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公案·古代的N种死法——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作者:windseky 提交日期:2009-1-4 18:12:00

  给我这个理工科的传授了法律精神,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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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和一位重庆的镇长聊天。彼以为理科生更适合学法律。予深然之。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4 19:35:10 +0800 CST  
作者:天策上将太尉领司 回复日期:2009-1-4 19:29:59
聊公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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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来啦。
前后脚,马上开写。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4 19:36:59 +0800 CST  










继续


姬胡观察出了先圣周公设计这套制度的内在机理。正如三千年后王国维先生将会说到的,宗法制“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团体”,但周公本人并没有这样理想化。这只是表象。

根本上来讲,这个体系还是要靠王室以实力来维持的。

小诸侯虽多,却以王室为中心运转。这样,可以保障王室的实力不至于衰颓;而王室拥有了实力,则可以打击不听话的小诸侯、开拓疆土封任新诞生的诸侯。如今王室实力不济,所以既不能有效解决诸侯间的纠纷,又不能开拓疆土封给新天子的弟弟们,从而这些弟弟只好在王畿之内分一小块地,如此又削弱了王室的实力。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加强王室实力是关键。

认识到这一点,姬胡任用了一位经济专家荣夷公。荣夷公的办法乃是两个字——专利。

嗯,今天的法律术语,在中国古汉语里都有出处,也就是其语源。但是以这么个古汉语来对应翻译那么个外国的法律术语,则是东洋人的贡献。“专利”这个词语,就是打这里来的;但是其意义,却和今天完全不同。古汉语专利的意思,同样可以用今天的一个经济学术语来做大致对应的翻译——

税收。

荣夷公的这个办法,乃是在早已分配给诸侯们的山林川泽(应该也包括土地)上收税。你们不是违反祖制瞒着我私自买卖田地吗?好,我们索性撕破这层窗户纸,我承认这田地是你们所有的。但我要你们交税。你们不是在私田上下足功夫,却任公田荒废吗?好,公田私田都给你,公田私田都收税!

在承认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才有了前面某甲大着胆子找周厉王打官司状告某乙拖欠租金的案子。

这个案子,可以说是西周的最后一案了。

经济之外,姬胡又将军事委托给一位虢公来全权处理。这样一来,就绕开了两位元勋的后裔——周公和召公。世袭的权威受到了挑战。

姬胡的改革使得暮气沉沉的西周炸开了锅。姬胡乃命令从卫国调来一批巫人专门负责监督舆论,严禁对改革说三道四。这个做法,想必是会得到未来的法家的称赞的。

召公坐不住了,跑来含泪劝告姬胡:“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姬胡拒绝听从。

国人果然暴动,将姬胡推翻。姬胡晚年死在一个叫做“猪”(彘)的地方。

两百多年后,鲁国在其境内实行“初税亩”改革,极大解放了生产力。改革内容和姬胡的“专利”基本相同。

聊公找到姬胡先生愤愤不平的在天之灵,郑重地说:“提前到来的改革等于破坏;社会没有发展出足够的存量,改革就难以产生增量而只会产生阻力;改革的成败,蓝图固然关键,但推行手段更关键;大国的改革,应该从试点开始;稳定压倒一切。”说完,扬长而去,留下一个独立而思考的姬胡。

厉王之后,乃是周公召公共和行政,然后是宣王即位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中兴。最后幽王烽火戏国法之后,西周王朝被犬戎给打掉了。历史老人连敲几通急鼓,催促一个白金时代的降临。

聊公站在镐京的城乡结合部,看着忙忙碌碌往洛邑搬家的周平王和他的宰辅大臣们的庞大队伍。

也有一些人并不跟着这支队伍去,而是收拾了行囊失落而匆匆地搭上了前往祖国各地的火车。他们是最近一批政府的裁员,政府的财政实在养不活这么多人了。他们中有王室图书馆的守藏吏,有守庙的小官,有天文官,有记言记事的史官,有采集街谈巷议的稗官,有负责审案的低级法官……现在铁饭碗砸了,不知道前途在何方。

西周的夕阳已经泄尽了最后一丝辉煌,天沉了下来。聊公想到握发来见的周公,想到愤愤而独立的姬胡,想到打官司胜利而欢喜地铸鼎纪念的鬲从,轻叹一口气,便要离去。

忽然听到远处一个渺茫的歌声在野唱:

苕之华 芸其黄矣
心之忧矣 维其伤矣

苕之华 其叶青青
知我如此 不如无生

聊公最后望了一眼西周的天空,便决然地随着平王的部队往东周去了。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4 20:30:17 +0800 CST  








二、天命与人德

一个附录

讲中国法必须自西周始,而周公则是绝对绕不开的一座高峰。他提出的“德”,他创制的“礼”,前者在几千年后的今天被政府重新提了出来,后者则作为制度已经死亡,作为习惯依旧活着。

这两者,奠定了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法律和法律思想的基本基调。西周乃是春秋战国之前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第一次大革命。

嗯,说几本书吧。在写作过程中多有参考,不可掠人之美。叔向曰:己恶而掠美曰昏,按照夏朝的法律是死罪。小子贪生怕死,所以只好把这些参考书目列在下面,作一个附录:

1.《尚书》《周礼》《礼记》《易经》

这一组都是号称诞生于西周或者说保存了西周法律资料最多的上古典籍。其中比较确凿的,乃是《尚书》。里面究竟有几篇真古文几篇伪古文,大致学界已经取得共识了。至于《周礼》,走出疑古之风的史学界,已经肯认了其中相当一部分的确反映了西周的政制。《尚书》佶屈聱牙,其注本,最好的当属吾乡先贤孙星衍先生的《尚书今古文注疏》。不喜欢看文言的朋友,可以参看江灏、钱宗武的《今古文尚书全译》,算是相对比较好的一个本子。

2.一些铭文

出土资料保存了一些西周的判决书和审判实录,这是古人得不到的资料而今人尽可以发掘的。

3.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武先生现在学而优则仕了,个人觉得有点可惜。他的这本教材,即使不是同类著作中最优秀的,也是最有特点的。其中关于獬豸和皋陶的考辨使聊公收益良多。

4.马小红:《礼与法》

这是伊的成名作兼代表作,对于理解“礼”很有帮助。

5.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陈先生是武大法律史的代表人物,这本他早年间出的书,给聊公以振聋发聩之感。可惜后来再没有出过这样有想法的书。其中对于礼刑关系的讨论,尤其是“刑书”的见解,很有特点。聊公虽以其偏而未采用,却认为值得一看。

6.许倬云:《西周史》

关于西周史的最好的读本。

还有一些通史类的著作,这里先不提了,后面参考到再说吧。

一起学习。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4 20:52:42 +0800 CST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1-5 9:48:26
估计此贴应该能成书出版吧。
我考法律本科自考的时候,最庆幸的就是《法制史》一门课程因为考试计划调整被取消了,因为看过教材,里头均是“牛克丝同志对此指出,……”“伊里奇同志认为,……”,实在无聊又没啥理论价值,还不如学聊供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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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你吉言了。

现在的教科书已经好得多了。不过真正叫我喜欢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还没有。没办法,教材必须持论中庸,照顾通说。而且多是一群人编的,而不是一个人著的。我看到一些老师,在自己的著作里很有观点,但是一主编起教材来,了无新意。

实在不能不说,编写教材是一件很考人的事情;而只要你用心去读教材,也是很能读出些微言大义来的。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5 18:30:32 +0800 CST  














三、白金时代

二尸三命案

雍子和叔鱼的尸体躺在边上,刽子手正在把他们的脑袋砍下来。邢侯麻木地看着这两具尸体,心想:他们在死去之前也曾经是活着的。思量未已,一种刺骨的冰凉已经介入他的颈项,随后的沸腾灼热将他的思绪吞没了。

二尸三命。

聊公默默地转回头去。这样血腥的场面,在春秋之前的法律史上从来不曾缺乏过,今后也将继续层出不穷。更何况,这三个人并非死无余辜。

雍子生前是晋国的功臣。他是楚国申公巫臣的公子,由于并不被父兄喜欢且遭到恶待,于是跑到晋国来。究竟是怎样的原委,聊公不想多讲了。总之雍子曾经很努力。他靠着他的努力和实力,在一次战斗中立了功劳。国君把部邑赏赐给他,他万万料不到就是这片地,要了他的命。

邢候也是申公巫臣的儿子。这位楚臣申公巫臣冲冠一怒为红颜,举家跑到晋国来了(具体事迹我不想多讲,有兴趣的去查《左传》)。他在晋国多有作为,国君把邢邑封给他。这块地,由他儿子邢侯继承。邢侯同样万万料不到,这是一片夺命的土地。

当然,夺命的永远不是死物,而是生物,是生物永不止息的欲望。

部邑和邢邑的边界并不明确,所以雍子把边界划得有点大。邢侯不是省油的灯,聚集了百姓在边界上闹,抵制雍子。

让他三尺又何妨?聊公这样问雍子的灵魂。雍子咬牙切齿地说:不蒸馒头争口气!唉,为什么恨一个人可以十年五十年甚至五百年这样子地恨下去,为什么仇恨可以大到这种地步呢?

生前的雍子对自己的家人一腔仇恨。想不到自己跑到晋国,他们居然可以跟了来;想不到自己封到部邑他们却可以住隔壁!是可忍孰不可忍?雍子把亲兄弟邢侯告上法庭。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叔鱼很高兴自己当上了司寇。叔鱼姓羊舌,名鲋。羊舌一家子在当时的晋国是望族,他的兄长叫叔向。

叔鱼爬到这个司寇位子可不容易。这是他钻营许久干了好几件诡诈的事情,才弄到的职位。汉朝开国宰相陈平先生说过:“我多阴谋,道家之所禁,其无后乎?”这是头脑情形的人说的话。叔鱼头脑不清醒,他绝对想不到这个他千辛万苦得来的位子要了他的性命。

雍子告邢侯,执政韩宣子令司寇叔鱼接了这个案子。

雍子打探好了,叔鱼预备判自己败诉。雍子也打探好了,叔鱼这人没别的毛病,就是贪财好色。

雍子挑拣了自己一个如花似玉的女儿,给叔鱼送过去。这大约是中国历史上首起对司法官的性贿赂吧?但直到今天,这方面基本上还是立法空白。

叔鱼得了如花美眷,便开庭审理,判了雍子胜诉。邢侯一怒之下,情绪失控,杀了叔鱼,又杀了雍子。

就是这么个案件。韩宣子犯了难:这样一来案情就复杂了,该怎么判呢?没奈何,把叔向找了来。

放在洋人那里,是反对这样做的。叔向乃是叔鱼的大哥(同父),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回避的问题的。而在中国,韩宣子全不考虑这个问题。召你叔向来,正是对你的信任。

叔向并不辜负韩宣子的信任,他说:“三个人都是死罪。”

韩宣子问他:“依据何在?”

叔向说:“夏朝的刑法规定:己恶而掠美曰‘昏’,贪以败官曰‘墨’,杀人无忌曰‘贼’。这三样,按夏朝的刑法都是死罪。一个没死的,杀头;两个已死的,戮尸。就这么简单。”

韩宣子郑重地点了点头。

叔向出来,遇到一童子,曰:“某奉军师将令,在此等你多时。”叔向问:“你家军师是谁?”童子曰:“随我来便知。”说罢,领着叔向三绕两绕,至一处茅舍,舍中传出琴声铮然。叔向入内,见一人拊掌大笑:“先生做得好大事!”孰视之,正是聊公。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5 22:22:04 +0800 CST  




继续


叔向皱皱眉头,用表情说:我很忙,你有事快说。

聊公笑笑,问道:请教先生可知道什么叫做罪刑法定原则?

叔向:?

聊公心想谅你也不知,嘴上却说:此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刑法原则。基本内涵乃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先生判决叔鱼一案,请教晋国哪条法令规定受性贿赂从而枉法须判死刑?

叔向:晋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夏朝的刑法有此规定:昏墨贼,杀。此乃是皋陶制造的刑法,难道还不足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聊公:请问此项规定何处有载?

叔向:那时候并无竹帛,某博闻强识,故而得知。

聊公:好,可见依旧无明文规定。再问,谁人告诉你昏就是“贪以败官”而不是头昏的意思?

叔向:昏自然就是贪以败官。

聊公:原来司法解释也是你杜撰的。再请教,你凭什么说叔鱼是贪?贪物质财富算贪还是贪美色也算贪?

叔向:都算。只要贪便是不好的。

聊公:嗯,看来事实认定也有问题。再请教,你知道什么叫做法律的时间效力吗?

叔向:?

聊公:即指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请教,你居然援引一部夏朝的法律(何况还莫须有)来断本朝的案子,难道夏朝的法律还没有失效吗?

叔向:圣王的法则,虽万世而行之,岂会失效?

聊公:那按照纣王的法律,先生你死上十次都够了,请问我可否引纣王的法律来判你死刑?

叔向:纣王独夫,岂能与圣王并论?

聊公:好,那么独夫之刑还是圣王之法,谁说了算?

叔向:公道自在人心。

聊公:好一个人心,人心最不可捉摸。你就以这不可捉摸的人心,宣判了三个人的死刑?你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叔向轻蔑一笑:我根本否认那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好啦,先生倘无他事,在下先告辞了。

聊公不语,目送叔向到门口,却见他停下脚步,却并不回头,而是问了一个问题:

请问先生,按你所说的现代刑法的原则,应该怎么判这个案子?

聊公思忖一下,道:叔鱼受性贿赂,晋国法律没有规定;无法确定是没有审清事实所以错判还是枉法故意错判,疑罪从无。雍子性贿赂叔鱼,晋国法律同样没有规定,无罪。邢侯故意杀人,死刑。

叔向扭过头来,哈哈大笑:那岂不是白白放过两个坏人?邢侯当真是死得冤枉了!

聊公不服气:那是你法律不健全的缘故!

叔向道:什么时候法律才能健全?这是以人治而补充法治之不足。

聊公大怒:人治任意裁量空间太大,早就被文明社会否定掉了!

叔向冷笑道:难怪你们出了许霆案这样的千古奇闻!从五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这个自由裁量空间倒是小!须知,公道在人心,有治人,无治法。

聊公语塞。

叔向头也不回地走开。边走边说:你的想法和子产接近,你可以去找找他。

身后传来聊公的声音:我正要去找他。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5 22:49:33 +0800 CST  
作者:理论又十年 回复日期:2009-1-6 9:47:14
这段真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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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就是想说明四个字:鸡对鸭讲。

但今天往往就有人前提性地认为,鸡比鸭讲得好。以这个为前提出发,就开始证明,鸭子在古代也曾讲过鸡话,而且比鸡更早讲鸡话。

这恐怕不是证明鸭子比鸡更能耐的好办法。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6 12:11:36 +0800 CST  








三、白金时代

子产铸刑书

子产任郑国的执政,已经是第十八个年头了。他在任上最大的感慨就是:郑国的家,不好当。

子产堪称春秋时代最务实的政治家,把虚名看得如天边的浮云一样。但是就是这种务实的作风,使得他也成为了当时最具有争议的人物。

国际上对他的这些评价,子产都是清楚的。但是没有办法,战争太频繁了。

郑国地处中原,夹在若干个大国的中缝里面。谁瞧你不顺眼,就来打一打。要说真的把你打亡国了,早死早超生也好。恼火的是,这些打击都不致命。把你打个半死,收手,警告你今后还要来打你。反复但不致命的打击,正是促使一个国家变革的因素,也使得政治家的精神由理想而转向实用。

不独郑国如此,放眼天下,哪个国家不是如此?不过郑国遭受的打击更多,故而更加实用主义罢了。

饱汉不知饿汉饥,子产心想。

除此之外还有原因:社会精英下沉,新阶层的崛起。子产不知道这个新阶层是不是将来阶级分析法所认为的代表新的生产力的地主阶级。但是他清楚:这是周公设计的封建制度的又一大问题。

姬胡着眼的是王室的衰微,子产则看到了社会底层的崛起。

封建制度的精神是嫡长子继承制,余子则下沉成为下一级的阶层。如此层层下沉,几百年过去了,最后的结果却是“士”阶层(甚至庶民阶层)成为最具有知识和人数优势的一族。问题在于,沉淀到底的他们几乎没有上升的机会。

封建制是一次性的制度。这个制度的精神,着眼于维持而非创造。所以在周初大封诸侯之后,就没有新的诸侯级封建了。而之后,只能依靠血统的关系,进行大夫级别的封建。你生来是士,那就几乎没有成为大夫的可能。

当一个阶层有了实力却没有相应的晋升路径时,就是革命的时候了。封建制必然带来革命,这是在当初周公进行制度设计时就已经种下的因子,今天终于眼看要瓜熟蒂落。

而且,还有一个助跑的加速器:政府的知识分子下岗。王室养不起那么多的知识分子,所以只好裁员。这样一来,这些官方知识分子就成了民间知识分子。这些人开始著书立说传教,进一步开发了社会底层的民智。

民智一开,就开始对政府有意见了。最近的一个意见来自于法律方面:你政府制定的法律为什么不公布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而司法裁量的权力又在你们这些卿大夫的手里!要么公布法律,要么让我们阶层的人也进入司法系统!

这是最近的声音。

子产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开放司法系统而随便让什么人进来,这在近百年内还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条件并没有成熟,只好留待后人去做。公布成文法,还是可以接受的条件。而且这样一来,也有利于民众知法守法,各地官员有法可依,免去政府不少手脚。

子产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他执政的第十八个年头铸造了一个鼎,将政府的法律铭刻在鼎上。把这只鼎摆在政府的大门口,任人参观。

“为政者只好走尽量中庸的道路。可是现在左派的人把我当右派,说我太保守;右派的人把我当左派,说我太激进。难呀。”子产坐在沙发上接受聊公的采访时,毫无怨气地抱怨道。

聊公笑了笑,问:“听说最近有右派的代表给您写信?”

子产也笑了笑:“还能有谁?我们的老朋友叔向罢了。”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6 13:50:40 +0800 CST  
作者:馒头老妖 回复日期:2009-1-6 13:03:09
个人认为,罪刑法定是刑法上的基石。为捍卫法律的正义性,很多时候不得不容忍那些违背公众一般道德的行为因为法无明文而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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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未必是这么一回事。

所以还是回到之前的话题:西方法重制衡,重防范;中国法重教化,重惩罚。
这个原则,是本章前半阶段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我们可以借此来看看古人的智慧和古人的理解。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6 13:52:42 +0800 CST  

注:子产铸刑鼎之事,在二尸三命案之前五年。本文为逻辑发展之故(由相对保守的叔向到相对激进的子产再到更激进的某人),将子产放在叔向之后来写,读者诸君明察。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6 14:38:55 +0800 CST  







继续


聊公佯作大奇状,问:“叔向信上怎么说?”

子产鄙夷道:“此信全文收在《左传》里面,公熟读经史,岂会不知?”

嗯,这封信聊公自然知道。全文的大致意思是这样的:

子产啊,我早就担心你要出事,今天终于出事了!先王们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你倒好,把刑法明明白白地刻在了鼎上。老百姓不知道刑法,还只是愚民;知道了刑法,就会变成刁民啊!你看看历朝历代,都是些桀啊纣啊这种人才颁布刑法,而你作为郑国的执政,居然也铸刑鼎,看来你一死掉,郑国就完蛋啦!

原文比这个要长,而且意思丰富得多,大家可以去翻《左传》。

子产回了什么信呢?我可以全文录在这里,因为不长:

若吾子之言,侨(子产名公孙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子产是读懂了叔向的信的,所以回了这么封透着无奈的信。后代的人没有读懂叔向,于是说:叔向是奴隶主旧贵族的代表!他坚持奴隶主垄断的秘密法,所以反对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的公布!

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们研究法律,则更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我们来看叔向信里面那八个字: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啥意思?比如说,某甲犯了个案子(某甲:为什么又是我?),该定什么罪,判什么刑呢?在子产而言,拉到刑书前查查条文。嗯,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是杀人罪,该砍头,那就拉去砍掉;没有这个规定,那就放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简简单单。在叔向而言,则把某甲的情况上报给负责司法的几位法官。他们对案情进行一个讨论,大致觉得应该怎么判了,就予以定罪处罚。这就叫“议事(就事论事)以制(从而判决。制是决定、判决的意思)”,事先不公布什么刑法的。

我们先来看叔向这个办法的缺陷:

第一,司法成本高。每个案子都要进行讨论,从而决断,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司法成本太高。而且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尤其是在一个疆域辽阔的国家而言,这个缺点会很突出。

第二,使法律丧失了预测功能。老百姓能看到法律,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做事情。明确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法律不公布,则无法如此。

第三,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作奸犯科。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万一出那么一两个叔鱼,就麻烦了。

“停!”聊公正滔滔不绝地历数叔向裁决法的缺陷,忽然有人紧急叫停。聊公一看,正是叔向本人。

叔向冷笑一声:“许多写书的都喜欢把自己驳斥的论点当靶子来使而不容其反驳,从而给自己的读者造成一种被驳斥的观点果然有问题的错觉。没想到聊公你也干这种鞭尸之事!”

聊公不好意思地笑笑。叔向说:“我来一一驳斥你上面所谓的三个缺点,可否?”

聊公知趣地让到一边(以下为叔向在说,不代表聊公的观点)。

第一,所谓的司法成本高,这是不值得一驳的。如果这件事情是对的,那么司法成本再高也应该去做;如果这件事情是错的,那么司法成本再低也不可做。可见这一点是建立在“议事以制是错误的”这个前提之下的,把待论证的观点当前提来用,聊公你好大的本事啊!当读者都是傻子么?(聊公讪讪地笑)

第二,所谓的法律丧失预测功能。聊公你有句话说得好,“老百姓能看到法律,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做事情”。那么,老百姓看不到法律,会根据什么来做事情呢?会根据道德,根据礼的精神。法律只是底线的道德,把法律公布出来只会使大家想办法去打法律的擦边球甚至钻法律漏洞,而我不公布法律,则会使老百姓都根据道德根据礼的精神原则来行事,有何不可?

第三,所谓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谁说法官就没有制约了?先前的判例,对他是制约;礼的精神原则,对他是制约;舆论的压力,道德的谴责,他内心的善意良心,他头顶的浩瀚星空,那一样不是对法官的制约?

聊公走出来,道:“我承认你说的有道理。但是,万一就有法官无法无天,怎么办?”

叔向说:“别的法官来把他绳之于法。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以天下为法官,则无漏网之鱼。”

聊公继续道:“那如果天下都认同这个法官无法无天的行为呢?”

叔向笑了:“这样的话,那就算有公布的成文法也没有用。有治人,无治法。再说了,你以为法律公布了,真的就一切都明确了吗?一个法条里的任何一个词语,其实都要进行解释。你每用一个司法解释来解释一个词语,这个司法解释中的每一个词语本身就需要别的司法解释来解释,从而陷入一个恶性循环。法令滋彰,则盗贼多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每个法条还不是在审判的过程中靠法官以自己的判决来解释?这还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怪乎美国的杰罗姆·弗兰克先生说,法官早上吃了些什么,都能决定司法判决的结果。”

聊公不语。子产走了出来,道:“逻辑上,你正确;实践中,我合适。先生的理由在来信中已经说清楚了;在下的态度,也在回信中表明白了。”

聊公出来打个圆场,说:“这样吧,究竟孰是孰非,我们在实践中见分晓。我这里有个案子,也是我在春秋时代找的第三位主人公犯的事。请两位看一看郑国公布刑法的结果。”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6 17:03:22 +0800 CST  
作者:windseky 回复日期:2009-1-6 17:38:37
争论中西法谁家好是很无聊的。就时间长度上来说中国法系绵延千年而今日犹存这本来就是时间上的胜利。 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把手头的事做好,把恶法改良,让法律发挥他本来的作用调节稳定秩序我想这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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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讲。争论中西法谁家好是有意义的,可以让我们看到两者各自的优缺点和交流的可能性。

但前提是必须确立一个公正的坐标系,而不能用西方法的坐标来衡量中国法的优劣,这才是没有意义的。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6 18:17:51 +0800 CST  
回 RunInCircle:

有这么个意思。
白金时代里面会着重谈到对人性的看法,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不同法律思想。

儒家性善,所以主张教化;由儒而法的荀子及法家,则主张性恶,所以其观点从表面上看与西方有接近。

从逻辑上看,主张性恶论从而提出权力的制衡,似乎更有效,就是您所谓的防患于未然。但是想必您也承认,有效和优秀是两回事。

嗯,不展开了,后面帖子里再说吧。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4:56:00 +0800 CST  
作者:墙外的行人 回复日期:2009-1-7 14:21:26
争论两种法律体系的优劣不是不可以,只是希望现代人不要太小瞧了古人的智慧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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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个意思。
不要把古人简单化,白痴化。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4:57:16 +0800 CST  
作者:windseky 回复日期:2009-1-6 20:03:26
适用于中国实际的法律才算的上是好法律。 欧系法律可以参考,可以学习,但能不能拿来用那就要就事论事了。 适时而用,什么样的情况适合什么样的法律。 与时具进,虽然很烂大街,但是一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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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因地制宜。
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才是好法律,基本同意吧。问题是,古代的法律更适合当前中国的实际,还是现代西方的法律更适合当代中国的实际?

法律领域比较难看出来一点,不像理工科,我们可以旗帜鲜明地认为:中国古代固然也有发达的科技和古算术,但是已经不适应当前中国的实际了。




最后楼主说公正的比较我不太理解,既然两种法系是如此的不同如何才能有一个公平的标准? 如何可以确保标准是公平的?我也希望楼主能给大家一个信服的公正的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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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不同文明之间或者不同法系之间存不存在比较的可能性?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我倾向于认为还是存在比较的可能性的。在中西方法系之上,还是有共通的普适标准的。虽然我拿不出来,但是我将在帖子里一直反映我对这种标准的探求。

起码反映出我对当前标准的质疑,以及在这种标准之下对中国古代法律一些定论的反驳。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5:03:14 +0800 CST  
作者:cqupt_summer 回复日期:2009-1-7 10:38:44
越来越好看了,就是更新有点,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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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慢是越来越好看(假如诚如您所说的话)的前提。
效率和质量两个价值发生冲突,你取哪个?

哈哈,人类的法律史就是一部价值冲突的取舍史。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5:10:24 +0800 CST  








三、白金时代

邓析之死

姓名:邓析
国籍:郑
爱好:抬杠
座右铭:抬杠是一门逻辑艺术
头衔:中国第一位律师,名家的鼻祖,法家的先驱,法律教育家、社会活动家

邓析坐在家里,拿了一片竹简,在往上面写字。他眯缝着眼睛,神情得意而专注。一个小厮进来报告:“先生,又有官司了。”邓析头也不抬,以常人察觉不到的幅度点了点头,继续写字。

某甲进来了,跪在地上就哭,越哭越伤心。邓析不为所动,兀自写字。某甲看哭的没什么效果,就抹干净鼻涕,直说:“我爸爸前阵子渡河,被淹死了。一个船家某乙捞到了尸体,却向我们要钱才能把尸体赎回来。请教先生该怎么办?”

邓析看都不看某甲,边写字边说:“给钱。”

某甲眼泪汪汪地说:“索价太高!要不也不会来劳动先生了!”

邓析略一思忖,放下竹简,说:“等。令尊的尸体,除了卖给你,他还能卖给谁?”

某甲一听有道理,千恩万谢,打算去了。旁边的小厮却过来拦着他,指指旁边的一块价目表,上面写着:大案子外衣一件,小案子短裤一条。某甲想了想,不是什么大案子,就脱了条短裤给小厮。

某甲前脚走,某乙后脚就来了:“邓老爷,我前几天打鱼捞到一具尸体,据说是河上游的一个富人家的大老爷,我就琢磨着卖个好价钱。结果他们跟我还价,你说有这么当儿孙的吗?我就不给,他们居然要去官府告我,官府也没辙说这案子法律上没有规定。我就跑您这儿来呀,求您给支个招,您说我是降价处理呀还是囤积居奇的好?”

邓析继续写着字,不动声色地说:“等。这样的奇货,除了找你,他们还能上哪买去?”某乙连忙谢过,取了条短裤,给旁边的小厮,走了。

邓析写完了最后一个字,重新读一遍,满意地笑了,唤过小厮来:“把这个送致子产先生。”小厮拿过竹简,略瞥一眼,道:“先生,您上次在市场上公开张贴大字报抨击子产先生公布的刑书后,子产已经颁布了新的条令:严禁张贴大字报(悬书)抨击刑书了。”邓析笑了:“悬书者,张贴使众知也,是面向不特定受众的;致书者,投递使之晓,是针对特定受众的。我这是致书,岂是悬书?你只管去投便是。”小厮领命去了。

子产拿着邓析送来的竹简,皱着眉头一眼不发。叔向哈哈大笑:“这等妄人,只需依着礼处决掉算了。昔日太公治齐,就把胡言乱语的华士、狂矞杀掉了,今天只需依着那个先例,把邓析杀掉。”子产瞥他一眼,道:“政府岂可失信于民?朝令而夕违,民将焉从?来人啊!”一个小吏应声而至。

子产道:“再下一道命令,严禁致书抨击刑书!”

小吏出去正忙着给刑书打补丁,邓析家的小厮又来了:“哥们,别忙活啦。我家先生估计子产先生要加禁致书,所以他老人家改了倚书的办法,把竹简包在包裹里。包裹和信件可不一样,麻烦您再给子产先生送去吧!”

子产拿到邓析的包裹(倚书),脸都绿了。他想了想,说:“来人啊,把前面那三条统一起来,改叫‘严禁抨击刑书’!”

小厮把这个新改动告诉邓析,邓析想了想,点点头:“这一条算是大体过关了。你去把从鼎上拓下的铭文取来,我们再搞他下一条。”


待续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6:16:43 +0800 CST  

回 楼上:

我不打算在解释礼和法的关系时落入秘密法和成文法这样的窠臼。

礼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本”,就是精神原则;一个是“文”,就是具体的礼节仪式。这里叔向所说的“只需依着礼处决掉算了”是指根据礼的精神原则,将其处决掉。

的确没有解释清楚,只好这样简单地补充一下。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8:05:24 +0800 CST  







继续


邓析与子产的较量在继续着,全郑国都恶作剧般看着这场好戏。新的法令在不断出台,旧的法令在不断撤销。子产处于下风啊!大家都这么认为。

在一片对子产的喝倒彩中,聊公却敏锐地观察到:邓析可钻空子的法条越来越少,而子产打满补丁的刑鼎越来越扎实和完备。一部在立法技术上全面超越最早的刑书的新刑法,已经呼之欲出。

终于,邓析找不到攻击点了。他站在政府的门口,眯缝着眼睛细细地看着子产铸造的刑鼎,仿佛在看自己的孩子。但是,在此期间,郑国已经民声喧哗,老百姓都在撺掇邓析:先生写一部新的刑书吧!我们照着您的去做!

邓析最早听到这种声音的时候,打了个寒战。

子产同样打了个寒战。他铸造刑书,目的决不仅仅在于公开法律。还有一个目的,他没有说出来。如果这种声音成为现实,那么他的一个隐藏的目的将成为泡影。怎么办?

邓析终于上门拜访子产了,他来自首。

“我见刑书有云,乱政者杀而戮之。今我操两可之说,惑乱民心,请问子产先生为何网开一面?”邓析笑眯眯地问。

子产万万料不到邓析会这么说,他思忖未已,却听邓析又云:“《夜宴》有句台词:我泱泱大国,当以诚信为本。郑国虽小,却也不可无信。铜鼎铭文,清清楚楚。子产先生难道要率先破法?”

子产看着邓析,不说话。

邓析终于收敛起嬉皮笑脸的神情,正色道:“难道国法是虚,而子产先生的法才是实?法令只能出自君门,子产先生莫非要以己令而坏国法?”

子产终于被震动了。是啊,法令只能出自君门,这才是我铸刑鼎的最大意图啊!“来人,将邓析拖出斩首!”

邓析笑了:“乱政者杀而戮之,先生不要坏了规矩。杀后记得还要戮尸!”说罢,昂首出去。走开两步,又停下道:“我书橱里有件物事,是给先生的。”


叔向在一旁叹道:“邓析如此良苦用心,原心论罪当可赦免啊!先王行礼治时,多有此等喜剧;如今季世用法治,故多这等悲剧!”

门外传来邓析最后反驳的声音:“礼治有个体的喜剧而多群体的悲剧;法治有个体的悲剧而多群体的喜剧。”

子产杀邓析而戮其尸,郑国乃安定,国法得行。

聊公陪同子产一起到邓析书房,打开书橱,取出一堆竹简。简上写着“竹刑”二字。细看其内容,都是对子产刑书的修正,内容精当,堪称中国历史上首部专家拟制法典草案。

子产遂废刑书而行竹刑。


待续






注:究竟是子产杀邓析还是其后的执政驷颛杀邓析,此乃历史上的一大公案。这里取子产杀邓析说,除了情节需要外,还因为“驷颛杀邓析”仅《左传》有载,孤证不立;而子产说则有《吕氏春秋》《荀子》《列子》等等相互印证。且根据年龄来推算,似也以子产说为合理。不再做考证,有兴趣的可以去查查相关论文。


楼主 聊公  发布于 2009-01-07 18:46:24 +0800 CST  

楼主:聊公

字数:206324

发表时间:2008-12-19 03:55: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7-22 21:34:19 +0800 CST

评论数:2002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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