方搜集或企图搜集具有军事价值的情报,除其通过虚假行为或故意以秘密方式搜集或企图搜集情报外,即不应视为从事间谍行为。而且,这类居民除在从事间谍行为时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四、冲突一方武装部队人员,如果不是敌方占领领土的居民而在该领土内从事间谍行为,除在重返其所属武装部队前被俘外,不应丧失其享有战俘身份的权利,并不得予以间谍的待遇。

工业间谍

活动:西方国家情报界通常把非法窃取对象国(地区)科技领域、工商企业与公司、财团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秘密情报的间谍情报活动,称之为工业间谍活动。直接从事工业间谍活动的人员,往往被称之为“工业间谍”、“商业间谍”和“科技间谍”,又被称为“工业白蚁”、“新的寄生虫”与“工业强盗”等。

其他类型

密写:间谍最早的联络方法之一。即利用某些有机化合物或无机化合物对纸张的潜隐性能,在纸上写出眼睛看不见的文字,再通过一定的光、热、蒸气和化学的作用显示出字迹来的一种秘密的通信方法。密写的具体种类主要有:溶液密写、复写密写、干写、压痕密写以及潜影密写等。

勾联:间谍情报机构派出人员对对象国或地区的人暗中勾引与之联络。

安钉子:在对方内部安插为已方起颠覆、破坏、刺探情报等特殊作用的人,称“安钉子”。在间谍情报领域,“安钉子”也叫渗透。

内线:指间谍机关安插在目标国家、地区的有关组织、机构内部的能够接触到对方内部核心机密,及时了解对方内部情况的人员,也叫内线关系、接密关系或接敌关系。

双重间谍:又称“双料间谍”、“逆用间谍”、“两面间谍”,即具有双重间谍身份的间谍。其中主要是一国间谍情报人员因某种关系,如接受贿赂、受胁迫、思想信念动摇,或投降等,为另一国反间谍机关服务。发展运用双重间谍成为反间谍活动典型的手段。另一种双重间谍是外国情报机关企图征募本国公民为其执行任务,而这个公民把上述情况向本国反间谍部门报告,反间谍部门对这类人员加以运用,伪装为外国服务,实际为本国效力。这种双重间谍价值更大。担任双重间谍的人需要某些特殊才能,他必须头脑机敏,能言善辩,镇定自若,具有某种八面玲珑的本领,而且还要能忍受各种复杂环境所带来得刺激。从长期战略目标出发,经营管理一大批双重间谍,就形成了双重间谍系统。

耳目:指为间谍情报机构、间谍或别人刺探情报的人。《汉书·赵广汉传》:“赵迁颍川太守,……吏民相告讦,广汉得以为耳目,盗贼以故不发,发又辄得。” 众多耳目组成耳目网。

鼹鼠:通常指潜伏在对方间谍情报机构或其他要害部门,窃取内部核心机密的渗透人员。他们既可是本国谍报机关直接派遣的特工人员,也可是被策反的对方内部人员。
策反:意即策动反正。从反间谍的角度,是指秘密策动敌方间谍情报人员叛变倒戈,转而为己方服务。促使敌方情报人员背叛,是清除间谍活动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是反间谍工作中最成功的突破之一。

公开情报:指从公开或半公开的资料或消息中获取的情报。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10:56:39 +0800 CST  
历史上日本人培植的中国境内间谍陈曦



生于(1931年——不详)辽宁省丹东市人,早期混迹于黑社会,偷盗、好色、敲诈,无恶不作,终于锒铛入狱。监狱所在小岛成了日军占领区。为了重返国内获得自由,主动申请为日军做间谍。这个小混混的种种特质被日军情报机构看中,他们对他进行严格的间谍培训后将他秘密潜回中国。在重庆被捕后,他立即向重庆军部投诚,甘心做双面间谍,代号“狙击曦”或“杀手曦”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0 11:00:12 +0800 CST  
再次感谢大家对本帖“举报间谍”话题的高度参与和踊跃讨论!

由于工作原因,就大家对本帖的回复不能一一回答,特向浏览此帖的涯友们致歉!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2 12:35:10 +0800 CST  
大致浏览了一下大家的回复发现,大多数涯友对本帖“举报间谍”的观点是支持的!

不可否认的是,在本帖话题讨论里,也有一些奇怪的ID们对“举报间谍”一事表现出奇怪的论调?

有为间谍们洗地鸣冤叫屈的
有说“这种举报间谍的方式”是文革再现,不应该这样大张旗鼓。等等。

很显然,这次北京出台的“举报间谍”发动群众的奖励方式,让中国境内外的间谍们如坐针毡而脊背发凉了!

因此,特提议浏览此帖的涯友们注意上述现象的出现。

特此提醒!

诸葛隆中

2017.04.12.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2 12:43:44 +0800 CST  
提醒:

鉴于@gf柳 在这个帖子里不停地为间谍们洗地。故把其从本帖中剔除!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4 09:16:55 +0800 CST  
江西披露危害国家安全案:美国曾派特工窃取歼20情报

原标题:重磅| 日本公民来赣非法测绘...江西披露一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015年7月颁布的《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7年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教育日的主题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通过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和舆论环境。

14日,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披露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的真实案件。

案例一

日本公民来江西非法测绘案

2007年3月、2009年8月,两位日本公民佐藤正光、水上和则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两次分别以考古、学术交流为名,携带高精度手持卫星定位仪到江西省南丰、鹰潭、上饶、铅山等地进行非法测绘活动。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联合测绘部门对其审查,发现对象采集的坐标点位数据中有2个绝密级、4个机密级、1个秘密级军事秘密,一旦外泄,将对我军事设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佐藤正光、水上和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规定,江西省铅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佐藤正光等人作出没收测绘工具和测绘成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西省多家单位存在失泄密隐患

2016年,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共对全省、市、县、区29家单位、千余台各类网络终端设备进行了反窃密技术检查,查获存在失泄密隐患的终端设备68台,涉及文件资料逾25万份,其中机密级文件274份、秘密级文件4237份。其中:多家省直单位的外网邮件服务器系统存在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远程攻击窃密的情况,危害极为严重;近20台互联网终端存在严重失泄密隐患,部分计算机在不同程序感染有可疑木马程序的情况下,还被用于处理内部工作文件,甚至个别还曾编辑存储过涉密文件。

案例三

彼得非法组织案

2009年8月,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伙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璋(涉嫌犯罪,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名为"Joint  DevelopmentInstitute Limited"(简称JDI)的机构,在境内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名义活动,未履行任何注册备案程序,资金入境和活动完全脱离正常监管。该组织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按照这些境外机构设计的项目计划,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意图制造群体性事件。该组织曾经资助的幸清贤与境外勾连、策划组织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之子偷越国边境。

彼得供述,某外国非政府组织提供的项目书明确提出JDI每年发起不少于96起针对中国政府的诉讼、发起针对公民律师的培训等内容。对这些所谓的公民律师,JDI会每个月支付其工资3000元人民币,而对像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全璋这样的执业律师,除每个月支付工资5000元人民币外,还额外支付每个案件2万元人民币,支持他们发起针对政府的诉讼。该组织成员王某、邢某供述,彼得等人是西方反华势力安插在中国的眼线,他们搜集中国的负面信息,由境外势力加以利用,在国际上抹黑中国国家形象;以帮助中国发展为名,在中国民间不断培植势力,挑起访民群体、敏感案事件当事人等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以各种手段蒙蔽、利诱更多不知情人员,伺机在国内制造事端,扰乱国家和社会秩序,妄图以此影响、改变中国的社会制度。

2016年1月25日,彼得等犯罪嫌疑人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被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和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其依法驱逐出境,并10年禁止入境。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4 17:18:56 +0800 CST  
案例五

小心水下有“耳”

2015年8月,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中首次曝光中国渔民在某港外海打捞的某国无人潜航器。据了解,被打捞出的这个无人潜航器最初被渔民误认为是鱼雷,但经过中国705所研究人员的鉴定后,确认为某型侦察用无人潜航器。无人潜航器是没有人驾驶、靠遥控或自动控制在水下航行的器具,这个缆控水下机器人具有水下照相和光纤通讯、卫星通讯等功能,可以把水下摄取的目标或者其他一些东西通过光纤传输到卫星上。

2016年12月15日,中国海军一艘救捞船在南海有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并对装置进行了识别查证,经查是一艘美国的无人水下潜航。经中美双方友好协商,于12月20日中午在南海有关海域顺利完成美无人潜航器的移交工作。

据军事专家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先进国家开始大力发展无人潜航器,这种新型武器主要可用于海洋侦察、反潜战、水雷战等多项任务。它可作为诱饵将敌潜艇诱骗离开舰艇编队,在其他兵器协同下进行围歼。也可深入敌布设的水雷区绘制雷区图,引导己方舰艇安全通过雷区或为己方扫猎雷舰提供支援任务。从这一装置被发现地点来看,可能是在我军海南岛海军基地附近水域,由于我军战略核潜艇驻扎于此,这型水下机器人显然是来近距离“偷窥”的。从它所具备的较为复杂的光学设备来看,它几乎不发出任何水声信号,难以被发现,同时又能够有效偷窥我军基地活动情况。这是一起非常明显的间谍行为。

案例六

帮境外“记者”窃取“新闻素材”

曾供职于辽宁某企业的韩某,因故失业后经济上比较拮据,于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不料,他很快被网上自称“记者”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盯上。对方告诉韩某需要新闻报道素材,让他去某涉军目标附近就业。

为了表达诚意,该“记者”很大方地给韩某汇来1万多元作为定金。面对到手的金钱诱惑,韩某虽有些疑虑,但一想到自己追求的奢华生活,顾不上考虑就满口答应了。在这名境外谍报人员的直接指令下,韩某顺利进入某单位应聘成功,之后多次利用工作之便,用手机偷拍大量某重大军工项目照片,传到境外给对方。拿到钱款后,韩某又遵照该“记者”的遥控指挥,先赴北京参加国防技术项目推介会,现场搜集了大量录音、照片等资料;接着又专程前往辽西某地拍摄了另一组重要军事目标的照片。短短数月,这份“兼职”为韩某赢来近10万元的巨额报酬。

2015年1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4 17:19:44 +0800 CST  
案例七

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集团驻上海办事处的胡士泰等4名员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秘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01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士泰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士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八

美国曾派特工混入成飞集团窃取歼20机密情报

中国的武器开发情况历来是美国情报系统关注的重点。前美国国防部长温伯格曾率领美军代表团访华,提出联合开发抵御激光致盲武器的激光防护眼镜。遭拒后,美方一面拖延时间,一面指使在华间谍找到防护眼镜工厂,通过贿赂门卫,利用星期日私自“参观”,其间拍照、录像及复印了“秘方”。

中国国产最新型的歼-10多用途战斗机,于近年结束试飞并正式定型投产。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即不放过任何获得相关情报的机会,并于1995年首次由其间谍卫星拍得歼-10的照片。此外,美国还派特工四处活动,通过出席各种场合的交流会,套取有关该机的机密情报。此后,为窃取中国第四代隐形战斗机“12号工程”的机密,美国又派人混入成飞机集团,收买有关科研人员,不过最终未果。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4 17:20:00 +0800 CST  
案例九

非法调查农业基础数据案

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受国外某机构委托,在全国二十个粮食主产区开展了一系列农业基础数据调查,包括我国农作物的种植习惯、农药购买、国家补贴、是否转基因等多达百余项内容。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在全国率先发现此情。经专家评估,这些数据若被境外企业或组织掌握,有可能对我粮食及农业贸易安全构成威胁,农业部、国家统计局据此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对有关单位的非法调查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例十

企业高管窃取我核电建设情报



沈某某,男,汉族,1957年生,原系广东某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03年至2007年,沈某某多次向境外人员王某某提供我国第三代核电招标项目方面的有关材料和内部消息。其中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份。2009年,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其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入狱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生,中国香港居民。2003年底,王某某与某国某商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向其提供有关我国第三代核电建设方面的情报信息,并收取佣金。王某某向沈某某等人打探情报信息,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3份,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情报4份。最终被广东省高院判处其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入狱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中国已经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渗透、窃密的主战场。加强反间谍工作,抵御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动的谍战攻势,挫败其策反、渗透、窃密的阴谋,这既是每一位国家安全干警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
楼主 诸葛隆中  发布于 2017-04-14 17:20:19 +0800 CST  

楼主:诸葛隆中

字数:9424

发表时间:2017-04-10 16:4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4-15 19:34:42 +0800 CST

评论数:1429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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