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桧岳飞研究之七:论“程序公正”

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走进岳王庙,望见供着的岳飞,必然会看见跪着的秦桧;看见跪着的秦桧,必然会望见供着的岳飞。
在岳王庙里,他们二人的地位处于崇高与卑贱的极端,针锋相对,不舍不离,仿佛黑白二色组成的太极图,天衣无缝,浑然一体。
他们一个被认定为忠臣、英雄,是忠、正的化身;一个被认定为奸臣、卖国贼,是邪、佞的化身。

谁有资格作出这样的认定呢?通过什么合法途径来作出这样的认定呢?
简而言之,程序公正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从那个时代的法律程序规定对岳飞、秦桧二人的适用说起。
宋朝《刑法》(其内包含《刑事诉讼法》内容)中有关司法程序的规定: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枢,谓之推勘院,狱已乃罢。”《宋史 刑法制》

根据这一司法程序,凡是涉嫌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大奸慝”,必须成立特别法庭审理。
由皇帝指定人员组成的特别法庭,称为“制勘院”,对皇帝负责;由宰相指定人员组成的特别法庭,称为“推勘院”,对宰相负责;审判结束,特别法庭立即撤消。

看看对岳飞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当枢密行府(相当于中央军委临时住外机关)收到王俊举报张宪意图造反的举报信后,即将张宪、岳云“双规”,进行内部审查。张宪承认,岳云给他写了一封信,要他想办法救岳飞(即恢复岳飞鄂州军区长官职务),他才有了“欲劫诸军为乱”的想法。枢密行府长官张俊认定案情重大,即派人将张宪、岳云“俱*木丑*械送大理寺根勘”。

皇帝赵构获知,感到“惊骇”,立即采纳了秦桧的意见,传岳飞到大理寺与张宪、岳云对证。赵构立即组成了特别法庭“制勘院”,任命御史中丞何铸为特别法庭审判长,任命大理寺官员周三畏、薛仁辅、李若朴、何彦猷四人为审判员,“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

秦桧派人到庐山通知岳飞到大理寺对证,岳飞即自行来到杭州。刚进城,直接被传唤到大理寺,特别法庭立即开庭审理。其后,通过一个月左右的“根勘”(调查取证),特别法庭没有发现岳飞、岳云、张宪造反的确凿证据,不足以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无罪释放。
审判长何铸将特别法庭的意见上报给秦桧和赵构,赵构随即撤消了何铸的特别法庭审判长职务,官复原职,出使金国,另行改任右谏议大夫万俟卨为特别法庭审判长。

特别法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再次“根勘”,特别法庭内部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意见。
审判长万俟卨认定,依据大宋《律》,岳飞所犯罪行,适用“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害者,斩”二条,当“合决重杖处死”。
周三畏、薛仁辅、李若朴、何彦猷四位审判员认为,构成以上二条罪行所依据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第一条是“渎职罪”,第二条是“藐视国家元首罪”,此二条罪行与王俊举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完全没有关联,所举报的造反事由亦无事实证据,全凭口说,因而应当判决岳飞无罪释放。

在四个审判员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万俟卨依据《敕》的规定: “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将自己的判定当做特别法庭的审判意见,依法呈送皇帝作终审判决。

皇帝赵构书面审理此案,权衡了是与非,法与情,以他自己才知道的理由,作出改判:
“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余并依断。”
特别法庭依法对岳飞执行“赐死”(毒死),派执法部队将张宪、岳云押赴刑场斩首。其时为绍兴十一年腊月二十九日(公元1142年1月27日)。
死刑执行完毕,特别法庭自行解散,其组成人员官复原职。

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孝宗皇帝接到其老师史浩为岳飞一案申冤的《刑事申诉书》,孝宗皇帝认定《刑事申诉书》的内容符合以下二条:
一,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孝宗皇帝依法提审了岳飞一案,经过书面审理,作出改判:
一,撤消特别法庭绍兴十一年天字1号判决;
二,被告人岳飞、岳云、张宪无罪,恢复岳飞、岳云、张宪的政治权利。

孝宗皇帝经请示太上皇赵构,取得同意后,随即又作出行政决定,恢复岳飞等人的行政待遇。
其行政决定书(诏书)内容如下:

“故岳飞起自行伍,不逾数年,位至将相,而能事上以忠。御众有法,屡立功效,不自矜夸。余烈遗风,至今不泯。去冬出戎,鄂渚之众,师行不扰,动有纪律,道路之人,归功于(岳)飞。飞虽坐事以殁,太上皇帝念之不忘。今可仰承圣意,与追复原官,以礼改葬。访求其后,特与录用。”

淳熙五年(公元1178年),孝宗皇帝授予岳飞荣誉称号(谥号):“武穆。”
嘉泰四年(公元1204年),宁宗皇帝追授岳飞官衔:“鄂王。”
宝庆元年(公元1225年),理宗皇帝追授岳飞国家最高荣誉称号(谥号):“忠武。”

从上可以看出,不论是追究、撤消岳飞刑事责任或者授予岳飞行政嘉奖、晋升,南宋政府和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照当时的法定程序处理,程序是合法的,皇帝和特别法庭的法官都是恪尽职守的。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05 21:23:33 +0800 CST  
看看对秦桧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八月,因秦桧提出“南归南、北归北”二策,有利议和,皇帝赵构任命秦桧为宰相。
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八月,因秦桧“专主和议,沮止恢复” ,皇帝赵构免去秦桧宰相职务,并“张榜朝堂”,表示永不叙用。
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皇帝赵构恢复秦桧宰相职务。经过秦桧与挞懒共同努力,于同年十二月,宋金达成第一次和议,南宋收回河南、陕西。
绍兴二十五年(公元1155年)十月二十二日,秦桧死,皇帝赵构授予秦桧“申王”官衔,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称号(谥号)“忠献”,评语“决策元功,精忠全德”。
嘉泰四年(公元1204年),宋宁宗为准备伐金,收复中原,宣布夺去秦桧的官衔,废除秦桧的国家最高荣誉称号,改授侮辱称号“缪丑”。
嘉定元年(公元1208年),北伐失败,迫于金国的压力,宋宁宗废除秦桧侮辱称号“缪丑”,恢复秦桧“申王”官衔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忠献”。

明朝正德八年(公元1513年),都指挥使李隆用铜铸造了三个赤身反绑的跪像——秦桧、王氏、万俟卨,放在岳飞坟墓前。
万历二十三年(公元1595年),浙江按察副使范涞改用黑铁铸造了四个赤身反绑的跪像——秦桧、王氏、万俟卨,张俊,放在岳飞坟墓前。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在南宋时期,不论是对秦桧晋升、降级、免职或者是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称号,南宋政府基本上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是合法的。

至南宋政府灭亡时,秦桧依然有“申王”的官衔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忠献”。在南宋以后的历朝历代政府,也没有作出过撤消秦桧官衔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的行政决定,更没有哪朝哪代的司法机关对秦桧作出过有罪判决。
因此,任何人说秦桧对他的政府是忠、是正,都有法律依据。
同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认定秦桧有罪,都是非法的。

要否定秦桧的忠、正,首先就要否定整个南宋政府,要么南宋政府是非法的,要么南宋政府是犯罪的。如果这样,那同样也得否定岳飞,因为他捍卫的是非法政府或者犯罪政府,这样的政府授予他的官衔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也是无效的。
但是,没有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司法机关作过这样的判决,因而,没有否定整个南宋政府的法律依据。

不管是伦理家,史学家,说书人,谁都没有确认秦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妨害司法罪(陷害岳飞)的职权。有谁作这样的确认并实施侮辱行为,那就侵犯了秦桧的人权,秦桧的灵魂和他的子孙,有权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显然,明朝都指挥使李隆用铜铸造秦桧的跪像放在岳飞墓前,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朝廷授权,他显然是在滥用职权、滥用暴力、践踏法律、践踏人权。
也许,他唯一的理由就是“表达民意”,这是任何暴力都可以寻找的借口。
准确地说,李隆不是“表达民意”,是“强奸民意”!

李隆,一个都指挥使,军分区司令大小的官员,他为何能否认南宋政府?他为何能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前朝宰相、拥有国家最高荣誉称号的秦桧任意侮辱?谁给了他如此“表达民意”的权利?他对毫无反抗之力的死者施加了残酷暴力,谁来约束和制裁他?!

可怜王氏,一个清白正直的老年妇女,一个与她丈夫生死不离的妇女,一个无限热爱自己民族的妇女,一个冒死都要回到祖国的妇女,当权者的残酷暴力,还要强迫她的灵魂受尽人间极端的侮辱。

可怜万俟卨、张俊,这两个前朝政府里的军政高级官员,为他们的国家和民族尽职尽责、舍生忘死,却无端地受到诬陷,当权者的残酷暴力,还要强迫他们的灵魂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不难看出,在没有法制的社会,上至王公贵胄,下至走卒挑夫,不论是好是歹,是死是活,没有谁逃避得了暴力的践踏,没有谁的权利能得到保障。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05 22:04:19 +0800 CST  
@jhzxing 2018-04-13 09:02:27
楼主这就是欧美法系律师诡辩的那套,不谈事情实质本身,总能拐弯抹角找到一些貌似合理的说辞,一般人还说不出他怎么有问题。但既然都敢谈起“程序公正”了,那么岳飞谋反的事实和证据在哪里?楼主是搬出皇帝没有事实依据的结论解决这一问题,这本应是权大于法的典型例子,楼主却避开这点却大谈特谈所谓“程序公正”,权都大于法了,程序公正有什么意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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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很有意思,特别是“权都大于法了,程序公正有什么意义”?
质问得好!
在华夏的人治社会,谈程序公正确实没有意义。
但是,欲要抛弃人治,改走法治道路,则必须谈程序。因此,本人就是特意单立一贴,专谈程序,希望网友从中看到人治的荒诞。
至于事实与证据,请看本人前几贴,之一,之二,之三等等。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4 20:07:34 +0800 CST  
@banfu375 2018-04-14 11:50:52
作者这是在曲解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是指证据搜集、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询问、辩证和判决,无论从手段和内容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宋代对刑事犯罪程序根本就没有系统的程序,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程序正义。同时,南宋王朝是不是一个合法政府的问题,根本没有讨论的价值,儒家认为三分天下有其二,就已经拥有了定鼎的资格,北宋在历代王朝中土地面积是最小的,南宋所占据的土地对于北宋来说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我们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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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程序正义,是指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规定来看,不能按照现代的法律程序规定来看。
至于法律是否完善,是否合法,那是另一问题,不在本帖谈论范围。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4 20:12:08 +0800 CST  
@mengzizou 2018-04-13 23:22:43
岳飞是孝宗吹的,孝宗赵伯琮笨,赵构不大信任他,直到三十四岁才正式承认他为皇子,以前只不过是一个养子身份,另外,赵构还另外养了一个儿子,这给赵伯琮来说多了一个威胁抢皇帝继承权的人。岳飞在绍兴六年曾提出立太子,也就是立伯琮为太子,当时伯琮才十岁,虽然这伯琮的太子位到了二十多年后才确立,但孝宗赵伯琮对岳飞立太子之事牢记于心,所以一登位就给岳飞恢复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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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原因之一,真正的原因还是完颜亮南侵被内乱杀害,金国空虚,孝宗希望借此收复失地,稳固他的皇权,青史留名。
为此,为岳飞平反,以激励士气也。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4 20:26:12 +0800 CST  

@jhzxing 2018-04-14 21:22:55
你这贴都是胡说,
第一,如果从当代法律角度看,当时的审判人员认为岳飞无罪,皇帝用权力干预了审判结果,这是权大于法的典型例子;
第二,如果从当时法律角度看,认为皇帝就是法,接受皇帝无证判岳飞有罪合法,那么后来的皇帝又判了岳飞无罪,那从法律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并且考虑平反时原来的皇帝还在当太上皇并且无异议,那岳飞还是无罪。
不管从哪个角度,你都是在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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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是没有尊重本帖写的事实了。
“当时的审判人员认为岳飞无罪”,你这句话是错的,事实是,四个审判员认定岳飞无罪,而主审法官就认定岳飞有罪。
皇帝没有“干预了审判结果”,而是皇帝履行了审判职责,因为皇帝是终审大法官。所谓“权大于法”,是皇帝可以不依照法律判案,而不受到法律追究。
因为岳飞一案已经平反,我也认定岳飞无罪,我怎么是在“胡说”呢?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5 15:16:31 +0800 CST  
@一剑落英 2018-04-15 12:15:51
数十年来,一直都以“考史”为名,刻意的抹黑民族英雄,全部都是先有了“箭靶”,再去找冷箭黑箭拼凑成所谓的“历史”,替秦桧,汪精卫之流翻案,灌输抵抗有罪,求和跪舔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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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就不是“刻意的抹黑民族英雄”或者“替什么之流翻案”。
不论是谁,都可以用这个原则去审视。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5 15:19:54 +0800 CST  
@lxb197009:
楼主原文------嘉定元年(公元1208年),北伐失败,迫于金国的压力,宋宁宗废除秦桧侮辱称号“缪丑”,恢复秦桧“申王”官衔和国家最高荣誉称号“忠献”。-------可见,大宋丞相大人秦桧与大金帝国利益是一致的、大宋丞相大人秦桧对大金帝国是有功劳的,大金帝国是没有忘记大宋丞相大人秦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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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记住:宋宁宗砍下抗金宰相的头,送给金国,也是“迫于金国的压力”。战,是宋宁宗的真心;和,是宋宁宗的假意,也是南宋朝所有皇帝的假意,你的明白?
战败之君,是不讲廉耻的,你的,明白?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5 15:35:11 +0800 CST  
@人话少鬼话多
按楼主的逻辑:“缪丑”,是宋宁宗的真心;“申王”,是宋宁宗的假意。但金国很稀罕秦桧,秦桧与大金荣辱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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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丑”,完全不是宋宁宗的真心,仅仅是为了鼓舞士气而已,与鼓吹岳飞是一样道理。
秦桧与赵构议和都是假意,而且二人心知肚明,因此,赵构对秦桧的评价完全出自真心。
宋宁宗同样知道这一点,只不过,宋孝宗,宋宁宗需要“战”,因此抬高岳飞。
宋宁宗更进一步,贬损秦桧,这样表明战的决心,效果更好,当时赵构已死,他就可以更好的利用秦桧了。
给你说清楚,不论是秦桧,岳飞,都是统治者的工具,但是他们二人还是真心保卫大宋王朝的,也是甘心当工具的。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6 20:13:31 +0800 CST  
@凤梨姑娘 2018-04-16 08:51:55
怎么突然出来这么多,弯曲历史,抹黑正面人物的文章,还有跟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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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什么证据说本人是在“弯曲历史,抹黑正面人物”?
拿证据来?
你敢?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6 20:15:55 +0800 CST  
@凤梨姑娘 2018-04-16 09:06:27
是不是到日本,的汉奸的后代们都,归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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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你倒很像日本人,凤梨贞子!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6 20:17:19 +0800 CST  

@jhzxing 2018-04-15 17:58:16
该案特别法庭第一审判长何铸及其他四名审判员已经作出岳飞无罪的判定,皇帝收到该结果后立刻罢免了何铸特别法庭审判长的职务,并自己指定了万俟卨替代,从此刻起,皇帝运用权力干预审判结果的意图已经展露无疑。在受到最高权力干预以前,审判人员得出的结论就是岳飞无罪;而最高权力如此赤裸裸干预审判结果以后,整个审判已经根本不符合法律精神。
放在现在来打比方,就是最高法院已经判定某人无罪,而国家最高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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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认为:1,是冤案,2,权大于法,3,岳飞一案,符合当时规定的程序,而不是符合现在的“法律精神”。
赵构有权否定特别法庭的判决,他不但否定了第一次的判决,还否定了第二次的判决,但是,这符合当时的程序,你的,明白?
至于孙中山,在大清那里,当然是罪大恶极之人,只不过没有抓捕到他而已,如果抓捕到他,经县大老爷判决,道台核准处死,同样符合当时的程序。
至于孙中山是国父,是革命家,那是其后的朝代认定的,也符合法定精神。
我们只能评价那个时代的法律是好是坏,朝廷是好是坏,但不能要求那个时代的人遵守现代的法律。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6 20:29:39 +0800 CST  
@凉热春秋1 2018-04-16 20:29:39
首先,我认为:1,是冤案,2,权大于法,3,岳飞一案,符合当时规定的程序,而不是符合现在的“法律精神”。
赵构有权否定特别法庭的判决,他不但否定了第一次的判决,还否定了第二次的判决,但是,这符合当时的程序,你的,明白?
至于孙中山,在大清那里,当然是罪大恶极之人,只不过没有抓捕到他而已,如果抓捕到他,经县大老爷判决,道台核准处死,同样符合当时的程序。
至于孙中山是国父,是革命家,那是其后的朝代认定的,也符合法定精神。
我们只能评价那个时代的法律是好是坏,朝廷是好是坏,但不能要求那个时代的人遵守现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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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zxing 2018-04-17 09:15:37
你在权大于法的基础上谈论“程序正义”,那么赵构他按照程序审案子是“程序正义”;赵构不按程序审案子,也是“程序正义”;赵构改了程序审案子,还是“程序正义”------因为接受了赵构对法律和法律程序最终解释人的地位,赵构不管怎么搞,都符合了你的“程序正义”------你这是在宣扬“程序正义”,还是在羞辱“程序正义”?
事实上,你是把“程序正义”扭曲为了“符合程序即正义”,而且不管这程序是怎么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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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你是在讨论“良法恶法”的问题了,我说过,这不是本帖讨论的问题。我在“研究之五《判决书》考”一贴中,就讨论过此案的实体正义方面的问题。
华夏历史没有良法,都是恶法。因此,对所有案件讨论程序和实体正义其实都没有意义。
因此,只能求其次,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讨论具体案件,也就是说,能不能按照自己定的规定办。
显然,对岳飞,是按照自己定的规定认定的,对秦桧,却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规定认定了。
这就是本帖想表达的观点。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7 11:09:04 +0800 CST  
@凤梨姑娘 2018-04-16 20:19:32
你咋不检讨,好好的,为啥别人这么说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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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我检讨啥呢,亲爱的凤梨贞子?
难道你要我检讨写得太好太温柔?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7 11:12:11 +0800 CST  
@凤梨姑娘 2018-04-16 20:19:32
你咋不检讨,好好的,为啥别人这么说你呢?
88888888888
你要我检讨啥呢,亲爱的凤梨贞子?
难道你要我检讨写得太好太温柔?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7 11:12:31 +0800 CST  

@jhzxing 2018-04-17 12:01:23
我并不是和你谈“良法恶法”的问题,你这是在扭曲事实。我谈的就是你要说的“程序正义问题”,你是把“程序正义”扭曲为了“符合程序即正义”,你的整个行文就是这个思想。
“程序正义”的内涵,不是不管什么程序,只要走过程序就算是正义;它应当是“程序本身应当符合正义”,是制定的这套法律程序本身,应当符合正义的内涵。
888888888888
我的意思是“符合他们自己制定的程序”即是正义。
这不是扭曲,而是比较,比较秦桧和岳飞二人是否受到同等对待。
显然,岳飞的认定,符合他们自己制定的程序,对待秦桧没有遵守同等原则。
如果按照你的“程序本身应当符合正义”,那么,哪个时代,哪个程序符合正义呢?
愿闻其详。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8 18:35:18 +0800 CST  

@人话少鬼话多 2018-04-17 19:15:27
相信很多人看了你的言论,都有错乱的感觉,只是你自己感觉不到罢了,自迷而不自知到了胡言乱语的地步。
扯了一大堆程序公正,结果弄出来的却是个冤案!一提缪丑,就开始咬定,还“完全”不是宋宁宗的真心了,你过去是宋宁宗肚里的蛔虫啊?鼓舞士气是不是个好事?对他自己是不是个好事?宋宁宗做好事有什么理由断定人家不是真心?为什么宋宁宗“缪丑”秦桧、平反岳飞就能鼓舞士气?这又说明了什么?“缪丑”或“鼓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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哟哟哟,你倒是很清楚你的胡言乱语的地步哟。
这个冤案不是我弄出来的,而是本身就存在,你的,明白?
你以为宋宁宗砍下某宰相的头,用来送给金国人表决心是真心啦?
对这一问题,你来点清楚的表达试一试,不可胡言乱语哟,能做到不?
我看你做不到,嘻嘻……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8 18:42:39 +0800 CST  
@mengzizou 2018-04-17 22:58:51
关键问题是楼主你对历史如何看?每个人对历史有不同看法,有对历史阅读层面的不同,有出于某种利益的影响,有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不敢讲心里话,有对历史的误读。
个人认为,历史关键有自己的观点,不是人云亦云。别人讲的不能信,假如能信,很容易被人误导。
我们不能拘同于每个人有一样的想法,毕竟人生活的环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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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历史的看法,这个问题有点大,我在《秦桧岳飞研究之十一,历史强弱三定律》中略有谈及,如果你感兴趣,可以看看,请不吝斧正。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8 18:45:54 +0800 CST  

@jhzxing 2018-04-18 19:26:04
你的意思里,“他们”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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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非常清楚呀!
“他们”是法律制定者。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19 18:21:01 +0800 CST  
@逸行空远 2018-04-20 10:20:49
公正和正义是两个概念,不知朋友们讨论的是程序公正还是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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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一个概念;
公正,是公平和正义,有公平才有正义;
正义的前提是公平,以此,正义里面包含了公平。
公正也可以称为公义。
楼主 凉热春秋1  发布于 2018-04-20 11:55:31 +0800 CST  

楼主:凉热春秋1

字数:1978

发表时间:2018-04-06 05:23:33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6-16 18:48:44 +0800 CST

评论数:1023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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