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贪赃枉法还我公道

铲除贪赃枉法 还我公道
这是一个多方参与,共同制造的假案。所有的参与者,都是造假的高手,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没有一句真话。始于造假,终于造假,步步造假,造成了一个假证如山的“假鉄案”,千古罕见!
假案的全过程都是人为的:原告,贼喊捉贼,恶人告假状;律师,讨主子欢心,凭空编造假诉状;一审判决,以假当真,无的放矢;中级法院,贪赃枉法,唯利是图;高级法院,枉法贪赃,认钱不认法。
本案经过一系列的造假,尤其是经中、高两级法院贪赃枉法的再加工,将本案造成了千古罕见的假案之最。现将本案的《申诉状》公之于世,并将案子的发生、发展和结局的全部经过昭示天下,交全民公审,以正视听,讨还公道。
申 诉 状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育华,男,1934年生,退休工人。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鉄东三街一委。
被申诉人:肇东市工商银行。
案由:民事侵权。
请 求 事 项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3)黑民申复字第6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绥化中级法院(2000)绥地民监字第1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绥化中级法院(1999)绥中民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肇东市法院(1999)肇民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申诉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保值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依法恢复申诉人冰棍厂的原貌。
事实经过及理由
1991年,我一个女儿“下岗”,一个女儿失学,政府号召自谋职业。所以,经过实地考察、学习之后,我租用肈东市饮食业服务局的一处废弃房屋,经过整修后,领着我的女儿开办一处冰棍厂。
因为这个房屋是多年不用的、破烂不堪的废弃房屋,需要花很多钱整修后才能使用。所以,饮食业服务局的法人代表赵盛祥对我说:你得自己花钱修,修好能用你就随便用,每月交150元租金就行,不用签合同。
1994年,饮食业服务局的法人代表换了张亚祥,他说:租赁房屋应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于是,经我同意后,他亲自执笔写的合同,月租金定为300元,租期三年(1994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鉴于承租人自己掏钱,将废弃房屋整修到能用程度的这一事实,合同中特别规定:承租人根据需要,可以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但费用不折抵租金;还规定:合同到期,价格不变,允许续租。这个合同经双方签字,共同认可,应该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承租人倾尽全力,陆续投入了大量资金,苦心经营数载的冰棍厂,已经初具规模。
1997年10月22日,肈东市工商银行谎称房屋产权人,撵承租人的冰棍厂限15日之内全部搬出。理由是:此房是饮食业服务局贷款的抵押房屋,银行收贷,以此房顶帐,此房的所有权已归工商银行所有。承租人不搬的理由是:房屋承租合同是承租人与饮食业服务局签订的,与工商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工商银行无权撵承租人搬家。因此,工商银行便以承租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
肈东法院以原告的理由为理由,判决房屋承租人齐育华房屋侵权,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齐育华不服判决的理由很简单: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据此,原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无房屋所有权,状告承租人侵犯房屋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本案原告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井水不犯河水,没有任何关系。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2条:“处分抵押房地产应事先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本案原告无视法律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屋不通知承租人,而是在承租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抵押房屋划归己有,而后以房主的身份撵承租人搬家,严重地侵犯了承租人的法定权利。然而,他却反咬一口,以承租人侵犯他的房屋所有权为由,将承租人告到法院。
三级法院同犯一种病:“有法不依”。因此,原告“贼喊捉贼,告假状”的阴谋,步步得逞,造成承租人倾家荡产,直接经济损失46万多元。
肈东法院的判决是以原告的理由为理由,以原告的《起诉书》为根据的判决。因为原告的《起诉书》都是假话,以假话为根据的判决自然没有真话。所以,《判决书》是纯粹的主观臆断,闭门造车,无的放矢。
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有的放矢——贪赃枉法,唯利是图。
二审开庭时,法官在法庭上与原告打哑谜,用第三者听不懂的黑话沟通行、受贿双方违法承诺的兑现事宜。他们认为我听不懂,其实我都听懂了:原告为使“贼喊捉贼的假案成真”,答应向这位法官重金行贿,但只是答应,重金并未到手。因此,这位法官对原告的承诺不放心,所以,在法庭上演出一场打哑谜的丑剧。与其说是法庭审案,不如说是一场黑市交易。以后的事实证明:这次终审判决,是纯粹的法官与原告黑市交易的最后拍板成交。
因为我对这种黑判决不服,屡屡申诉,促成中级法院对本案再审,或者说黑市交易的丑剧继续演。
不久,丑剧接着往下演。这位“主演”名叫宋长春,他在法庭上一本正经地宣布:本案是错案,错就错在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从哪个环节开始错的呢?是从一审法院立案时开始错的,属于主体资格漏审。立案漏审,一审也漏审,二审还漏审,主体错一切都错。冰棍厂已经搬家了,损失也不小,怎么办呢?他把头转向被申诉人说:你们拿出两万,给冰棍厂作个损失补偿吧。之后,他又把头转向我说:就这么办吧,我给你们调解一下,取个笔录,你看行不?我说:不行,要求依法判决。他点头表示同意说:好,你们回去等着判决书吧。
我与被申诉人同时走出法庭,在中级法院门口,被申诉人以挑衅的口气说:你还得寸进尺?这两万元我宁可给法官也不给你,让你一分钱也得不到,不信就走着瞧!
后来,这位法官果真改口,他把自己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全部否掉,把即将要下的《判决书》改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的理由是:肈东工商银行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已经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这说明什么?金钱万能,法官已被重金收买。
我针对他的“驳回理由”提出我的反驳意见,也就是我向高级法院继续申诉的理由: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已先行取得了房屋使用权的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房屋使用权是随着房屋所有权的确立而产生的,它随着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所有权的灭失而灭失,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先一步取得了房屋使用权的认定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级法院对我的申诉装腔作势地开庭审理之后,很快就驳回了。驳回的理由与中级法院相同,只是换了一枚印章而已。
我对高级法院判案的根据甚为不解,要求与这位法官进行商榷。但这位法官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他让我有话和他们庭长说,而庭长指名让他接待一下。所以,他很不情愿地接待了我。下面是法官接待申诉人的一段对话——
法官:有什么话你就说吧!
申诉人:原告没有《房屋权属证书》,依照法律规定,他不是房屋产权人。
法官:他不是产权人,你是产权人?
申诉人:原告自称房主,其实他不是房主,因为该房屋未过户。
法官:过不过户,什么时候过户,那是人家的事,与你没有任何关系!
申诉人:与我有关系,我是被告当事人。不过户,他就不具备主体资格。
法官:他不具备主体资格,这个房子就是你的啦?
申诉人:《房屋权属证书》好比《结婚证书》,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宴也摆了,也吃了,也喝了,都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但法律却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不合法。同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主,依法不能确认为房主。
法官:人家结婚未登记,就成你媳妇啦?
申诉人:我说的是法律规定。法院不依法判案,凭什么判案?你说的这些话,句句都与法律毫不沾边,你是法官,还是法盲?
法官大怒:“你给我出去!”将申诉人驱逐出门。
后来,我把这位法官接待我的对话向他们庭长学说了一遍。你猜庭长怎么说?庭长说:“人家结婚未登记,根本不可能成为你媳妇,这话一点不错。”我对庭长的这番胡言乱语,虽然未作任何表示,但我已经明白了——贪赃枉法,高级法院默许,甚至是坐地分赃,庭长很可能也是其中的受益者。否则,他绝对不会如此昏庸。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参与本案的律师,是原告长年雇用的一些所谓的法律顾问,实为豢养的一群恶犬,做恶的帮凶。他们是原告勾结官府的专职、专业行贿人,是原告收买贪官的全权代表,并从始至终的,直接参与假案的策划和制造。所以,本案从始至终没有一句真话,纯假到底。
以上,是本案的全部事实经过,交全民公审,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题外话:
一、本案是案连案,案套案,案中有案,一案囊括多个贪污案的假案。只要查清本案的疑点,多个侵吞国家财产的贪污案将自然浮出水面。这虽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却是反腐败的内容,也是原告重金行贿的险恶目的所在,应该立案追查,一查到底。
二、司法必须强调监督。司法没有监督,势必沦为做恶的“护身符”。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必须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否则,有法不如无法。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23230319351010681电话:13199576659
楼主 1130425605  发布于 2016-05-12 10:52:00 +0800 CST  

楼主:1130425605

字数:3686

发表时间:2016-05-12 18:52: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05-13 22:50:41 +0800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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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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