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资料】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第四章罚则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39:00 +0800 CST  
第十八。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39:00 +0800 CST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肇事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40:00 +0800 CST  
第二十条。行政区域边界划定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42:00 +0800 CST  
第五章附则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42:00 +0800 CST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43:00 +0800 CST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北冰洋往南  发布于 2016-01-14 11:43:00 +0800 CST  

楼主:北冰洋往南

字数:2508

发表时间:2016-01-14 18:4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2-28 18:03:56 +0800 CST

评论数:26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