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大于生命’的恐怖主义哲学又在中国大地上复活
一个简简单单的案子,案情清晰,法院定性准确。被告原告上诉,都是司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
没想到这么一个案子,立刻又引发了南方系的舆论轰炸。
而且最残酷的是,南方系又开始把司法诉讼,往‘尊严’扯,大肆宣扬‘尊严大于生命’。
其实恐怖分子不就是信仰‘尊样大于生命’的吗?
那些日本军国主义‘武士道’,主张士兵战败就该自杀,其理由不也是‘尊严大于生命’吗?
那些纳粹主义认为,残疾人,长相丑的,智商低的,都该自杀,不自杀也该被屠杀掉,不也是以‘尊严大于生活,劣等人活着是自取其辱’来进行舆论洗脑的吗?
所以每当人类社会暴发‘尊严大于生命’的嚎叫的时候,人们要倒霉受罪的日子就来临了。
感谢上帝,赋予了我仁慈的灵魂,我不会相信什么尊严大于生命的鬼话。
在我的词典里,没有‘圣战’,没有‘神风敢死队’,没有‘铁血炮灰’,没有‘剖腹自杀’。
反智主义又在冲击中国社会了。有良知的人,一定要站出来,这是我们对文明的使命感,责任感。
没什么可说的。
没想到这么一个案子,立刻又引发了南方系的舆论轰炸。
而且最残酷的是,南方系又开始把司法诉讼,往‘尊严’扯,大肆宣扬‘尊严大于生命’。
其实恐怖分子不就是信仰‘尊样大于生命’的吗?
那些日本军国主义‘武士道’,主张士兵战败就该自杀,其理由不也是‘尊严大于生命’吗?
那些纳粹主义认为,残疾人,长相丑的,智商低的,都该自杀,不自杀也该被屠杀掉,不也是以‘尊严大于生活,劣等人活着是自取其辱’来进行舆论洗脑的吗?
所以每当人类社会暴发‘尊严大于生命’的嚎叫的时候,人们要倒霉受罪的日子就来临了。
感谢上帝,赋予了我仁慈的灵魂,我不会相信什么尊严大于生命的鬼话。
在我的词典里,没有‘圣战’,没有‘神风敢死队’,没有‘铁血炮灰’,没有‘剖腹自杀’。
反智主义又在冲击中国社会了。有良知的人,一定要站出来,这是我们对文明的使命感,责任感。
没什么可说的。
山东法院判决于欢案基本正确无误。
这里需要先厘清的,就是法院不是‘侦讯’机关,法院甚至不是‘调查机关’,法院更不是‘平衡舆论,权衡利弊’的市场,法院是一种‘仲裁性质’的司法机构。
法院的‘仲裁’性是基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论据和论点,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依据的。
于欢案,检控方以‘故意伤害’起诉,辩护方以‘正当防卫‘做无罪辩护。
法院要么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要么判决‘正当防卫无罪’成立。
于欢案提交的证人证言证据显示,警方在接到报警以后立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判断现场基本情况为‘经济借债纠纷’以后,警方根据最新的司法条例中,关于‘警务人员不得干涉民间经济纠纷’的原则,在警告双方处理债务可以,不得人身伤害以后,已经制止了现场讨债方的过激行为,完成了警方职权内的工作义务。
讨债人员因为警方的介入,也停止了过激行为,准备离开,在大家完全放松警惕,陆续离开现场的过程中,于欢用桌子上的匕首向数名毫无过激行为,并且完全没有警惕的讨债人员行凶。最终导致一名讨债人死亡。
于欢符合‘在警方下令不得使用暴力以后,仍旧暴力袭击了对自己和自己母亲毫无生命威胁,完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讨债人员的行为’。
符合辩方律师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属于‘故意伤害性质’。
至于网民提出的‘讨债人在警方到来前侮辱于欢母亲’,其实对于欢行凶,不构成‘无罪’依据。
反而证明,于欢出于‘报复行凶’的动机明确,具有理性认知和清醒状态下的明确复仇行凶杀人性质。
综上所述,山东法院以于欢‘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正确无误。
这里需要先厘清的,就是法院不是‘侦讯’机关,法院甚至不是‘调查机关’,法院更不是‘平衡舆论,权衡利弊’的市场,法院是一种‘仲裁性质’的司法机构。
法院的‘仲裁’性是基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论据和论点,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依据的。
于欢案,检控方以‘故意伤害’起诉,辩护方以‘正当防卫‘做无罪辩护。
法院要么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要么判决‘正当防卫无罪’成立。
于欢案提交的证人证言证据显示,警方在接到报警以后立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在判断现场基本情况为‘经济借债纠纷’以后,警方根据最新的司法条例中,关于‘警务人员不得干涉民间经济纠纷’的原则,在警告双方处理债务可以,不得人身伤害以后,已经制止了现场讨债方的过激行为,完成了警方职权内的工作义务。
讨债人员因为警方的介入,也停止了过激行为,准备离开,在大家完全放松警惕,陆续离开现场的过程中,于欢用桌子上的匕首向数名毫无过激行为,并且完全没有警惕的讨债人员行凶。最终导致一名讨债人死亡。
于欢符合‘在警方下令不得使用暴力以后,仍旧暴力袭击了对自己和自己母亲毫无生命威胁,完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讨债人员的行为’。
符合辩方律师的‘正当防卫无罪’辩护,属于‘故意伤害性质’。
至于网民提出的‘讨债人在警方到来前侮辱于欢母亲’,其实对于欢行凶,不构成‘无罪’依据。
反而证明,于欢出于‘报复行凶’的动机明确,具有理性认知和清醒状态下的明确复仇行凶杀人性质。
综上所述,山东法院以于欢‘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正确无误。
于欢杀死讨债人的案子,法院判决于欢‘故意伤害’无期徒刑。
这个判决引发民间强烈愤怒。很多人最大的愤怒,就是讨债人侮辱于欢的母亲,损害了于欢母亲的尊严,所以于欢杀了无罪。这也是于欢辩护律师的理由。
这条辩护理由的核心逻辑,就是尊严大于生命。父母的孝道尊严,大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如果这条‘无罪辩护’理由成立,那么很容易形成判例依据。
在‘尊严大于生命’的逻辑下,于欢可以杀死侮辱母亲的讨债人无罪。
抗日烈士的遗孤,可以杀死开日本车的中国车主,也可以说是无罪的。
因为人家的祖先被日本侵略者杀死,你开日本车刺激了人家的尊严,人家失控杀了你,属于你的过错。
同理,现在男多女少,很多中国男孩子像发情的公狗一样,总是围着女孩子转。
那些女孩子被骚扰的不耐烦了,就会怒喷一句:给我滚的远远的。
这样也损害了追求者的尊严,所以追求者杀了她们,也是无罪的么?
那些公开征婚,要找有钱的,有学历的,有身高的女孩,也极大侮辱了矮穷丑的男孩子的尊严,所以矮穷丑的人们联合起来杀死那些高调征婚的女孩子也是无罪的吗?
这样看,八卦版妇女起码有一半人会被杀掉哦。因为她们总是处于婆媳矛盾,总是对婆婆指指点点,甚至大呼小叫。
这样也刺激了为人子的尊严,这种侮辱婆婆的媳妇,杀了也无罪吗?
由此可见,法官还是完全睿智的。绝不会让‘尊严大于生命’这种颟顸的意识流行起来。
这个判决引发民间强烈愤怒。很多人最大的愤怒,就是讨债人侮辱于欢的母亲,损害了于欢母亲的尊严,所以于欢杀了无罪。这也是于欢辩护律师的理由。
这条辩护理由的核心逻辑,就是尊严大于生命。父母的孝道尊严,大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如果这条‘无罪辩护’理由成立,那么很容易形成判例依据。
在‘尊严大于生命’的逻辑下,于欢可以杀死侮辱母亲的讨债人无罪。
抗日烈士的遗孤,可以杀死开日本车的中国车主,也可以说是无罪的。
因为人家的祖先被日本侵略者杀死,你开日本车刺激了人家的尊严,人家失控杀了你,属于你的过错。
同理,现在男多女少,很多中国男孩子像发情的公狗一样,总是围着女孩子转。
那些女孩子被骚扰的不耐烦了,就会怒喷一句:给我滚的远远的。
这样也损害了追求者的尊严,所以追求者杀了她们,也是无罪的么?
那些公开征婚,要找有钱的,有学历的,有身高的女孩,也极大侮辱了矮穷丑的男孩子的尊严,所以矮穷丑的人们联合起来杀死那些高调征婚的女孩子也是无罪的吗?
这样看,八卦版妇女起码有一半人会被杀掉哦。因为她们总是处于婆媳矛盾,总是对婆婆指指点点,甚至大呼小叫。
这样也刺激了为人子的尊严,这种侮辱婆婆的媳妇,杀了也无罪吗?
由此可见,法官还是完全睿智的。绝不会让‘尊严大于生命’这种颟顸的意识流行起来。
@pangxie1975 2017-03-26 16:16:36
小褶子总是把自己放到二选一的境地,要么就是不要尊严,只要命,要么就是要命,一定不要尊严。正常人都是既要尊严——生命之存在价值;又要生命本身——生命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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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尊严’和‘法律’二选一的,恰恰是‘于欢的辩护者’。
实际上为了维护尊严而故意杀人,和法院判决杀人者接受惩罚,都可以同时存在。
自由不是免费的。
于欢为自己的自由和尊严,支付了必要的代价。法官也没错。
不知道炒作什么?
小褶子总是把自己放到二选一的境地,要么就是不要尊严,只要命,要么就是要命,一定不要尊严。正常人都是既要尊严——生命之存在价值;又要生命本身——生命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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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尊严’和‘法律’二选一的,恰恰是‘于欢的辩护者’。
实际上为了维护尊严而故意杀人,和法院判决杀人者接受惩罚,都可以同时存在。
自由不是免费的。
于欢为自己的自由和尊严,支付了必要的代价。法官也没错。
不知道炒作什么?
@宝神哥哥 2017-03-26 15:52:52
楼主你可以不要尊严吗,可以拿大象的大鸡吧抽你妈的脸吗?那个时候,你的尊严连狗都不会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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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反智主义占领中国,中国人彻底完啦。
楼主你可以不要尊严吗,可以拿大象的大鸡吧抽你妈的脸吗?那个时候,你的尊严连狗都不会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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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反智主义占领中国,中国人彻底完啦。
@pangxie1975 2017-03-26 16:42:51
自由可以讲不免费………
但自由权可不是法律赋予的,法律是契约,法律的职能恰恰是自由权所赋予的
所以法律只能保障自由,而不能限制自由。
所以,应该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死者,为此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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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包括‘侮辱他人尊严’的讨债者,已经支付了生命作为代价。
法律不会许可‘为了维护尊严捅死人’的无罪。
尤其是本案中,在被告持刀行凶的时候,死者和几名伤者并没有对被告自己和被告母亲采取任何行为。
自由可以讲不免费………
但自由权可不是法律赋予的,法律是契约,法律的职能恰恰是自由权所赋予的
所以法律只能保障自由,而不能限制自由。
所以,应该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死者,为此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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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包括‘侮辱他人尊严’的讨债者,已经支付了生命作为代价。
法律不会许可‘为了维护尊严捅死人’的无罪。
尤其是本案中,在被告持刀行凶的时候,死者和几名伤者并没有对被告自己和被告母亲采取任何行为。
@pangxie1975 2017-03-26 17:17:55
警察渎职恐怕是跑不了,黑社会可以当着他们的面限制被害者的人身自由。
这执法者,执的什么法呢?是去给黑社会占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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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是另一个问题。在此案中不涉及任何逻辑和事实上的关联。
简言之,警察玩忽职守,不构成被告杀人的因果关系和合理依据。
警察的问题另案处理是妥当的。
@pangxie1975 2017-03-26 17:21:57
防卫过当,导致严重后果,这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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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对方正在对被告或被告母亲采取具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暴力行动’。
只要证明了这点,法院采信了,就可以减刑。但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10年起,和重金赔偿,是跑不了的。
防卫过当,导致严重后果,这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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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对方正在对被告或被告母亲采取具有严重危害可能的暴力行动’。
只要证明了这点,法院采信了,就可以减刑。但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10年起,和重金赔偿,是跑不了的。
@pangxie1975 2017-03-26 17:35:03
甭扯淡了,哪有这么自治的,自治的一塌糊涂,黑社会也是有规矩的,行为要让人服气。
这种持强凌弱的三脚猫混混,能自治个狗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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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借钱不还,深陷15起讨债关系,上了中国司法部老赖黑名单的人是弱势群体。
借钱给别人,结果被无赖拖着不还,让人去对方办公室要债,被诬蔑为绑架的人是混混。
这种说法没天理了没良知了。已经脱离了基本的人的道德认知范畴。
我不想辩论了
@任海遥 2017-03-26 17:34:57
有些人总以为舆论可以左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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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邪恶势力已经开始复活,日益壮大,看来正义人士,应该早做准备。
我这次也下决心彻底外逃了。
中国社会彻底完了。
有些人总以为舆论可以左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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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邪恶势力已经开始复活,日益壮大,看来正义人士,应该早做准备。
我这次也下决心彻底外逃了。
中国社会彻底完了。
@pangxie1975 2017-03-26 18:49:25
不过小先不要纠缠,等我做完牛排,吃完,再看完《金刚》,然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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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对了。你是一个相信尊严大于生命,面子大于人权的国家干部家庭子弟。你喜欢看《烈火金刚》非常合理。
你们这些体制内势力,又要兴风作浪,借助这个普通的毫无错误的判决,炒作‘为了尊严去死人再所不惜的’恐怖主义哲学。
不过小先不要纠缠,等我做完牛排,吃完,再看完《金刚》,然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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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对了。你是一个相信尊严大于生命,面子大于人权的国家干部家庭子弟。你喜欢看《烈火金刚》非常合理。
你们这些体制内势力,又要兴风作浪,借助这个普通的毫无错误的判决,炒作‘为了尊严去死人再所不惜的’恐怖主义哲学。
@绝对不主流 2017-03-27 10:11:55
从人者108 2017-03-26 17:39:47
哎,借钱不还,深陷15起讨债关系,上了中国司法部老赖黑名单的人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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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者这个人渣真他妈的脑残,“深陷十五起讨债关系”是催债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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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这种公开造谣的人渣。上了黑名单的是于欢的老妈
从人者108 2017-03-26 17:39:47
哎,借钱不还,深陷15起讨债关系,上了中国司法部老赖黑名单的人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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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者这个人渣真他妈的脑残,“深陷十五起讨债关系”是催债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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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你这种公开造谣的人渣。上了黑名单的是于欢的老妈
@a那些花儿a 2017-03-27 19:35:17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有啥好b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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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有啥好b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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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十年的大美女 2017-03-27 19:23:15
为什么不还人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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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还人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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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铡乱歌柄 2017-03-27 20:45:38
楼主不合时宜,中国的舆论是可以干扰司法、左右司法的。还记得孙志刚案邓玉娇案,都是典型的舆论左右司法事件,跟这一事件都是由南方报系渲染出来的普通案例。事主并无人身危险,受到人身伤害,却杀死一人,重伤两人,而舆情视其为英雄,为其狂欢,扭曲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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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合时宜,中国的舆论是可以干扰司法、左右司法的。还记得孙志刚案邓玉娇案,都是典型的舆论左右司法事件,跟这一事件都是由南方报系渲染出来的普通案例。事主并无人身危险,受到人身伤害,却杀死一人,重伤两人,而舆情视其为英雄,为其狂欢,扭曲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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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81241 2017-03-28 12:45:17
转发李老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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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志老师激励你前行
转发李老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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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志老师激励你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