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茅药酒事件”背后 疯狂的舆论究竟在抹黑谁?

“鸿茅药酒事件”背后 疯狂的舆论究竟在抹黑谁?

一:拥有弱势群体“医生”光环谭秦东,真是医生吗?

之所以一直不敢直呼“谭医生”的原因正在于此。

谭秦东过去曾经是医生,这没错。但如今,谭秦东早已是旗下拥有数家公司的“谭总”。敢问,谭秦东如今还给人看病吗?在哪个医疗机构就职?为何往年谭秦东曝光出的头衔都是某某公司执行董事、某某分会秘书长、某某杂志发行部主任?那个时候,他为何没有将“医生”这个弱势群体的头衔挂出来?

不妨来重看一下谭秦东取保后对记者说的一段话:“做为一名职业医生,这是应该做的,我要对得起大众……”这句话戳痛了不少网民的泪点,令人觉得这医生太感人了,太仁义了?

那么,如果换成:“做为一个商人,作为一个旗下拥有很多家公司的成功企业家,这是应该做的,我要对得起大众……”,这,会不会令人发笑?

避重就轻!谭秦东和部分媒体成功的抓住了网民的心,并利剑一挥,要对鸿茅“斩立决”。

值得思考:为何谭秦东会如此强调自己的医生职业?他旗下的公司和所做之事为何避而不谈?
二:鸿茅药酒成分有毒?如果有,谭秦东大加赞赏的产品有毒吗?

“谭医生”在他美篇营销号中大加赞赏、号称“OTC非处方药绝对安全无毒副作用”参棘软膏,主要成分中,沙棘:有毒吗?白凡士林:有毒吗?……谭秦东敢不敢说这些成分中的毒性为零?如果查出不为零,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参棘软膏是“毒药”?如果是,谭秦东为什么敢大加赞赏呢?

值得一提的是,参棘软膏的生产企业,也是内蒙的一家公司。

夸一家内蒙公司的产品,贬另一家内蒙公司的产品。而且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敢说这家好、没毒;另一家有毒,不好。这合理吗?
三:鸿茅药酒违规广告宣传已坐实,那谭秦东旗下公司的产品和其大加赞赏的参棘软膏,广告有违规吗


“300年前蒙古贵族祖传秘方”、“疗效百分百”、“28天见效说到做到”,“谭医生”问过自己

点赞过的参棘软膏的商家,这样的广告违规吗?

还有,“谭医生”旗下公司童正堂品牌产品,打着非药品文号却有功能主治这一项?该如何解释?

还有,“谭医生”旗下公司童正堂品牌产品,打

着非药品文号却有功能主治这一项?该如何解释?

此外,“谭医生”旗下公司佳诺康品牌产品,直销微商备案了吗?缴税了吗?“十大功效”确定吗?成分有毒性吗?

或许,对此“谭医生”自己都不知道该怎么圆回来?又“懵了”。

楼主 CHN00009  发布于 2018-05-20 10:33:47 +0800 CST  
http://bbs.tianya.cn/m/post-worldlook-1834857-1.shtml?st=0

跨省”,根本就不是个问题,自打一开始就不应该出现在公共讨论的空间里。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竟然成了大问题,为什么呢?还是那句话,这是媒体用舆论操控的手法生给搞出来的。

个别无良媒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南方系,好比恶狗,莫名其妙地对着夜空叫了起来。然后,一群傻狗以为有什么东西,也跟着汪汪乱叫起来——傻狗里面就形形色色什么都有了,有个人、有机构,比如上图中的那二位。

“跨省”话题就这样被恶狗加傻狗给叫唤出来了。它是一个只存在于想象夜空的幻影,它并不存在。

今天,著名法盲李北方老师(点击阅读)就来做一点普法的工作(非常的黑色幽默,是不是?),讲一讲为什么“跨省”是个伪命题。这个事说清楚了,媒体的舆论操控也就更清楚了。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请教了一下我表哥。我这个表哥是个老刑警了,老厉害了,多次作为人民警察的代表出国参加国际性的警察比武,成绩杠杠的。先看一下对话截图吧,这是一部分,图片太占地方,只贴这么多。

老刑警的话说明至少两个问题:第一,“跨省”是个伪命题;第二,在警察的眼里,那些带节奏的媒体(人)又可笑、又可怜。

现在社会流动性这么大,警察需要到异地抓捕犯罪嫌疑人,太正常了。犯了法的人,绝大部分会选择跑路,不会原地等着警察来抓的。如果警察不能跨省抓人,那我们这个国家就成了犯罪的天堂了,在江苏干一票,躲到安徽就安全了。

这属于常识。也有一些人在普及这个常识,无奈声音不够大,盖不过喧嚣的犬吠。比如“江宁婆婆”的文章里就提到,去年,在南京南站发生了一起猥亵女童案,当时社会关注度相当高,后来南京警察到河南滑县把嫌疑人给抓了。

这条微博有两万转发、两万评论、三万个赞,根本没人提到“跨省”问题。但在鸿茅药酒商誉案中,凉城警察到广州抓捕谭秦东谭总,就被人跟“跨省”扯上关系。“跨省”是个伪命题,这一反差就是例证。

有人可能说了,猥亵女童事件发生在南京,南京警察出动抓人,应该。谭总住在广州,写文章发文章都在广州,凭什么凉城警察可以到广州抓人?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南京南站威胁女童案件中,南京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南京警方有管辖权。在鸿茅药酒商誉案中,凉城是(损害商誉)犯罪结果发生地——退货造成的损失体现在凉城,故而凉城警方具有管辖权。

凉城警察接到报案,立案,到广州抓人,毫无问题,完全合法。

恶狗加傻狗,联手创造奇迹

新华社“中国网事”的三问中,引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的话,“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辖是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谭秦东在广州上网发文,居住地也在广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诉权,也应该由广州公安机关启动立案侦查更为适宜。”

这纯属放屁。鸿茅药酒还得跑到广州去报案?如果是这样,此类叫兽是不是还要炒作一下,内蒙古警察不作为,逼得企业“跨省”报案?

三问又引用了一个叫王殿明的律师的话,警方虽然具有跨省抓人的权力,但刑事拘留权是法律授予的重器,凉城县警方在整个事件中行动如此迅速,是否有滥用权力的嫌疑,还值得商榷。

这是装孙子。你跟他谈法治,他跟你讲政治。回头该讲政治的时候,丫就来跟你说法治了你信不信?

还有人质疑凉城警察到广州抓人符不符合程序。我还请教了著名的庄志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跟“跨省”有关的规定主要是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注意,该法条并没有硬性规定“通知”应该在什么时候,是抓捕前还是抓捕后。

据我表哥张警官对我说,到异地抓嫌疑人,在抓捕之前是否与当地警方联系,取决于实际需求。有的情况是,通知了当地警方,人就抓不到了,当地警察跟犯罪嫌疑人有关系,会走漏风声;有的情况是,不跟当地警方联系,没有当地警方的协助,人就抓不到。到底事先通不通气,取决于实际需要,由办案警察自己决定。

但把人抓了之后,在办理拘留或逮捕手续时,是需要跟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核实身份的。也就是说,异地抓捕之后,是必定要“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的,这是绕不过去的程序。这样一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就得到落实了。
查看详情 再讨论一下谭总被抓捕一事。谭总的户籍在不在广州,我不知道,但广州是他的常住地。凉城警察在广州抓人,期间有没有跟广州警方联系,都没有关系,但回到凉城办理逮捕手续时,是一定要联系的,联系对象可能是广州警方,也可能是谭总户籍所在地的警方(如果谭总的户口不在广州的话)。

另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是黑龙江人,在北京作案,然后跑到南京,那么,北京警察到南京抓人,期间是没有必要与南京警方联系的,抓回去办手续时跟黑龙江警方联系就行了。

道理就这么简单:凉城警方接到鸿茅药酒的报案,有管辖权,也有权到广州把嫌疑人抓捕归案,在广州期间有没有跟广州警方联系配合,都没有关系。

目前看,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凉城警察到广州抓捕谭总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

有人纠结于鸿茅药酒为什么不采取民事途径解决,非要报案抓人。这纯属咸吃萝卜淡操心,用什么办法解决,是鸿茅的权利。

根据澎湃最新的采访,鸿茅药酒生产中心总经理王生旺说,在“279年的历史中,没有一个人说它是毒药”,“这太恶毒”。

记不记得之前有个顺丰小哥被打,顺丰的老总王卫放狠话:这事一定要追究到底,否则我就不配当顺丰总裁。舆论啥反应?一片叫好啊,觉得这个老板有担当。

王老板这英文名也太特么2了…

也许,鸿茅的老总看到谭秦东谭总的“毒药”说,火了,觉得太恶毒了,放下话去:一定要让中伤者付出代价,否则我就不配当鸿茅的老总!请问,这可以不可以啊?当然可以。不过,现在一定后悔了,这是另一回事。

以损害商誉罪来追究,是需要犯罪构成要件的,其中包括造成50万以上的经济损失。谭总的“文章”有没有直接给鸿茅造成直接损失?想证明有,把这个罪名成立要件凑齐,一点也不难。这你懂的。因为是分析,我就不好过多揣度了。如果真那样干了,也不过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而已。

所以,鸿茅的最大命门在这个地方。澎湃的报道说,退货的公司后来又进货云云。那么,退货到底有没有真实发生?如果事后被揪出没有,鸿茅的麻烦就大了,有人需要负法律责任。

除了这个地方,什么“跨省”之类的,都是扯淡,都是浮云。

本文谈的是法律问题,其实一点都不复杂,稍加解释,就应该知道“跨省”是个伪概念,根本不该在公众讨论中出现。然而,无良媒体一叫嚣,一群无脑的大众一附和,竟然就操控出了一个热门话题,这也称得上是人间奇景了。

最后,我要表达一个疑惑和不满。鸿茅药酒一事经舆论发酵后,最高检先行动,公安部也紧紧跟上,通过内蒙古公安厅责成凉城县公安局立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对该案事实和证据进行核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部能在这个事情上反应这么快,为什么就不能站出来给公众普及一下常识,讲讲中国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警察可以依法依规到国内任何地方抓捕嫌疑人的道理呢?跟着南方系的指挥棒起舞的动作这么轻盈伶俐,干正事的时候怎么就笨拙了?

听说,到今天某媒体还在弄稿子,对“跨省”问题穷追不舍。如果公安部出个声音,通过新华社、人民日报的途径把“跨省”是个伪命题说清楚,还至于对社会造成这么大的误导吗?

该伶俐的时候笨拙了,原因也不难理解,领导们都爱惜羽毛,怕被人骂,所以只敢对下面的小警察吹胡子瞪眼,面对黑媒体的舆论压力,一句话也不敢说。说白了,就是没有担当,而领导干部最重要的品质恰恰就是担当。这样的领导,不如回家卖红薯,比王卫那样的私企老板差远了
楼主 CHN00009  发布于 2018-05-20 10:35:49 +0800 CST  
此次事件中,非常令人痛心痛恨痛悲的,是敌我矛盾论,阶级矛盾论,各种阴谋论,不断出台,说好的依法治国呢? 谁据理力争发表不同意见意见,谁就是托是水军,大量的网络暴力,令人触目惊心。



楼主 CHN00009  发布于 2018-05-20 10:59:37 +0800 CST  
这就是谭某东涉嫌的刑法条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内容和司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

本条具体规定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散布”,既包括口头散布,也包括以书面方式散布,如宣传媒介、信函等。“他人的商业信誉”主要是指他人在从事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誉等。如他人在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是否良好等;“他人的商品声誉”主要是指他人商品在质量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经过长期良好地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造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

本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刑规定是,“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具有严重的情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有的可以估算,有的则是潜在的,是无法估算的损失。本条对“情节严重”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界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考虑这类犯罪主要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鉴于这类犯罪往往具有贪利性质,本条在规定对行为人判自由刑的同时,还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楼主 CHN00009  发布于 2018-05-20 12:58:19 +0800 CST  
来来来,看看谭医生狗p科普的全文。一个只有结论,没有论据论证的小学生作文,可能连小学毕业的水平都达不到, 某某大学还出了这么一个人才呀! 真是母校的傲娇!

楼主 CHN00009  发布于 2018-05-20 13:55:19 +0800 CST  

楼主:CHN00009

字数:4891

发表时间:2018-05-20 18:33:47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5-20 16:59:52 +0800 CST

评论数:215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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