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剩两论”可曲终谢幕了——写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150周年之际

令人不解的是,对资本家复杂劳动的劳动量衡量得出的结论却是,资本家复杂劳动所得比工人简单劳动所得多出来的部分只能按“原因法”获取资本家“社会背景”所支付的教育费,也就是企业工资表所开列的数额代表的产品部分,而占有利润科目代表的产品部分就属于不当所得了。马克思分别对工人和资本家使用“结果法”,得出的却是截然不同的结论。工人所得的工资就不需要到其“社会背景”去寻找是否等价的依据,而对资本家所得的利润却要到其“社会背景”去衡量对照,以此得出“无偿占有”的结论。那么,如果利润归工人,工人获得大于其“社会背景”生活资料这部分利润为什么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其应得的呢?这种“同途殊归”的道理何在?
楼主 he_zr  发布于 2017-09-09 12:08:49 +0800 CST  
既然劳资双方都以“社会背景”来对照判断大家是否获得等量的付出和报酬,那么凭什么说“剩余价值”或利润是工人创造的,而资本家没有进行创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果双方都参与了创造,但双方的工资就已经完成了各自的劳动支出和补偿,“剩余价值”或利润不就成了双方都不能分配的产品部分了吗?如果双方获得超出自己劳动付出的部分,双方岂不都成了“无偿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了吗?多出来的这部分产品应该给谁合适呢?谁拿谁都是不劳而获,无论以什么名义。
楼主 he_zr  发布于 2017-09-10 11:12:54 +0800 CST  
因此,按“原因法”对照,超出各自工资补偿的产品部分肯定来自于生产者的劳动,而这个生产者当属以脑力耗费支出代表的智力智慧这样的复杂劳动。

理由是,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劳动力把原材料向产品转变的物理过程,体力劳动的作用所能带来产品量变化非常有限,支出量和产出量通常差别不大,这就是为什么工资代表的体力付出可以视为近似的等量关系,而脑力劳动的作用所带来的产品量变化则是巨大的,完全不能以自身的量来比较衡量是否等量。
楼主 he_zr  发布于 2017-09-11 21:47:18 +0800 CST  
如一个体重100公斤的人的体力付出最多也就能举起两倍于自身的重量,而同等重量的另一人如果付出脑力,巧用杠杆原理智慧则可提起数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自身的重量。1公斤的TNT炸药,其所爆发出来的能量要远远大于其自身的重量,这根本不能用“原因法”对照其自身的量来衡量。为此同理,资本家在生产中付出脑力耗费所带来的结果也就根本不能以其自身的“社会背景”来衡量,超出自身“社会背景”的产品部分,即所谓的“剩余价值”、利润或“资本增殖额”,都无一不是资本家复杂劳动的作用和贡献所为,资本家为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所得当之无愧。
楼主 he_zr  发布于 2017-09-13 21:51:59 +0800 CST  

楼主:he_zr

字数:19027

发表时间:2017-05-17 00:39:17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9-15 21:39:58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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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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