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的本质是军法治国
解读商鞅,我首先解读商鞅变法的前奏----‘徙木立信’。
我认为,其实,大多数人民一开始不相信商鞅不是因为他们本身对政府的法令有什么成见,而是因为这个事情感觉比较荒谬,把一根木头从一个城门扛到另外一个城门并没有多大意义,所花的精力也不值得那么大奖赏,商鞅的命令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所以,人们开始的不响应是自然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后来那个扛木头的人却真的得到了巨大奖赏,于是大家开始后悔失去了一个轻松获得暴利的机会。所以,这个事情要告诉老百姓的是,凡事不需要自己去判断合不合理,不需要自己去考虑问题,不能拥有自己的标准,只需要听上面的话就行了。只要你听话,就会有奖赏,而不听话的会被惩处,世界上的事情就这么简单。
如果老百姓都不自己去思考,不使用自己脑袋,那不成愚民了吗?所以徙木立信,更准确的说立的是‘威’。
当然,徙木立信这一招吴起曾经也用过。商鞅很可能是山寨了吴起想出来的办法。但是,商鞅和吴起之间也有一个重要区别。那就是,吴起搞徙木立信,对象是军队里面的军人,位置是在边疆的军营里,立了‘信’以后,吴起就带着这些人去进攻秦国的哨所了。而商鞅搞徙木立信,位置是在秦国的都城,对象是普通的老百姓。所以,吴起所立的仅仅是管理军队的法令之威,而商鞅立的是用来管理整个国家的法令之威。从中看出,商鞅的一个特点,也可以说是他最大的,与众不同的地方,我认为就是‘以军法为国法’。
商鞅开创的法家法治理论,并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从军法里
面引申出来的,甚至连开始负责推行这些法的官员,也可能是从军
队里面挪用过来的。秦国的最高法律官员,叫廷尉,据我所知,东
方各国的最高法律官员有叫少师的,也有叫司寇的,没有一个是叫
廷尉的。尉官在中国古代,都是军事方面官员的称号。比如国家最
高军事官员,叫国尉或太尉,中下级军事官员,包括都尉,中尉,
校尉,卫尉,鹰扬尉等等,都是军官的称号。所以,商鞅时期秦国
的廷尉可能是从军队里面的军法官中抽调出来的。
我认为,其实,大多数人民一开始不相信商鞅不是因为他们本身对政府的法令有什么成见,而是因为这个事情感觉比较荒谬,把一根木头从一个城门扛到另外一个城门并没有多大意义,所花的精力也不值得那么大奖赏,商鞅的命令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所以,人们开始的不响应是自然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后来那个扛木头的人却真的得到了巨大奖赏,于是大家开始后悔失去了一个轻松获得暴利的机会。所以,这个事情要告诉老百姓的是,凡事不需要自己去判断合不合理,不需要自己去考虑问题,不能拥有自己的标准,只需要听上面的话就行了。只要你听话,就会有奖赏,而不听话的会被惩处,世界上的事情就这么简单。
如果老百姓都不自己去思考,不使用自己脑袋,那不成愚民了吗?所以徙木立信,更准确的说立的是‘威’。
当然,徙木立信这一招吴起曾经也用过。商鞅很可能是山寨了吴起想出来的办法。但是,商鞅和吴起之间也有一个重要区别。那就是,吴起搞徙木立信,对象是军队里面的军人,位置是在边疆的军营里,立了‘信’以后,吴起就带着这些人去进攻秦国的哨所了。而商鞅搞徙木立信,位置是在秦国的都城,对象是普通的老百姓。所以,吴起所立的仅仅是管理军队的法令之威,而商鞅立的是用来管理整个国家的法令之威。从中看出,商鞅的一个特点,也可以说是他最大的,与众不同的地方,我认为就是‘以军法为国法’。
商鞅开创的法家法治理论,并不是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从军法里
面引申出来的,甚至连开始负责推行这些法的官员,也可能是从军
队里面挪用过来的。秦国的最高法律官员,叫廷尉,据我所知,东
方各国的最高法律官员有叫少师的,也有叫司寇的,没有一个是叫
廷尉的。尉官在中国古代,都是军事方面官员的称号。比如国家最
高军事官员,叫国尉或太尉,中下级军事官员,包括都尉,中尉,
校尉,卫尉,鹰扬尉等等,都是军官的称号。所以,商鞅时期秦国
的廷尉可能是从军队里面的军法官中抽调出来的。
还有,秦国每个县设县尉,(商鞅的时候秦国还没有设郡)主管抓
捕罪犯,维持秩序的工作,他们也可能是从军法官里面抽调的,就
象他们在军队里面负责维持秩序一样,维持地方上的秩序。从中央
到地方,都由来自军队的军法官来接管司法工作, 负责执行商鞅
制定的法律。
另外,商鞅治下,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仕伍保甲,到了战时就是军
队中的仕伍战斗小队,和平时期的社会组织和战争时期的军队组织
合二为一了。和平时期每一个仕伍保甲制都被看作一个独立单位,
里面的人要互相监督,犯了过错要互相连坐;战争时期他们也要互
相负责,根据考古资料,秦国对士兵的奖惩首先是按每个仕伍小队
的总成绩来计算的,小队中的一些人战绩不好,其他人也会受到牵
连。
军国主义要求每个能够打仗的人都去打仗。虽然东方各国也有把农
民束缚在仕伍保甲中的制度,但总有人是可以脱离土地,自由流动
的,比如诸子百家,还有商人,游说之士,门客等。(韩非子把他
们总结为五蠹)商鞅治下,这些人都被禁止了,而且为了防止其他
国家的人给秦国带来不良风气,商鞅还不允许六国士人入秦。这样,
保证每个能打仗的人都能参军.
捕罪犯,维持秩序的工作,他们也可能是从军法官里面抽调的,就
象他们在军队里面负责维持秩序一样,维持地方上的秩序。从中央
到地方,都由来自军队的军法官来接管司法工作, 负责执行商鞅
制定的法律。
另外,商鞅治下,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仕伍保甲,到了战时就是军
队中的仕伍战斗小队,和平时期的社会组织和战争时期的军队组织
合二为一了。和平时期每一个仕伍保甲制都被看作一个独立单位,
里面的人要互相监督,犯了过错要互相连坐;战争时期他们也要互
相负责,根据考古资料,秦国对士兵的奖惩首先是按每个仕伍小队
的总成绩来计算的,小队中的一些人战绩不好,其他人也会受到牵
连。
军国主义要求每个能够打仗的人都去打仗。虽然东方各国也有把农
民束缚在仕伍保甲中的制度,但总有人是可以脱离土地,自由流动
的,比如诸子百家,还有商人,游说之士,门客等。(韩非子把他
们总结为五蠹)商鞅治下,这些人都被禁止了,而且为了防止其他
国家的人给秦国带来不良风气,商鞅还不允许六国士人入秦。这样,
保证每个能打仗的人都能参军.
还有,在秦国,立有军功的人不仅可以在军队里被提拔为军官,
也可以担任秦国的国家行政官员,军功爵和行政级别可以换算
通用。耕战制度下,国家里每个能打仗都要去打仗,全民皆兵。
并且商君书明确说明,农业生产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农业
是军粮的唯一来源。
如果我们生活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应该会发现国家变成了一个
大军营,其他国家那种军事领域和非军事领域的区别已经看不到
了,每个领域都和军事有关。这是一种彻底到了不能更彻底的军
国主义制度。
治国如治军,这样我们也比较容易解释为什么商鞅不待见儒家的
礼乐仁义这一套主张。直到近代,大家的印象中,军队还是一个
大老粗云集的地方,文化修养加上彬彬有礼的风度,在这种地方
会显得格格不入。兵不厌诈,战争中也是不讲仁义道德的。其实,
直到春秋时期,礼制和仁义在规范各国的战争行为当中仍然有很
大的影响力。那个时候,通常来说,军队的内部秩序还有战争的
标准程序,都是有序进行的,都是靠战争的双方军队里面文化修
养较高的贵族,自动接受礼制约束来维持进行的。到了战国时代,
国家为了管理一只数量急剧增加,拿着铁制武器,教育水平一般
不高的农民步兵为主的军队,必须发展出一套新的管理方法,这
就是军法。所以,在军队里,会有一个法制逐渐排斥礼制,替代
礼制来维持秩序的过程。商鞅应该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受到了启
发,被军队中的严格法治下一切行动听指挥,还有执行命令的高
效率所打动。当然也继承了这种军队中对于礼制和文化素质的排
斥.
也可以担任秦国的国家行政官员,军功爵和行政级别可以换算
通用。耕战制度下,国家里每个能打仗都要去打仗,全民皆兵。
并且商君书明确说明,农业生产之所以值得重视,是因为农业
是军粮的唯一来源。
如果我们生活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应该会发现国家变成了一个
大军营,其他国家那种军事领域和非军事领域的区别已经看不到
了,每个领域都和军事有关。这是一种彻底到了不能更彻底的军
国主义制度。
治国如治军,这样我们也比较容易解释为什么商鞅不待见儒家的
礼乐仁义这一套主张。直到近代,大家的印象中,军队还是一个
大老粗云集的地方,文化修养加上彬彬有礼的风度,在这种地方
会显得格格不入。兵不厌诈,战争中也是不讲仁义道德的。其实,
直到春秋时期,礼制和仁义在规范各国的战争行为当中仍然有很
大的影响力。那个时候,通常来说,军队的内部秩序还有战争的
标准程序,都是有序进行的,都是靠战争的双方军队里面文化修
养较高的贵族,自动接受礼制约束来维持进行的。到了战国时代,
国家为了管理一只数量急剧增加,拿着铁制武器,教育水平一般
不高的农民步兵为主的军队,必须发展出一套新的管理方法,这
就是军法。所以,在军队里,会有一个法制逐渐排斥礼制,替代
礼制来维持秩序的过程。商鞅应该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受到了启
发,被军队中的严格法治下一切行动听指挥,还有执行命令的高
效率所打动。当然也继承了这种军队中对于礼制和文化素质的排
斥.
既然商鞅的法治思想乃至后来的法家思想是以军法的原则为基础的,
那考察军法的原则就非常重要了。军法有那些原则呢?
一。军队里面最忌讳的是号令不一,所以军队里面一定是讲集权的
地方。为了获得战争的胜利,最高长官需要把能够投入的每一个人,
每一份力量都集中使用。军法要保证所有的人力物力都掌握在最高
长官手里。
二。军法都是由上层单方面决定的。即使在鼓吹民主的美国,它的
军法也不可能由士兵们一起投票来决定。对于军法中的规定,下层
士兵只能单方面接受。
三。兵贵神速,军队里面一接到长官的命令,是不允许有任何的拖
延,质疑,辩论,思考的过程的,所以,士兵要养成习惯,什么都
不要想,对于法规命令,只全神贯注如何去执行就行了。即使这个
命令看起来是荒谬的,也必须毫不犹豫的执行。有的时候,决策的
军官需要牺牲局部,夺取全局的胜利,所以他如果命令士兵们去送
死,那这些士兵就得去送死。军队里的法令是绝对化的。
四。军队里面如果犯了错误,或者没完成交代的任务,面临的惩罚
将是很严厉的,因为战争中局部的小失误有可能被敌人利用,造成
全局的大失败,造成很多人因此丧命。所以,必须用严厉的惩罚来
警醒每个士兵,一定要倾尽全力乃至生命来完成每个任务。
那考察军法的原则就非常重要了。军法有那些原则呢?
一。军队里面最忌讳的是号令不一,所以军队里面一定是讲集权的
地方。为了获得战争的胜利,最高长官需要把能够投入的每一个人,
每一份力量都集中使用。军法要保证所有的人力物力都掌握在最高
长官手里。
二。军法都是由上层单方面决定的。即使在鼓吹民主的美国,它的
军法也不可能由士兵们一起投票来决定。对于军法中的规定,下层
士兵只能单方面接受。
三。兵贵神速,军队里面一接到长官的命令,是不允许有任何的拖
延,质疑,辩论,思考的过程的,所以,士兵要养成习惯,什么都
不要想,对于法规命令,只全神贯注如何去执行就行了。即使这个
命令看起来是荒谬的,也必须毫不犹豫的执行。有的时候,决策的
军官需要牺牲局部,夺取全局的胜利,所以他如果命令士兵们去送
死,那这些士兵就得去送死。军队里的法令是绝对化的。
四。军队里面如果犯了错误,或者没完成交代的任务,面临的惩罚
将是很严厉的,因为战争中局部的小失误有可能被敌人利用,造成
全局的大失败,造成很多人因此丧命。所以,必须用严厉的惩罚来
警醒每个士兵,一定要倾尽全力乃至生命来完成每个任务。
有一句俗话,军人是合法的奴隶。的确,总体而言,在军法面前,军
人应该学会象奴隶一样的绝对服从。
这样的用法原则如果推行到全国,人民都会绝对服从官员的命令,君
主可以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如臂如指的指挥调动每一个人;人民
都是士兵,国家变成一只整齐统一,可以调动的最大军队。这样的国
家难道不是最强大的吗?这种逻辑非常的简单明确而又冰冷。我想,
当初商鞅开始面见秦孝公的时候,用帝道,王道都不能打动秦孝公,
只有霸道可以让他感兴趣,只有强国之道可以让他废寝忘食。我认为
就是这种逻辑,是最打动秦孝公的强国之道,
人应该学会象奴隶一样的绝对服从。
这样的用法原则如果推行到全国,人民都会绝对服从官员的命令,君
主可以把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如臂如指的指挥调动每一个人;人民
都是士兵,国家变成一只整齐统一,可以调动的最大军队。这样的国
家难道不是最强大的吗?这种逻辑非常的简单明确而又冰冷。我想,
当初商鞅开始面见秦孝公的时候,用帝道,王道都不能打动秦孝公,
只有霸道可以让他感兴趣,只有强国之道可以让他废寝忘食。我认为
就是这种逻辑,是最打动秦孝公的强国之道,
军法治国的逻辑后果
商鞅的这种军法治国的做法,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步过六尺者罚,
弃灰于道者刑,这些规定在军队里面是容易理解的。军人的脚步如果不
规定,不训练,那行军的时候就容易互相碰撞;路上如果有障碍,那本
来整齐的行军队列就会被打乱。但是老百姓的平时生活不需要整齐的队
列,这些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和麻烦了。这说明商鞅把军法挪用到日常
生活中时有些机械,少了些变通。
而且,管理一个国家比起一只目标明确,结构简洁,人员单一的军队,
还是要难的多。需要管理的土地范围大的多,人数多的多,人际关系,
社会分化复杂的多。仅仅是简单的挪用军法时间长了总会产生许多新
弊病。对于这些新问题,新弊病,法家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那就是
重刑。
商鞅的这种军法治国的做法,会产生一些新问题。比如,步过六尺者罚,
弃灰于道者刑,这些规定在军队里面是容易理解的。军人的脚步如果不
规定,不训练,那行军的时候就容易互相碰撞;路上如果有障碍,那本
来整齐的行军队列就会被打乱。但是老百姓的平时生活不需要整齐的队
列,这些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和麻烦了。这说明商鞅把军法挪用到日常
生活中时有些机械,少了些变通。
而且,管理一个国家比起一只目标明确,结构简洁,人员单一的军队,
还是要难的多。需要管理的土地范围大的多,人数多的多,人际关系,
社会分化复杂的多。仅仅是简单的挪用军法时间长了总会产生许多新
弊病。对于这些新问题,新弊病,法家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那就是
重刑。
重刑理论有两个方面,一是“重刑轻赏”,刑罚的比例应当大大超过赏
赐,最好是“刑九赏一”。这是因为赏赐等于把国家的财富分给了被赏赐
的人,不利于加强国家所集中掌握的力量。法家是国家本位主义者,自
然就反对了。而惩罚不需要付出国家的财富,如果有抄家之类的惩罚还
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
另一个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轻罪重罚,“刑者,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如此才可以“以刑去刑”。法家为什么会
形成“以刑去刑”的极端思想呢?
个人看法,这个和法家开始统治情况要更为复杂的整个国家全体人民有
关。为了治理整个国家的复杂局面,东方各国一般都是采取礼法并用的
办法。(当然,这里的法指的是国法而不是秦国的那种范围扩大了的军
法。)礼制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通过传统习惯和文化风俗的潜移
默化,使人们自然的不去犯法;而法制的作用是‘治患于已然’,对于
那些已经越过礼制的界限,触到了法律的禁区的人,用法制去惩罚他。
赐,最好是“刑九赏一”。这是因为赏赐等于把国家的财富分给了被赏赐
的人,不利于加强国家所集中掌握的力量。法家是国家本位主义者,自
然就反对了。而惩罚不需要付出国家的财富,如果有抄家之类的惩罚还
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
另一个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也就是轻罪重罚,“刑者,重其轻者,
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如此才可以“以刑去刑”。法家为什么会
形成“以刑去刑”的极端思想呢?
个人看法,这个和法家开始统治情况要更为复杂的整个国家全体人民有
关。为了治理整个国家的复杂局面,东方各国一般都是采取礼法并用的
办法。(当然,这里的法指的是国法而不是秦国的那种范围扩大了的军
法。)礼制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通过传统习惯和文化风俗的潜移
默化,使人们自然的不去犯法;而法制的作用是‘治患于已然’,对于
那些已经越过礼制的界限,触到了法律的禁区的人,用法制去惩罚他。
但是法家是不允许礼制的存在,要消灭礼制的。那怎么才能‘防患于未
然’?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这么繁杂的法令规定,如果都要人
已经犯罪了才去处理,司法官员忙不过来 。所以一定要想办法减少犯
罪者的人数,让人们根本不敢去犯罪。 而这个办法只能在法令内部找,
所以才有轻罪重罚。按照法家的逻辑,如果很轻的罪都会遭受重惩,那
人民就不敢去犯轻罪,当然更不敢去犯重罪了。也就是说让人们根本就
不敢去犯罪来减少工作量。
轻罪重罚还有一个用处,如果法制是要求罚当其罪的,那每个案件都需
要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搞清楚犯案的具体情节和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象
美国,为了精确的量刑,经常听说有些案子延续好几年时间。这样的话,
司法官员还是会太忙,工作效率会太低。一般来说,敢于犯轻罪的人多,
敢于犯重罪的人少,而为了精确量刑,单个的轻罪和重罪给司法人员带
来的工作量并不会有什么明显区别。也就是说,法家认为,轻罪重罚后,
即使人们还敢于犯罪,也可以尽量减少犯轻罪的几率,因此就减少了总
体案件数量。
而且如果轻罪都重罚,那重罪肯定也是重罚,就可以把很多案件的处罚
搞成一刀切,也可以提高效率。比如商鞅一日论囚七百人,如果每个人
都是需要精确的量刑的,那肯定没有这么高的效率了。一刀切,都杀掉,
执行就简单多了。
然’?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这么繁杂的法令规定,如果都要人
已经犯罪了才去处理,司法官员忙不过来 。所以一定要想办法减少犯
罪者的人数,让人们根本不敢去犯罪。 而这个办法只能在法令内部找,
所以才有轻罪重罚。按照法家的逻辑,如果很轻的罪都会遭受重惩,那
人民就不敢去犯轻罪,当然更不敢去犯重罪了。也就是说让人们根本就
不敢去犯罪来减少工作量。
轻罪重罚还有一个用处,如果法制是要求罚当其罪的,那每个案件都需
要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搞清楚犯案的具体情节和触犯法律的严重程度。象
美国,为了精确的量刑,经常听说有些案子延续好几年时间。这样的话,
司法官员还是会太忙,工作效率会太低。一般来说,敢于犯轻罪的人多,
敢于犯重罪的人少,而为了精确量刑,单个的轻罪和重罪给司法人员带
来的工作量并不会有什么明显区别。也就是说,法家认为,轻罪重罚后,
即使人们还敢于犯罪,也可以尽量减少犯轻罪的几率,因此就减少了总
体案件数量。
而且如果轻罪都重罚,那重罪肯定也是重罚,就可以把很多案件的处罚
搞成一刀切,也可以提高效率。比如商鞅一日论囚七百人,如果每个人
都是需要精确的量刑的,那肯定没有这么高的效率了。一刀切,都杀掉,
执行就简单多了。
那么,为什么秦法在历史上会留下那么突出的严苛的名声呢?我想了不
少理由,到现在为止还是觉得因为秦国没有礼。礼本身的规定也是非常
繁缛苛杂的,对生活细节的规定也是很具体的。比如孔子说的,‘虽疏
食菜羹,必祭,必齐如也’。礼到底有多复杂,看看周礼和礼记这些书
就知道了。秦国的法需要同时肩负东方各国礼和法两方面负责的功能,
作用,和内容含量,所以看起来就非常苛细了。
但是,礼虽然复杂,却有一个核心,那就是德。内心的德运用在各种不
同的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就是礼。也就是说,只有记住
德,饯行礼就不会错的太离谱。而德只有仁义忠孝这么几条基本准则。
秦国的法却没有这样核心的,简洁的原则,它是一大堆规定的集合。没
法总结和简化,所以让人觉得特别苛细。
还有,如果没能很好的履行礼的规定,会被人批评或者嘲笑。如果没有
遵守法,却会被投入监狱,所以秦法在东方各国人看来,就显得过于严
厉了。再加上秦法从军法中继承而来的一些严厉特征,所以总的给人的
感觉就是严苛了。
少理由,到现在为止还是觉得因为秦国没有礼。礼本身的规定也是非常
繁缛苛杂的,对生活细节的规定也是很具体的。比如孔子说的,‘虽疏
食菜羹,必祭,必齐如也’。礼到底有多复杂,看看周礼和礼记这些书
就知道了。秦国的法需要同时肩负东方各国礼和法两方面负责的功能,
作用,和内容含量,所以看起来就非常苛细了。
但是,礼虽然复杂,却有一个核心,那就是德。内心的德运用在各种不
同的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就是礼。也就是说,只有记住
德,饯行礼就不会错的太离谱。而德只有仁义忠孝这么几条基本准则。
秦国的法却没有这样核心的,简洁的原则,它是一大堆规定的集合。没
法总结和简化,所以让人觉得特别苛细。
还有,如果没能很好的履行礼的规定,会被人批评或者嘲笑。如果没有
遵守法,却会被投入监狱,所以秦法在东方各国人看来,就显得过于严
厉了。再加上秦法从军法中继承而来的一些严厉特征,所以总的给人的
感觉就是严苛了。
规定的那么细致的法律,即使有‘以刑去刑’的理论,还是有人免不了
会触犯其中的一条两条。对于犯法的人,法家是绝对不放过的。法律有
了规定,人们却可以想办法逃脱,长此以往法律的威信将荡然无存。所
以,法家主张“刑重而必”,“赦死宥刑,社稷将危”,还有“不赦不宥,
刑人必得”,每个犯法的人都必须找出来给予严惩。但是,这里又有一
个问题,军队是集中驻扎在一起的,行动整齐划一的,如果有谁违法,
或者和整体行动脱节,军法官容易发现,而日常生活是分散居住的。一
个县尉管理的范围就很可能超过一只十万大军驻扎的范围,这么大的范
围上分散居住那么多人,怎么才能及时发现每个犯了法的人呢?
所以,商鞅发明了连坐法,让老百姓自己互相监督。如果谁犯了法,应
该马上被居住在附近的人发现和告发。一家犯了罪,周围的九个家庭必
须揭发。若不揭发,则十家连坐。
为了保证连坐法的有效性,商鞅还特地规定了极其严重的惩罚:不检举
揭发的人,会被"腰斩",检举揭发的人同斩敌人首级的士兵一样受到赏
赐,窝藏有罪的人与投降敌人的士兵同样罪行。(又是明显用军法做类
比)降敌罪的惩罚是本人斩首,全家罚为刑徒。不告发的情节最轻的都
是判死罪,这么严厉的规定足以看出商鞅对连坐法的重视程度。
会触犯其中的一条两条。对于犯法的人,法家是绝对不放过的。法律有
了规定,人们却可以想办法逃脱,长此以往法律的威信将荡然无存。所
以,法家主张“刑重而必”,“赦死宥刑,社稷将危”,还有“不赦不宥,
刑人必得”,每个犯法的人都必须找出来给予严惩。但是,这里又有一
个问题,军队是集中驻扎在一起的,行动整齐划一的,如果有谁违法,
或者和整体行动脱节,军法官容易发现,而日常生活是分散居住的。一
个县尉管理的范围就很可能超过一只十万大军驻扎的范围,这么大的范
围上分散居住那么多人,怎么才能及时发现每个犯了法的人呢?
所以,商鞅发明了连坐法,让老百姓自己互相监督。如果谁犯了法,应
该马上被居住在附近的人发现和告发。一家犯了罪,周围的九个家庭必
须揭发。若不揭发,则十家连坐。
为了保证连坐法的有效性,商鞅还特地规定了极其严重的惩罚:不检举
揭发的人,会被"腰斩",检举揭发的人同斩敌人首级的士兵一样受到赏
赐,窝藏有罪的人与投降敌人的士兵同样罪行。(又是明显用军法做类
比)降敌罪的惩罚是本人斩首,全家罚为刑徒。不告发的情节最轻的都
是判死罪,这么严厉的规定足以看出商鞅对连坐法的重视程度。
军队里的士兵,互相之间一般都没有什么特殊关系。但是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在一起的,血缘关系和亲人感情完全有可能
导致互相包庇犯法的人。即使连坐法鼓励亲属之间的互相告发,也很难
消除这种亲情的影响。所以,商鞅规定秦国人要尽量的多分家,单个家
庭的人口越少越好。因为一个家庭越多的人居住在一起,有人犯法而不
被家庭以外的人发现的可能性,还有互相包庇的可能性,概率就越高。
人们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在一起的,血缘关系和亲人感情完全有可能
导致互相包庇犯法的人。即使连坐法鼓励亲属之间的互相告发,也很难
消除这种亲情的影响。所以,商鞅规定秦国人要尽量的多分家,单个家
庭的人口越少越好。因为一个家庭越多的人居住在一起,有人犯法而不
被家庭以外的人发现的可能性,还有互相包庇的可能性,概率就越高。
附录:法家的定义
我的文章,其他地方的先分析一下法家的基本概念
我发觉大家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和法的概念比较笼统,推论也不严谨。很多讨论因此实际变成了浪费时间。概念上差之毫厘,一直推论下去直到结论就会谬以千里了。
有些人因为法家主张法,所以只要一看到后来的朝代有法令条文,就说这些朝代是外儒内法。有法的存在就是法家吗?西周就有刑法了,那西周也是法家国家吗?战国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法,比如孔子当司寇官,鲁国也有法,那是从西周传下来的。不能说鲁国也是法家吧? 英国,法国都有法律,他们也不能说是法家。
有些历史上的政治人物喜欢玩弄权术,所以就被归于法家。其实这个也不严谨。只要有专制制度的地方,肯定都有政治权术的存在。在法家出现之前的中国历史上,已经有很多玩弄权术的例子了。外国也有不少这方面的例子,比如奥斯曼帝国,沙皇俄国,还有以‘拜占廷式的阴谋’而闻名的拜占廷帝国等。
还有人说,法家主张郡县制和中央集权,儒家主张分封制和地方分权。所以主张中央集权是法家的主要特征。(本身这个儒法分别就是虚构的,后面再分析)但是孔子也有堕三都,打击三桓,扶持鲁国公室的事迹,这个也是中央集权,难道孔子也是法家?
如果可以倒起来推论,同理就可以说,儒家主张道德 ,那么主张道德的都是儒家,那么世界上各大宗教都主张道德,那全世界都是儒家了。倒起来推论,结果就会这么荒谬。
我认为,法家就是主张全部权力集中于君主个人的学派。其他的具体措施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法,术,势三者都是统一于这个目标的。我先讨论术和势。术很清楚,那就是君主私下所用的阴谋权术,这个显然是属于君主个人,不允许为他人所知的统治手段;而势,是主张君主在自己手里集中尽量大的权力,显然不可能是提倡大臣们各自去集权。术和势都是典型的属于君主个人的人治措施。这个就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些典型的人治措施又是怎么和许多人宣称的法家超越了人治的先进 ‘法治制度’相结合,以至成为密不可分的三位一体的呢?法家为什么可以毫不迟疑的自称为‘法术之士’而从未觉得有任何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内在矛盾呢?
我觉得这是由于现代人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经常把中国古代法的概念和西方法律的基本概念混淆了。我们应该从古代人和法家自己的角度出发来理解中国历史上法的具体含义。什么是法?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法者,国之权衡也”。 (商君书),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一种标准和规矩。法,作为动词是效法的意思。综合起来,我们可以说,法就是一种让大家去效法和遵守的规矩。这种规矩是怎么产生的呢?“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 (商君书)。‘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管子)法是君主来制定的,大臣监督执行,而老百姓只需要负责遵守它就行了。这样下来,法实际就是公开发表的君主命令了。确实,中国的法就是王法,守法的意思就是听君主的话。《商君书》说:“:“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很清楚,王者言出法随,违反刑法就等同于不听王者的命令,他们不听话了,所以肯定该死。
我的文章,其他地方的先分析一下法家的基本概念
我发觉大家对于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和法的概念比较笼统,推论也不严谨。很多讨论因此实际变成了浪费时间。概念上差之毫厘,一直推论下去直到结论就会谬以千里了。
有些人因为法家主张法,所以只要一看到后来的朝代有法令条文,就说这些朝代是外儒内法。有法的存在就是法家吗?西周就有刑法了,那西周也是法家国家吗?战国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法,比如孔子当司寇官,鲁国也有法,那是从西周传下来的。不能说鲁国也是法家吧? 英国,法国都有法律,他们也不能说是法家。
有些历史上的政治人物喜欢玩弄权术,所以就被归于法家。其实这个也不严谨。只要有专制制度的地方,肯定都有政治权术的存在。在法家出现之前的中国历史上,已经有很多玩弄权术的例子了。外国也有不少这方面的例子,比如奥斯曼帝国,沙皇俄国,还有以‘拜占廷式的阴谋’而闻名的拜占廷帝国等。
还有人说,法家主张郡县制和中央集权,儒家主张分封制和地方分权。所以主张中央集权是法家的主要特征。(本身这个儒法分别就是虚构的,后面再分析)但是孔子也有堕三都,打击三桓,扶持鲁国公室的事迹,这个也是中央集权,难道孔子也是法家?
如果可以倒起来推论,同理就可以说,儒家主张道德 ,那么主张道德的都是儒家,那么世界上各大宗教都主张道德,那全世界都是儒家了。倒起来推论,结果就会这么荒谬。
我认为,法家就是主张全部权力集中于君主个人的学派。其他的具体措施都是为这个目标服务的。法,术,势三者都是统一于这个目标的。我先讨论术和势。术很清楚,那就是君主私下所用的阴谋权术,这个显然是属于君主个人,不允许为他人所知的统治手段;而势,是主张君主在自己手里集中尽量大的权力,显然不可能是提倡大臣们各自去集权。术和势都是典型的属于君主个人的人治措施。这个就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些典型的人治措施又是怎么和许多人宣称的法家超越了人治的先进 ‘法治制度’相结合,以至成为密不可分的三位一体的呢?法家为什么可以毫不迟疑的自称为‘法术之士’而从未觉得有任何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内在矛盾呢?
我觉得这是由于现代人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经常把中国古代法的概念和西方法律的基本概念混淆了。我们应该从古代人和法家自己的角度出发来理解中国历史上法的具体含义。什么是法?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法者,国之权衡也”。 (商君书),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一种标准和规矩。法,作为动词是效法的意思。综合起来,我们可以说,法就是一种让大家去效法和遵守的规矩。这种规矩是怎么产生的呢?“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 (商君书)。‘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管子)法是君主来制定的,大臣监督执行,而老百姓只需要负责遵守它就行了。这样下来,法实际就是公开发表的君主命令了。确实,中国的法就是王法,守法的意思就是听君主的话。《商君书》说:“:“所以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很清楚,王者言出法随,违反刑法就等同于不听王者的命令,他们不听话了,所以肯定该死。
法是公开发表的君主命令,是明处的统治手段。术是暗地进行的统治手段。但是术有局限,它适合对君主身边能够接触到的人使用,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是要通过形诸文字的法这个媒介才能了解君主的意志是什么。所以,法和术,还有势,不但不矛盾,反而紧密配合,互相补充,成为专为君主个人所用的三把刀,集权的有力手段。这样的‘法治’,不但不妨碍人治,反而能大大的加强人治。
郡县制并非法家的创造,也不是它独有的。法家不反对郡县,那是因为郡县制可以让君主直接管辖官员,显然有利于他的集权。只容许耕战职业,是因为其他的人物如商人,游侠四处游走,见多识广,还有其他诸子学派有自己的原则主张,这些都不容易控制,当然也都应该消灭。至于仕伍,连坐制度,是让人民象军队那样容易控制调动,让国家权力深入每个家庭内部。
早期的李悝变法,之所以没有让魏国成为秦那样的法家国家,就是因为李悝的各项政策还没发展成熟到能够让君主进行个人集权的程度,顶多是中央集权。再加上魏国受周礼的制度文化遗留影响,受其他诸子思想的影响都比秦大的多,(李悝同时代就有其他重臣,比如西门豹,乐羊,孔子的弟子子夏等),所以魏国不是一个家国家。到了申,商,韩的时代,他们的集权政策已经发展到君主个人集权的程度了,所以他们才是法家的典型代表人物。
韩非子把这些历史上发展出来的,有利于君主个人集权的措施,全部融会集中在一本书里面,所以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他学派,儒,道,墨,代表人物是出现在学派创建的时候,而法家的最高代表是在学派发展的末期,战国快结束的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家只有集大成者却没有象老子,孔子,墨子那样的学派初始者,所以倒述回去把很多历史上人物划到法家学派里面,实际上就只是后人根据自己的观点所做的推论,中间有很多错误。
刑法,权术,权势,郡县,仕伍,连坐,这些东西都不是依赖法家而生的,是他们先产生,法家后来总结到自己的观点中去了。所以单是这些东西的某部分存在,或者后来再出现,不能说明就是法家。用这些东西和所能发现的任何手段,竭尽全力为君主个人集权服务,作为其信仰和目标,这个才是法家。
孔子扶持公室,但不是集权于鲁君个人,所以孔子不是法家。西周有刑法,英国,法国是法制,但都不主张集权于国王个人,所以他们也不是法家。
郡县制并非法家的创造,也不是它独有的。法家不反对郡县,那是因为郡县制可以让君主直接管辖官员,显然有利于他的集权。只容许耕战职业,是因为其他的人物如商人,游侠四处游走,见多识广,还有其他诸子学派有自己的原则主张,这些都不容易控制,当然也都应该消灭。至于仕伍,连坐制度,是让人民象军队那样容易控制调动,让国家权力深入每个家庭内部。
早期的李悝变法,之所以没有让魏国成为秦那样的法家国家,就是因为李悝的各项政策还没发展成熟到能够让君主进行个人集权的程度,顶多是中央集权。再加上魏国受周礼的制度文化遗留影响,受其他诸子思想的影响都比秦大的多,(李悝同时代就有其他重臣,比如西门豹,乐羊,孔子的弟子子夏等),所以魏国不是一个家国家。到了申,商,韩的时代,他们的集权政策已经发展到君主个人集权的程度了,所以他们才是法家的典型代表人物。
韩非子把这些历史上发展出来的,有利于君主个人集权的措施,全部融会集中在一本书里面,所以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其他学派,儒,道,墨,代表人物是出现在学派创建的时候,而法家的最高代表是在学派发展的末期,战国快结束的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家只有集大成者却没有象老子,孔子,墨子那样的学派初始者,所以倒述回去把很多历史上人物划到法家学派里面,实际上就只是后人根据自己的观点所做的推论,中间有很多错误。
刑法,权术,权势,郡县,仕伍,连坐,这些东西都不是依赖法家而生的,是他们先产生,法家后来总结到自己的观点中去了。所以单是这些东西的某部分存在,或者后来再出现,不能说明就是法家。用这些东西和所能发现的任何手段,竭尽全力为君主个人集权服务,作为其信仰和目标,这个才是法家。
孔子扶持公室,但不是集权于鲁君个人,所以孔子不是法家。西周有刑法,英国,法国是法制,但都不主张集权于国王个人,所以他们也不是法家。
后代的谁是法家呢?公认的只有酷吏。酷吏的特点不仅是严刑峻法,还有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和对于君主要他们对付的人(不管这个人是谁)的绝对冷血,是这两者的统一。比如商鞅集权于君主,连君主的儿子,未来的君主---太子的势力也要打压,因为太子也是第二个人,而法家是只忠于君主一个人的。
汉景帝要郅都对付前太子刘荣,还有武则天依靠周兴,来俊臣对付傀儡皇帝,这些都是他们的儿子,如果按照儒家的观点那是父子,母子相残,是人伦惨剧,要儒家官员去做这些事显然有难度。只有法家酷吏才不管这些。
汉武帝时期杜周当廷尉,根据记载:‘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个给我们生动表明了法家典型的‘法后王’的做法。的确说的很清楚,酷吏心目中,上个君主的意志形成的命令因为时间久了就叫做法律,和现在的君主意志时间还比较短叫做法令,法律和法令谁重要?当然是现在君主的法令。以前留下来的固定东西会形成对现在君主的约束,而法家是绝对不允许任何对于现在君主的约束和权力的限制的。为此,法家不但不忠诚于未来的君主,也不忠诚于过去的君主,只有全心全意的忠诚于现在在位的君主一个人,这个才是他们的主张和信仰。
汉景帝要郅都对付前太子刘荣,还有武则天依靠周兴,来俊臣对付傀儡皇帝,这些都是他们的儿子,如果按照儒家的观点那是父子,母子相残,是人伦惨剧,要儒家官员去做这些事显然有难度。只有法家酷吏才不管这些。
汉武帝时期杜周当廷尉,根据记载:‘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个给我们生动表明了法家典型的‘法后王’的做法。的确说的很清楚,酷吏心目中,上个君主的意志形成的命令因为时间久了就叫做法律,和现在的君主意志时间还比较短叫做法令,法律和法令谁重要?当然是现在君主的法令。以前留下来的固定东西会形成对现在君主的约束,而法家是绝对不允许任何对于现在君主的约束和权力的限制的。为此,法家不但不忠诚于未来的君主,也不忠诚于过去的君主,只有全心全意的忠诚于现在在位的君主一个人,这个才是他们的主张和信仰。
六国的法律文件在秦始皇统一天下的过程中,和历史记载一样,被完全销毁了,所以我们也无法将它们和秦国的军法进行逐对比较。但是幸好,其他地方的资料还能看到六国军法的一些蛛丝马迹。这就是战国时期的一部兵书,《尉缭子》。先说明,这个尉缭不是史记记载中秦始皇时期担任秦国太尉的尉缭,按照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这个尉缭是秦始皇之前一百年左右魏国魏惠王时期的一个也叫尉缭子的人。《尉缭子》当中保存了战国时期(具体可能是魏国的)一些重要军事法令。下面是《尉缭子》第十三篇‘重刑令’的原文和翻译。
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译文】
统辖千人以上的将领,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国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坟,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众,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为奴隶。统辖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军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隶。这样就会使全军将士对内畏惧重刑,对外轻视敌人了。所以从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后使用重刑。刑罚重则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会坚强对敌了。
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译文】
统辖千人以上的将领,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国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坟,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众,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为奴隶。统辖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战失败,守城投降,擅离防地,弃军逃跑的,叫做军贼。对这种人要处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隶。这样就会使全军将士对内畏惧重刑,对外轻视敌人了。所以从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后使用重刑。刑罚重则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会坚强对敌了。
从这条军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魏国的军法之严酷,已经到了让人毛骨悚然的地步,秦国的军法再怎么严酷,也很难超过,更不用说超过很多了。还有,军法当中是非常明确的提倡重刑原则的,这是法家的重刑原则来源于军法的具体证据。再看下面的《尉缭子》第十四篇‘伍制令’。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间,闾相保也。伍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届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褐,全闾有诛。吏自什长已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褐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焉能以干今相私者哉?
[译文]
军队的联保制度,是按五人编为一伍,伍内的人互相联保,十人编为一什,什内的人互相联保;五十人编为一属,属内的人互相联保;百人编为一闾,闾内的人互相联保。伍内如有触犯禁令的,同伍的人揭发了他,全伍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伍受罚。什内有触犯禁令的,同什的人揭发了他,全什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什受罚。属内有触犯禁令的,同属的人揭发了他,全属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属受罚。闾内有触犯禁令的,同间的人揭发了他,全闾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间受罚。将吏从什长以上到左、右将军,上下都互相联保,凡有触犯禁令的,揭发了的都免于治罪,知道而不揭发的,都与他同罪。同伍同什的人都互相具结,上下之间都互相联保,就没有不能破获的阴谋,没有不被揭发的罪恶。即使父亲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儿子,哥哥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弟弟,何况一般的人呢?既然同吃同住在一起,哪还敢有违犯禁令而私相包庇的呢?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间,闾相保也。伍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于今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届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褐,全闾有诛。吏自什长已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褐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焉能以干今相私者哉?
[译文]
军队的联保制度,是按五人编为一伍,伍内的人互相联保,十人编为一什,什内的人互相联保;五十人编为一属,属内的人互相联保;百人编为一闾,闾内的人互相联保。伍内如有触犯禁令的,同伍的人揭发了他,全伍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伍受罚。什内有触犯禁令的,同什的人揭发了他,全什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什受罚。属内有触犯禁令的,同属的人揭发了他,全属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属受罚。闾内有触犯禁令的,同间的人揭发了他,全闾免罪,知道而不揭发,全间受罚。将吏从什长以上到左、右将军,上下都互相联保,凡有触犯禁令的,揭发了的都免于治罪,知道而不揭发的,都与他同罪。同伍同什的人都互相具结,上下之间都互相联保,就没有不能破获的阴谋,没有不被揭发的罪恶。即使父亲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儿子,哥哥也不能够包庇他的弟弟,何况一般的人呢?既然同吃同住在一起,哪还敢有违犯禁令而私相包庇的呢?
大家看着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很眼熟呢?这不正是商鞅变法中在秦国全国推行的什伍保甲法,其中的著名规定吗?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出一条线索,商鞅在秦国全国推行军法,而这些军法所包括的数量众多的规定不是商鞅一条条劳心劳力地现编出来的,他是直接从魏国的军法中照搬移植过来的,所以才会有这么大的相似度。
魏国位于天下之中,许多重大关键的战役发生在魏国的领土上或者周边地区,军队的建设,军事力量的强大关系着魏国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所以魏国是非常重视军法的制定和严格执行的。而商鞅以军法为国法,这个军法的蓝本就是他从魏国引进的。秦国的国法和军法,和魏国的军法在具体规定上其实都是基本一致的。所以,秦国不可能是靠它先进而且严格的军法强大起来,从而战胜魏国和其他国家的。
魏国位于天下之中,许多重大关键的战役发生在魏国的领土上或者周边地区,军队的建设,军事力量的强大关系着魏国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所以魏国是非常重视军法的制定和严格执行的。而商鞅以军法为国法,这个军法的蓝本就是他从魏国引进的。秦国的国法和军法,和魏国的军法在具体规定上其实都是基本一致的。所以,秦国不可能是靠它先进而且严格的军法强大起来,从而战胜魏国和其他国家的。
如果说,把秦献公改革看成一条政治路线的话,那商鞅变法就是和秦献公改革差距很大的另一条政治路线,我们可以把商鞅的政治路线称为法家路线。很多人认为到了秦惠王时期,仍然继承的是法家的政治路线,我并不这样看,秦惠王其实走的是献公改革和商鞅变法中间的一条路,他的做法既不是完全和秦献公一样,也不是完全等同于商鞅的法家路线。他继承的那些商鞅留下来的政策,只说明他是从商鞅所到达的地点继续往前走的,但由于秦惠王前进的方向和商鞅不同,而且秦国以后的君主(秦始皇之前的)继承的是秦惠王的这条路,随着时间的演进,秦国的政治路线和商鞅变法之间的区别会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巨大,直到一个叫赢政的皇帝扭转这种趋势为止。
之所以直到赢政,一百多年后才能扭转秦国逐渐远离法家路线的趋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战国时代,法家思想本身的影响力太小。在商鞅,申不害生活的时代,法家思想还仅仅是处在萌芽期,还没有成型,而且商鞅,申不害在实际从政过程中的成绩都相当的糟糕,社会上对他们的评价不利于法家思想的传播和扩大。
之所以直到赢政,一百多年后才能扭转秦国逐渐远离法家路线的趋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战国时代,法家思想本身的影响力太小。在商鞅,申不害生活的时代,法家思想还仅仅是处在萌芽期,还没有成型,而且商鞅,申不害在实际从政过程中的成绩都相当的糟糕,社会上对他们的评价不利于法家思想的传播和扩大。
秦惠王不喜欢商鞅的政治路线,是因为他亲眼目睹了这一路线在实践当中给秦国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秦国后来的君主为什么都选择继承秦惠王的路线而不是商鞅的呢?这是因为秦惠王的路线明显的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他的统治时期,秦国顺利地进行着扩张,国土增加了几倍。这个成就和商鞅变法中秦国的无能为力,国土几乎原封未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政治人物看来,实践才是硬道理。
还有,当时处于萌芽期的法家思想学派,它的传承系统,主要观点,代表人物都还没有清晰和正式的形成,商鞅,申不害在当时人的眼里,仅仅是两个不怎么成功的官员,他们的公众形象还不是后来逐渐塑造出来的那种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没几个人对他们的独特思想感兴趣。所以,秦国后来的君主没有受到法家思想的教育,也找不到人来教他们这种思想。商君书和韩非子这些书直到战国末期才开始零星的出现,就算他们想自己吸收学习也找不到记载法家思想的书籍来阅读。所以,他们没有吸收法家思想的途径,当然也就不会形成法家的思维方式。没有法家的思维方式,当然他们就不会欣赏商鞅变法中的那些政策,而去反对秦惠王符合实践要求的成功政策。
还有,当时处于萌芽期的法家思想学派,它的传承系统,主要观点,代表人物都还没有清晰和正式的形成,商鞅,申不害在当时人的眼里,仅仅是两个不怎么成功的官员,他们的公众形象还不是后来逐渐塑造出来的那种法家的代表人物,也没几个人对他们的独特思想感兴趣。所以,秦国后来的君主没有受到法家思想的教育,也找不到人来教他们这种思想。商君书和韩非子这些书直到战国末期才开始零星的出现,就算他们想自己吸收学习也找不到记载法家思想的书籍来阅读。所以,他们没有吸收法家思想的途径,当然也就不会形成法家的思维方式。没有法家的思维方式,当然他们就不会欣赏商鞅变法中的那些政策,而去反对秦惠王符合实践要求的成功政策。
申不害据说写了一部叫《申子》的书,有的记载中说《申子》包括两篇文章,《汉书·艺文志》当中说《申子》曾经有六篇。就算我们取最大数六篇,写作的字数也太少,这么少的分量还称不上一本书,所以,顶多只能说申不害写了一些断简残篇,而且由于不受重视,很早就失传了。现在留下的一些据说是来自《申子》的别人引用的只言片语,也很难证明到底是真的申不害的言论,还是引用者的胡乱冒充。资料太少无法考证了。
至于慎到,他被划到法家范畴里是因为韩非子的势治理论是从他的理论中发展出来的。但势治理论只是慎到许多观点当中的一个,他的其他观点,和法家并没有太大关系。甚至有些观点和法家的原则是矛盾的,是商鞅,韩非这些人绝对不能同意的。如果慎到复活过来,知道后人把自己划到法家学派里,恐怕也会严重抗议的。所以,慎到顶天了也就是一个小半吊的法家,从他那里很难学到法家最主要的那些思想。
至于慎到,他被划到法家范畴里是因为韩非子的势治理论是从他的理论中发展出来的。但势治理论只是慎到许多观点当中的一个,他的其他观点,和法家并没有太大关系。甚至有些观点和法家的原则是矛盾的,是商鞅,韩非这些人绝对不能同意的。如果慎到复活过来,知道后人把自己划到法家学派里,恐怕也会严重抗议的。所以,慎到顶天了也就是一个小半吊的法家,从他那里很难学到法家最主要的那些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