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2:56:00 +0800 CST  
一般说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②


1912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发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主题的演说,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③。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2:57:00 +0800 CST  
1921年5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年2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100%,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①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2:58:00 +0800 CST  
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共产党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发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说:“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①。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②。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③。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


孙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2:58:00 +0800 CST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超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我党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年10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③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


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持目前农村秩序”①。于是,1930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②。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0:00 +0800 CST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共产党“坐大”,不断制造反共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年12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共产党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0:00 +0800 CST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共中央在1946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①。直到1947年2月,中共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②


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③。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共产党“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①。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陆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②,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1:00 +0800 CST  
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③。其他政治派别、社会名流也纷纷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方案。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1:00 +0800 CST  
1.第三党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党,是指1928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华革命党,1930年8月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它的领导人是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该党从成立时起,就高举孙中山的革命旗帜,非常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在第三党的纲领性文件《政治主张》中,规定了“在原则上主张土地国有,而用耕者有其田为过渡的办法”④。要点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国民会议规定土地法,确定农户占有耕地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定价法;发行50年长期土地公债,收买超过私人最高额的土地;公共团体的土地归为国有;一切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其他反革命团体的全部财产,没收为国有;收为国有的土地分配给耕作的农民,但只限于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准私行买卖土地。


这些规定表明了第三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真诚意愿。但他们不赞同共产党采取无条件地没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张“平民革命”,取得政权,由平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以“收买”办法来解决。结果,邓演达在1931年11月被蒋介石秘密杀害,第三党遭受极大打击。1933年11月,第三党参与了蒋光鼐、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等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纲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实现计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蒋介石集团镇压下去,“计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2:00 +0800 CST  
2.国民党改组派与中国托派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民党改组派(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是1928年至1931年间,从国民党当权集团中分裂出来,以汪精卫、陈公博为首的既反蒋又反共的政治派别,他们在改组派刊物《革命评论》、《前进》上发表政论,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将来由政府明令收买土地归国有,但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否定中国封建主义土地制度的存在,“无以农民暴动没收土地之必要”,恶毒攻击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恶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对第三党之存在”①。改组派自己则未曾提出一个像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


中国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对于中国问题的观点,认为1924—1927年大革命后,封建势力已变成残余势力之残余,“中国土地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了”①。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陈独秀则诬蔑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红军战争是“盲动”、“投机”、“冒险”、“阴谋”。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2:00 +0800 CST  
3.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张。


阎锡山统治的山西,与中共领导的陕北革命根据地隔河相望,深恐中共势力蔓延晋西。阎锡山认为,共产党是“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于是在1935年8月底召开的晋西防共会议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办法。其内容:由村公所发行无利公债,将全村土地收买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村民18岁呈领份地,到58岁将地缴还;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分年偿还;耕作农民除缴纳占农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劳动所得税和产业保护税外,田赋照旧交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公布后,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各界评论,多数持否定态度。论者们认为,“这完全是反映自足经济时代的封建割据的思想”②。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村公所的公田实际上是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土地村公有”只不过“是一剂大众的迷魂汤”而已。结果由于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农民)的质疑和反对,没法进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2:00 +0800 CST  
4.地政学会派关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国地政学会1933年1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单位是团体会员。该会集中了国民党中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主要负责人有萧铮、万国鼎等,是国内研究土地问题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机构,它举办地政研究班,创立地政学院,创办《地政月刊》等,有组织地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翻译和研究近代各国的土地政策和理论,为国民党当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谋划策。但其内部在看法上有严重分歧。


萧铮等人鉴于我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于1947年4月成立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发表“宣言”,十分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便会解决我们。”①提出天然资源国有,市地市有,农地农有的主张。并发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进土地改革运动”。


1948年2月,该会公布酝酿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超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根绝土地兼并,“凡非从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购买耕地”。“各地佃农应组织佃农协会,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收缴地价”等等①。按“方案”条文来看,确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的内容和措施。


“方案”公布后,京沪各大报纷纷揭载全文,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萧铮等人又在方案基础上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提请立法院审理,终因意见不一,不了了之。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3:00 +0800 CST  
此外,社会名流也围绕如何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发表自己的见解。


国民革命失败时,北京大学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国家出钱购买地主的土地,实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儿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经济学家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归结为“永佃权”,主张改良租佃制度,让佃户永久放心去种。社会学家吴景超1934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债券收买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农民分期偿还债券本息的方案;1948年春他又率先评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认为用14年时间完成转移地权是太长了,应缩为7年等等。


1948年春,社会上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学教授倪青等47人、刁作谦等99人分别联名要求当局从速厉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1948年4月15日发表不流血革命运动宣言,要求制定全国的土地改革计划。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4:00 +0800 CST  
② 引自《斯诺文集》第1册,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4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0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0页。
① 《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00页。
② 《孙中山全集》第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③ 《孙中山全集》第10卷,第556页。
①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
②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35、237页。
③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① 《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
② 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0年版,第117、81页。
① 《中共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说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12页。
② 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24页。
③ 《土地改革》第1卷第5期,第8页,1948年6月1日。
① 《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1948年4月8日),《土地改革》第1卷第3期。
② 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年版,第162页。
③ 《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1927年8月7日。
④ 《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
① 陈公博:《党的改组原则》(1928年7月8日),载《革命评论》第10期。
① 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页。
② 孙冶方:《私有?村有?国有?》,《中国农村》第2卷第1期,1936年1月出版。
① 《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宣言》1947年4月6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59页。
① 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65—467页。
① 《中央委员宣言》1927年8月1日。
② 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3册补编,第171—173页。
① 见《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补编,第432—435页。
① [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译本,第7页。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6-03-26 23:04:00 +0800 CST  

楼主:八千代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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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3-27 06:5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11-14 10:53:27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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