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不同不等于是敌人

观点不同不等于是敌人
木剑

将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看成是敌人,抛弃说理目的、脱离辩论规则,伙同观点相同的人群起而攻之,灭之而后快,这是国人较常见的心理。
而且这还算仁慈的。一旦“我的观点”占据主流,一统天下,则言语攻击都显多余,往往就直接以“正统、道德”的名义直接宣判异端那离经叛道的死刑,然后借助权力或形成势力将其处决了!

记得我小的时候,有一次附近的水塘边围了很多的人。我问爸妈是在干什么?他们告诉我是“有一青年反抗父母(大约态度十分恶劣),他们那一宗的人用梯子绑着他在往水里淹”。我说“那不会淹死他?”爸妈说“是要淹服他”。爸妈是仁慈的人,虽然未免不赞同那种做法,但也阻止不了,所以只好不去看。但看的人则更多,各样表情都有。长大后又看了一些电影,知道对所谓违反道德、伦理的人有“浸猪笼”乃至“点天灯”(揭开头盖骨点蜡烛)这样的刑罚,不免令我感到十分地压抑!生活在这样的世界中,又有什么意思呢?
其实欧洲中世纪也是一样:哥白尼发现了地球不是宇宙中心这一事实而不敢公开出来,布鲁诺因宣场和发展了哥白尼的学说,于1600年被火刑烧死。几乎同一时间,1602年,中国明代大思想家李贽也因诋毁孔教而死于狱中。

不同的是,欧洲终究走出了中世纪,他们鉴于血的教训而规定:1、国家无命令人民作如何思想之权;2、社会不得以武力惩罚那些不赞成公认的教条的人。
到后来,他们更领悟到了“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的权利原则,并以人权为基础构建出了科学民主的社会体制,克服了暴力规则的颠覆,保持了持续至今的文明发展。
而我们则不但无发展,反而更野蛮!野蛮到不只是统治者野蛮,终于连民众也被染得墨黑了。清代那厉害的文字狱是统治者干的,但郭嵩焘、李鸿章等人的改革受阻就不完全是统治者的因素;而义和团见到口袋中插一根铅笔的学生都要杀掉,则纯粹是一种狭隘的暴民思维在作怪。总之,民众完全认同并遵循统治者那“顺我者生逆我者死”的规则,并且比统治者更苛刻,于是统治者只要保有暴力优势就不仅能有效维持自己的位置,而且杀人后还往往被称颂为仁义圣德了!
所以鲁迅说要被国人歌颂,救人多不如杀人多。这实在也是合乎“国情”的。
自然,鲁迅之后,这类规则在张志新、林昭等人的身上更有发扬光大。

所以时至今日,我只想讲个简单的道理:观点不同不等于是敌人,观点相同也不等于是朋友!
什么才是我们的敌人?剥夺我们的生命,剥夺我们的自由,剥夺我们追求幸福的权力的东西才是我们的敌人;暴力、疾病、饥饿、贫穷,以及所有顽固地使我们陷入这种状态的人和制度、环境才是我们的敌人!什么样的人是我们的朋友?为着实现人类的幸福、保障人类的权利而在思考、在斗争,并且在这些思考和斗争中尊重人权的人,就必是我们的朋友。
至于观点的相错,适足以作为参考与思索的由头罢了,激烈的辩论,适足促使自己能更明白真理真相罢了,哪里能作为区分敌我的标准呢?
而且退一步来说,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交朋纳友,也不宜以观点是否相同作为标准,而只能以善恶、性情、爱好、需要等作为标准。道理很简单:观点相同并不见得性情与你契合,观点相异也不见得脾性就与你相差,而且观点相同也未必目标与行动原则就一致,观点相异也未必目标与行动原则就不一致。

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你可能赞同或反对某人的观点,但你可能讨厌或喜欢他那个人。观点不同不意味着他那个人就不可取,观点相同也不意味着他那个人就一定可取。
我们完全可以激烈尖刻地批判某人的观点,但在心灵上我们必须保持对那个人的某种理解(不论对错,他总有他的理由),这才是合乎权利原则的。同理,我们受到别人激烈的批判时,最好是能想想原因,而不是立即单单视为意气攻击,这将使你明了你的观点的阻力在哪里,使你更能引导辩论的深入,更能有针对性地表述与宣传你自己的观点。

以胡适博士的说法,自由主义的一个原则乃是宽容。但在我看来,宽容不是原则而是结果,它是你坚持权利原则的自然表现。倘若只宽容出发,你有可能陷入妥协与压抑自己的状态之中,而从权利原则出发,你的宽容必合乎智慧,你的尖刻必显露才华!

最后套用毛爷爷的话来说: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是每一个人首先要弄明白的问题。弄不明白这个问题,整日价南辕北辙,不亦痛哉!

2007/6/23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7-06-23 20:45:00 +0800 CST  
我们完全可以激烈尖刻地批判某人的观点,但在心灵上我们必须保持对那个人的某种理解(不论对错,他总有他的理由),这才是合乎权利原则的。同理,我们受到别人激烈的批判时,最好是能想想原因,而不是立即单单视为意气攻击,这将使你明了你的观点的阻力在哪里,使你更能引导辩论的深入,更能有针对性地表述与宣传你自己的观点。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0 18:50:38 +0800 CST  
作者:思想者222222 回复日期:2009-08-20 18:55:10
观点不同不等于是敌人

这是理性的说法。但从感情上来说,观点不同等于敌对——激发起人的部落情绪,而部落情绪的要素是我高你低,因此容易滋生敌意。而人往往并非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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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观点相争自然有益于观点,但由观点之争而变化成面子之争,帮派之争,就是屠戮观点的进化了。

争执之人若不明于此,观点本身岂不悲夫!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1 11:00:43 +0800 CST  
说起观点不同,若仅仅是观点不同,那当然不能当成敌人
但是若是这个人不但有非常错误有害的观点,而且还四处宣传这个观点去迷惑大家.那就性质不同了.
戈培尔没亲手杀人,但是四处宣传灭绝犹太人的观点,楼主难道认为犹太人不该将他列为死敌吗??

----楼主的题目是“观点不同不等于是敌人”,前面是“观点不同”,中间是“不”,后面是“等于是敌人”。请仔细观察逻辑。所以你举的戈培尔的例子,不构成反驳。

但你要注意的是你举的例子与你陈述的论据不存在等同关系。‘非常错误有害的观点’,‘到处宣传这个观点去迷惑大家’,这些都是一种感性的形容手法,在现实是并无可操作性。同样的道理,布鲁诺当初就因为宣传了‘非常错误有害的观点’,并且‘到处宣传这个观点去迷惑大家’,所以受到了火刑。

所以说,你在这里留下了很严重的足以谋害人的口子,至少说,你起到了这个作用。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1 19:18:57 +0800 CST  
但你要注意的是你举的例子与你陈述的论据不存在等同关系。‘非常错误有害的观点’,‘到处宣传这个观点去迷惑大家’,这些都是一种感性的形容手法,在现实是并无可操作性。同样的道理,布鲁诺当初就因为宣传了‘非常错误有害的观点’,并且‘到处宣传这个观点去迷惑大家’,所以受到了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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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无可操作性??
无可操作性人家德法英比利时为何立的法?
无可操作性欧文是怎么被判的刑??

-----我看你还可以问:“无可操作性布鲁诺怎么被烧死了?”

你看看,你的感性形容词在现代社会中的可操作性仍然不见。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2 16:54:31 +0800 CST  
很明显,你应该先解决‘何为有害’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他说布鲁诺有害,就烧死布鲁诺;你说欧文有害,就判刑欧文了。
所以说,你的标准没有出来呀。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2 17:49:40 +0800 CST  
在这种标准没有出来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谁当权,谁就是标准了。
所以这个皇帝说岳飞该死,那个皇帝又给他平反。毛爷爷判了那么多人的刑,胡耀邦一揽子平反……

靠感觉来治理天下本身就恐怖,靠感觉来评判他人也很夸张,有生杀予夺权力的人们靠感觉来处治他人,无疑会造就人间地狱,就象那些以‘他们发的四张‘色情图片’的点击量太大了,影响太恶劣了’而判那几个年轻人好几年刑的‘法官’一样。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2 17:54:42 +0800 CST  
法就是标准???你是指什么样的法呢?

法的标准又是哪里来的呢?
我们在这里,岂是口里说法律就行了的?那我们都抱着法律来就行了。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2 18:05:21 +0800 CST  
即使是在法律论坛上面,也不能‘以法律为标准’就OK了。探讨到法前面的标准才好。

事实上,当你说到‘非常错误有害’、‘到处宣传……去迷惑大家’的时候,就谈不上是停留在法律标准里面了。

不然,我们就统一于法律好了。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如何?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2 18:21:45 +0800 CST  
即使是在法律论坛上面,也不能‘以法律为标准’就OK了。探讨到法前面的标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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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许不一定是对错的标准
但是一定是行为的标准
其实我举这些例子并不是想说啥对错,我只想证明一点是
你们要的这个自由在地球上很难找欧美没有,亚非拉没有,要不自个立个基里巴斯国去找吧

------你如果把法律前面的标准研究透彻了,你就会发现:其实标准只有两个:一个是自由的,一个是不自由的。

要下了。拜拜。。。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2 18:45:11 +0800 CST  
所以说法律更多的是体现力量的较量

----力量的较量不是用嘴巴来说的,嘴巴对于力量而言只是迷惑对方的一个手段。
所以说,以你的标准,你应当认为我在迷惑你,而你也在迷惑我。

点破了这个,我们就不用再‘讨论’了。准备打架罢。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3 10:09:35 +0800 CST  
主贴的标准在于人权,贴中应该已经说明了。至于和‘JY祸国’的讨论,还没继续进行下去。

至于烧死布鲁诺‘有利于上帝’,我相信上帝没有这样对你说过吧?否则以TA万能的本事,还会到今天翻了案?

不遵守人权原则的情况下,个人的感性发作起来就足够害人了,妨论权力者的感性发作呢!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4 20:39:57 +0800 CST  
城市剥夺了一切维持生命的手段,比如(昨天晚上凤凰卫视报道)印度的孟买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即大约650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的境地,在有些贫民窟人均生活面积不到2平方米,等等这些人间惨剧正是宣扬“人权”、民主与“自由”的资本主义的结果,就连金融大鳄索罗斯都认为市场改变不了贫福分化,甚至会加剧,而且,宣扬“人权”、“民主”与“自由”的国家在更为宏观的问题上是病症的根源,如环境恶化、地球变暖、资源枯竭;
----又开始滔滔不绝地扯了。你自己是很刻薄的人,但我如果对你刻薄的话,你又忍耐不住、暴跳如雷。上面这样的话你也贴出来,也不怕人笑话吗?还是又稀里哗啦搞一长段来‘证明’呢?
还有其他所谓‘烧死布鲁诺符合民意’,从这里体现了上帝的‘悦纳’之类,真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能扯,你就敢扯!

人权和信仰是分离的吗?“标准在于人权”,对于基督徒来说,是唯一与最高的原则吗?
----倡导人权就表明他‘将人权与信仰分离’了?在社会与政治领域以人权为原则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就表明这是某基督徒的唯一和最高原则了?

你的‘辩论特点’往往是借用对方的几个词语,然后将自己的相关所学罗列一通,最后鼻孔里‘哼’。。。结束。


我之所以把主贴提起来,是因为看了你们与范美忠的‘道德辩论’达到了最后双方气急败坏以至于人身攻击的地步。高喊道德的人们在要求对方要有道德的时候闹到要赤膊打架了,这使我想起湖南的某个黑社会头子做了政协委员后对他的小弟们说:“你们要守法哪,你们不守法,我就打死你们!”
这世上的事情,就是有这么幽默。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1:16:34 +0800 CST  
印度的孟买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即大约6500万人

----这样的数字也不用脑子想想???还是太匆忙了多打了一个零呢?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1:25:40 +0800 CST  
你最好请一个第三人来看看你的回贴的特点,评判一下别人的贴子与你的回贴之间的关系。学了那些书上的东西,却不知道如何运用,‘辩论’起来只图‘堆’到一起,然后就可以认为自己‘高水平’了。

至于你说的----[说到水平,不是说要求你有大师的严谨与正确,而是说一个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自知之明。不要反复说了吧,一个对任何知识门类没有心得,没有兴趣,一个连读完一本书的前言都乏力的人,一个连信仰的经典都懒地去翻却教导别人去“信仰”的人,一个连教育心理学的书从来没有打开过,却教育“问题”少年的人(上周报道在内地某“问题少年教育中心”发生的虐待学生至学生生命垂危的案件,目前相关“教师”已经被逮捕),一个上网的目的就是搞串联的人,一个在网上联络完感情以后将最多的时间花在上网下围棋的人,一个人对工作没有兴趣多年没有正经职业的人(请注意绝对不是搞什么社会调查和田野研究,楼主脑袋里这样的概念都没有,问题只能是懒惰和整日幻想投机的结果),一个仅仅希望政治变天的人,一个在没有希望之下求助上帝的人(请注意前面说的连《圣经》都不看的人的所谓信仰)。]----这些话,请问有多少是你的臆测???你固然有臆测的权利,但我需要在你面前辩解什么吗?我有这义务吗?

我前面贴中说了,你自己就是个刻薄的人,但别人对你刻薄到你自己刻薄水平的十分之一,你就按捺不住,暴跳如雷。你上面这些臆测、(自以为是)‘揭底’的话,又算一个例证!
我给你白说了吧,这样的表现只能体现出一个特征:这个人心胸狭隘。(你还记得你“这回去看了郎顾之争的一些内容”和“剽窃了剥夺了工人改革权利这人观点”的臆测么?我可作过回复呢?)
很明显的,如果我们换个位置,以你心胸的狭隘程度,我实在难以想象你会气愤、‘冷笑’成什么样子。

辩论就是辩论,它应该因应上下文来进行。即使一个小偷在说‘这家店的菜太咸了’,你也总不能就他的‘论点’‘批判’道:“你不好好劳动,要作小偷,我要让人来认清你,以免你欺骗了别人!”

多看看自己的心灵罢。自己‘批判’他人时不遗余力,他人稍事‘回击’,就好象刀剑之仇。我看主贴对于你,恰是十分实用的。
只是只怕如第一个回贴的人所说“不宽容的人恐怕看不懂罢”。
你还是请一个你信得过的朋友来看看你与他人之间的贴子的‘论辩’罢。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5:07:12 +0800 CST  
至于我所说的“我之所以把主贴提起来,是因为看了你们与范美忠的‘道德辩论’达到了最后双方气急败坏以至于人身攻击的地步。高喊道德的人们在要求对方要有道德的时候闹到要赤膊打架了”----这话,我在你转贴的***和范美忠之间的‘争论’过程中看得很清楚了,你是赞同***的吧?我没说错吧?
我说‘你们’,你为扯上了‘你’而不平?但你老人家可是不必‘争论’,而是一开始就是这架势啊。。。

至于我说的你的那些‘让人笑话’的观点,可以留待以后慢慢去想。读了那些‘不同于主流的书’,就可以拿过来作真理用么?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5:24:31 +0800 CST  
桃木剑:(一样的话,你只要实在的面对下面的话就够了,对你要求不能太严格)
如果还是觉得我过于“主观臆测”,“扯”的太远了,那么,你就仅仅在下面这两个方面去反思是否是确实的:第一,没有学习和读书的兴趣(这一点和知晓天下大道,纵论国情大势有无矛盾),第二,楼主有没有读经,忏悔或者祷告的兴趣(这一点是否符合真正的信仰基础)。

----你都已经臆断过了,我回答你这些,又有何意义和意思?我们在这论坛里存在就私人问题这样问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吗?离开我‘在你面前死要面子,硬要维护自己英明的形象’这个需求,我会回答你这样的问题吗?我没有这个需求,所以我不会回答。而你有相应的需求,所以你可以继续说,说到你这个需求被彻底满足为止。~.~


我倒是愿意对布鲁诺的事件作些答复:
布鲁诺被烧死,不是科学与信仰针锋相‘对’的结果,否则,有信仰的人就绝不会研究科学,研究科学的人也绝不会有信仰了。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你对信仰与科学的认识皆浮于表面,所以才会认为它们‘针锋相对’。
布鲁诺被烧死,是布鲁诺的观点与罗马教廷权威相冲突的结果。罗马教廷觉得布的观点‘危害很大’,于是那群‘感性正义’的、死读经书而不知爱与宽容的原理的人们痛下决心把他消灭了。

但是他们还不算顶愚蠢,慢慢地由感性走向相对的理性,所以后来规定了什么“1、国家无命令人民作如何思想之权;2、社会不得以武力惩罚那些不赞成公认的教条的人。”这在主贴中已经作了说明。再后来,当然就扯到人权了。

你说我因为‘背地里却因为信仰另一个“人权”’所以就‘自己要做信仰的婊子’。这里面的逻辑是“讲人权就必是无宗教信仰”,这个逻辑是否成立?我在前面贴子中已经对你提问。你老人家不回答,勇猛地继续问来。我实在佩服。

至于“布鲁弱相信自己是对的,这种坚定的精神和不怕死的精神的确才是我们所应当钦佩的”这类“才是”,我看也实在‘感性’、普通、没劲的很,他幸亏死了,不然恐怕也可能被你说为‘投机以出名’的吧?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6:17:04 +0800 CST  
作者:天涯莫名 回复日期:2009-08-25 15:14:09
JY祸国3:
法律的精神是保护一切没有违背法律行为的人。法律并非为了限制个人自由存在的,而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自由而存在的。
你辩论什么都套用阶级斗争那一套,有什么意思呢?

-----对于内里崇尚暴力规则的人来说,自由确实是不存在的。因为暴力规则之下,自由的多少与暴力的大小成正比。而暴力又是不可长恃的。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6:33:16 +0800 CST  
如你所说,你和我‘在一起生活了两三个月’,我这么多缺点你都看见了,并且为着我的进步而在这里指出来,我按理当然应该感谢你。
但同样的,我也和你‘在一起生活了两三个月’,我却偏偏没有发现你一星半点儿的缺点,或者我居然没发现你的缺点而不愿意称赞你;又或者我虽然发现了你的缺点,却不愿意在这里说出来使你进步……所以我从来不说什么。


事实上我们根本就算不上朋友
这些年来,一些人尤其是那些老人被你迷惑
所有我说的都是事实,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吃穿住长期在一起如果还要靠臆测来说话,别人相信吗?
----你何不发一个长贴,题目就叫《揭露桃木剑的真相----与桃木剑共同生活的三个月见闻录》,使李锐、殷、张等那些老人不再被我‘迷惑’,我还保证付你一百块的稿费呢。

‘你怎么有教师资格?但是你要吃饭,这也无可厚非’
----我的主啊,这资格是怎么来的呢?就象在这里辩论一样,辩论水平的高下总要看所论的内容,而不是说‘桃木剑你以前是做小偷的’,这做教师的资格,总要从教学效果上体现出来吧。

不论怎么说,你说的这些,对我不是全无用处。我这人倒是有这么点长处,总能发现多多少少的‘益处’和‘用处’。别的就没有了。
先下了。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6:48:33 +0800 CST  
因为你一直在回避,而且对我的点破心有不甘

----我好不甘心哦,,,我为你‘点破’了而痛苦死了。。。我心脏病发作了,要去医院了。。。

拜,,,我真的要下了。。。

你什么时候能不这样以己度人呢?我并不在乎你攻击我个人如何如何这些东西啊!算你说的都对,我拿来提高自己不就行了?我为什么要辩解呢????你告诉我?我为什么要辩解???
楼主 桃木  发布于 2009-08-25 16:50:55 +0800 CST  

楼主:桃木

字数:28061

发表时间:2007-06-24 04:4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03-01 15:13:04 +0800 CST

评论数:116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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