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服?!在我国性侵姐妹花致死残改判死缓,媒体要求法官给个说法!

谁能服?!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残被改判死缓,媒体要求法官给个说法!

据中国之声称,一场恶性的案件、一个公认的死刑,却在近日终审的“临门一脚”改判死缓,法制日报专门发文提出质疑——从死刑到死缓,公证与否?

凶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终却不是死刑

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李强在一小区门外等人时,遇到两名14岁和16岁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如此恶劣的案件,激起了极大民愤,聂李强成为众矢之的,作下如此恶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李强案公开审判。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之后聂李强提起上诉。

最终,今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聂李强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一出,一直关心此事的网友不干了,实在不懂为什么犯下这样恶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容”?

90万换减刑?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张慧清说,家属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所以,据律师和媒体推测,受害人家属迫于生活、医疗压力的无奈,拿了这赔偿的90万救命钱,成为了聂李强减刑的理由。

据了解,在无法实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赔钱减刑”在我国成了一个不得已的妥协之策。而这种 “以赔偿换减刑”的案子在我国并不少见,只是如聂李强案一般,许多被害者家庭并非真的由于赔偿主动原谅了被告人——

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东莞街头结伙抢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将其砍死。不过,已经判处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万赔偿被害人家属后,改判为死缓。采访时,受害人父亲告诉记者,一家老小确实生活困难,很需要这笔钱,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在请求减刑书上签字。

2014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兰州中院宣判,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他也是因赔偿而获得减刑——在案件审理中,遇恒周家属代其赔偿死者马某5万元,代为其赔偿伤者周某某1000元。

法制日报质疑:赔偿不是减刑的理由

可是,面对聂李强这件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公众舆论对他的减刑纷纷提出质疑。

质疑一:90万世聂李强本来就该赔的

法制日报认为,《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也必须给。

质疑二: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聂李强,也没写谅解书,怎么就减刑了?

而于本案而言,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但依旧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又谈何“司法修复”?

质疑三:衡量聂李强强奸杀人案的性质,他该减刑么?

“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钱不能弥补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聂李强案性质之恶,其一,聂李强没有“自首”情节,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经将他列为嫌疑人,悬赏通缉,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聂李强对两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杀后奸,脱下裤子性侵,行为极其恶劣,理应加重惩罚,而不是从轻发落;

其三,聂李强还是个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强奸前科,服刑直至2013——,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下强奸杀人案,更应该加重惩罚。

所以,这一次聂李强的减刑,公众舆论需要法官一个解释——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6 18:08:23 +0800 CST  
谁能服?!性侵姐妹花致一死一残被改判死缓,媒体要求法官给个说法!

据中国之声称,一场恶性的案件、一个公认的死刑,却在近日终审的“临门一脚”改判死缓,法制日报专门发文提出质疑——从死刑到死缓,公证与否?

凶犯辣手摧姐妹花,最终却不是死刑

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李强在一小区门外等人时,遇到两名14岁和16岁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如此恶劣的案件,激起了极大民愤,聂李强成为众矢之的,作下如此恶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李强案公开审判。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之后聂李强提起上诉。

最终,今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聂李强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减刑一出,一直关心此事的网友不干了,实在不懂为什么犯下这样恶性的人竟然可以得到“法律的宽容”?

90万换减刑?

记者了解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张慧清说,家属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民间称此为“赔钱减刑”。所以,据律师和媒体推测,受害人家属迫于生活、医疗压力的无奈,拿了这赔偿的90万救命钱,成为了聂李强减刑的理由。

据了解,在无法实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赔钱减刑”在我国成了一个不得已的妥协之策。而这种 “以赔偿换减刑”的案子在我国并不少见,只是如聂李强案一般,许多被害者家庭并非真的由于赔偿主动原谅了被告人——

2007年,犯罪嫌疑人周云雄和另外七名犯罪嫌疑人在东莞街头结伙抢劫一名青年打工者并将其砍死。不过,已经判处死刑的周云雄在哥哥周云峰拿出5万赔偿被害人家属后,改判为死缓。采访时,受害人父亲告诉记者,一家老小确实生活困难,很需要这笔钱,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在请求减刑书上签字。

2014年,犯罪嫌疑人遇恒周涉嫌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在兰州中院宣判,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他也是因赔偿而获得减刑——在案件审理中,遇恒周家属代其赔偿死者马某5万元,代为其赔偿伤者周某某1000元。

法制日报质疑:赔偿不是减刑的理由

可是,面对聂李强这件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公众舆论对他的减刑纷纷提出质疑。

质疑一:90万世聂李强本来就该赔的

法制日报认为,《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中国大陆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有期徒刑、死刑这些属于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这些属于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也必须给。

质疑二:被害人家属并未原谅聂李强,也没写谅解书,怎么就减刑了?

而于本案而言,据媒体报道,被害人真的是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杀人犯的赔偿款,但依旧坚持不肯出具《谅解书》。既然被害人不肯谅解,又谈何“司法修复”?

质疑三:衡量聂李强强奸杀人案的性质,他该减刑么?

“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依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并不是赔偿的履行一定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毕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大小往往无法通过金钱来衡量,钱不能弥补一切。

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聂李强案性质之恶,其一,聂李强没有“自首”情节,西安警方在2016年1月19日已经将他列为嫌疑人,悬赏通缉,而他是在三天后才跑到派出所投案的;

其二,聂李强对两名未成年受害人先杀后奸,脱下裤子性侵,行为极其恶劣,理应加重惩罚,而不是从轻发落;

其三,聂李强还是个累犯。早在2010年他就有强奸前科,服刑直至2013——,五年内不思悔改又犯下强奸杀人案,更应该加重惩罚。

所以,这一次聂李强的减刑,公众舆论需要法官一个解释——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6 22:07:52 +0800 CST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6 23:28:15 +0800 CST  
@金之润 2018-01-28 09:06:38
首先赔钱必须的,赔钱之后再死刑!没收其个人全部资产,不够用这几个判决的法官工资和养老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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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认为至没收个人资产全部正确,举双手赞成!
对后一句,老金有不同看法,由于该犯有较高的地位,法官为什么会这样无视法律尊严,做出离奇的判决,应该深挖背后的原因后再做决断一一老金认为内幕的故事会有很多而且精彩,必须昭之于众!
不过老金对您的正义之声至为敬服!周末快乐!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8 11:50:24 +0800 CST  
@timothyscorpio 2018-01-29 14:12:53
这种禽兽是谁把它安插进救援队而且还当上了队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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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得好!关键要加上:怎么办?!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9 14:30:15 +0800 CST  
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李强在一小区门外等人时,遇到两名14岁和16岁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2018-01-26来源:人民日报)

准确、成功的案例是司法公正的标杆,而这个极其恶劣的判例会产生至少四个恶性示范效应。

一,重罪轻判对法律产生质疑。凶犯辣手摧残姐妹花,致人死亡最终却能死里逃生,如此司法公正,让人愤愤不平,一场恶性的强奸案件、一个公认的死刑,却在近日终审的“临门一脚”改判死缓,连法制日报都看不下去了,专门发文提出质疑——从死刑到死缓,公证与否?

二,重罪轻判引发更多犯罪。致人死亡属于重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如此恶劣的案件,激起了极大民愤,聂李强成为众矢之的,作下如此恶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殊不知当事中级人民法院不晓得是哪根筋短路了,竟作出不得民心的判决,让本来应该自食其果以死谢罪的累犯死里逃生。照此发展下去,其严重后果不敢想象。

三,重罪轻判导致错误认知。有钱可以买命,“赔钱可以减刑”,90万死刑换减刑,形成有权可以任性,有钱可以买命的错误认知。难道区区90万就能够减轻无恶不作杀人越货的罪责,那当今的有钱人多了去了,特别是黑社会头目,哪个不是腰缠万贯,那么杀死个人拿出几十万出来买一条命简直是九牛一毛。

四,重罪轻判增加不信任感。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的保障线。现在有一些法官,把办理案件当成生财之道,大搞人情案、关系案进而贪污腐败,当然,这只是极少数人,而更多的则是,一些法官由于对法律知识不熟悉,缺乏经验,办案水平低,素质差,不负责任,不管不顾办理案件效果,,在办理如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伤残赔偿等民事纠纷的小案件中,往往不是适用法律错误,就是认定事实不准,“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使受害方的财产损失得不到赔偿,造成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因而重新走上访之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依法治国进行时,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对于这个错误的判决,当地检察院会不会抗诉,高院会不会纠正,人们期待着。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9 15:32:54 +0800 CST  
荒唐的不仅是城管“脚底抽梯”
红网 2018-01-29 11:07:25
据媒体报道,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执法人员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慎坠亡。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并配合警方调查。1月26日晚,郑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确认,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广告安装违规,城管执法是必须的。城管的执法应该如何做,其实都是有规范的,但千千万万种执法规范里,绝对没有也不应该采取“脚底抽梯”的做法,遗憾的是,这里的城管恰恰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这是非常荒唐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理,显然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但这里的荒唐,显然又不仅是“脚底抽梯”。广告企业的负责人因此被刑拘,是不是也同样荒唐?

警方刑拘他的理由是“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违规设置广告牌是事实存在的,谁也否定不了。问题在于,这是应该由城管来管理的事,怎么由警方来处理了?而且,仅此就可以刑拘人?谁的法律规定?当然,这里的重点显然是“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不过,如果没有城管的“脚底抽梯”而仍然发生了工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那么刑拘老板没有人会觉得冤枉。可在这中间出现了城管的“脚底抽梯”。如果要追究直接责任,城管抽梯与老板让安装之间,谁的责任更直接?

城管“脚底抽梯”执法的逻辑,显然是我将梯子抽掉了,你的违规施工就无法继续了,却完全忽视了,没有梯子违规施工还可能继续,而没有了梯子,施工工人的安全更失去了基本的保障。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9 15:55:57 +0800 CST  
谁在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


“29名公安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其中3人被法院定罪判刑。”2017年12月底的一则通报,让广东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的同志们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至此,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个别领导干部、民警充当罗氏兄弟涉黑组织“保护伞”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9 17:11:25 +0800 CST  
@负手闲庭 2018-01-29 19:53:33
媒体要说法???????????????????媒体现在这么牛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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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又是党报党刊,又是法制专业报,估计力量不小!也不是一个人的行为吧?!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29 20:35:06 +0800 CST  
@龙乡齐中 2018-01-30 06:51:06
90万戏弄了“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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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说对了!难怪中央法制媒体都看不下去了!一定有个好结果吧?!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0 09:26:43 +0800 CST  
@如无神 2018-01-30 09:25:47
众筹 有条件捐款 律师见证
家属不得接受非法庭判决赔偿
罪犯死了律师再把钱划拨给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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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简直神采奕奕!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0 09:49:20 +0800 CST  
@菜鸟大妈18 2018-01-30 14:26:52
换以前肯定杀了,,从前年开始就说要减少死刑,是不是被西方的普世人权给忽悠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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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被忽悠了!中国这么大个国家,这么悠久的文明,自有独特的国情!这不象当年苏联回来的一样教条了吗?照搬国外无论是布尔什维克,还是人权自由,都将犯低级错误,造成极大的危害!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0 17:43:05 +0800 CST  
@辣鸡哈哈哈 2018-01-30 17:55:09
楼主你以前不是发软文的么,怎么今天为民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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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多看老金的贴,就知道老金只站在客观,站在人民,站在爱党爱国的立场上发文一一不管软文还是硬文,都不改初心!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0 21:26:35 +0800 CST  
@消国军 2018-01-30 19:32:42
管一群猴子,绝离不开鞭子;
治一堆渣滓,必须依靠专制。
收拾刁民暴民,不放大招能行吗?
有的族群自律自治,令行禁止,奉规则为天条,因此可以民主自由,合法持枪;
有的族群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视规则若无物,所以只能高压严管,菜刀实名。
有的族群有智识、有信仰、有敬畏、有底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能受道德感召,因而得以轻刑主义,废除死刑;
有的族群无知、无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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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大贴支持!虽然您说得狠了一点,但需要针对国情、文化传统这一点上与老金的观点一脉相承,不谋而合!祝您成功!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0 21:30:15 +0800 CST  
@铁血李凝晚吃屎 2018-01-30 22:45:44
旧社会 复 辟 了,和 平 演 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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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易1 2018-01-31 08: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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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倒不至于!新时代社会主义特色中国就应该市场经济与!思想灵魂一起抓!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1 08:40:28 +0800 CST  
@自由2008ABC 2018-01-31 22:41:01
难就难在,重伤的后续仍需要大量护理医疗费用,案犯一旦死刑,其家属绝不会赔偿90万,生者还的生活,叫嚣正义的网友难道是你捐款不成。贫寒家庭仍得无奈生活不是?法律不光是惩罚,也得对受害方周济。多杀一人,不能使死者生还,我也气愤,但体谅高院最后判决。怪就怪金钱社会,而你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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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且在死刑前执行!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1-31 23:30:27 +0800 CST  


好!开打!张家口首例“村霸”落网 “夫妻村霸”多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民愤极大!

据法制日报记者 周宵鹏报道,今年1月16日,一起“村霸”性质恶势力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赤城县公安局民警成功抓获。此前,李某的妻子赵某某作为同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某、赵某某夫妇是张家口市赤城县田家窑镇郭庄子村村民,是当地有名的“夫妻村霸”。《法制日报》记者从张家口市检察院获悉,长期以来,二人以采取暴力或举报他人相要挟等非法手段,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李某还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甚至致使一名被害人母亲不堪忍受其迫害而自杀。

张家口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起案件是张家口市首例“村霸”性质恶势力刑事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及时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彰显了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法治权威,确保了基层农村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平安。

夫妻村霸横行乡里
2007年9月,因为在蔬菜销售过程中与赵家父子发生冲突,李某将赵家父子砍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此次行凶开启了李某和其妻赵某某称霸一方、为害乡里的罪恶道路。

2013年2月,赵某某因为种植罂粟被处罚,她怀疑是袁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所致,于是和李某一起以此为由到袁家吵闹,并将袁家的大门砸坏。被害人袁某某被迫找人从中说合,最终被李某勒索50万元,袁某某的母亲得知此事后服毒自杀。

2015年7月,李某、赵某某夫妇以修路将其水管压坏为由,阻断道路正常施工,项目承包商无奈,只好将其房屋周围全部硬化,并赔偿现金9000元了事。

2016年4月,李某、赵某某夫妇不满田家窑镇干部王某发放贫困军人救济款事宜,便以持有王某违法行为录音相要挟,扬言王某必须出10万元才能摆平此事,因遭到王某拒绝而未能得逞。

2016年10月,外地客商穆某某准备到田家窑镇郭庄子村废旧矿口采矿,李某、赵某某夫妇以举报其非法采矿为由,索要现金10万元,穆某某被迫通过中间人给付李某、赵某某夫妇4万元才平息此事。

上述多起案件发生后,由于李某夫妇长期欺压百姓、横行乡里、胡作非为,受害群众都害怕打击报复,尽管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却不敢报警寻求帮助。而这更加助长了李某夫妇的嚣张气焰。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2017年以来,赤城县检察院着力加大对农村“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惩治力度。当年6月,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得到李某夫妇涉嫌多次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的线索后,主动出击,提前介入这起“村霸”性质恶势力刑事案件。

然而,当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受害群众却迫于李某夫妇的淫威,不敢出面作证,致使侦查活动一时陷于被动。

对此,赤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专门抽调办案骨干,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完善相关证据,多次召开公检双方联席会议,及时提供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夯实证据链条“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联系公安机关果断抓捕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种种有力举措,让受害群众看到了司法机关合力“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终于放下思想包袱,纷纷站出来指证犯罪。

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赤城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赵某某以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但李某此时已闻讯外逃。

公检合力撒网追逃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归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其所犯罪行一概否认,并将所有犯罪行为都推到外逃的丈夫李某身上。

在张家口市检察院的支持下,赤城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积极与公诉部门协调联动,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检察机关将该案移送起诉后,因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案件的正常诉讼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李某能否尽快到案成为该案是否能够成功办理的关键。

鉴于此,赤城县检察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会议,认真制定抓捕方案,加大追逃力度,形成追逃一体化工作机制,通过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在逃轨迹研判追踪,运用多种方式逐步压缩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活动空间,绝不容许其逍遥法外。

经过长达6个多月的持续跟踪和不懈努力,1月16日,赤城县公安局民警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功抓捕归案。

“这起‘村霸’性质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归案,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新战果。”赤城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2-01 00:07:01 +0800 CST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2-01 09:14:14 +0800 CST  
@摩押的毁灭马甲 2018-02-01 20:24:29
杀人者死!
这是一条古老的法律,哪怕社会动荡,义军蜂起,也会遵循这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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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这个都能改死缓,就没有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个词了!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2-01 21:30:37 +0800 CST  




楼主 金鹏聊斋文  发布于 2018-02-02 09:11:02 +0800 CST  

楼主:金鹏聊斋文

字数:11722

发表时间:2018-01-27 02:08:23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8-03-03 10:52:39 +0800 CST

评论数:1265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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