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团】论点第169期——强奸的性解放



楼主 叔叔的男朋友  发布于 2015-01-11 15:44:00 +0800 CST  
主张取消强奸罪的人,如福柯、李银河等都表示过,性器官与眼睛、鼻子、手脚等是一样的,都是人体的一个器官,而且这个器官的重要性甚至还比不上人的头部,因此强奸与打人是没什么区别的,那么打人是怎么处罚的,强奸就应该如何处罚。而强奸所造成的心理伤害或精神伤害,这是贞操观造成的。而强奸可能造成怀孕,那与堕胎有关,在我们国家堕胎是合法的,所以这不是什么很大的问题。因此强奸造成伤害当然是要处罚,但应该当成打人来处罚。但强奸也不一定会造成伤害,而且因为被强奸而达到性高潮的例子也不是没有。


对于上面的关于性器官的性解放论述,我觉得还是不够完整,因此我想补充一下。因为我们的性器官还没有性解放,我们还不能当众裸露自己的性器官,但是我们可以当众裸露我们的眼睛、鼻子、手脚和头部。这就是我们在讨论强奸的性解放时也必须考虑性器官的性解放的原因。另外我还要补充的是,有些网民一看到主张取消强奸罪的人,就会立马质问“那我强奸你妈可以吗?”这种话在我看来就是“那我打你妈可以吗?”我当然会表示不可以,因为我认为任何行为造成伤害都必须为此承担后果,无论是伤害人体的哪个部位。


另外,我还要补充的是,因为强奸是不自愿的性,而这已经被定罪,因此很多人会在道德上认为唯有自愿的性才是好的性,认为没有人有权力在性这件事情上强迫别人。那么这又牵扯到虐恋的性解放。


当然,我国的强奸罪并不只包含对成年妇女的强奸,还包含对14岁以下幼女的强奸。如果一个男性将阴茎插入14岁以下幼女的阴道,即便这个幼女是自愿的,这个男性的行为也属于强奸。因此强奸的性解放还包含少年儿童的性解放。


因此,取消强奸罪,或者说强奸的性解放,我认为必须包含三点:性器官的性解放、性道德(贞操观、虐恋)的性解放和少年儿童的性解放。白话就是说,我们如果要取消强奸罪,就必须认为性器官不是特殊的器官,也不再用道德来评价别人(注意不是自己,是别人)性行为的好坏,而且将少年儿童的性自主权还给他们。


本期论点:强奸的性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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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叔叔的男朋友  发布于 2015-01-11 15:45:00 +0800 CST  

楼主:叔叔的男朋友

字数:927

发表时间:2015-01-11 23:4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01-16 23:35:5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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