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准备金制度的法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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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准备金制度的法理缺陷(2017-02-17 11:13:30)
标签: 货币金融经济
部分准备金制度的法理缺陷



个人合法持有的货币财富(财产),是一种绝对性的排他所有权,即使将货币以储蓄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也不能转移该所有权。

现在银行以2%的存款利息给储户,4%的贷款利息将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贷人,银行及储户均可获利2%,这似乎也符合逻辑和情理。

但是借贷人会在社会经济交易活动中通过转移支付后,该货币会成为其他人合法的货币财富收入,同时也产生了他人对该货币的合法所有权。

因此,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银行信贷行为,在主观上试图转移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利,但实际上却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导致二人或者多人对同一物品都具有所有权,这与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性的排他权是显著矛盾的。

以上就是部分准备金制度下通过银行信贷行为会派生货币并伴生准货币在法理上的严重缺陷。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现在连该私有财产——货币财富的财产权,所有权在银行系统内都分不清归属,如何能做到很好地保护呢???

“因此100%准备金银行是唯一符合物权法基本准则的系统,而物权法对于资本主义的运行不可或缺。”

逻辑清晰的各位有必要仔细思考这个问题,因为这将是未来金融社会的乱象之源。

推荐一篇文章《100%准备金,银行复古主义》,可以仔细阅读。
http://view.163.com/special/resound/fractionalbanking20151110.html


银行信贷行为实际上转移了货币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了使用权),而并非仅仅只转移货币的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假如不引入支付转移,很多人是思考不透这个问题的,所以我特别引入支付转移来描述整个过程.在我的分析思维系统中,大量重点提及支付转移,因为经济的核心就是交易,而交易就是通过支付转移来实现的。

此文本意重在说明我国约150万亿的存款都是拥有合法地位的货币财富,储户对其拥有所有权,但实际上整个银行系统只有约23万亿的兑付规模(准备金),相当于同一实物货币财富在银行体系内出现了多重所有权现象,怎么处理这样的危机?未来很可能会从"合法"二字上做文章,杀伤M2提款权,其实我早已多次暗示得够清晰了。
楼主 bluehot_lx  发布于 2017-10-08 12:37:14 +0800 CST  

楼主:bluehot_lx

字数:1120

发表时间:2017-10-08 20:37:14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7-10-18 14:25:42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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