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流散国外共有六种方式,盗墓者的罪责和侵略者一样大

唐际根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3:00 +0800 CST  
回顾近代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大致可归纳为六种方式。

1.战争抢劫

通过战争抢劫文物主要有三次,即第二次鸦片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和二战中的日本侵华战争。

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攻入北京,占据被称为“万园之园”的圆明园,并在园内大肆抢劫,火烧圆明园的同时,大量文物被劫持窃走,最终运回英、法本国。

1900年8月,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在京城的故宫、颐和园、圆明园、官衙、寺庙大肆抢掠,致使《永乐大典》等文物散失,难以计数的铜器、玉器、金佛被劫。

1937至1945年,日本军队攻入中国,占领中国大片领土。期间,军中士兵及随军来华的各种不同背景的人士,从中国带走大量文物。瓷器、玉器、青铜器、绘画、书法、雕塑、漆器、丝织品均在其列。例如其时已经名闻遐迩的河南安阳殷墟,便有大批甲骨、青铜器被掳走。日本也因此成为中国之外收藏商代甲骨文最多、青铜器最好的国家。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4:00 +0800 CST  
2.代理“征集”

欧美国家的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基金会和私人收藏家通过代理人到中国征集文物的历史由来已久。征集代理是中国文物流失海外的整个运作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他们通过中国境内的官员、商贩,或者直接到现场获取文物。

通过代理征集中国文物的热潮始于二十世纪初,终于中国政府颁布《古物保护法》的1930年。这是中国文物流失的特殊方式。征集代理们利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的空白,到中国境内以各种方式获取各种文物。通过此种方式流出中国的文物不仅数量大,而且名贵文物极多。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5:00 +0800 CST  
服务于美国哈佛大学福格艺术博物馆的华尔纳本来就是策展人,承担着为福格艺术博物馆征集文物的任务。1923年,华尔纳打着考古旗号来到中国,用胶水粘住敦煌壁画,整块揭取带走。有的征集代理干脆长时间待在中国从事文物收集。例如为加拿大皇家安大略博物馆征集文物的怀履光(William Charles White),他长期坐镇河南开封,通过与传教士甚至直接与中国盗墓者合作等方式,劫掠了大量中国文物。

图五所示,即二十世纪初征集代理获取中国文物的人物关系图和操作路线示意图(图五)。当时派出征集代理的欧美收藏机构有大英博物馆、皇家安大略博物馆、波士顿美术馆、大都会艺术博物馆、佛利尔美术馆、堪萨斯博物馆,以及收藏家布伦戴奇、洛克菲勒等。敦煌、天龙山石窟、响堂山石窟、龙门石窟、洛阳金村、山西浑源以及山西永济永乐宫等,都是征集代理猎取文物的重点对象。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6:00 +0800 CST  
卢芹斋和日本人山中定次郞是与中国文物流失海外关系极为密切的人。卢芹斋本是浙江湖州人,赴法国后成为文物征集代理。正是通过卢氏之手,昭陵六骏中的“飒露紫”(图六-一)和“卷毛騧”(图六-二)流入了美国(现藏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考古与人类学博物馆)。山中定次郞则常驻美国,曾雇人将著名的山西天龙山石窟中的佛教造像凿开运至国外,并于1928年出版《天龙山石佛集》一书,公布其所获的中国佛教中的40多件佛头照片。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6:00 +0800 CST  
3.非法走私

走私,是指在违背文物所在国法律的情况下,将文物携带至他国的行为。如果所在国没有公布正式的文物法规,文物出境应不在此列。

一九一六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保护古物暂行办法》。这部法规没有禁止国内的古物买卖,但规定国内一切古籍古物不得转售外人。然而《保护古物暂行办法》属当时内务部制定的临时性部门规章,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法律。

中国的第一部正式文物法规是1930年由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古物保护法》。尽管当时限于舆论力量,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知之甚少,但于法律而言,1930年以后所有未经中国政府允许而将中国文物运送出境的,已属违法。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7:00 +0800 CST  
事实上,要将1930年以前西方征集代理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文物征集活动定义为“走私”也有一定难度。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绝对禁止文物出境,只是为文物出境增设了若干条件。如“从原属国出口考古文物,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属正当:(一)文物从其合法所有者手中合法取得。(二)拿走藏品的任何部分,将无损于藏品之完整。(三)文物原属国中无人有足够能力,或有意研究,或妥善保护它们;否则其行为不再属于科研考古,而是商业性故意破坏行为”。

即使从1930年算起,文物走私活动至今都未停止。香港曾一度是文物走私的天堂。由于白天有海警巡查,走私者们通常在晚上将内地文物运往香港。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7:00 +0800 CST  
4.移民携带

流失海外的文物中,有一部分可能是历史上奔赴海外的中国移民携带出境的。

中国人移民海外,始自十八世纪后期。1784至1800年间,曾有商船往返美国东部与中国南方。中国人到达美国的最早记录,便是这些商船招募的为数不多的华人。

十九世纪后,移民美国的华人越来越多。至十九世纪四十年代,随着美国西海岸淘金热的兴起,中国劳工开始成批移民美国。截至1851年,奔赴美国的淘金客达两万五千人。随着移民海外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难免会有移民将其物品携带出境。这些物品若在境外保留至今,许多也成了文物。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7:00 +0800 CST  
5.合法买卖

早在西汉时期,中国便有商队沿丝绸之路与中亚、西亚互通有无。当时通过贸易方式出境的物品,今天无论在何地保存,均已经成为文物。

学术界平时常说的“外销瓷”,也属于通过合法贸易流失海外的文物。

六百余年前,一艘木制载满陶瓷、铜钱、香料的大型商船,从中国的庆元(今宁波)港出发,前往日本进行贸易。行至中途,大风骤起,商船终于不堪重负,沉没在今韩国海域。六百年后,这艘商船被韩国政府打捞,成千上万件精美文物陈列在韩国首尔博物馆供大众瞻仰。这艘船上的物品按照今天的定义,显然也属于“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

宋、明时期,商船出海,通过贸易的方式送至中国境外的文物,应大量存在。参照郑和七下西洋的故事,我们可以设想,一支明朝船队满载瓷器、茶叶和香料从泉州出发,抵达阿姆斯特丹。好奇的荷兰人蜂拥而来,分享着东方精美的瓷器。这些瓷器逐渐被欧洲人购买。

有学者说,“文革”期间,中国因文物定义不清,鉴定把关不严,管理也不到位,还有许多文物通过正规的国家文物商店“失误出境”。但无论如何,当时只要办理了出境手续,流去的文物也属合法购买。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8:00 +0800 CST  
6.赏赐赠送

美国菲尔德博物馆的库房内,存放有一尊清朝大臣端方赠送的半身佛像。佛像高约四十厘米,大理石雕制,佛尊面带微笑,神态安祥,品相极佳。佛像背面,清晰写着系大清国重臣端方所赠(图七)。
向外国人赠送特品,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福冈市出土的“汉倭奴国王”金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类似的由中国皇帝“赏赐之物”或当时中国友人赠送之物,在日、韩两国应该也有一定存量。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19:00 +0800 CST  
要实现文物“回流”,甄别文物流失的方式至关重要。

上述六种文物流出方式性质各不相同。通过战争抢劫、非法走私出境的文物,道德上属于非正义占有。中国作为文物流失国或可以保留追索权。但真正实施追索时还需拿出证据,证明某件或某批文物系通过战争或走私方式流出。否则追索权同样没有意义。

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三种文物出境方式,道德上我们无法谴责,法律上我们也无法追索。不问青红皂白呼吁文物回流,是一种简单粗俗的行为。

比较复杂的是通过征集代理方式出境的文物。鉴于1930年以前(至少1916年以前)中国没有正式颁布过禁止文物出境的法律,能否对这些文物实施追索很难厘清。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即使征集代理当年将龙门的佛头斩首,也只需承受“破坏文物”的道德谴责。倘若征集者为了文物实施了抢劫,则另当别论。因为也许可以通过“抢劫案”定讼。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20:00 +0800 CST  
国际社会对于战争抢劫和走私文物,是明确反对的。正是基于这种明确态度,目前国际社会制定的适用于文物流出国追索文物的法律,主要针对三种情形:

一是武装冲突情况下的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性文件有一九五四年《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和2009年《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流失文物的原则宣言》;
二是非法进出口(转让)的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三是盗掘文物,相关法律性文件有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和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除上述文件外,中国政府还与十九个国家单独签定了围绕文物流失问题达成的双边协定。如中美双方就文物出境所达成的协定。

法律性文件涵盖了战争抢劫文物、走私文物和盗掘文物的追索原则,同时也保护了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文物不被追索。按照国际法规,一些网友不问是非,恨不得要求所有流失文物回归祖国的想法显得非常幼稚和不切实际。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20:00 +0800 CST  
有了法律的武器,追索成为可能,但实际操作仍困难重重。文物流失国通过法律手段向文物现存国追索文物,前提是双方都签署了同一份法律文件。即使如此,追索文物也非易事。首先要确定追索目标,其次要证明追索目标是以法律所反对的方式流出国外。例如证明圆明园兽首是被抢劫到法国的。但历史长河可能早已洗涤了各种记录,要给出法律认可的证据谈何容易?或许正因为如此,中国政府并未向大英博物馆、维多利亚-艾尔伯特博物馆等中国文物收藏机构正式提出归还文物的要求。

当然也有法律干预之下成功实现流失文物回归的例子。1994年,河北省曲阳县五代时期义武军节度使王处直墓被盗,墓内甬道侧壁的两件彩绘浮雕武士石雕像不翼而飞。2000年,其中一件武士石像出现在纽约拍卖会。根据1970年公约,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这件拍品被无条件地送回中国。另一块武士石像随后也由美国收藏家安思远(Robert Hatfield Ellsworth)无偿送还中国政府。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9-04-13 12:21:00 +0800 CST  

楼主:八千代注册成功

字数:3348

发表时间:2019-04-13 20:13: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9-09-11 22:10:16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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