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逻辑与历史
事实、逻辑与历史
这样的标题看起来像是一种不着边际的泛泛而谈,但是,楼主的愿望倒是相反,想切实的谈一点有边有际的或者说靠谱的东西。谁知道呢,写写看吧。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与其他领域的秩序是一样的,它们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共同的规律。让我们比较一下两个看起来完全不相干的现象:法律秩序的决定关系与价格波动的决定关系。宪法决定部门法,法律效力上宪法处于高端,低阶的部门法不得违反宪法,这就是一个秩序。日级别走势决定5分钟、30分钟,总之日级别以下级别的走势,也就是说,价格波动中上级规制下级,小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也是一个秩序。概括的说,上级决定下级,这是市场体系与法律体系共有的现象。
这样的标题看起来像是一种不着边际的泛泛而谈,但是,楼主的愿望倒是相反,想切实的谈一点有边有际的或者说靠谱的东西。谁知道呢,写写看吧。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与其他领域的秩序是一样的,它们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共同的规律。让我们比较一下两个看起来完全不相干的现象:法律秩序的决定关系与价格波动的决定关系。宪法决定部门法,法律效力上宪法处于高端,低阶的部门法不得违反宪法,这就是一个秩序。日级别走势决定5分钟、30分钟,总之日级别以下级别的走势,也就是说,价格波动中上级规制下级,小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也是一个秩序。概括的说,上级决定下级,这是市场体系与法律体系共有的现象。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李某、周某琴作为共同饮酒召集者、参与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樊某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胡说八道。“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就是胡说八道,一定因果关系并不就是“法律关系”。我请你喝酒,你喝醉了,我也喝醉了,谁对谁负责?
5.6元的一只茶杯,如此精美的茶杯可以足不出户的买只花5.6元买到,我看到了中国经济的强大,一种压倒一切的强大能力。这是不是就是“不出户知天下”呢?
记得美国有一个案例,小偷翻墙去人家偷东西,不慎从墙上摔下来,骨折。这小偷反控告主人家墙太高,要求赔偿,结果,案子赢了。许多官司其实是取决于律师的水平和法官的倾向的。
戴震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
戴震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
涉嫌强奸的嫌疑人已经死亡,确实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事件中嫌疑人的行为并不因为他的死亡而消失,因为,如果行为消失了,也就无所谓“侵权行为”了。“侵权行为”是因为嫌疑人的行为引发的,因而,必须分析嫌疑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睡觉。跑题了。我的茶杯经济学还刚开了个头。
我要说的是,任何法律条文都需要人的解释,人的认知不同,解释就不同,这与股民对股市的解释差不多,你说涨,他说跌,莫衷一是,法律也是这样,正因如此,才有普通法的竞争关系,才有巡回法庭——国王的良心。这里,最高解释权是——“国王的良心”。
我要说的是,任何法律条文都需要人的解释,人的认知不同,解释就不同,这与股民对股市的解释差不多,你说涨,他说跌,莫衷一是,法律也是这样,正因如此,才有普通法的竞争关系,才有巡回法庭——国王的良心。这里,最高解释权是——“国王的良心”。
台湾的法律偏重保护诈骗犯,置受害人于不顾,显然不是良法。良法的维护需要法官对法律解释的善的良心。孟子说,徒法不能自治。至理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