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杀案昆山警方结论的两大硬伤



中国普通民众历来都是道德义愤强于法制意识,这一点即便司法执法机构往往也难以免俗,毕竟工作人员也是凡人,是人就总有自己价值观念左右的情感立场,很多时候难免有损于公正。
昆山警方最终裁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于海明反杀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2、于海明七秒内连续五刀系情急之下的正常心理和生理反应,对此不能苛求当事人冷静而精准地“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3、于海明紧接着的追砍跟之前的应激反杀,“是一个连续行为”,也即属于正当防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警方根据于海明一面之词,单方面认定“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对此本文作者要说的是,1和2没有异见,需要争议的是3和4:
首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中。而刘海龙身中五刀后倒地,并因躲避刀砍而逃跑,其暴力侵害早已停止。因此,这时候于海明再度在既没有搏斗又没有争夺刀具的情况下,单方面追上去刀砍已经不是一个连续的防卫行为,而是涉嫌故意报复伤害,不应继续适用特殊正当防卫条款。然而警方对这么关键的问题竟然忽略刘海龙已经身中数刀并且倒地、逃跑的重要细节,语焉不详地一笔带过。
顺便提一下,笔者注意到,对这个问题网上很多人的辩解是,于海明追砍刘海龙是因为无法判断对方是否还会从车厢内再取出武器继续行凶,因而于感觉人身威胁依然未能解除,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判断。
对此笔者要反驳的是,如果于海明真如人们所说的那样,那么两刀未砍中后的于海明继续向前追赶逃跑中的刘海龙,请问又是因为什么合理的推断?难道于海明还认为对方会在路边某处预先藏好了武器?所以,于海明从宝马车旁的砍杀开始再次继续追击,恰恰暴露了自己内心真实的底细跟人们普遍认为于海明继续追砍是为防止对方从车内再次取出凶器的合理推断,产生严重矛盾!
其次,警方通告上的主要事实部分,清楚写明“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事实上这仅仅是于海明一面之词,然而昆山警方通告却认定这样未能证明的一面之词,是真实的,其“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不知警方如此偏信的理由何在?如果说这又是于海明的一个合理推断,那么这个推断恰恰是荒谬而经不起推敲的。
因为第一,于海明怎么事先知道手机肯定在驾驶室而不在刘海龙身上?这部手机是于海明预料中必然能搜得的,还是偶然拿到的?如果是必然的,那么于海明不是神仙就是透视眼,能穿越车窗玻璃;如果是偶然的,那就说明于海明是在撒谎。拿走手机并不是他事先想好的一个防卫意图。除非还有一种情况,他打开驾驶室车门是为了搜寻其他凶器时偶然发现的手机。但是这个解释也不能成立。因为警方通告上既没有对这一细节的事实认定,从视频看,也未见于海明有上下左右任何搜寻或者检视的动作,而是直接拿了手机就走。
第二,按当时的实际情形,刘海龙身中刀伤远在数十米之外,又在于海明提刀防控之中,根本就没有回来取手机纠集帮凶的可能,而且也无此必要。因为于海明既然如此冷静理性,自然应该想到还有对方其他同伴,他们身上也有手机可以对外联系。所以只取走刘海明手机没有意义。
综上,昆山警方对于海明说辞的片面采信,很难令人相信警方没有将自己的道德情感或者受到的舆论导向,带入到办案执法过程中去,从而有失法律的严明公正。
结论: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本文作者认为昆山反杀案正确结论应为:于海明故意伤害罪未遂,从轻处罚。

2018年9月9日

楼主 上海高隐  发布于 2018-09-09 23:36:23 +0800 CST  

楼主:上海高隐

字数:1523

发表时间:2018-09-10 07:36:23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9-11 23:21:4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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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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