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在有的情况下,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的可能,如果长期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会受影响,对债务人不利。因此,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期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
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如果债务人自知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及时实现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

楼主 w1a6y8  发布于 2014-05-08 01:46:00 +0800 CST  

楼主:w1a6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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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05-08 09:4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12-30 10:46:0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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