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土改:如何防止“强制流转”损害村民利益?
作者:似知非懂 回复日期:2008-10-28 12:48:32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十几年前农民自发就开始了,现在只不过是中央公开承认而已。中国的农民是很精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别人是有几点用合同保证的:一,每年的收益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二,不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三,承包方一旦违反上面两条,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并索要土地复耕产生的费用。吃亏的事农民也不会做的。
正解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在十几年前农民自发就开始了,现在只不过是中央公开承认而已。中国的农民是很精明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别人是有几点用合同保证的:一,每年的收益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二,不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三,承包方一旦违反上面两条,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并索要土地复耕产生的费用。吃亏的事农民也不会做的。
正解
这种以效率为初衷的改革设计落实为具体的方案时,往往以乾纲独断的方式推行,权力强力压制权利,个体局部利益的被侵害被认为理所当然,没有权利的监督,最终酿成了巨大的社会不公,整个社会成为断裂的社会
也即是说,这次的改革,如果不想走样,最终南辕北辙,而确实想“利为民所谋”,应该把权利视为一种终极性目标,权利不仅高于效率,甚至高于农民致富本身,因为最根本的贫困是权利贫困。权利贫困不仅使得公民丧失应有的尊严,而尊严的丧失引致道德的滑坡,同时权利贫困也会最终导致物质的贫困。
同时,权利不仅应该是终极性目标,而且应该在整个过程中作为博弈手段。惟其如此,才会体现程序正义,惟其如此,才会引向实质正义。
同时,权利不仅应该是终极性目标,而且应该在整个过程中作为博弈手段。惟其如此,才会体现程序正义,惟其如此,才会引向实质正义。
现在的农村矛盾尖锐,而十有八九发生于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取消村委会的权力,把村委会控制的资源完全交还给村民,把其建成一个类似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纯公益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