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不用向朝廷交税的合法免税群体

@你呀的真烦人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46:00 +0800 CST  
西汉:老年人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48:00 +0800 CST  
对老年人的轻税和蠲免、旌奖政策,同西汉前叶几十年社会安定,老年人比重增加有关。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始有尊老之诏,并赐以布帛酒肉②;与此同时,又规定:“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③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又规定:“民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注引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④


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嘴子出土的西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王杖十简》⑤,1981年9月在武威新华公社出土的成帝建始六年(公元前32年)王杖诏令册二十六枚⑥都是尊老、养老之实物证明。特别是后者规定:“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可见汉代对老年人的尊重、轻租或蠲免,是自始至终实行的政策。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49:00 +0800 CST  
曹魏:无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0:00 +0800 CST  
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①。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②。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①


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本人,下至基层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2:00 +0800 CST  
孙吴:将领、士族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3:00 +0800 CST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⑤。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⑥。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①。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②。


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③。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⑤


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⑥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①。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②,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③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4:00 +0800 CST  
西晋:有品级的官员和他们的亲属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4:00 +0800 CST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


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
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5:00 +0800 CST  
东晋、南朝:士族出身的官员和未实行土断的侨籍农民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4:59:00 +0800 CST  
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率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0:00 +0800 CST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①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②,但后来又有“三调”③。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0:00 +0800 CST  
北魏:皇室宗亲、士族门阀、六镇鲜卑官兵的家属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3:00 +0800 CST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


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的士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享受的待遇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4:00 +0800 CST  
唐朝:有品级的官员、官办学校的学生、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6:00 +0800 CST  
唐代的租庸调负担极为不均。朝廷规定以下人员皆免除赋税劳役:九品以上的官员和相当于九品官以上的人员;各级学校读书的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籍的人;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以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史载天宝十三年(754),全国有课户(承担租庸调者)五百三十万一千零四十四户;不课户三百八十八万六千五百零四户;课口七百六十六万二千八百,不课口四百五十二万八千四百八十。天宝十四年,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不课户三百五十六万五千五百零一,其中课口八百二十万八千三百二十一,不课口四百四十七万九百八十八。这两年的统计数字表明,不课户约占总户数的40%到41%,不课口占总人口数的80%到85%。


唐代租庸调制是与均田制紧密相关的,但受田最多的官僚地主却完全免除课役,而且在其土地上耕种的部曲、客女及私奴婢皆可免除税役,这显然是对大地主经济的特殊优惠。尽管如此,以人丁为本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仍使得一部分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些土地,保证了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7:00 +0800 CST  
元朝:诸王、贵戚、勋臣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08:00 +0800 CST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基督教教士)、答失蛮(穆斯林教士)、儒户等虽不是农民,也要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交地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商贾、(不属于贵戚或勋臣的)官吏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


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朝廷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官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官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官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13:00 +0800 CST  
明朝: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13:00 +0800 CST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对全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一方面,皇帝是全国人民的大宗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各阶级、阶层间居有支配地位,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地方庶尹替皇帝经管土地、牧养百姓、管理国家,听候皇帝差遣,是纲纪之仆,故官亦役也。


另一方面,皇帝又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户役田。无论是原报抄籍的事产、祖遗田宅,抑或是无地人户被拨与开垦的临近空闲地、移徙宽乡时垦种的田地,以及自认自报经官府批准的荒地,它们的被授予或被允许管业,都是以役户必须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的。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


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①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②

楼主 八千代注册成功  发布于 2015-08-05 15:14:00 +0800 CST  

楼主:八千代注册成功

字数:5235

发表时间:2015-08-05 22:46: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5-11-15 23:12:2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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