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为什麼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转)

文/刘三解


这实际上是一个立法原则的问题。


楼主 今宵酒醒無梦  发布于 2019-01-21 13:26:00 +0800 CST  
在秦汉法律体系下,也就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法律(实物为睡虎地秦墓、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记载的“秦律”)一直沿用到西汉初年(实物为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再经汉武帝、汉宣帝、汉元帝、汉成帝等多代修订,之后一直贯穿东汉,适用到三国时期的一系列法律中,“流”是一个非常不常见的刑罚。


因为秦汉法律的立法原则,本质上是“法家伦理化”,所以,略等于“流”的刑罚是“罚戍”,也就是到指定的边疆地区戍守若干年。但是这里刑罚的“苦”,主要出自“戍役”,而不一定要求如何地蹿远,也不以这种“戍地”的距离作为这种刑罚的“轻重”标准。


而进入魏律系统,也就是三国时期曹魏重新更定的律令体系,其最大的特征就是“法律儒家化”,也就是法律规范的社会伦理完全以儒家伦理为依归。


《唐律疏议》注解“流刑三”条下解释:


《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这个《书》即《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在当时的解释是,以“流放”作为“五刑”(墨,即黥面刺字;劓,即割鼻子;剕,即斩脚趾;宫,即阉割男子去势;大辟,即斩首)的宽刑替代,理由是,“不忍”杀伤犯人,所以宽恕他们,让他们滚得远远的。


“大罪”则远远流放,最狠的是扔到海外,次一等的是扔到九州之外,最轻的是扔到“中国”也就是文明社会之外。这是唐虞,也就是尧的旧法。


可见,“流刑”出现的根本原因即在于对儒家经典的践行。

楼主 今宵酒醒無梦  发布于 2019-01-21 13:27:00 +0800 CST  
这个刑罚出自儒家经典,践行于魏晋南北朝之际,却在唐宋广受诟病。因为它作为只比死刑低一等的重刑,在惩罚的沉重程度上,唐宋之际反而觉得太轻了。


为什麼呢?


因为《唐律》中的流刑,等于是远蹿之后,在当地附籍,犯罪官员待够年数之后还可以东山再起。除了远离家乡,其他真没什麼苦的,甚至不如徒刑实际劳役服刑时间长。


所以宋人就说:


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那麼,魏晋南北朝定法的时候,为什麼不存在这个问题?


根本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的生存是以宗族为依托的,上有世家大族,下有寒门豪强,完全的小家庭,在当时的社会生活是非常艰难的。所以,当一个人被剥夺了与家族共居的权力,远流到毫无社会关系的流放地,其生活必然困苦不堪,实为苦事。


而到了唐宋时期,尤其是宋代,地方开发已见成效,所谓的流放地也是汉人聚居区,且本人的生存早已脱离了家族的荫庇,自始至终都是小家庭的形态。所以哪怕是流放,入籍之后,照样可以出头,也就不以为苦。

楼主 今宵酒醒無梦  发布于 2019-01-21 13:28:00 +0800 CST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朝发明了“刺配”,一种结合了“杖”、“黥”、“流”的复合刑罚,也就是《水浒传》中说的“杀威棒”+“刺面金印”+“流放三千里(远恶军州)”。


这一“套餐”,到了元朝,基本弃之不用,因为他们有更狠的解决方案,就是南人流北,北人流南,流放入军,也就是编入军队,终生不得脱离,这就成了彻头彻尾的苦刑了。


到了明朝,《大明律》其实已经逐步淡化了流刑的存在,即实际操作中回避流放三千里,而改为“输役”。


而到了清朝,我们常听电视剧说的“流放宁古塔,给披甲人为奴”又一次兴起。而之所以如此,实际上是清朝本身奴隶制残余的一种司法表现。


所以,综上所述,虽然我们说“古代”,看似是一体的,其实二千多年来用种种变化和反复,不能一概而论,唯有详细了解之后,才能窥得端倪。


(来自 刘三解freestyle)

楼主 今宵酒醒無梦  发布于 2019-01-21 13:28:00 +0800 CST  

楼主:今宵酒醒無梦

字数:20

发表时间:2019-01-21 21:2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20-09-21 09:13:22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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