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9年以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五十六、将红旗区的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4个街道和原新华区的新辉路、卫北2个街道划归牧野区管辖。将新乡县洪门镇的定国、吕村、堡上、孙庄、东聂庄、秦庄6个村划归牧野区管辖。调整后,牧野区辖和平路、东干道、北干道、荣校路、花园、新辉路、卫北7个街道和王村镇、牧野乡。区人民政府驻学院路。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五十七、设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辖原属红花岗区管辖的董公寺、高桥2个镇,上海路、洗马路、北京路3个街道,长征镇的坪丰居委会、坪丰村,原属遵义县管辖的高坪、板桥、泗渡、团泽4个镇.。汇川区人民政府驻南京路。
五十八、撤销云南省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l陆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五十九、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六十、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十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六十二、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均未设立,称中卫城区,2016年8月19日正式成立)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西街。
六十三、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六十四、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以原惠农县和石嘴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惠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六十五、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月牙湖乡划归银川市兴庆区管辖。
十二月二十六日
五十七、设立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辖原属红花岗区管辖的董公寺、高桥2个镇,上海路、洗马路、北京路3个街道,长征镇的坪丰居委会、坪丰村,原属遵义县管辖的高坪、板桥、泗渡、团泽4个镇.。汇川区人民政府驻南京路。
五十八、撤销云南省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l陆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五十九、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六十、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十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六十二、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均未设立,称中卫城区,2016年8月19日正式成立)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西街。
六十三、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六十四、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以原惠农县和石嘴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惠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六十五、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月牙湖乡划归银川市兴庆区管辖。
二〇〇四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月五日
一、关于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4〕1号)
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
一月八日
二、关于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2号)
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一月十日
三、关于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号)
蚌埠市东市区更名为龙子湖区,中市区更名为蚌山区,西市区更名为禹会区,郊区更名为淮上区。调整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的行政区划。市人民政府驻蚌山区东海大道。
龙子湖区辖原东市区的东风、治淮、东升、解放和曹山5个街道;原中市区的延安街道,原郊区的李楼乡、长淮卫镇,雪华乡的曹彭、仇岗、孙邹、山南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路。
蚌山区棺原中市区的天桥、青年、纬二路、胜利和黄庄5个街道:原东市区的宏业村、龙湖新村2个街道及烟墩村;原西市区朝阳街道的新建、东方红2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友谊、雅郢2个委会和施徐村,原郊区的燕山乡,雪华乡的邱桥、纪郭、沈圩3个村,长青乡的陶店、金圩2个村,秦集镇的仲集村,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路。
禹会区辖原西市区的大庆、张公山、纬四3个街道,朝阳街道的红旗里、平安里、新风、创新、新村5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继红、钓鱼台、安平、燕山路、迎河桥5个居委会原郊区长青乡的许庄、九龙、山香、黄山、王岗、石巷6个村。秦集镇的秦集、九搪、河北、东周、姜顾、花郢、西朱、禹会、大徐、高埂、前郢、冯东、冯西、宗洼、草寺、大孔、老贯徐、三尖塘、彭巷、仁和、枣林、周蔡、杭刘、广德2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红旗一路。
淮上区辖原郊区的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原中市区的淮滨街道;原属怀远县的梅桥乡。原属固镇的曹老集镇。区人民政府驻小蚌埠。
一月十一日
四、关于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国函〔2004〕号)
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一月十五日
五、关于江苏省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6号)
撤销宿豫县,设立宿迁市宿豫区。宿豫区辖原宿豫县的顺河、大兴、蔡集、王官集、黄墩、晓店、陆集、仰化、丁咀、关庙、新庄、侍岭14个镇和曹集、保安2个乡以及宿城区的井头乡。区人民政府驻顺河镇。
将原宿豫县的耿车镇、埠子镇、洋北镇、龙河镇、罗郢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和泗阳县的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仓集镇、屠园乡以及泗洪县的陈集镇划归宿城区管辖。调整后,宿城区辖幸福、项里、河滨、古城4个街道和双庄、耿车、埠子、洋北、龙河、洋河、郑楼、中扬、仓集、陈集10个镇以及罗郢、南蔡、三棵树、屠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
一月十九日
六、关于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4〕11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迁至衡南县云集镇。
二月四日
七、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0号)
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背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
五月二十九日
八、关于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39号)
将长丰县的孔店乡划归淮南市大通区管辖,史院乡、三和乡、曹庵镇划归淮南市田家庵区管辖,孙庙乡、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管辖。
九、关于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0号)
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祯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城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一月五日
一、关于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4〕1号)
泸水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鲁掌镇迁至六库镇。
一月八日
二、关于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2号)
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一月十日
三、关于安徽省调整蚌埠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号)
蚌埠市东市区更名为龙子湖区,中市区更名为蚌山区,西市区更名为禹会区,郊区更名为淮上区。调整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的行政区划。市人民政府驻蚌山区东海大道。
龙子湖区辖原东市区的东风、治淮、东升、解放和曹山5个街道;原中市区的延安街道,原郊区的李楼乡、长淮卫镇,雪华乡的曹彭、仇岗、孙邹、山南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路。
蚌山区棺原中市区的天桥、青年、纬二路、胜利和黄庄5个街道:原东市区的宏业村、龙湖新村2个街道及烟墩村;原西市区朝阳街道的新建、东方红2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友谊、雅郢2个委会和施徐村,原郊区的燕山乡,雪华乡的邱桥、纪郭、沈圩3个村,长青乡的陶店、金圩2个村,秦集镇的仲集村,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路。
禹会区辖原西市区的大庆、张公山、纬四3个街道,朝阳街道的红旗里、平安里、新风、创新、新村5个居委会,钓鱼台街道的继红、钓鱼台、安平、燕山路、迎河桥5个居委会原郊区长青乡的许庄、九龙、山香、黄山、王岗、石巷6个村。秦集镇的秦集、九搪、河北、东周、姜顾、花郢、西朱、禹会、大徐、高埂、前郢、冯东、冯西、宗洼、草寺、大孔、老贯徐、三尖塘、彭巷、仁和、枣林、周蔡、杭刘、广德24个村。区人民政府驻红旗一路。
淮上区辖原郊区的小蚌埠镇、吴小街镇原中市区的淮滨街道;原属怀远县的梅桥乡。原属固镇的曹老集镇。区人民政府驻小蚌埠。
一月十一日
四、关于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设立地级陇南市的批复(国函〔2004〕号)
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武都区城关镇。
陇南市设立武都区,以原武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陇南市辖原陇南地区的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和新设立的武都区。
一月十五日
五、关于江苏省调整宿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6号)
撤销宿豫县,设立宿迁市宿豫区。宿豫区辖原宿豫县的顺河、大兴、蔡集、王官集、黄墩、晓店、陆集、仰化、丁咀、关庙、新庄、侍岭14个镇和曹集、保安2个乡以及宿城区的井头乡。区人民政府驻顺河镇。
将原宿豫县的耿车镇、埠子镇、洋北镇、龙河镇、罗郢乡、南蔡乡、三棵树乡和泗阳县的洋河镇、郑楼镇、中扬镇、仓集镇、屠园乡以及泗洪县的陈集镇划归宿城区管辖。调整后,宿城区辖幸福、项里、河滨、古城4个街道和双庄、耿车、埠子、洋北、龙河、洋河、郑楼、中扬、仓集、陈集10个镇以及罗郢、南蔡、三棵树、屠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路。
一月十九日
六、关于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4〕11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迁至衡南县云集镇。
二月四日
七、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0号)
撤销哈尔滨市太平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驻北十四道街。
哈尔滨市设立松北区,辖原属道外区的松北、松浦、万宝3个镇,太阳岛、三电2个街道,以及原属呼兰县的乐业,对青山2个镇。松北区人民政府驻松北镇松北一路。
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原呼兰县的行政区域(不含乐业、对背山2个镇)为呼兰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呼兰镇南京路。
五月二十九日
八、关于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39号)
将长丰县的孔店乡划归淮南市大通区管辖,史院乡、三和乡、曹庵镇划归淮南市田家庵区管辖,孙庙乡、孤堆回族乡、杨公镇划归淮南市谢家集区管辖。
九、关于广东省调整韶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0号)
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调整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的行政区划。
将原北江区的行政区域和原曲江县的花坪镇、犁市镇、划归祯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重阳镇、龙归镇、江湾镇划归武江区管辖。
将原曲江县的黄坑镇、周田镇、大桥镇划归仁化县管辖。
曲江区辖原曲江县的马坝镇、罗坑镇、樟市镇、大坑口镇、乌石镇、沙溪镇、大城塘镇、小坑镇、枫湾镇、白土镇,区人民政府驻马坝镇。
六月三日
十、关于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2号)
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郎白族乡。
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八月十三日
十一、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4〕16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
九月七日
十二、关于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69号)
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将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十三、关于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70号)
将西湖区朝阳洲街道的西船居委会,青山湖区塘山镇的永和、公园、贤湖、永溪、长巷、七里6个村划归东湖区管辖。
将青山湖区的桃花镇和湖坊镇的同盟村划归西湖区管辖。
将西湖区十字街街道的谷市街、洪城路、南关口、九四、新丰5个居委会,上海路街道的草珊瑚集团、南昌肠衣厂、电子计算机厂、江西涤纶厂、江地基础公司、曙光、商标彩印厂、南昌市染整厂、江南蓄电池厂、四机床厂、二进、国乐新村12个居委会,南站街道的解放西路东居委会,青山湖区湖坊镇的楞上、太和、热心3个村划归青云谱区管辖。
将东湖区彭家桥街道的187、高新、南大北院、青山湖、谢家村、星光、上坊路、江大南路、南大南院、南昌水专、北京东路11个居委会,青山路街道的潘坊、电化、塘山北、塘山南、纺园一、纺园二、纺园三7个居委会,西湖区上海路街道的轻化所、洪钢、省人民检察院、电信城东分局、安康、省机械施工公司、省水利设计院、省安装公司、南方电动工具厂、江西橡胶厂、上海路北、商昌电池厂、东华计量所、南昌搪瓷厂、上海路新村、华安针织总厂、江西五金厂、三波电机厂、水文地质大队、二六O厂、省卫生学校、新世纪、上海路住宅区北、塔子桥北、南航、上海路住宅区南、沿河、南昌阀门广28个居委会,西湖区丁公路街道的新魏路、半边街、师大南路、顺化门、岔道口东路、师大、广电厅、手表厂、鸿顺9个居委会,南姑街道的工人新村北、工人新村南、商苑、洪都中大道、铁路第三、铁路第四、铁路第六7个居委会划归青山湖区管辖。
调整后,东湖区辖董家窑、大院、公园、百花洲、墩子塘、豫章、八一桥、滕王阁、沙井、青山路、彭家桥11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叠山路;西湖区辖绳金塔、桃源、朝阳洲、广润门、南浦、西湖、系马桩、十字街、丁公路、南站10个街道和桃花镇,区人民政府驻孺子路;青云谐区辖三家店、洪都、京山、徐家坊、岱山5个街道和青云谱镇,区人民政府驻井冈山大道;青山湖区辖湖坊、京东、罗家、塘山、蚊桥5个镇和上海路街道、扬子洲乡,区人民政府驻南京东路。
十、关于云南省调整昆明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42号)
调整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的行政区划。
五华区辖北门、虹山、西站、华山、武成、西坝、大观、崇仁、莲华、新村、长春、小南、南强、黑林铺14个街道和厂口乡、沙郎白族乡。
盘龙区辖环城、珠玑、东华、董家湾、拓东、联盟、茨坝、龙泉8个街道和小河、双龙、双哨3个乡。
渡区辖关上、金马、东站、太和4个街道,大板桥、小板桥、官渡3个镇,小哨、矣六、六甲3个乡和阿拉彝族乡。
西山区辖棕树营、马街、金碧、土桥、永昌、福海、前卫7个街道,碧鸡、海口2个镇,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
八月十三日
十一、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4〕16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地由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迁移至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
九月七日
十二、关于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69号)
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将原郾城县的城关镇、孟庙镇、商桥镇、裴城镇、新店镇、龙城镇、黑龙潭乡、李集乡和源汇区的孙庄乡划归郾城区管辖,郾城区人民政府驻海河路。
将原郾城县的老窝镇、召陵镇、万金镇、邓襄镇、姬石乡、青年村乡和源汇区的天桥街街道、翟庄乡、后谢乡划归召陵区管辖,召陵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
将原郾城县的大刘镇、阴阳赵乡、问十乡、空冢郭乡划归源汇区管辖,源汇区人民政府驻老街。
十三、关于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170号)
将西湖区朝阳洲街道的西船居委会,青山湖区塘山镇的永和、公园、贤湖、永溪、长巷、七里6个村划归东湖区管辖。
将青山湖区的桃花镇和湖坊镇的同盟村划归西湖区管辖。
将西湖区十字街街道的谷市街、洪城路、南关口、九四、新丰5个居委会,上海路街道的草珊瑚集团、南昌肠衣厂、电子计算机厂、江西涤纶厂、江地基础公司、曙光、商标彩印厂、南昌市染整厂、江南蓄电池厂、四机床厂、二进、国乐新村12个居委会,南站街道的解放西路东居委会,青山湖区湖坊镇的楞上、太和、热心3个村划归青云谱区管辖。
将东湖区彭家桥街道的187、高新、南大北院、青山湖、谢家村、星光、上坊路、江大南路、南大南院、南昌水专、北京东路11个居委会,青山路街道的潘坊、电化、塘山北、塘山南、纺园一、纺园二、纺园三7个居委会,西湖区上海路街道的轻化所、洪钢、省人民检察院、电信城东分局、安康、省机械施工公司、省水利设计院、省安装公司、南方电动工具厂、江西橡胶厂、上海路北、商昌电池厂、东华计量所、南昌搪瓷厂、上海路新村、华安针织总厂、江西五金厂、三波电机厂、水文地质大队、二六O厂、省卫生学校、新世纪、上海路住宅区北、塔子桥北、南航、上海路住宅区南、沿河、南昌阀门广28个居委会,西湖区丁公路街道的新魏路、半边街、师大南路、顺化门、岔道口东路、师大、广电厅、手表厂、鸿顺9个居委会,南姑街道的工人新村北、工人新村南、商苑、洪都中大道、铁路第三、铁路第四、铁路第六7个居委会划归青山湖区管辖。
调整后,东湖区辖董家窑、大院、公园、百花洲、墩子塘、豫章、八一桥、滕王阁、沙井、青山路、彭家桥11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叠山路;西湖区辖绳金塔、桃源、朝阳洲、广润门、南浦、西湖、系马桩、十字街、丁公路、南站10个街道和桃花镇,区人民政府驻孺子路;青云谐区辖三家店、洪都、京山、徐家坊、岱山5个街道和青云谱镇,区人民政府驻井冈山大道;青山湖区辖湖坊、京东、罗家、塘山、蚊桥5个镇和上海路街道、扬子洲乡,区人民政府驻南京东路。
九月九日
十四、关于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国函〔2004〕71号)
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九月十一日
十五、关于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2号)
将长海县的石城乡和王家镇却划归庄河市管辖。
九月十五日
十六、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9号)
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商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销,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糖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九月二十三日
十七、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4〕8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道里区石头道街迁至松北区世纪大道。
九月三十日
十八、关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的批复(民局〔2004〕244号)
将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
十四、关于山东省设立日照市岚山区的批复:(国函〔2004〕71号)
设立日照市岚山区。将日照市东港区的岚山头、安东卫2个街道和虎山、碑廓、黄墩、后村、高兴、巨峰6个镇划归岚山区管辖。岚山区人民政府驻岚山路。
九月十一日
十五、关于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2号)
将长海县的石城乡和王家镇却划归庄河市管辖。
九月十五日
十六、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4〕79号)
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将原邕宁县的四塘、五塘、昆仑3个镇划归兴宁区管辖,兴宁区人民政府驻厢竹大道。
新城区更名为青秀区,将原邕宁县的长塘、伶俐、刘圩、商阳4个镇和蒲庙镇的莫村划归青秀区管辖青秀区人民政府驻仙葫大道。
将原邕宁县的吴圩、苏圩、延安3个镇和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同华、锦江、安平、同良、同宁、同江、那廊、智信、扬美10个村划归江南区管销,江南区人民政府驻壮锦大道。
将原永新区和城北区(不含原永新区江西镇的同新等10个村)划归西乡塘区管辖,西乡糖区人民政府驻大学路
将原邕宁县的良庆、那马、那陈、大塘、南晓5个镇划归良庆区管辖,良庆区人民政府驻良庆镇。
将原邕宁县的蒲庙(不含莫村)、新江、那楼、镇龙、百济、中和6个乡镇划归邕宁区管辖。邕宁区人民政府驻蒲庙镇。
九月二十三日
十七、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4〕8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道里区石头道街迁至松北区世纪大道。
九月三十日
十八、关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的批复(民局〔2004〕244号)
将天水市秦城区更名为秦州区、北道区更名为麦积区。
二〇〇五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四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5号)
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
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商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1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辅。萝岗区政府驻志城大道。
五月十三日
二、关于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8号)
将安庆市郊区的老峰镇、龙狮桥乡、长风乡、新洲乡划归迎江区管辖。
将安庆市郊区的十里铺乡(不含眉山、象山、苏岗、砂桥、罗冲5个村)和怀宁县的海口镇、山口乡划归大观区管辖。
安庆市郊区更名为宜秀区,将怀宁县的大龙山镇、五横乡和桐城市的罗岭镇划归宜秀区管辖。宜秀区政府驻地由迎江区青少年宫路迁至大龙山镇。
五月十七日
三、关于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更名为南湖区的批复(民函〔2005〕103号)
嘉兴市秀城区更名为南湖区。
五月十八日
四、关于上海市调整宝山区和崇明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40号〉
将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划归崇明县管辖。
五、关于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41号)
将铜山县大黄山镇和大庙镇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
五月三十日
六、关于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44)
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顺河回族区管辖。
将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南关区更名为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含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彩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开封市郊区更名为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六月十五日
七、关于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的批复(民函〔2005〕138号)
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
八、关于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52号)
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仙山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六月二十四日
九、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涵〔2005〕55)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
七月八日
十、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158号)
乌拉特后旗政府驻地由赛乌素镇迁至巴音宝力格镇。
七月二十七日
十一、关于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181号)
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
十二、关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182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金水区南阳路迁移至惠济区开元路。
八月十二日
十三、关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5〕72号)
湘潭市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
九月十三日
十四、关于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77号)
撤芜湖市新芫区、镜湖区,设立新的镜湖区。将原新芫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政府驻北京东路。
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原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政府驻三华路。
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
四月二十八日
一、关于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5号)
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
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商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政府驻黄阁镇凤凰大道。
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道、荔联街道的笔岗居委会、穗东街道的东基和西基2个自然村,天河区新塘街道的玉树村,增城市中新镇的镇龙居委会和镇龙、迳头、九楼、大坦、麦村、金坑、均和、福洞、福山、大涵、汤村、旺村、洋田、新田14个村,新塘镇的贤江、新庄、永岗、禾丰4个村划归萝岗区管辅。萝岗区政府驻志城大道。
五月十三日
二、关于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38号)
将安庆市郊区的老峰镇、龙狮桥乡、长风乡、新洲乡划归迎江区管辖。
将安庆市郊区的十里铺乡(不含眉山、象山、苏岗、砂桥、罗冲5个村)和怀宁县的海口镇、山口乡划归大观区管辖。
安庆市郊区更名为宜秀区,将怀宁县的大龙山镇、五横乡和桐城市的罗岭镇划归宜秀区管辖。宜秀区政府驻地由迎江区青少年宫路迁至大龙山镇。
五月十七日
三、关于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更名为南湖区的批复(民函〔2005〕103号)
嘉兴市秀城区更名为南湖区。
五月十八日
四、关于上海市调整宝山区和崇明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40号〉
将宝山区的长兴乡、横沙乡划归崇明县管辖。
五、关于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41号)
将铜山县大黄山镇和大庙镇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
五月三十日
六、关于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44)
将开封市郊区的北郊乡、柳园口乡、水稻乡划归龙亭区管辖,将郊区的土柏岗乡、东郊乡划归顺河回族区管辖。
将南关区的五一街道、郊区南郊乡的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蔡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和开封县的仙人庄乡划归开封市鼓楼区管辖。
南关区更名为禹王台区。将郊区的汪屯乡、南郊乡(不含浅河、牛墩、刘寺、杨砦、杨寺庄、彩屯、小王屯、南柴屯、丰收岗9个村)划归禹王台区管辖。
开封市郊区更名为金明区。将龙亭区的梁苑街道、鼓楼区的城西街道和开封县的杏花营镇划归金明区管辖。
六月十五日
七、关于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的批复(民函〔2005〕138号)
永州市芝山区更名为零陵区。
八、关于四川省调整自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52号)
将自贡市大安区的红旗乡,自贡市沿滩区的仲权镇、舒坪镇、高峰乡、农团乡、漆树乡和自贡市贡井区的荣边镇划归自贡市自流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荣县的龙潭镇、桥头镇、五宝镇、莲花镇、成佳镇、白庙镇、章佳乡、牛尾乡划归贡井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庙坝镇、牛佛镇、回龙镇划归大安区管辖。
将自贡市富顺县的仙山市镇、瓦市镇划归沿滩区管辖。
六月二十四日
九、关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涵〔2005〕55)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驻地由太白岩街道迁至陈家坝街道。
七月八日
十、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158号)
乌拉特后旗政府驻地由赛乌素镇迁至巴音宝力格镇。
七月二十七日
十一、关于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181号)
剑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柳川镇迁至革东镇。
十二、关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182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驻地由金水区南阳路迁移至惠济区开元路。
八月十二日
十三、关于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5〕72号)
湘潭市政府驻地由湘潭市雨湖区雨湖路迁移至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
九月十三日
十四、关于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5〕77号)
撤芜湖市新芫区、镜湖区,设立新的镜湖区。将原新芫区、镜湖区的行政区域和鸠江区的荆山街道以及湾里镇的广福、莲塘2个居委会划归镜湖区管辖。镜湖区政府驻北京东路。
设立芜湖市三山区,将原马塘区的三山、保定2个街道和繁昌县的峨桥镇划归归三山区管辖。三山区政府驻三华路。
马塘区更名为弋江区。将芜湖县火龙岗镇划归弋江区管辖。弋江区人民政府驻利民路。
十月九日
十五、关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68号)
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林芝镇迁至八一镇。
十月十七日
十六、关于陕西省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的批复(民函〔2005〕278)
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
十月十九日
十七、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85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
十五、关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68号)
林芝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林芝镇迁至八一镇。
十月十七日
十六、关于陕西省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的批复(民函〔2005〕278)
吴旗县更名为吴起县。
十月十九日
十七、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85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
二〇〇七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月十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的批复(民函〔2007〕 12号)
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
一月十八日
二、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7〕 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
一月二十一日
三、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国函〔2007〕8号)
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更名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茅市翠云区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区。
二月十六日
四、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7〕17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
六月一日
五、关于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7〕14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晋江市青阳街道南山路迁至普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
六月三十日
六、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7〕65号)
撤销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设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以原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米东区的行政区域。米东区人民政府驻府前中路。
一月十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的批复(民函〔2007〕 12号)
广元市市中区更名为利州区。
一月十八日
二、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7〕 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迁至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
一月二十一日
三、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国函〔2007〕8号)
思茅市更名为普洱市,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更名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思茅市翠云区更名为普洱市思茅区。
二月十六日
四、关于同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7〕17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江北区华新街街道迁移至江北区寸滩街道金港新区。
六月一日
五、关于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7〕14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晋江市青阳街道南山路迁至普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
六月三十日
六、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7〕65号)
撤销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设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以原米泉市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的行政区域为米东区的行政区域。米东区人民政府驻府前中路。
二〇〇八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六月二十日
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8〕178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城镇迁至黑城镇。
七月十六日
二、关于吉林省调整松原市宁江区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2008〕213号)
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所属的哈达山抽水站主干渠以南、国道G302以东区域,咚勒赫村所属的国道G302以东区域;王府站镇一部落村;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所属的国道G302以东区域划归松原市宁江区管辖。
将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孙喜窝堡村和前瓦房村所属的国道G302东北侧区域划归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管辖。
八月十四日
三、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咸阳市与宝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8〕77号)
将宝鸡市扶风县揉谷乡划归咸阳市杨陵区管辖。
八月二十一日
四、关于同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8〕7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
六月二十日
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8〕178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城镇迁至黑城镇。
七月十六日
二、关于吉林省调整松原市宁江区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2008〕213号)
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所属的哈达山抽水站主干渠以南、国道G302以东区域,咚勒赫村所属的国道G302以东区域;王府站镇一部落村;达里巴乡达里巴村所属的国道G302以东区域划归松原市宁江区管辖。
将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孙喜窝堡村和前瓦房村所属的国道G302东北侧区域划归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管辖。
八月十四日
三、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咸阳市与宝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8〕77号)
将宝鸡市扶风县揉谷乡划归咸阳市杨陵区管辖。
八月二十一日
四、关于同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8〕7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驻地由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路迁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太白大道。
二〇〇九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月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2009〕41号)
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三月二十三日
二、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34号)
撤销通州市,设立南通市通州区,以原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区的行政区域。通州区人民政府驻金沙镇。
三、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35号)
撤销随州市曾都区。
设立新的随州市曾都区。将原曾都区的东城、西城、南郊、北郊4个街道,万店、淅河、何店、洛阳、府河5个镇划归新设曾都区管辖。曾都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
设立随县。将原曾都区的厉山、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和、吴山、唐县、尚市、新街、安居、澴潭、洪山、长岗、三里岗、柳林、均川、万福19个镇划归随县管辖。随县人民政府驻厉山镇。
四月二十四日
四、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52号)
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区人民政府驻世纪大道。
八月十三日
五、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9〕209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夏港街道迁至萝岗街道。
九月三十日
六、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国函〔2009〕122号)
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以吴忠市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的行政区域为红寺堡区的行政区域。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驻红寺堡镇。
十月二十一日
七、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125号)
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一月十六日
八、关于同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9〕13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新市街迁至龙海大道。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关于同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9〕15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芜湖市镜湖区镜湖路迁至芜湖市鸠江区新三路。
二月一日
一、关于四川省调整北川羌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批复(民函〔2009〕41号)
将安县的安昌镇、永安镇,黄土镇的常乐、红岩、顺义、红旗、温泉、东鱼6个村划归北川羌族自治县管辖。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曲山镇迁至安昌镇。
三月二十三日
二、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34号)
撤销通州市,设立南通市通州区,以原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区的行政区域。通州区人民政府驻金沙镇。
三、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35号)
撤销随州市曾都区。
设立新的随州市曾都区。将原曾都区的东城、西城、南郊、北郊4个街道,万店、淅河、何店、洛阳、府河5个镇划归新设曾都区管辖。曾都区人民政府驻烈山大道。
设立随县。将原曾都区的厉山、高城、殷店、草店、小林、淮河、万和、吴山、唐县、尚市、新街、安居、澴潭、洪山、长岗、三里岗、柳林、均川、万福19个镇划归随县管辖。随县人民政府驻厉山镇。
四月二十四日
四、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52号)
撤销上海市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区人民政府驻世纪大道。
八月十三日
五、关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9〕209号)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夏港街道迁至萝岗街道。
九月三十日
六、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的批复(国函〔2009〕122号)
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以吴忠市红寺堡镇、太阳山镇、大河乡、南川乡的行政区域为红寺堡区的行政区域。红寺堡区人民政府驻红寺堡镇。
十月二十一日
七、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9〕125号)
撤销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天津市滨海新区,以原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行政区域为滨海新区的行政区域。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驻新港街道新港二号路。
一月十六日
八、关于同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9〕136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新市街迁至龙海大道。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关于同意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09〕15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芜湖市镜湖区镜湖路迁至芜湖市鸠江区新三路。
二〇一〇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月十四日
一、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0〕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幢街道宝岗路1号迁至江海街道广州大道南999号。
一月十九日
二、关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0〕17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中山街道渭阳东路4号迁至渭阳街道文林路9号。
二月二十三日
三、关于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更名为浑江区的批复(民函〔2010〕40号)
白山市八道江区更名为浑江区。
六月二十八日
四、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0〕55号)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七月十二日
五、关于云南省潞西市更名为芒市的批复(民函〔2010〕166号)
潞西市更名为芒市。。
九月五日
六、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0〕90号)
撤销徐州市九里区。将原九里区的九里街道和庞庄街道的拾东村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火花、苏山、桃园和庞庄(不含拾东村、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4个街道划归徐州市泉山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义安、利国、张集、垞城、电厂、张双楼、三河尖、拾屯8个街道以及庞庄街道的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划归铜山县管辖。
撤销铜山县,设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区人民政府驻铜山镇。
九月十日
七、关于云南省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的批复(民函〔2010〕219号)
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县级),以原蒙自县的行政区域为蒙自市的行政区域。
八、关于同意江西省设立共青城市的批复(民函〔2010〕220号)
设立江西省共青城市(县级)。将德安县茶山街道办事处、甘露镇、金湖乡,永修县江益镇和燕坊镇坪塘村、燕坊村,星子县苏家垱乡、泽泉乡划归共青城市管辖。共青城市人民政府驻茶山街道共青大道。共青城市由江西省直辖。
九月二十五日
九、关于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0〕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迁至成都市武侯区锦悦西路。
十一月二十六日
十、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更名的批复(国函〔2010〕129号)
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
十一、关于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政府驻地的批复(国函〔2010〕130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驻东四北大街育群胡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驻二龙路。
十二月二日
十二、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的批复(民函〔2010〕295号)
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以原文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文山市的行政区域。文山市人民政府驻开化镇。
一月十四日
一、关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0〕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海幢街道宝岗路1号迁至江海街道广州大道南999号。
一月十九日
二、关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0〕17号)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中山街道渭阳东路4号迁至渭阳街道文林路9号。
二月二十三日
三、关于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更名为浑江区的批复(民函〔2010〕40号)
白山市八道江区更名为浑江区。
六月二十八日
四、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0〕55号)
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七月十二日
五、关于云南省潞西市更名为芒市的批复(民函〔2010〕166号)
潞西市更名为芒市。。
九月五日
六、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0〕90号)
撤销徐州市九里区。将原九里区的九里街道和庞庄街道的拾东村划归徐州市鼓楼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火花、苏山、桃园和庞庄(不含拾东村、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4个街道划归徐州市泉山区管辖;将原九里区的义安、利国、张集、垞城、电厂、张双楼、三河尖、拾屯8个街道以及庞庄街道的拾西村和昕昕居委会划归铜山县管辖。
撤销铜山县,设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区人民政府驻铜山镇。
九月十日
七、关于云南省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的批复(民函〔2010〕219号)
撤销蒙自县,设立蒙自市(县级),以原蒙自县的行政区域为蒙自市的行政区域。
八、关于同意江西省设立共青城市的批复(民函〔2010〕220号)
设立江西省共青城市(县级)。将德安县茶山街道办事处、甘露镇、金湖乡,永修县江益镇和燕坊镇坪塘村、燕坊村,星子县苏家垱乡、泽泉乡划归共青城市管辖。共青城市人民政府驻茶山街道共青大道。共青城市由江西省直辖。
九月二十五日
九、关于同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0〕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迁至成都市武侯区锦悦西路。
十一月二十六日
十、关于同意湖北省襄樊市更名的批复(国函〔2010〕129号)
襄樊市更名为襄阳市,襄樊市襄阳区更名为襄阳市襄州区。
十一、关于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政府驻地的批复(国函〔2010〕130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驻东四北大街育群胡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驻二龙路。
十二月二日
十二、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的批复(民函〔2010〕295号)
撤销文山县,设立文山市(县级),以原文山县的行政区域为文山市的行政区域。文山市人民政府驻开化镇。
二〇一一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月六日
一、关于同意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1〕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迁至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
二月十七日
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8号)
撤销南溪县,设立宜宾市南溪区,以原南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溪区的行政区域。南溪区人民政府驻南溪镇。
四月十四日
三、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1〕94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
五月二十日
四、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长沙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57号)
撤销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以原望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望城区的行政区域。望城区人民政府驻高塘岭镇。
五、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58号)
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原呈贡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呈贡区的行政区域。呈贡区人民政府驻三台路。
昆明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迁移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六、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59号)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卢湾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黄浦区的行政区域。黄浦区人民政府驻延安东路。
七月十四日
七、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1〕84号)
撤销地级巢湖市。
撤销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的县级巢湖市人民政府驻卧牛山街道。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十月二十二日
八、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29号)
撤销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县,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以原双桥区、大足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大足区的行政区域。大足区人民政府驻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1号。
撤销重庆市万盛区、綦江县,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以原万盛区、綦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綦江区的行政区域。綦江区人民政府驻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九、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的批复(国函〔2011〕130号)
撤销毕节地区和县级毕节市,设立地级毕节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
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政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东街道东升路1号。
毕节市辖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七星关区。
十、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的批复(国函〔2011〕131号)
撤销铜仁地区和县级铜仁市、万山特区,设立地级铜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碧江区花果山中路20号。
铜仁市设立碧江区。以原县级铜仁市(不含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碧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中街道环西路93号。
铜仁市设立万山区,以原万山特区和原县级铜仁市的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万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万山镇。
铜仁市辖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德江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碧江区、万山区。
十一、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32号)
撤销扬州市维扬区,将原维扬区的行政区域划归扬州市邗江区管辖。
将扬州市邗江区的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5个镇划归扬州市广陵区管辖。
撤销县级江都市,设立扬州市江都区,以原江都市的行政区域为江都区的行政区域。江都区人民政府驻仙女镇江淮路388号。
十二月二十日
十二、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北屯市的批复(国函〔2011〕161号)
设立县级北屯市。北屯市人民政府驻北屯镇团结路300号。北屯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月三十日
十三、关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区的批复(民函〔2011〕357号)
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区。
一月六日
一、关于同意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1〕3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路迁至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
二月十七日
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宜宾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8号)
撤销南溪县,设立宜宾市南溪区,以原南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溪区的行政区域。南溪区人民政府驻南溪镇。
四月十四日
三、关于同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1〕94号)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五峰镇迁至渔洋关镇。
五月二十日
四、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长沙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57号)
撤销望城县,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以原望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望城区的行政区域。望城区人民政府驻高塘岭镇。
五、关于同意云南省调整昆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58号)
撤销呈贡县,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原呈贡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呈贡区的行政区域。呈贡区人民政府驻三台路。
昆明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迁移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
六、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59号)
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卢湾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黄浦区的行政区域。黄浦区人民政府驻延安东路。
七月十四日
七、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1〕84号)
撤销地级巢湖市。
撤销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的县级巢湖市人民政府驻卧牛山街道。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十月二十二日
八、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29号)
撤销重庆市双桥区、大足县,设立重庆市大足区。以原双桥区、大足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大足区的行政区域。大足区人民政府驻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中段1号。
撤销重庆市万盛区、綦江县,设立重庆市綦江区。以原万盛区、綦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重庆市綦江区的行政区域。綦江区人民政府驻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九、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毕节地区设立地级毕节市的批复(国函〔2011〕130号)
撤销毕节地区和县级毕节市,设立地级毕节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
毕节市设立七星关区,以原县级毕节市的行政区域为七星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东街道东升路1号。
毕节市辖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赫章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七星关区。
十、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铜仁地区设立地级铜仁市的批复(国函〔2011〕131号)
撤销铜仁地区和县级铜仁市、万山特区,设立地级铜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碧江区花果山中路20号。
铜仁市设立碧江区。以原县级铜仁市(不含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碧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市中街道环西路93号。
铜仁市设立万山区,以原万山特区和原县级铜仁市的茶店镇、鱼塘乡、大坪乡的行政区域为万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万山镇。
铜仁市辖江口县、石阡县、思南县、德江县、玉屏侗族自治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碧江区、万山区。
十一、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1〕132号)
撤销扬州市维扬区,将原维扬区的行政区域划归扬州市邗江区管辖。
将扬州市邗江区的李典、头桥、沙头、杭集、泰安5个镇划归扬州市广陵区管辖。
撤销县级江都市,设立扬州市江都区,以原江都市的行政区域为江都区的行政区域。江都区人民政府驻仙女镇江淮路388号。
十二月二十日
十二、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北屯市的批复(国函〔2011〕161号)
设立县级北屯市。北屯市人民政府驻北屯镇团结路300号。北屯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月三十日
十三、关于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区的批复(民函〔2011〕357号)
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区。
二〇一二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六月二十一日
一、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的公告(民政部公告)
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
七月十一日
二、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唐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85号)
撤销唐海县,设立唐山市曹妃甸区,将唐山市丰南区滨海镇划归曹妃甸区管辖。以原唐海县和丰南区滨海镇的行政区域为曹妃甸区的行政区域。曹妃甸区人民政府驻唐海镇垦丰大街23号。
八月十七日
三、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02号)
撤销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设立苏州市姑苏区,以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行政区域为姑苏区的行政区域。姑苏区人民政府驻苏锦街道平川路510号。
撤销县级吴江市,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以原县级吴江市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区的行政区域。吴江区人民政府驻滨湖街道人民路1000号。
四、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03号)
撤销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和花山区,设立新的花山区,以原金家庄区和花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花山区的行政区域。花山区人民政府驻霍里街道秀山大道166号。
设立马鞍山市博望区。将当涂县的博望镇、丹阳镇、新市镇划归博望区管辖,以博望镇、丹阳镇、新市镇的行政区域为博望区的行政区域。博望区人民政府驻博望镇工贸路1号。
九月三十日
五、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雅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1号)
撤销名山县,设立雅安市名山区,以原名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名山区的行政区域。名山区人民政府驻蒙阳镇茶都大道481号。
六、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2号)
将广州市番禺区的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划归广州市南沙区管辖。
七、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3号)
撤销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区,设立新的青岛市市北区,以原市北区、四方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市北区的行政区域。市北区人民政府驻敦化路街道延吉路80号。
撤销青岛市黄岛区、县级胶南市,设立新的青岛市黄岛区,以原青岛市黄岛区、县级胶南市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岛区的行政区域。黄岛区人民政府驻隐珠街道深圳路181号。
十一月十五日
八、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0号)
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贵阳市花溪区,以原花溪区、小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花溪区的行政区域。花溪区人民政府驻贵筑街道明珠大道192号。
设立贵阳市观山湖区,将贵阳市乌当区的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和清镇市的百花湖乡划归观山湖区管辖,以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乡的行政区域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驻金阳街道北京西路8号。
九、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国函〔2012〕191号)
设立双湖县,将**县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划归双湖县管辖,以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索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十、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2号)
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3号。
十二月十七日
十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的批复(国函〔2012〕205号)
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管辖艾比湖街道、阿拉套街道,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套街道天山西街8号。阿拉山口市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管辖。
十二、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铁门关市的批复(国函〔2012〕206号)
设立县级铁门关市。铁门关市人民政府驻兴疆路1号。铁门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207号)
撤销揭东县,设立揭阳市揭东区,将揭阳市榕城区的磐东街道划归揭东区管辖,以原揭东县(不含地都镇、炮台镇、登岗镇)和榕城区磐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揭东区的行政区域。揭东区人民政府驻曲溪街道金溪大道南侧1号。
将原揭东县的地都镇、炮台镇、登岗镇划归榕城区管辖。
十四、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泰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208号)
撤销县级姜堰市,设立泰州市姜堰区,以原县级姜堰市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区的行政区域。姜堰区人民政府驻姜堰镇上海路1号。
六月二十一日
一、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的公告(民政部公告)
国务院于近日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人民政府驻西沙永兴岛。
七月十一日
二、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唐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85号)
撤销唐海县,设立唐山市曹妃甸区,将唐山市丰南区滨海镇划归曹妃甸区管辖。以原唐海县和丰南区滨海镇的行政区域为曹妃甸区的行政区域。曹妃甸区人民政府驻唐海镇垦丰大街23号。
八月十七日
三、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02号)
撤销苏州市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设立苏州市姑苏区,以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行政区域为姑苏区的行政区域。姑苏区人民政府驻苏锦街道平川路510号。
撤销县级吴江市,设立苏州市吴江区,以原县级吴江市的行政区域为吴江区的行政区域。吴江区人民政府驻滨湖街道人民路1000号。
四、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马鞍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03号)
撤销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和花山区,设立新的花山区,以原金家庄区和花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花山区的行政区域。花山区人民政府驻霍里街道秀山大道166号。
设立马鞍山市博望区。将当涂县的博望镇、丹阳镇、新市镇划归博望区管辖,以博望镇、丹阳镇、新市镇的行政区域为博望区的行政区域。博望区人民政府驻博望镇工贸路1号。
九月三十日
五、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雅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1号)
撤销名山县,设立雅安市名山区,以原名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名山区的行政区域。名山区人民政府驻蒙阳镇茶都大道481号。
六、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2号)
将广州市番禺区的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划归广州市南沙区管辖。
七、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青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53号)
撤销青岛市市北区、四方区,设立新的青岛市市北区,以原市北区、四方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市北区的行政区域。市北区人民政府驻敦化路街道延吉路80号。
撤销青岛市黄岛区、县级胶南市,设立新的青岛市黄岛区,以原青岛市黄岛区、县级胶南市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岛区的行政区域。黄岛区人民政府驻隐珠街道深圳路181号。
十一月十五日
八、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贵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0号)
撤销贵阳市花溪区、小河区,设立新的贵阳市花溪区,以原花溪区、小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花溪区的行政区域。花溪区人民政府驻贵筑街道明珠大道192号。
设立贵阳市观山湖区,将贵阳市乌当区的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和清镇市的百花湖乡划归观山湖区管辖,以金阳街道、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乡的行政区域为观山湖区的行政区域。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驻金阳街道北京西路8号。
九、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国函〔2012〕191号)
设立双湖县,将**县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划归双湖县管辖,以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强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索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十、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清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192号)
撤销清新县,设立清远市清新区,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清新区人民政府驻太和镇府前路3号。
十二月十七日
十一、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的批复(国函〔2012〕205号)
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管辖艾比湖街道、阿拉套街道,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套街道天山西街8号。阿拉山口市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管辖。
十二、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铁门关市的批复(国函〔2012〕206号)
设立县级铁门关市。铁门关市人民政府驻兴疆路1号。铁门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207号)
撤销揭东县,设立揭阳市揭东区,将揭阳市榕城区的磐东街道划归揭东区管辖,以原揭东县(不含地都镇、炮台镇、登岗镇)和榕城区磐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揭东区的行政区域。揭东区人民政府驻曲溪街道金溪大道南侧1号。
将原揭东县的地都镇、炮台镇、登岗镇划归榕城区管辖。
十四、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泰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2〕208号)
撤销县级姜堰市,设立泰州市姜堰区,以原县级姜堰市的行政区域为姜堰区的行政区域。姜堰区人民政府驻姜堰镇上海路1号。
二〇一三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巴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6号)
设立巴中市恩阳区。将巴中市巴州区的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划归恩阳区管辖。以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的行政区域为恩阳区的行政区域。恩阳区人民政府驻恩阳镇恩阳大道88号。
二、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7号)
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以原临桂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桂区的行政区域。临桂区人民政府驻临桂镇兴临路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象山区五美路16号迁至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一月二十四日
三、关于同意吉林省撤销扶余县设立县级扶余市的批复(民函〔2013〕28号)
撤销扶余县,设立县级扶余市,以原扶余县的行政区域为扶余市的行政区域。扶余市人民政府驻三岔河镇春华路789号。扶余市由吉林省直辖,松原市代管。
四、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民函〔2013〕29号)
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以原弥勒县的行政区域为弥勒市的行政区域。弥勒市人民政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136号。弥勒市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
二月八日
五、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2号)
设立广安市前锋区。将广安市广安区的奎阁街道,前锋、代市、观塘、护安、广兴、观阁、桂兴7个镇,光辉、龙滩、小井、新桥、虎城5个乡划归前锋区管辖。以奎阁街道,前锋、代市、观塘、护安、广兴、观阁、桂兴7个镇,光辉、龙滩、小井、新桥、虎城5个乡的行政区域为前锋区的行政区域。前锋区人民政府驻前锋镇广前大道42号。
六、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海东地区设立地级海东市的批复(国函〔2013〕23号)
撤销海东地区和乐都县,设立地级海东市。海东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乐都区海东大道10号。
海东市设立乐都区,以原乐都县的行政区域为乐都区的行政区域。乐都区人民政府驻碾伯镇古城大街50号。
海东市辖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乐都区。
七、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4号)
撤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区,设立新的南京市秦淮区,以原秦淮区、白下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秦淮区的行政区域。秦淮区人民政府驻五老村街道太平南路69号。
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下关区,设立新的南京市鼓楼区,以原鼓楼区、下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鼓楼区的行政区域。鼓楼区人民政府驻宁海路街道山西路124号。
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溧水区的行政区域。溧水区人民政府驻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
撤销高淳县,设立南京市高淳区,以原高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淳区的行政区域。高淳区人民政府驻淳溪镇镇兴路228号。
八、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5号)
撤销梧州市蝶山区、万秀区,设立新的梧州市万秀区。以原蝶山区和万秀区(不含旺甫镇)的行政区域为新的万秀区的行政区域。万秀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阜民路18号。
设立梧州市龙圩区。以苍梧县的龙圩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的行政区域为龙圩区的行政区域。龙圩区人民政府驻龙圩镇政贤路18号。
将原万秀区的旺甫镇划归苍梧县管辖。苍梧县辖石桥镇、岭脚镇、京南镇、狮寨镇、六堡镇、木双镇、梨埠镇、沙头镇、旺甫镇。苍梧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龙圩镇政贤路18号迁至石桥镇东安街1号。
三月六日
九、关于同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3〕6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迁至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十、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诺尔区备案的批复(民函〔2013〕68号)
扎赉诺尔矿区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备案,为县级行政区划建制,以扎赉诺尔矿区的管辖区域为扎赉诺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第三街道新政街1号。
三月十二日
十一、关于同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的批复(民函〔2013〕84号)
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一月十八日
一、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巴中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6号)
设立巴中市恩阳区。将巴中市巴州区的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划归恩阳区管辖。以恩阳、玉山、茶坝、观音井、花丛、柳林、下八庙、渔溪、青木、三河场、三汇、上八庙12个镇,石城、兴隆场、关公、三星、舞凤、双胜、群乐、万安、尹家、九镇、玉井、义兴12个乡的行政区域为恩阳区的行政区域。恩阳区人民政府驻恩阳镇恩阳大道88号。
二、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7号)
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以原临桂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桂区的行政区域。临桂区人民政府驻临桂镇兴临路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象山区五美路16号迁至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一月二十四日
三、关于同意吉林省撤销扶余县设立县级扶余市的批复(民函〔2013〕28号)
撤销扶余县,设立县级扶余市,以原扶余县的行政区域为扶余市的行政区域。扶余市人民政府驻三岔河镇春华路789号。扶余市由吉林省直辖,松原市代管。
四、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民函〔2013〕29号)
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以原弥勒县的行政区域为弥勒市的行政区域。弥勒市人民政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136号。弥勒市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管辖。
二月八日
五、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2号)
设立广安市前锋区。将广安市广安区的奎阁街道,前锋、代市、观塘、护安、广兴、观阁、桂兴7个镇,光辉、龙滩、小井、新桥、虎城5个乡划归前锋区管辖。以奎阁街道,前锋、代市、观塘、护安、广兴、观阁、桂兴7个镇,光辉、龙滩、小井、新桥、虎城5个乡的行政区域为前锋区的行政区域。前锋区人民政府驻前锋镇广前大道42号。
六、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海东地区设立地级海东市的批复(国函〔2013〕23号)
撤销海东地区和乐都县,设立地级海东市。海东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乐都区海东大道10号。
海东市设立乐都区,以原乐都县的行政区域为乐都区的行政区域。乐都区人民政府驻碾伯镇古城大街50号。
海东市辖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乐都区。
七、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4号)
撤销南京市秦淮区、白下区,设立新的南京市秦淮区,以原秦淮区、白下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秦淮区的行政区域。秦淮区人民政府驻五老村街道太平南路69号。
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下关区,设立新的南京市鼓楼区,以原鼓楼区、下关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鼓楼区的行政区域。鼓楼区人民政府驻宁海路街道山西路124号。
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溧水区的行政区域。溧水区人民政府驻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
撤销高淳县,设立南京市高淳区,以原高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淳区的行政区域。高淳区人民政府驻淳溪镇镇兴路228号。
八、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25号)
撤销梧州市蝶山区、万秀区,设立新的梧州市万秀区。以原蝶山区和万秀区(不含旺甫镇)的行政区域为新的万秀区的行政区域。万秀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阜民路18号。
设立梧州市龙圩区。以苍梧县的龙圩镇、新地镇、广平镇、大坡镇的行政区域为龙圩区的行政区域。龙圩区人民政府驻龙圩镇政贤路18号。
将原万秀区的旺甫镇划归苍梧县管辖。苍梧县辖石桥镇、岭脚镇、京南镇、狮寨镇、六堡镇、木双镇、梨埠镇、沙头镇、旺甫镇。苍梧县人民政府驻地由龙圩镇政贤路18号迁至石桥镇东安街1号。
三月六日
九、关于同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13〕67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驻地由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迁至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号。
十、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诺尔区备案的批复(民函〔2013〕68号)
扎赉诺尔矿区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备案,为县级行政区划建制,以扎赉诺尔矿区的管辖区域为扎赉诺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第三街道新政街1号。
三月十二日
十一、关于同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的批复(民函〔2013〕84号)
广元市元坝区更名为昭化区。
六月二十八日
十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达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3号)
撤销达县,设立达州市达川区。以原达县(不含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的行政区域为达川区的行政区域。达川区人民政府驻南外镇通达东路288号。
将原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十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4号)
撤销潮安县,设立潮州市潮安区。以原潮安县(不含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的行政区域为潮安区的行政区域。潮安区人民政府驻庵埠镇潮安大道68号。
将原潮安县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划归潮州市湘桥区管辖。
十四、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玉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5号)
设立玉林市福绵区,将玉林市玉州区的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划归福绵区管辖,以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的行政区域为福绵区行政区域。福绵区人民政府驻福绵镇天河路1号。
七月三日
十五、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的批复(民函〔2013〕219号)
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以原玉树县的行政区域为玉树市的行政区域。玉树市人民政府驻结古镇结古大道199号。玉树市由玉树藏族自治州管辖。
十月十八日
十六、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2号)
撤销绍兴县,设立绍兴市柯桥区,以原绍兴县(不含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的行政区域为柯桥区的行政区域,柯桥区人民政府驻柯桥街道群贤路1661号。
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以原上虞市的行政区域为上虞区的行政区域,上虞区人民政府驻百官街道市民大道987号。
将原绍兴县的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十七、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梅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3号)
撤销梅县,设立梅州市梅县区,以原梅县的行政区域为梅县区的行政区域。梅县区人民政府驻程江镇宪梓南路13号。
十八、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4号)
撤销县级南康市,设立赣州市南康区,以原南康市(不含潭东镇、潭口镇)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区的行政区域。南康区人民政府驻蓉江街道金赣大道1号。
将原县级南康市的潭东镇、潭口镇划归赣州市章贡区管辖。
十九、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5号)
撤销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设立新的任城区,以原市中区、任城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任城区的行政区域。任城区人民政府驻阜桥街道太白中路4号。
撤销兖州市,设立济宁市兖州区,以原兖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兖州区的行政区域。兖州区人民政府驻龙桥街道九州中路99号。
十二、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达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3号)
撤销达县,设立达州市达川区。以原达县(不含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的行政区域为达川区的行政区域。达川区人民政府驻南外镇通达东路288号。
将原达县的碑庙镇、江陵镇、北山乡、安云乡、梓桐乡、金石乡、青宁乡、龙滩乡、檬双乡划归达州市通川区管辖。
十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潮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4号)
撤销潮安县,设立潮州市潮安区。以原潮安县(不含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的行政区域为潮安区的行政区域。潮安区人民政府驻庵埠镇潮安大道68号。
将原潮安县的磷溪镇、官塘镇、铁铺镇划归潮州市湘桥区管辖。
十四、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玉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75号)
设立玉林市福绵区,将玉林市玉州区的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划归福绵区管辖,以福绵镇、成均镇、樟木镇、新桥镇、沙田镇、石和镇的行政区域为福绵区行政区域。福绵区人民政府驻福绵镇天河路1号。
七月三日
十五、关于同意青海省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的批复(民函〔2013〕219号)
撤销玉树县,设立县级玉树市,以原玉树县的行政区域为玉树市的行政区域。玉树市人民政府驻结古镇结古大道199号。玉树市由玉树藏族自治州管辖。
十月十八日
十六、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2号)
撤销绍兴县,设立绍兴市柯桥区,以原绍兴县(不含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的行政区域为柯桥区的行政区域,柯桥区人民政府驻柯桥街道群贤路1661号。
撤销县级上虞市,设立绍兴市上虞区,以原上虞市的行政区域为上虞区的行政区域,上虞区人民政府驻百官街道市民大道987号。
将原绍兴县的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划归绍兴市越城区管辖。
十七、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梅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3号)
撤销梅县,设立梅州市梅县区,以原梅县的行政区域为梅县区的行政区域。梅县区人民政府驻程江镇宪梓南路13号。
十八、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赣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4号)
撤销县级南康市,设立赣州市南康区,以原南康市(不含潭东镇、潭口镇)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区的行政区域。南康区人民政府驻蓉江街道金赣大道1号。
将原县级南康市的潭东镇、潭口镇划归赣州市章贡区管辖。
十九、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5号)
撤销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设立新的任城区,以原市中区、任城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任城区的行政区域。任城区人民政府驻阜桥街道太白中路4号。
撤销兖州市,设立济宁市兖州区,以原兖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兖州区的行政区域。兖州区人民政府驻龙桥街道九州中路99号。
二〇一四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截至十月二十日)
一月八日
一、关于同意山东省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的批复(民函〔2014〕6号)
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
一月二十五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号)
撤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以原黄埔区、萝岗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埔区的行政区域,黄埔区人民政府驻萝岗街道香雪三路1号。
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以原从化市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区的行政区域,从化区人民政府驻街口街道新城东路99号。
撤销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增城区人民政府驻荔城街道惠民路1号。
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茂名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号)
撤销茂名市茂港区和电白县,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以原茂港区和电白县的行政区域为电白区的行政区域,电白区人民政府驻水东镇海滨大道1号。
四、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号)
撤销县级文登市,设立威海市文登区,以原文登市(不含汪疃镇、苘山镇)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区的行政区域,文登区人民政府驻天福街道文山路30号。
将原文登市的汪疃镇、苘山镇划归威海市环翠区管辖。
五、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撤销三亚市海棠湾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以原海棠湾镇的行政区域为海棠区的行政区域,海棠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116号。
撤销三亚市吉阳镇,设立三亚市吉阳区,以原吉阳镇的行政区域为吉阳区的行政区域,吉阳区人民政府驻迎宾路483号。
撤销三亚市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设立三亚市天涯区,以原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的行政区域为天涯区的行政区域,天涯区人民政府驻凤凰路319号。
撤销三亚市崖城镇,设立三亚市崖州区,以原崖城镇的行政区域为崖州区的行政区域,崖州区人民政府驻水南大道288号。
六、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的批复(国函〔2014〕15号)
设立县级双河市。双河市人民政府驻红星二路9号。双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月二日
七、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5号)
撤销县级双城市,设立哈尔滨市双城区,以原双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区的行政区域,双城区人民政府驻双城镇新兴大街99号。
八、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6号)
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设立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原新浦区、海州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海州区的行政区域,海州区人民政府驻浦东街道民主中路177号。
撤销赣榆县,设立连云港市赣榆区,以原赣榆县的行政区域为赣榆区的行政区域,赣榆区人民政府驻青口镇琴岛路2号。
九、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南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7号)
撤销县级建阳市,设立南平市建阳区,以原建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区的行政区域,建阳区人民政府驻潭城街道人民路2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迁至建阳区南林大街36号。
十、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8号)
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六月十七日
十一、关于同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的批复(民函〔2014〕171号)
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
六月二十六日
十二、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2014〕79号)
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
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政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政区域。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
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
十三、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2014〕80号)
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
一月八日
一、关于同意山东省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的批复(民函〔2014〕6号)
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
一月二十五日
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号)
撤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以原黄埔区、萝岗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埔区的行政区域,黄埔区人民政府驻萝岗街道香雪三路1号。
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以原从化市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区的行政区域,从化区人民政府驻街口街道新城东路99号。
撤销县级增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增城区人民政府驻荔城街道惠民路1号。
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茂名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号)
撤销茂名市茂港区和电白县,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以原茂港区和电白县的行政区域为电白区的行政区域,电白区人民政府驻水东镇海滨大道1号。
四、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号)
撤销县级文登市,设立威海市文登区,以原文登市(不含汪疃镇、苘山镇)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区的行政区域,文登区人民政府驻天福街道文山路30号。
将原文登市的汪疃镇、苘山镇划归威海市环翠区管辖。
五、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撤销三亚市海棠湾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以原海棠湾镇的行政区域为海棠区的行政区域,海棠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116号。
撤销三亚市吉阳镇,设立三亚市吉阳区,以原吉阳镇的行政区域为吉阳区的行政区域,吉阳区人民政府驻迎宾路483号。
撤销三亚市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设立三亚市天涯区,以原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的行政区域为天涯区的行政区域,天涯区人民政府驻凤凰路319号。
撤销三亚市崖城镇,设立三亚市崖州区,以原崖城镇的行政区域为崖州区的行政区域,崖州区人民政府驻水南大道288号。
六、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的批复(国函〔2014〕15号)
设立县级双河市。双河市人民政府驻红星二路9号。双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月二日
七、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5号)
撤销县级双城市,设立哈尔滨市双城区,以原双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区的行政区域,双城区人民政府驻双城镇新兴大街99号。
八、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6号)
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设立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原新浦区、海州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海州区的行政区域,海州区人民政府驻浦东街道民主中路177号。
撤销赣榆县,设立连云港市赣榆区,以原赣榆县的行政区域为赣榆区的行政区域,赣榆区人民政府驻青口镇琴岛路2号。
九、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南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7号)
撤销县级建阳市,设立南平市建阳区,以原建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区的行政区域,建阳区人民政府驻潭城街道人民路2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迁至建阳区南林大街36号。
十、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8号)
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六月十七日
十一、关于同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的批复(民函〔2014〕171号)
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
六月二十六日
十二、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2014〕79号)
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
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政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政区域。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
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
十三、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2014〕80号)
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
十四、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图木舒克市与喀什地区疏勒县、疏附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81号)
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部分区域、塔孜洪乡部分区域,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部分区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部分区域划归图木舒克市管辖。
九月九日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8号)
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1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9号)
撤销沾化县,设立滨州市沾化区,以原沾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沾化区的行政区域,沾化区人民政府驻富国街道金海五路166号。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云浮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4〕120号)
撤销云安县,设立云浮市云安区,将云浮市云城区的都杨镇划归云安区管辖,以原云安县(不含前锋镇、南盛镇)和云城区都杨镇的行政区域为云安区的行政区域。
将原云安县的前锋镇、南盛镇划归云城区管辖。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1号)
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以原龙亭区、金明区行政区域为新的龙亭区的行政区域,龙亭区人民政府驻午朝门街道体育路16号。
撤销开封县,设立开封市祥符区,以原开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祥符区的行政区域,祥符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府东街18号。
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2号)
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将原桥东区的中山东路、阜康、建安、胜北4个街道和桃园镇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管辖;将原桥东区的东华、休门、彭后、东风、汇通5个街道划归石家庄市桥西区管辖。
撤销县级藁城市,设立石家庄市藁城区,以原藁城市的行政区域为藁城区的行政区域,藁城区人民政府驻廉州镇廉州西路2号。
撤销县级鹿泉市,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以原鹿泉市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区的行政区域,鹿泉区人民政府驻获鹿镇镇宁路6号。
撤销栾城县,设立石家庄市栾城区,以原栾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栾城区的行政区域,栾城区人民政府驻栾城镇裕泰路9号。
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部分区域、塔孜洪乡部分区域,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部分区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部分区域划归图木舒克市管辖。
九月九日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8号)
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1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9号)
撤销沾化县,设立滨州市沾化区,以原沾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沾化区的行政区域,沾化区人民政府驻富国街道金海五路166号。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云浮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4〕120号)
撤销云安县,设立云浮市云安区,将云浮市云城区的都杨镇划归云安区管辖,以原云安县(不含前锋镇、南盛镇)和云城区都杨镇的行政区域为云安区的行政区域。
将原云安县的前锋镇、南盛镇划归云城区管辖。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1号)
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以原龙亭区、金明区行政区域为新的龙亭区的行政区域,龙亭区人民政府驻午朝门街道体育路16号。
撤销开封县,设立开封市祥符区,以原开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祥符区的行政区域,祥符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府东街18号。
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2号)
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将原桥东区的中山东路、阜康、建安、胜北4个街道和桃园镇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管辖;将原桥东区的东华、休门、彭后、东风、汇通5个街道划归石家庄市桥西区管辖。
撤销县级藁城市,设立石家庄市藁城区,以原藁城市的行政区域为藁城区的行政区域,藁城区人民政府驻廉州镇廉州西路2号。
撤销县级鹿泉市,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以原鹿泉市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区的行政区域,鹿泉区人民政府驻获鹿镇镇宁路6号。
撤销栾城县,设立石家庄市栾城区,以原栾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栾城区的行政区域,栾城区人民政府驻栾城镇裕泰路9号。
十月二十日
二十、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德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9号)
撤销陵县,设立德州市陵城区,以原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陵城区的行政区域,陵城区人民政府驻临齐街道中兴路155号。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0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1号)
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阳东区的行政区域,阳东区人民政府驻东城镇德政路1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
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十二月十三日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7号)
撤销县级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以原富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区的行政区域,富阳区人民政府驻富春街道桂花路25号。
二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
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龙岩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9号)
撤销永定县,设立龙岩市永定区,以原永定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永定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九一街西路2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60号)
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坝区的行政区域,平坝区人民政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
十二月十六日
二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2014〕375号)
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市的行政区域为香格里拉县的行政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
二十、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德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9号)
撤销陵县,设立德州市陵城区,以原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陵城区的行政区域,陵城区人民政府驻临齐街道中兴路155号。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0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1号)
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阳东区的行政区域,阳东区人民政府驻东城镇德政路1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
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十二月十三日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7号)
撤销县级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以原富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区的行政区域,富阳区人民政府驻富春街道桂花路25号。
二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
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龙岩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9号)
撤销永定县,设立龙岩市永定区,以原永定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永定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九一街西路2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60号)
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坝区的行政区域,平坝区人民政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
十二月十六日
二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2014〕375号)
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市的行政区域为香格里拉县的行政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
二〇一五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6号)
撤销武鸣县,设立南宁市武鸣区,以原武鸣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鸣区的行政区域,武鸣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兴武大道245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上饶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7号)
撤销广丰县,设立上饶市广丰区,以原广丰县的行政区域为广丰区的行政区域,广丰区人民政府驻永丰街道府前街1号。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海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8号)
撤销平安县,设立海东市平安区,以原平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安区的行政区域,平安区人民政府驻平安镇平安大道199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三门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9号)
撤销陕县,设立三门峡市陕州区,以原陕县的行政区域为陕州区的行政区域,陕州区人民政府驻大营镇陕州大道18号。
二月十七日
五、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的批复(民函〔2015〕70号)
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以原康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康定市的行政区域。康定市人民政府驻炉城镇茶马路1号。康定市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管辖。
二月十九日
六、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41号)
撤销县级儋州市,设立地级儋州市,以原县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地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儋州市人民政府驻那大镇中兴大街中1号。
三月十六日
七、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
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福大道18号。
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政区域为巴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
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批复(国函〔2015〕52号)
撤销吐鲁番地区和县级吐鲁番市,设立地级吐鲁番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高昌区绿洲东路495号。
吐鲁番市设立高昌区,以原县级吐鲁番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昌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城路街道老城东路690号。
吐鲁番市辖原吐鲁番地区的鄯善县、托克逊县和新设立的高昌区。
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批复(国函〔2015〕53号)
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驻幸福路1号。可克达拉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月二十八日
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保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3号)
撤销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设立保定市莲池区,以原北市区、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莲池区的行政区域,莲池区人民政府驻五四路街道七一中路789号。
撤销满城县,设立保定市满城区,以原满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满城区的行政区域,满城区人民政府驻满城镇中山西路1号。
撤销清苑县,设立保定市清苑区,以原清苑县的行政区域为清苑区的行政区域,清苑区人民政府驻清苑镇迎宾中街301号。
撤销徐水县,设立保定市徐水区,以原徐水县的行政区域为徐水区的行政区域,徐水区人民政府驻安肃镇永兴中路11号。
保定市新市区更名为竞秀区。
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4号)
撤销潼南县,设立重庆市潼南区,以原潼南县的行政区域为潼南区的行政区域,潼南区人民政府驻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08号。
撤销荣昌县,设立重庆市荣昌区,以原荣昌县的行政区域为荣昌区的行政区域,荣昌区人民政府驻昌元街道人民路2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5号)
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和戚墅堰区,设立新的武进区,以原武进区(不含奔牛镇、郑陆镇、邹区镇)和戚墅堰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的武进区的行政区域,武进区人民政府驻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8号。
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以原金坛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坛区的行政区域,金坛区人民政府驻西城街道华阳南路88号。
将原武进区的奔牛镇划归常州市新北区管辖,将原武进区的郑陆镇划归常州市天宁区管辖,将原武进区的邹区镇划归常州市钟楼区管辖。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6号)
撤销高要市,设立肇庆市高要区,以原高要市的行政区域为高要区的行政区域,高要区人民政府驻南岸街道府前大街25号。
二月十六日
一、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6号)
撤销武鸣县,设立南宁市武鸣区,以原武鸣县的行政区域为武鸣区的行政区域,武鸣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兴武大道245号。
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上饶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7号)
撤销广丰县,设立上饶市广丰区,以原广丰县的行政区域为广丰区的行政区域,广丰区人民政府驻永丰街道府前街1号。
三、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调整海东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8号)
撤销平安县,设立海东市平安区,以原平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安区的行政区域,平安区人民政府驻平安镇平安大道199号。
四、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三门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9号)
撤销陕县,设立三门峡市陕州区,以原陕县的行政区域为陕州区的行政区域,陕州区人民政府驻大营镇陕州大道18号。
二月十七日
五、民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的批复(民函〔2015〕70号)
撤销康定县,设立县级康定市,以原康定县的行政区域为康定市的行政区域。康定市人民政府驻炉城镇茶马路1号。康定市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管辖。
二月十九日
六、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儋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41号)
撤销县级儋州市,设立地级儋州市,以原县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地级儋州市的行政区域,儋州市人民政府驻那大镇中兴大街中1号。
三月十六日
七、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
撤销林芝地区和林芝县,设立地级林芝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宜区广福大道18号。
林芝市设立巴宜区,以原林芝县的行政区域为巴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双拥路街道尼池路4号。
林芝市辖原林芝地区的工布江达县、米林县、墨脱县、波密县、察隅县、朗县和新设立的巴宜区。
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吐鲁番地区设立地级吐鲁番市的批复(国函〔2015〕52号)
撤销吐鲁番地区和县级吐鲁番市,设立地级吐鲁番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高昌区绿洲东路495号。
吐鲁番市设立高昌区,以原县级吐鲁番市的行政区域为高昌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老城路街道老城东路690号。
吐鲁番市辖原吐鲁番地区的鄯善县、托克逊县和新设立的高昌区。
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的批复(国函〔2015〕53号)
设立县级可克达拉市。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驻幸福路1号。可克达拉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月二十八日
十、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保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3号)
撤销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设立保定市莲池区,以原北市区、南市区的行政区域为莲池区的行政区域,莲池区人民政府驻五四路街道七一中路789号。
撤销满城县,设立保定市满城区,以原满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满城区的行政区域,满城区人民政府驻满城镇中山西路1号。
撤销清苑县,设立保定市清苑区,以原清苑县的行政区域为清苑区的行政区域,清苑区人民政府驻清苑镇迎宾中街301号。
撤销徐水县,设立保定市徐水区,以原徐水县的行政区域为徐水区的行政区域,徐水区人民政府驻安肃镇永兴中路11号。
保定市新市区更名为竞秀区。
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4号)
撤销潼南县,设立重庆市潼南区,以原潼南县的行政区域为潼南区的行政区域,潼南区人民政府驻桂林街道兴潼大道108号。
撤销荣昌县,设立重庆市荣昌区,以原荣昌县的行政区域为荣昌区的行政区域,荣昌区人民政府驻昌元街道人民路2号。
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5号)
撤销常州市武进区和戚墅堰区,设立新的武进区,以原武进区(不含奔牛镇、郑陆镇、邹区镇)和戚墅堰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的武进区的行政区域,武进区人民政府驻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8号。
撤销县级金坛市,设立常州市金坛区,以原金坛市的行政区域为金坛区的行政区域,金坛区人民政府驻西城街道华阳南路88号。
将原武进区的奔牛镇划归常州市新北区管辖,将原武进区的郑陆镇划归常州市天宁区管辖,将原武进区的邹区镇划归常州市钟楼区管辖。
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肇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76号)
撤销高要市,设立肇庆市高要区,以原高要市的行政区域为高要区的行政区域,高要区人民政府驻南岸街道府前大街25号。
七月二十三日
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19号)
撤销宁河县,设立天津市宁河区,以原宁河县的行政区域为宁河区的行政区域,宁河区人民政府驻芦台镇光明路76号。
撤销静海县,设立天津市静海区,以原静海县的行政区域为静海区的行政区域,静海区人民政府驻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0号)
撤销县级大丰市,设立盐城市大丰区,以原大丰市的行政区域为大丰区的行政区域,大丰区人民政府驻大中镇大华东路1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1号)
撤销抚宁县,设立秦皇岛市抚宁区,以原抚宁县的行政区域(不含石门寨镇、驻操营镇、杜庄镇、牛头崖镇)为抚宁区的行政区域,抚宁区人民政府驻抚宁镇金山大街2号。
将原抚宁县的石门寨镇、驻操营镇、杜庄镇划归秦皇岛市海港区管辖,将原抚宁县的牛头崖镇划归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管辖。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2号)
撤销洞头县,设立温州市洞头区,将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划归洞头区管辖。以原洞头县和龙湾区灵昆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洞头区的行政区域,洞头区人民政府驻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3号)
撤销新建县,设立南昌市新建区,以原新建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建区的行政区域,新建区人民政府驻长堎镇新建大道239号。
八月一日
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的批复(民函〔2015〕247号)
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以原靖西县的行政区域为靖西市的行政区域,靖西市人民政府驻新靖镇新华街339号。靖西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二十、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2015〕248号)
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以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为腾冲市的行政区域,腾冲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19号)
撤销宁河县,设立天津市宁河区,以原宁河县的行政区域为宁河区的行政区域,宁河区人民政府驻芦台镇光明路76号。
撤销静海县,设立天津市静海区,以原静海县的行政区域为静海区的行政区域,静海区人民政府驻静海镇迎宾大道99号。
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盐城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0号)
撤销县级大丰市,设立盐城市大丰区,以原大丰市的行政区域为大丰区的行政区域,大丰区人民政府驻大中镇大华东路1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秦皇岛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1号)
撤销抚宁县,设立秦皇岛市抚宁区,以原抚宁县的行政区域(不含石门寨镇、驻操营镇、杜庄镇、牛头崖镇)为抚宁区的行政区域,抚宁区人民政府驻抚宁镇金山大街2号。
将原抚宁县的石门寨镇、驻操营镇、杜庄镇划归秦皇岛市海港区管辖,将原抚宁县的牛头崖镇划归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管辖。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2号)
撤销洞头县,设立温州市洞头区,将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划归洞头区管辖。以原洞头县和龙湾区灵昆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洞头区的行政区域,洞头区人民政府驻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调整南昌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3号)
撤销新建县,设立南昌市新建区,以原新建县的行政区域为新建区的行政区域,新建区人民政府驻长堎镇新建大道239号。
八月一日
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的批复(民函〔2015〕247号)
撤销靖西县,设立县级靖西市,以原靖西县的行政区域为靖西市的行政区域,靖西市人民政府驻新靖镇新华街339号。靖西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百色市代管。
二十、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2015〕248号)
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以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为腾冲市的行政区域,腾冲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云南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九月十二日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5〕14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迁至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3号市规划大厦3号楼。
十月十三日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铜陵市六安市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1号)
将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
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铜官区,以原铜官山区、狮子山区的行政区域为铜官区的行政区域,铜官区人民政府驻乌木山社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设立六安市叶集区,将霍邱县的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划归叶集区管辖,以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的行政区域为叶集区的行政区域,叶集区人民政府驻叶集镇花园路88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2号)
撤销密云县,设立北京市密云区,以原密云县的行政区域为密云区的行政区域,密云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街道鼓楼西大街3号。
撤销延庆县,设立北京市延庆区,以原延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延庆区的行政区域,延庆区人民政府驻儒林街道湖北西路1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3号)
撤销上海市闸北区、静安区,设立新的上海市静安区,以原闸北区、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静安区的行政区域,静安区人民政府驻江宁路街道常德路370号。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4号)
撤销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设立无锡市梁溪区,以原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的行政区域为梁溪区的行政区域,梁溪区人民政府驻崇安寺街道解放南路688号。
设立无锡市新吴区,将无锡市锡山区的鸿山街道和滨湖区的江溪、旺庄、硕放、梅村、新安5个街道划归新吴区管辖,以鸿山、江溪、旺庄、硕放、梅村、新安6个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新吴区的行政区域,新吴区人民政府驻新安街道和风路28号。
二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5号)
撤销堆龙德庆县,设立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以原堆龙德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堆龙德庆区的行政区域,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驻东嘎镇团结路1号。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6号)
撤销华县,设立渭南市华州区,以原华县的行政区域为华州区的行政区域,华州区人民政府驻华州街道新华大街1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7号)
撤销县级普兰店市,设立大连市普兰店区,以原普兰店市的行政区域为普兰店区的行政区域,普兰店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街道府前路12号。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国函〔2015〕14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迁至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3号市规划大厦3号楼。
十月十三日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铜陵市六安市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1号)
将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
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铜官区,以原铜官山区、狮子山区的行政区域为铜官区的行政区域,铜官区人民政府驻乌木山社区木鱼山大道666号。
设立六安市叶集区,将霍邱县的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划归叶集区管辖,以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的行政区域为叶集区的行政区域,叶集区人民政府驻叶集镇花园路88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2号)
撤销密云县,设立北京市密云区,以原密云县的行政区域为密云区的行政区域,密云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街道鼓楼西大街3号。
撤销延庆县,设立北京市延庆区,以原延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延庆区的行政区域,延庆区人民政府驻儒林街道湖北西路1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3号)
撤销上海市闸北区、静安区,设立新的上海市静安区,以原闸北区、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静安区的行政区域,静安区人民政府驻江宁路街道常德路370号。
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无锡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4号)
撤销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设立无锡市梁溪区,以原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的行政区域为梁溪区的行政区域,梁溪区人民政府驻崇安寺街道解放南路688号。
设立无锡市新吴区,将无锡市锡山区的鸿山街道和滨湖区的江溪、旺庄、硕放、梅村、新安5个街道划归新吴区管辖,以鸿山、江溪、旺庄、硕放、梅村、新安6个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新吴区的行政区域,新吴区人民政府驻新安街道和风路28号。
二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调整拉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5号)
撤销堆龙德庆县,设立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以原堆龙德庆县的行政区域为堆龙德庆区的行政区域,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驻东嘎镇团结路1号。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渭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6号)
撤销华县,设立渭南市华州区,以原华县的行政区域为华州区的行政区域,华州区人民政府驻华州街道新华大街1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大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87号)
撤销县级普兰店市,设立大连市普兰店区,以原普兰店市的行政区域为普兰店区的行政区域,普兰店区人民政府驻南山街道府前路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