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很久才下决心去写,中肯分析keyki的一些事情】
在写这个帖子之前需要声明一下:本人对于keyki翻唱初音未来歌曲这一事并无异议。本人最初接触keyki,是最近在刷微博的时候看到了一个大V转发的,才知道了流言中所传的“keyki“抄袭的事件。也就是说,我是先听骂声,后闻其事。
本人对初音未来的歌曲也有过一些了解。对比了Keyki的翻唱和初音未来的原唱后我一开始也跟诸位一些样,表现的很气愤,毕竟旋律的高度一致性会让人想当然的认为这是一种抄袭行为——还当做专辑推出去卖钱。
国家倡导言论自由,同时也要遵守理性发言的原则,不信谣,不传谣,有可能众人之间口口相传的就是谣传。因此本人就去听了keyki首张专辑《世界第一公主殿下》中的十首歌曲以及初音未来的原唱,反复听了一周有余,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国家倡导言论自由,同时也要遵守理性发言的原则,不信谣,不传谣,有可能众人之间口口相传的就是谣传。因此本人就去听了keyki首张专辑《世界第一公主殿下》中的十首歌曲以及初音未来的原唱,反复听了一周有余,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
@银铃V玫瑰
宪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这个没错。难道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宪法来判决的吗?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说了半天宪法,keyki这件事跟宪法有什么关系?
实在受不了你这种拙劣的扰乱视线的手段。
宪法是所有法律的基础这个没错。难道所有的案件都是由宪法来判决的吗?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说了半天宪法,keyki这件事跟宪法有什么关系?
实在受不了你这种拙劣的扰乱视线的手段。
@银铃V玫瑰
我想无视宪法二字,你钻牛角尖我怎么办
试着去解释一下,不用著作权法判决用什么判决?
还有到底是谁钻牛角尖?想清楚再说,有勇气承认不是什么坏事,我也没有说什么。
当然,我也不会嫌截图麻烦。
我想无视宪法二字,你钻牛角尖我怎么办
试着去解释一下,不用著作权法判决用什么判决?
还有到底是谁钻牛角尖?想清楚再说,有勇气承认不是什么坏事,我也没有说什么。
当然,我也不会嫌截图麻烦。
@夏灰露all
昨天下午开始没上网,看你们这骄横跋扈惺惺作态。你不是问
“请具体举出哪条法律说不可以下歌,据我所知只要不用于商用就不算侵权”
你自己看看吧,这是复制来的著作权法节选,好好普及法律知识。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昨天下午开始没上网,看你们这骄横跋扈惺惺作态。你不是问
“请具体举出哪条法律说不可以下歌,据我所知只要不用于商用就不算侵权”
你自己看看吧,这是复制来的著作权法节选,好好普及法律知识。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夏灰露all
这是有多幼稚才会不顾一切的这么断章取义?
你复制的这个是完整的吗?显然不是,因为完整的在这里。
红色边框里的内容包括你部分所说的,至于你后面那两句“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知道你从哪儿编出来的。最可笑的是你居然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句式,你懂这意为着什么吗?这就意味着你引用法律,引用就得原封不动的照搬,你还加一句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哈哈哈哈,我是不愿意跟你较这个真,我要是存心找你事你这就是发布不实信息,你要是成年了就找你事,没成年找你父母的事,没有人能脱得了干系懂吗?就凭这个关你1-3年不是问题。
对了,我后来问你是谁说的,你说是度娘某律师说的,麻烦你把链接拿出来好吗?这段话到底是你自己复制粘贴+杜撰的,还是你从网上某个律师那里复制过来的,你最好说清楚,这需要具体到责任到人。不是你摊上事,要么就是那个“度娘里某律师”摊上事。
还有你以为法律就那么简单,你抓住一个著作权法的若干部分你就以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了?幼稚可笑。知道那个绿色边框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吗?是为了将来这些著作内容作为教材出现的时候的考虑!你以为都是为个人服务?
听说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吗?不知道了吧?你是不是以为一个著作权法就能压倒一切?第二条里明确说了,不过里面也说了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的规定外,这些规定是什么呢?我们接下来看。
看到了吗?用用于教育、报刊、国有媒体,你觉得下载歌曲免费理所应当?你算哪根葱?
当然,还有额外规定,看看额外补充说的是什么。基本上也是为教育、报刊、国有媒体服务的,而且这里更为严苛,大多都限制于文字作品。很遗憾,没有音乐作品。
这次明白了吧?未经许可下载也是侵权的懂了吗?我不愿意跟脑子不好的人矫情这么半天,这次实在是不能忍了。
对了,别打马虎眼。说,那段话是哪儿来的?出处你贴出来。
这是有多幼稚才会不顾一切的这么断章取义?
你复制的这个是完整的吗?显然不是,因为完整的在这里。
红色边框里的内容包括你部分所说的,至于你后面那两句“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知道你从哪儿编出来的。最可笑的是你居然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句式,你懂这意为着什么吗?这就意味着你引用法律,引用就得原封不动的照搬,你还加一句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哈哈哈哈,我是不愿意跟你较这个真,我要是存心找你事你这就是发布不实信息,你要是成年了就找你事,没成年找你父母的事,没有人能脱得了干系懂吗?就凭这个关你1-3年不是问题。
对了,我后来问你是谁说的,你说是度娘某律师说的,麻烦你把链接拿出来好吗?这段话到底是你自己复制粘贴+杜撰的,还是你从网上某个律师那里复制过来的,你最好说清楚,这需要具体到责任到人。不是你摊上事,要么就是那个“度娘里某律师”摊上事。
还有你以为法律就那么简单,你抓住一个著作权法的若干部分你就以为自己有理走遍天下了?幼稚可笑。知道那个绿色边框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吗?是为了将来这些著作内容作为教材出现的时候的考虑!你以为都是为个人服务?
听说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吗?不知道了吧?你是不是以为一个著作权法就能压倒一切?第二条里明确说了,不过里面也说了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的规定外,这些规定是什么呢?我们接下来看。
看到了吗?用用于教育、报刊、国有媒体,你觉得下载歌曲免费理所应当?你算哪根葱?
当然,还有额外规定,看看额外补充说的是什么。基本上也是为教育、报刊、国有媒体服务的,而且这里更为严苛,大多都限制于文字作品。很遗憾,没有音乐作品。
这次明白了吧?未经许可下载也是侵权的懂了吗?我不愿意跟脑子不好的人矫情这么半天,这次实在是不能忍了。
对了,别打马虎眼。说,那段话是哪儿来的?出处你贴出来。
你们是不是觉得初音未来就是一个神?没有半点缺点?为什么我说初音未来电子音不如人声你们就那么大的反应?不肯面对事实还是不敢面对事实?
我实在是搞不明白你们所谓的“楼主被我们打跑了”这种幼稚的想法究竟是从何而来,居然还为此沾沾自喜。不幸的事实就是:楼主分身乏术,是在没有多余的精力同你们在这里胡搅蛮缠。你们仅有的理智,都用来崇拜你们那个音质粗糙对软件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