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金布律》释读

《金布律》是秦汉时期关于货 币、财物方面的法律。其有两项重要 内容:①损坏官物如何赔偿的规定, ②缴纳罚金、赎金以及偿还债务的规 定。
注:★是原文
[1]为注释
■为译文
△为条目意义解释
418 为简编号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14:00 +0800 CST  
★诸[1]内作县官及徒隶,大男 [2],冬禀布袍[3]表裏七丈、络絮[4]四 斤,絝(袴)[5]二丈、絮二斤;大女 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 絝(袴)丈八尺、絮418二斤;未使 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 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 斤。夏皆禀襌[6],各半其丈数而勿禀 絝(袴)。夏以四月尽六月,冬419 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7]布皆八稯、 七稯。以裘、皮絝(袴)当袍、絝 (袴),[9]可。420

[1]诸:凡是。 内作县官:在官府 内从事手工业的人。 [2]大男、大女:成年男(女) 子,15岁以上。 使小男:七岁以上未成年的男 子。使小女:七岁以上未成年的女 子。 未使小男、未使小女:不满7 岁。 使:役使,七岁以上的儿童可以 受使作一定的工作。 [3]布袍:有夹层、中著棉絮的麻 布长衣。 [4]络絮:粗丝绵。故此处发 放给徒隶的衣物中既言布的长度,又 有絮的重量。 [5]绔:通“袴”,套裤。 [6]襌:单衣。 [7]稯(zong平声):四十把为一 缕,八十缕为稯。

■冬天发给成年男子的布袍,用 布七丈、粗绵四斤,发给的绔,用布 二丈、粗绵二斤;发给成年女子和超 过七岁未成年男子的布袍,用布五丈 六尺、粗绵三斤,绔,用布一丈八 尺、粗绵二斤; ■发给七岁以下未成年男子和七 岁以上未成年女子的布袍,用布二丈 八尺、粗绵一斤半; ■发给七岁以下 未成年女子的布袍,用布二丈、粗绵 一斤。 ■夏天发放的衣服均为单衣,用 布的数量为冬衣的一半,并且夏天不 发放绔。 ■夏季衣服的发放时间为四至六 月,冬季衣服的发放时间为九至十一 月。 ■所使用的布有一定标准,都是 六百四十缕或五百六十缕。 ■用皮衣、皮绔当作袍、绔发 给,亦可。

△此条主要规定给在官府作工的 手工业者和服役的人发放夏衣和冬衣 的标准及发放的时间。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15:00 +0800 CST  
★马牛当食[1]县官者,[2]犙以上 牛日刍二钧八斤;马日二钧□斤,食 一石十六斤,[3]□□稾□。[4]乘舆马刍 二稾一。[5]牛市 、□食之421各半其 马牛食。[6]仆牛[7]日刍三钧六斤,犊 [8]半之。以冬十一月禀之,尽三月 止。[9]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10] 夏禀之如冬,422各半之。423

[1] 当,表假设,假如。食, 同“饲”,喂养。
[2]犙(san),三岁牛。刍, 刍,饲草。钧,重量单位,三十斤为 钧。《汉书•律历志上》:“十六两为 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石,一 百二十斤。 [4] 乘舆马,天子驾车的马。 [5]牛市 ,二岁牛。 稾,禾秆、干草。 [6]仆牛,驾车的牛。 [8]犊,小牛。其饲养标准为仆牛 之半,系日刍一钧十八斤。 [9] 刍牧,割草放牧。

■官府喂养的三岁以上的牛每天 供给刍68斤,马每天给刍60?斤,粮 食136斤,另有稾(不知多少)。 ■天子驾车的马日给刍240斤,稾 120斤。 ■喂养二岁的牛和一岁的马,每 天供给粮草数为马和三岁以上牛的一 半。 ■驾车的牛每天供给刍96斤,牛 犊减半。冬季发放饲草和粮食时间, 从十一月到三月止。 ■由于为官府服 役不能放牧喂养的马牛,夏季亦象冬 季一样发放粮食,只是数量减半。
△此条主要规定官府喂养的各类 马牛应配给的饲料和粮食标准以及发 放饲料的时间。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17:00 +0800 CST  
★□□日□刍一钧十六斤。424 ★□□马日匹二斗粟[1]、一斗啬寸 (?)。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啬 寸一斗[2]半斗。[3]425 [1]啬寸 ,“菽”,豆。 [2]斗,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 石。传马,驿车用马。使马,用于役 使之马。都厩马,都厩之马。都厩, 汉代朝廷厩名。
【注释】 原释文作“日”。案,日似为原字 的右半部分。简425有两“日”字,位置 均较此字居中。故第三字似为缺字。 ■ 因脱字而句意有缺。可能是供 给某种牛或马的饲料定额。每天供给 刍草46斤。
■ 此条规定官府饲养的各 类马匹每日供给的粮食标准。
★□□□□□□吏□□□□告官及[1]归任 行县道官者,[2]若稗官有印者,听 [3]。券书上其廷,[4]移居县道,居县 道皆封臧(藏)。426
[1]归任:委任。行:兼代官职。 大官兼管小官的事叫行,小官兼代大 官的事叫守。县道官,县一级的地方 长官。 [2]若,或者。稗官,属下的小 官。 [3]听,审理诉讼案件。 [4]券书,古代用于买卖或债务等 的契据。书于简牍,常分为两半,双 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后用纸帛书 写。 [5]移,移交。居县道,所居住之 县或道。
■此条规定可能是因为买卖或债 务等原因而上告官府以及专任巡行县 道的官员,或者县道属官佩有印信 者,可由他们审理案件进行评判,但 要将评判的依据券书上交到县廷,之 后再移交给纠纷人所在的县道,由纠 纷人所在的县道将券书密封保存。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0:00 +0800 CST  
★[1]有罚、赎、责(债),当[2] 入金,欲[3]以平贾(价)入钱,及[4] 当受购偿<赏>而毋金,及当出金、钱 县官而欲[5]以除其罚、赎、责 (债),及为[6]人除者,皆许之。各 以其[7]二千石427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 (价)予钱,为除[8]。428

[1]罚,出钱赎罪。赎:缴纳财物 去赎死刑或肉刑等。责,通“债”,欠 负的钱财。睡虎地秦简中常有“赀、 赎、债”连称。 [2]当,判罪。入,缴纳。金,黄 金。 [3]以平贾入钱,以当时的市场平 均价格缴纳铜钱。平贾,平均价格。 钱,铜钱。 [4]当,应当。受,授予,给予。 购:奖赏。毋,通“无”。 [5]以,用作。除,免除。 [6]为, 代替。 [7]二千石官:此处指郡县的长 官。此句似应断句,可为:“各以其二 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 予钱,”意思是每年十月(即年初)由 二千石官处理其所管辖县道内与钱财 相关的赏、罚等类经济事务,按当时 黄金与铜钱的市场平均比价,用铜钱 来替代黄金。 [8]为除,免除其罪。

■犯有罚金、赎金以及欠负钱财 罪,判处缴纳黄金者,允许以市场上 黄金与铜钱的平均比价缴纳铜钱代替 黄金。 ■对于应该得到奖赏而没有黄金 付与的,也可用铜钱代替。欲纳黄 金、铜钱入国家用以免除其罚、赎、 债者以及替他人入钱免罚、赎、债 的,法律皆予以允许。 ■由二千石官在每年十月处理本 治所应缴纳的黄金数额,按照黄金与 铜钱的平均比价用铜钱代替黄金,同 时免除纳钱者之罪。
△此条是关于在赏罚过程中允许 以铜钱代替黄金以及纳金、钱以代替 罚、赎、债等的规定。如律。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1:00 +0800 CST  
★官为[1]作务、市及受租、质 钱,皆为缿[2],封以令、丞印而入, 与[3]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 其廷。质者勿与券[4]。租、质、户 赋、园池入钱429县道官,勿敢擅 用,三月[5]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 官,[6](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 不幸[7]流或能产拯一人,购金二两; [8]拯死者,购一两。不智(知)何 人,[9]剡(从广)狸而430言敻之。 流者可拯,[10]同食、将吏及津啬 夫、吏弗拯,罚金一两。拯亡船可用 者,购金二两;不盈七丈以下,丈购 五十钱;有识[11]者,予而令431自购 之。432

[1]作务,从事手工业。市,买 卖。受租,收取租税。质:抵押。 [2] 缿,(xiang),陶制容钱器。 [3]参辨券:可以分成三份的木 券,可能由地方、中央官府和缴纳人 各执一份,作为缴纳和收钱的凭证。 后文“上中辨其廷”,即将三份木券中 的中间一份上交给朝廷。 [4]与,给予。 [5]壹,一次。上,上报。见,现 有的。 [6]原注:自此为另一条律文,从 内容看,似与第六至第八支简相关。 案是。疑此处为误抄。 [7]流,溺水。或,有人。产, 生,产拯即救人得活。 [8]拯死,救人 未能救活。 [9]剡(从厂)狸:即掩埋。言 敻:(juan)原注在此指征求辨认。 [10]同食,一起吃饭的人。将 吏,??军官或泛指文武官员 津啬 夫,津渡管理人。 [11]识,标记。
■地方所收金钱要装入封有县 令、县丞印的钱罐中,并且要写好收 钱的契券作为凭证。 ■将所收取的黄 金、铜钱数目,三月一次上报给郡县 长官,再由郡县长官上报给中央的丞 相、御史。 ■奖励抢救不幸溺水之人,若能 救活一人,奖黄金二两,未能救活奖 黄金一两。 ■被救之人已死而又不知 是何人者,经过征询辨认之后将其掩 埋。 ■对于溺水之人可救而不救,罚 黄金一两。 ■挽救他人船只且船只仍能使用 者,奖黄金二两;船长不满七丈者, 每丈赏五十钱;船有标记的,将船交 还给原主,并由船主本人奖赏救船之 人。 △此条包含意义不相关联的两部 分内容。前一部分规定为官府从事手 工业、买卖商品、收取租税和抵押钱 物等的办法和程序。“不幸流”后为另 一条律文内容。疑与贼律内容相关, 是对拯救他人和见死不救者的奖惩规 定。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2:00 +0800 CST  
★[1]亡、杀、伤县官畜产,不可 复以为畜产,及牧之而疾死,其肉、 革腐败毋用,皆令[2]以平贾(价) 偿。入死、伤县官,[3]贾(价)以减 偿。433亡、[4]毁、伤县官器财物, 令以平贾(价)偿。[5]入毁、伤县 官,贾(价)以减偿。434县官器敝 不可缮者[6],卖之。 [7]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 435

[1]亡,丢失。杀,杀死。伤,伤 害。 [2]以平贾(价)偿,按照平均价 格赔偿。贾,价格。 [3]贾以减偿,加以估价后减少赔 偿数额。贾,估价。 [4]毁,损坏。伤,损伤。 [5]入毁、伤县官,原释文作“入毁 伤县官”。按毁、伤意义有别,且句型 与前句“入死、伤县官”同,故应将二 字用顿号断开。 [6]敝:同“弊”,破旧。缮:修 理。 [7]收人:被拘捕之人。此句与本 律条内容不符,疑为简174-181收律内 容,是对收律中的罪人妻子和财产没 收规定的总结语。以上可见,收人地 位与隶臣妾地位等同。隶臣妾:男女 奴隶。

■丢失、杀死、损伤官府畜产, 使其不能再作为畜产的,放牧畜产致 使畜产病死,畜肉、皮腐败不能用 的,都令放牧人以平均价格赔偿。 ■将已死亡、受伤的畜产缴纳入 官府的,官府加以估价后减少其赔偿 数额。 ■丢失、毁坏、损伤官府器物财 产者,也令其以平均价格赔偿。缴纳 毁坏损伤的器物入官府者,对器物进 行估价后减少赔偿数额。官府器物破 旧不能再修理的,准许卖掉。 △此条 规定丢失、杀死或损坏官府畜产、器 物的赔偿办法。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3:00 +0800 CST  
★[1]有赎买其亲者,以为庶人, 勿得奴婢。诸私为卤(卜作艹) (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 者,[2]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3] 采银租[4]之,县官给槖(橐)[5], 436□十三斗为一石[6],□石县官税 □□[7]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 [8]。[9]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10],十钱税一。采 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437为成器 [11],有(又)五税 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 之,人日十五分铢二·[12]。民私采丹 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 六两。438

[1]原注:此条系错抄于此。勿得 奴婢:不许以其为奴婢。 [2]税之:使之纳税。 [3]县官取一,主取五。分配方案 为一五开。将煮盐者的收入分为六等 份,国家取一份,煮盐者取五份。 [4]租:征收租税。 [5]橐,古代冶 炼鼓风的工具,如今之风箱。 [6] 缺字左从金。 [7]后一缺字左 从金。 [8]缺字左从足。牢:公家发给粮 食。石三钱,出产一石(前缺字不知 何产品)收税三钱。 [9] 租其出金,对冶炼金矿者收 税,??? [10] 租卖穴者,向出卖矿穴者收 税。穴,窟,此处当指采矿之矿穴。 [11]鼓销:鼓风熔化金属。成 器,成品器物。 [12]十五分铢二,十五分之二 铢。

■有出钱赎买其亲属的,把他作 为庶人,不允以其为奴婢。 ■凡是私人制盐,煮济水、汉水 以及拥有私人盐井的,对其征税,国 家取其一,主人取其五。■对开采银 矿者征税,如果由国家提供排橐,以 十三斗为一石,产出物(不知多少) 石国家取税(多少)斤。 ■由国家提供粮食和排橐的,一 石税三钱。对出产的黄金征税,每石 二钱。 ■对出卖矿穴的人征税,每卖十 钱税一钱。采铁者,每出产铁五分收 税一分;将铁融化制成成品的,再收 取五税一。 ■采铅者,每出产十分铅收取一 分。采金者纳税,每人每天交纳十五 分之二铢。 ■百姓私人采丹者,男子 每月交纳六斤九两,妇子四斤六两。 △此条规定私人煮盐、采银、采 铁、采铅、采金和采丹,应纳的税额 标准;以及政府私人合营采银所得分 配比例与采他矿出金的税额。律文进 一步印证,汉初允许私人开采盐铁各 类矿藏,且政府也募人开采,公私按 律分成。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4:00 +0800 CST  
注:部分残缺简无译文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5:00 +0800 CST  
@喾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4-05-20 07:26:00 +0800 CST  


楼主 龙影卫大统领  发布于 2016-05-28 21:24:00 +0800 CST  

楼主:龙影卫大统领

字数:5256

发表时间:2014-05-20 15:1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11-29 15:17:27 +0800 CST

评论数:34条评论

帖子来源:百度贴吧  访问原帖

 

热门帖子

随机列表

大家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