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资料】国务院关于城乡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乡标准的规定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26:00 +0800 CST  
国秘字第203号1955年11月7日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26:00 +0800 CST  
由于城市人民同乡村人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方式都不同,政府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对城市和乡村有所区别,城乡人口也要分别计算。为了让各部门在区别城乡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计划、统计和其他业务工作的时候有统一的依据,现在规定城乡划分标准如下: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31:00 +0800 CST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
甲、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流动的行政领导机关除外)。
乙、常住人口有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31:00 +0800 CST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但是在1000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33:00 +0800 CST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35:00 +0800 CST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住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他地区都列为集镇。个别部门因为工作需要有另订城市与集镇区分标准的必要的时候,应当报告本院批准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37:00 +0800 CST  
五、市的郊区中,凡和市区毗邻的近郊居民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的大小,一律列为城镇区,郊区的其他地区可按第(一)、(二)、(三)三条标准,分别列为城镇、城镇型居民区或乡村。近郊区的范围由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上城乡划分标准,是为了便于计划、统计和业务计算的,并不因为这个而改变各地区的行政地位和机构编制。第(一)条甲款以外的城镇及城镇型居民区的确定必须经过批准,应当由内务部制订“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申请批准办法”报送本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38:00 +0800 CST  
为了利于各项工作的进行,责成内务部在1956年内,对我国现有的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尽速作一次统一的审定,并编制“全国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一览表”报送本院核准使用;此后,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的增减变动,应当由内务部定期统一通知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3 11:41:00 +0800 CST  

楼主:北冰洋往南

字数:872

发表时间:2016-01-13 19:2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1-27 17:58:53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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