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嫖娼还是被嫖娼?

网络上有关雷洋事件的帖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雷洋嫖娼为前提的。。比如下面这位:

@人民呼声assa5 2016-07-07 02:14:45
从警方手里证据看,很明显,雷洋是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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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既然有人一再坚持雷洋是嫖客,那就来看看警方手里到底有何证据?这些证据是否真实并且合法?

昌平警方第一次通报雷洋案情时称: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

1、事实是5月7日20时许雷洋还在家中没有出门,因此,该“群众”举报的对象不可能是雷洋而是另有他人;

2、昌平警方的第2次通报称:“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而现场执法警察邢永瑞称:“这个男子走路非常快,有嫖娼的嫌疑”。涉案足疗店以西67米处的监控探头在21时16分50秒拍摄到雷洋正在从东向西走,也就是雷洋从21时14分到21时16分50秒花了2分50秒的时间只走了67米,每小时只走了1.42公里,这个速度只能算是龟速,与邢永瑞所说的从涉案足疗店出来的“这个男子走路非常快”的描述对不上。

按照邢永瑞自己的说法,他是在20点40分左右到达涉案足疗店附近并且在足疗店前后门都安排了人进行监视。涉案足疗店以东150米处的监控探头在21时04分18秒时拍摄到雷洋正在从东向西走,如果雷洋从前门进入过涉案足疗店,邢永瑞安排在前门进行监视的警察就一定能够看见。但无论是邢永瑞还是昌平警方对雷洋是何时进入涉案足疗店这一关键问题一直回避,说明警察没有看见雷洋进入涉案足疗店。到目前为止除了昌平警方和邢永瑞宣称看见雷洋从涉案足疗店出来外,并没有提供雷洋走出涉案住疗店的客观证据,比如录像和照片等等。

因此,有极大的可能警察看见21时14分从涉案足疗店离开的人不是雷洋,而是那个20时许就被“群众”举报的人,警察由于某种原因错把就没有进过涉案足疗店的雷洋当作了从涉案足疗店里走出来的人;

3、无论是昌平警方的第二次通报还是邢永瑞接受采访时的的说法,都承认了雷洋是在大街上而不是在涉案足疗店内被警察抓捕的,直接否定了昌平警方在第一次通报时称雷洋是在涉案足疗店内与其他5人一起被查获的说法。可见昌平警方在第一次通报雷洋案情时就没有说实话;

4、邢永瑞怀疑雷洋的理由有2点:1)从涉案足疗店走出来;2)走路很快。如前所述,第1点很可能是认错人了,第2点与监控探头显示的时间对不上,两个理由都难以成立。因此,警察在在抓捕雷洋时并没有任何雷洋嫖娼的证据和像样的理由。

警察在抓捕雷洋后才去收集雷洋嫖娼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1、 雷洋自己承认嫖娼;
2、 足疗女指认雷洋嫖娼;
3、 有雷洋DNA的避孕套。

先抓人再去收集证据这种行为本身就已涉嫌程序违法,更何况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第一个证据是邢永瑞编造的可能性很大,可疑之处首先在于记者问邢永瑞:“他(雷洋)在现场就把这些清清楚楚地告诉你了吗?”邢永瑞回答:“对,我们控制后他说的。”当记者接着问:“这段过程有没有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邢永瑞就开始吞吞吐吐,前言不搭后语。先说此次出警没有带执法记录仪而是用手机录像,又说雷洋在反抗时手机摔地上,然后又改口说其他人在一旁录了,最后又说“这个过程抽不出一个人去站在旁边录像,不现实”。(来源:邢永瑞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的自述)

但盘查时雷洋并没有试图逃跑,不存在“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的可能性。就算按照邢永瑞自己的说法,雷洋是在警察已经对他控制后招供的,除非所有警察的手机都已经被摔坏,否则不可能没有办法对雷洋的招供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邢永瑞的躲躲闪闪只能证明他手中没有雷洋招认的录音录像。昌平警方甚至不惜让北京电视台采访足疗女来证明雷洋嫖娼,如果邢永瑞真有雷洋招认的录音录像,昌平警方肯定会作为雷洋嫖娼的铁证公布的。

更重要的是假如雷洋如邢永瑞所说的那样承认了自己进过涉案足疗店做过大保健,那么他在供认之后企图逃跑就变得毫无意义。雷洋只有在不承认自己进过涉案足疗店做过大保健,并且认为抓他的人不是真警察,企图将他带进涉案足疗店是在对他进行陷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铤而走险,试图逃跑并向围观的群众呼救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如果昌平警方不能拿出雷洋招供的录音录像来证明邢永瑞的说法,那邢永瑞就是在说谎。

第二个证据如果从北京电视台对足疗女的采访来看,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由于雷洋已经死亡,按照上述规定警方只能让足疗女从照片中辨认雷洋是否是违法嫌疑人,而且“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并提供“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但从北京电视台对足疗女的采访中我们看到,昌平警方只是让足疗女口头描述她看到的“嫖客”是什么模样,甚至问足疗女这个“嫖客”戴不戴眼镜、“凭你的经验,你觉得他经常来这样的场所吗?”这样有明显暗示性的问题,并不是按照规定提供不少于十人的照片让足疗女辨认,这些都是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行为。这样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在被问到“嫖客”穿什么衣服时,足疗女回答是黑色的,而据家属说,雷洋出门时穿的是白色短袖上衣和旅游鞋。如果足疗女连雷洋穿什么颜色的衣服都说错了,她的证词作为证据就不具备真实性。如果证据既不具备合法性也不具备真实性,这样的证据就不会被法官采纳。

第三个证据的问题首先在于获得避孕套的时间是在雷洋死后,并不是在涉案足疗店内将雷洋与足疗女一起查获时取得的,其来源的合法性非常值得怀疑;其次是按照足疗女的供认,她为黑衣人做的是“打飞机”(手淫)并没有性交,而手淫一般不使用避孕套,戴套打飞机飞匪夷所思,不符合一般人的想法,如果足疗女真的这样做了,她不可能不说;更可疑的是昌平警方居然在事后两个多小时后还能在涉案足疗店内查到有雷洋DNA的避孕套,其真实性难以让人相信;而且警方并没有说明DNA的鉴定是通过哪家机构做的?采集检材的行为是否合法?甚至连避孕套里的东西是不是精液都没有说明,联想到警方曾宣称雷洋的死因是心脏病突发,这个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很成问题,如果真拿到法庭上,是经不起质证的。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09:14:00 +0800 CST  
@人民呼声assa5 @东燕斋 @天河慧波 @u_112345108 @自由梦中无限 @顶党的费01 @从人者108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09:47:18 +0800 CST  
@人民呼声assa5 2016-07-10 09:59:44
一派胡言,拿怎么知道雷洋没拒捕。每个警察都有手机不假,但不可能都拿出来拍摄吧。反正很多常识性的胡说,懒得一一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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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你也认为邢永瑞拿不出雷洋招供的录音录像了?那对不起,说雷洋承认自己嫖娼就是邢永瑞编造的谎言,不能作为雷洋嫖娼的证据。

至于我为何知道雷洋没有拒捕,我在《假如我是雷洋》一帖中已经说过,如果你没有看或者没有看懂,那就再贴一遍:

雷洋试图逃跑过几次?

按照昌平警方第二次通报和邢永瑞的说法,雷洋企图逃脱过两次。雷洋第一次逃脱是在邢永瑞等便衣警察对雷洋进行盘查时,警察为了控制雷洋花了20多分钟时间;第二次是在龙锦苑东五区内,雷洋逃脱呼救并被便衣警察控制的过程不仅有警方的说法,而且有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但昌平警方第二次通报以及邢永瑞的说法与目击者看到的情况、《新京报》记者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昌平警方第一次通报相比较,存在下列矛盾:


1、 邢永瑞没有说明便衣警察对雷洋进行盘查的地点和时间,但根据上图监控探头4提供的信息,对雷洋进行盘查的地点应该是在龙锦三街涉案足疗店前门以西67米以外,时间在21时16分50秒以后。邢永瑞说为了控制雷洋花了20多分钟,也就是5名警察至少到21时37分才将雷洋控制住。但有目击者在21时20分在龙锦苑东五区内就看到三个便衣将雷洋按在地上。


如上图所示,龙锦苑东五区的正门在涉案足疗店的东边,也就是说从邢永瑞21时17分在涉案足疗店以西70米处对雷洋进行盘查开始,到警察将雷洋带进龙锦苑东五区后雷阳逃脱,警察对其控制被目击者在21时20分看到只有3分钟。在这3分钟内警察要完成亮明身份截停雷洋,雷洋“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先后上去五名警察对雷洋进行控制,邢永瑞对雷洋进行盘问,开车从涉案足疗店以西70米处经龙锦三街、涉案足疗店以东30米处小区的正门将雷洋带进龙锦苑东五区内,雷洋在两名警察的控制下从后座中间窜到前排副驾驶座抢夺方向盘、踢踹驾驶员、迫使驾驶员停车、打开车门逃脱,三名便衣警察追上去将其按倒等一系列事件。因此,警察在盘查时仅仅为了控制雷洋就花了20分钟时间是不可能的;

2、 按照邢永瑞的说法,雷洋在第一次企图逃脱时“就一直大喊大叫,喊救命,说你们不是真警察,是假警察”。但奇怪的是晚上9点多种在龙锦三街这样人来人往的大街上,长达20多分钟的时间内,雷洋的大喊大叫居然没有人听见,也没有任何目击者看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雷洋在小区内也是这样喊叫,却招来了大批群众围观并有多人打110报警。显然,邢永瑞关于雷洋在便衣警察亮明身份准备盘查时就企图逃跑并大喊大叫的说法也是靠不住的;

3、 邢永瑞称雷洋的手机和钱包是在雷洋死后派人到现场找到的,而且“现场全是草地、草坑和绿地,找了好长时间”。如果雷洋有过两次逃脱而且两次雷洋都被警察按倒在地上,那么手机和钱包只可能掉落在第一次脱逃和反抗的现场也就是龙锦三街上。涉案足疗店门口附近龙锦三街的现场如下图所示,人行道边上只有草从,没有草地、草坑和绿地。


下图是在龙锦苑东五区内警察控制雷洋的地点(垃圾桶附近)的照片,可以看到有大片的草地、草坑和绿地。


显然,警察找到雷洋手机和钱包的现场只可能是在龙锦苑东五区内,不可能是在龙锦三街上。这进一步证明雷洋只在龙锦苑东五区内逃脱和反抗过,并没有在龙锦三街警察对雷洋进行盘查时逃脱和反抗过;

4、 根据昌平警方的第二次通报以及邢永瑞的描述,雷洋的两次逃脱以及警察对雷洋的两次控制行为基本上是相同的。与第一次控制相比,邢永瑞关于第二次控制的说法只有三点不同:一是因雷洋的反抗而加大了警察对他的怀疑,更坚定了抓捕雷洋的决心;二是告知雷洋要配合警察的工作,反抗的话就要对他强制传唤;三是给雷洋带上了手铐。问题在于这三点应该是雷洋第一次逃脱和反抗时警察就应采取的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等到雷洋第二次逃脱和反抗时才这样做。如果雷洋第一次脱逃时就给他上了手铐,怎么可能还会有第二次脱逃以及对他的再次控制?如果雷洋真像邢永瑞所说的那样在警察对其第一次控制后就承认了其嫖娼行为,雷洋又有何必要再次试图逃跑?

5、 昌平警方5月9日晚9点通过其官方微博第一次通报雷洋案时称: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

期间,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29岁,本市人)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了强制约束措施。在将该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昌平警方在5月11日凌晨1时44分通过官方微博第二次通报雷洋案时却称,雷洋在警察对其盘查时就“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脱逃,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

昌平警方在第一次通报中称雷洋只企图逃跑过一次,但在第二次通报中却称雷洋企图逃跑过两次,两次通报相互矛盾,其中之一必是谎言。

综上,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雷洋只逃脱和反抗过一次,就是在龙锦苑东五区被众多目击者看到的这一次,时间大约是21时20分到21时45分,地点是在龙锦苑东五区涉案足疗店后门附近。警察盘查时雷洋并没有 “试图逃跑”,更不可能“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

你能反驳我吗?哈哈!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10:11:50 +0800 CST  
@人民呼声assa5 2016-07-10 10:08:59
@dpfcgirl 1楼 2016-07-10 09:39:00
疑点的确不少,有待真相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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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去法院,这这造谣,想靠谣言推翻铁证吗,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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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真是个法盲!我又不是被害人家属,只不过是一个旁观者,不可能到法院起诉,不存在敢不敢去法院的问题。

我所有的分析和推理都是建立在昌平警方的通报以及媒体对邢永瑞等人的采访上,你敢说昌平警方和邢永瑞等人在电视台上对全国人民说过的话是谣言吗?哈哈!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10:18:31 +0800 CST  
@人民呼声assa5 2016-07-10 10:17:29

你这分析基于假定,就是所有的表都对过时,可是表和表误差十分钟的有的是。另外证人时间记得准吗,有没有恶意伪证。等等所以法律上重物证轻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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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说的时间都是警方公布的,特别是4个监控探头的时间以及雷洋走出涉案足疗店的时间肯定是与北京时间对过时的,因为4个监控探头都是天网系统的,而警察拍摄到有人走出涉案足疗店用的是手机的话,那也是与北京时间对齐的。难道你想说警方公布的时间有十分钟以上的误差?或者是警方在恶意伪证?

邢永瑞等人到达涉案足疗店的时间是晚上8点40分,这是邢永瑞自己说的,就算偏差10分钟,那也是8点50分,雷洋也没有出家门。难道你想说是邢永瑞在恶意伪证吗?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10:33:43 +0800 CST  
@人民呼声assa5 2016-07-10 10:04:08
对警方手里嫖客雷洋的嫖娼证据有疑问别在这说,有本事去法院。我就纳闷了,连嫖客雷洋家属律师都对证据屁不敢放一个,楼主算干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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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算打你这种既造谣污蔑被害人雷洋,也造谣污蔑警方的人脸滴。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10:49:31 +0800 CST  
@人民呼声assa5 2016-07-10 11:49:26
雷洋是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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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除了像录音机一样重复这句话,难道就不能对我的论证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吗?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0 12:36:21 +0800 CST  
@u_112838230 2016-07-11 10:13:47
@物之初 楼主,补充一下:从你发布的足疗店正门那张照片看,门边上不太适宜隐蔽侦查(有个店面是凸出的),且龙锦三街并不宽,那么邢蹲守的位置应该在足疗店对面并偏西的地方。邢看到雷从店里走出的时候为什么没有立刻拦截?说明邢没有要抓捕足疗店人员的打算。既然16分50秒拍到了雷,为什么没有拍到后续跟上的邢?说明邢是开车去追的,目的不是盘问,而是要把雷带上车。如果确实是开车追的话,必然要调头,调头的过程中嫌疑人就可能离开邢的视线,所以说不排除抓错了人。另外当雷被上了手铐,就不应当继续按在地上,上车时若发现异常,更应该立即送往医院,在造成嫌疑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定“玩忽职守”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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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邢永瑞的说法,他在涉案足疗店的前后门都安排了人监视。在前门监视的人应该是在马路对面的金杯面包车,车头向东,车上有2个人。足疗店后门有一个人监视。剩下的三个人包括邢永瑞自己应该是在伊兰特车上作为机动兵力。为了能抓捕从后门出来的人,伊兰特的停车位置应该是在小区入口处以东,大约是在涉案足疗店正门以东100多米处,车头向西,以便随时可以进入小区抓捕从足疗店后门出来的人。

当金杯车上的人发现有人从涉案足疗店出来后,应该是用手机拍摄了照片或视频的,所以昌平警方第二次发布的通报称看到雷洋走出涉案足疗店的时间是21点14分。但手机的镜头一般都是超广角定焦镜头,夜间拍摄20多米外(马路宽度)的人物时根本就无法分辨出是什么模样,所以警方无法以拍摄的照片或录像为证据证明雷洋从涉案足疗店走出来,而且也可以说明监视的人很可能也没有看清楚从足疗店走出来的人是什么模样。

金杯车上负责监视涉案足疗店前门的两个人发现有人出来向西走后,一个人拍摄录像取证,另一个人通过对讲机或手机呼叫伊兰特车上的人进行抓捕。一般来讲警察抓捕人的设伏地点应选择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以免引人注目。这些地点应该是在邢永瑞20点40分到达涉案足疗店附近时就已经选好,应该在涉案住疗店的东边和西边各有一个,这样从涉案足疗店出来的人无论是向东走还是向西走都会进入这两个设伏地点中的一个。东边的应该就是伊兰特停车位置附近,西边的应该是在涉案足疗店以西70米外某个比较偏僻的位置。

在接到金杯车的报告后,邢永瑞命令伊兰特的司机直接开车到涉案足疗店西边预设的抓捕地点。在这种情况下,伊兰特车上的3个便衣警察有可能只是根据金杯车上负责监视的警察的报告而不是亲眼看见从涉案足疗店走出来的人是什么模样。而金杯车上的警察由于车头向东,从足疗店前门走出来的人如果是向西走,必须要扭头往回看。从21点14分到21点16分50秒近三分钟的时间都扭头看是不可能的,而且该要继续监视涉案足疗店前门,所以,估计金杯车上的警察最多扭头看了二三十秒后就没有再继续观察。而伊兰特车上的警察则根本就没有看见过从涉案足疗店走出来的人是什么模样。这样就存在一种可能,如果从涉案足疗店走出来的人在到到达警察设伏的地点前先进入某个地点比如超市或小吃店,而雷洋正好从超市或小吃店走出来并且向西走,进入便衣警察的设伏地点,结果就悲剧了。从警方给出的时间以及邢永瑞自己的说法来看,警察抓错人的可能性很大。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1 18:09:52 +0800 CST  
@cfli65 2016-07-15 21:47:55
@回形镳 2016-07-15 20:10:43
楼主回我的话说避孕套里面有他的DNA,不代表是精液。我手贱回了句“你说得对”,对这种缺乏逻辑性或者洗地的,你说东他说西,根本缺乏讨论的基础。
雷洋算是个成功人士,处级干部,外地人在北京还混得不错,家有娇妻快要临盆了,如果因嫖娼被抓后果比在路上被车撞死还严重,要是我也吓破了胆,那样的话本能想逃避,警察暴力镇压都是可以想象的了。你们要是抱不平可以学学他老婆,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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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真是健忘得狠,可惜你的原话就在这里,想抵赖门都没有!

cfli65:2016-07-15 17:23:36
@物之初 楼主解释一下有雷洋精液的避孕套是哪来的?除非这个也做假,否则的话后面的一切怀疑都不成立,你这样似是而非的说法是建立在他确实不是嫖客的前提下。

物之初:2016-07-15 17:39:14
评论 cfli65:避孕套是哪里来的是昌平警方要向检察院、法院和公众解释而不是由我来解释。正如我在首帖中已经说过的那样:获得避孕套的时间是在雷洋死后,并不是在涉案足疗店内将雷洋与足疗女一起查获时取得的,其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关联性非常值得怀疑。

物之初:2016-07-15 17:44:12
评论 cfli65:再重复一遍我的结论:警察手中雷洋嫖娼的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无法证明雷洋嫖娼。请记住,如果此案进入诉讼阶段,是作为被告的涉案警察邢永瑞等人要证明他们认定雷洋嫖娼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以及关联性。

cfli65:2016-07-15 19:43:08
评论 物之初:你还是没回答我的问题,我是问你精液从哪来的?不是避孕套。你不会告诉我说是雷洋死了从他身上取出来的吧?警察已经告诉你怎么回事,是你不相信,现在又要警察解释,警察解释了你一句不相信还是等于没说,因为真理都在你手上。

cfli65:2016-07-15 19:50:12 评论
评论 物之初:再重复一遍我的结论,只要雷洋嫖娼是事实(算不算犯罪你可以去人大提议修改法律,警察抓捕他是职责所在),后期他奇怪的激烈反应和警察的暴力镇压也就可以理解了,你洗了半天地,就没说最重要的证物,洗脚店提供的精液,你是有意疏忽,还是欺负我们读书少?

物之初:2016-07-15 20:59:18
评论 cfli65:我已经回答过你了,按照法律避孕套以及套套里的东西(是否是精液警察没有明说,只说有雷洋的DNA。但有DNA的东西多了去了,比如尿液)是涉案警察需要向检察院、法院以及公众说明的问题,而不是我来说明。如果他们说不清楚,那这个证据就是非法或无效的!

cfli65:2016-07-15 21:00:59
评论 回形镳:你第一段死了后采精我不想回答你。第二段估计你没去过这些地方,你说的打飞机估计潜意识就是用你的右手,不过你不知道在这种地方可以用嘴的,用嘴的话就要带套,用手的话事后用厕纸抹一抹,你找家发廊试试吧,账单可以寄给我。

cfli65:2016-07-15 21:06:27
评论 回形镳:我们先假定雷洋嫖娼,以他的身份事后的反应就很正常,雷洋见抓嫖魂飞魄散,第一时间手足无措,第二就本能想逃掉,警察见他逃跑抓捕,第二次还想逃,激烈反抗中可能把警察惹火了,暴力镇压过火也是可以想象的。至于网上各种各样的信息你都相信,就是不信警察,那真没什么可说的了。

物之初:2016-07-15 21:06:59 评论
评论 cfli65:你凭什么知道雷洋嫖娼是事实?邢永瑞在抓雷洋时有任何证据吗?没有任何证据警察凭什么在大街上抓人?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你懂不懂?你一再说什么精液,警察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说过避孕套里的DNA是精液了?警察又有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个避孕套里的东西是雷洋在足疗店打飞机时留下来的?

cfli65:2016-07-15 21:11:24 评论
雷洋的老婆第一时间反应比你冷静得多,她首先避开嫖娼,追究的是警察过份武力,估计你的学历比他们两夫妻低很多,连楼主都不如,楼主拐弯抹角一直狡辩雷洋嫖娼是被诬陷,因为他知道一旦坐实嫖娼,雷洋的死就成了一件意外,最多是追究警察动用了不必要的武力。

物之初:2016-07-15 21:15:25
评论 cfli65:打飞机是手淫,用嘴是口淫或者口交,也称为吹箫。你可能搞不清楚,但足疗女肯定不会把吹箫说成是打飞机。

cfli65:2016-07-15 21:15:45
评论 物之初:行了别争了,估计你自己都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物之初:2016-07-15 21:21:05
评论 cfli65:我肯定知道我说的是什么,问题是你知道你说的是什么吗?连警察都没有说套套里的东西是精液,更没有说过是足疗店提供的。你却一本正经地问:“洗脚店提供的精液,你是有意疏忽,还是欺负我们读书少?”你这不是在搞笑吗?

物之初:2016-07-15 21:37:34 评论
评论 cfli65:你看来一贯信口开河惯了。你的原话明明是在问:“楼主解释一下有雷洋精液的避孕套是哪来的?”在我回答了避孕套之后,你又开始问:“物之初:你还是没回答我的问题,我是问你精液从哪来的?不是避孕套。”你搞清楚你想要问什么没有?

就你这颠三倒四、前言不搭后语的表现,想要为邢永瑞等人洗地我看是够呛,你还是省省吧!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5 22:14:26 +0800 CST  
@A我本善良_87197 2016-07-15 22:07:31
能有真像吗?不敢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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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我们有权知道真像,也有义务和权利搞清楚真相!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5 22:36:33 +0800 CST  
@日照古寺三石嶙峋 2016-07-16 09:08:21
楼主我想知道你为什么把三楼到七楼删除了,你最少让我们看完全部讨论内容呀,我这是新号,才申请的,没有立场观点就是围观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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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涯的规定,楼主没有删帖的权力,只能对某些违法版规,比如谩骂或人身攻击的帖子进行举报,论坛管理员根据举报是否属实确定是否删帖。

我只会对举报张嘴就骂人的帖子,不会举报也不会拉黑那些反对我观点的帖子。举报是任何人都有的权利,不是只有楼主才有。你说的三楼至七楼的帖子如果不是张口就骂人的话,有可能是其他人举报而被删除的。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7 11:28:06 +0800 CST  
@兀亖壭 2016-07-16 10:52:52
看了楼主的帖子特意注册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站在客观的角度,楼主说的话完全不符合逻辑而且完全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情形。首先,嫖娼案件只是普通的行政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在抓嫖时必须针对有嫌疑的人进行抓捕,然后进行检验再确定是否有违法行为,最后才是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雷洋的抓捕只是为了固定证据。其次,现在证据的角度看,行政案件现有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雷洋嫖娼了,按照楼主的逻辑,dna是事发后才提取的,试问,如果一起嫖娼案在抓捕之前就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他去嫖娼再进行抓捕,这可能吗?所以无论雷洋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他嫖娼的抓捕程序都是正常合法的,而且证据也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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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自称是法律工作者,那首先要懂得法律。中国有哪一条法律或法规有“公安机关在抓嫖时必须针对有嫌疑的人进行抓捕,然后进行检验再确定是否有违法行为,最后才是行政处罚”的?你能不能贴出有关的法条或具体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三部现行涉及行政案件的法律中有你说的程序或规定?知道吗?对于警察,法无规定即禁止,法律没有授权警察可以这样做,警察这样做了就是违法!

说到逻辑,警察在大街上抓捕一个正常行走的人怎么个固定嫖娼的证据?就算那个避孕套不是像警察说的那样是从涉案足疗店搜到的,而是从雷洋身上搜到的,警察又怎么来证明这个避孕套是足疗女打炮时使用的?如果避孕套不是从雷洋身上搜到的,抓捕雷洋与警察到涉案足疗店去搜避孕套有关系吗?事实是雷洋已经死了警察才去涉案足疗店找证据,按照你的逻辑,是不是警察把雷洋弄死也是在固定证据,所以也是合法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到目前为止,昌平警并没有对比避孕套这个“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物证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上述规定,避孕套这个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17 11:54:32 +0800 CST  
@小英2016 2016-07-18 12:23:10
顺我者娼,逆我者嫖昌。别说我的字乱套,是公权力无法监督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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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中政委:历史上的冤假错案要从制度上反思

新华社长春7月19日电(记者周立权、陈菲) 在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

会议提出,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目前,已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会议提出,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问责和免责结合。另外,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完)
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7-20/doc-ifxuapvw2376081.shtml

上述新闻我在有关雷洋事件的三个帖子里都转贴了。这次会议的召开以及通过的决定在某种程度上来看可以看作是最高层对雷洋事件的回应。表明中央下决心从“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们有理由相信,雷洋事件一定会对全国人民有一个交代,成为“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的一个里程碑。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20 11:19:13 +0800 CST  
@小英2016 2016-07-18 12:23:10
顺我者娼,逆我者嫖昌。别说我的字乱套,是公权力无法监督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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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初 2016-07-20 11:19:13
转贴:中政委: 历史 上的冤假错案要从制度上反思
新华社长春7月19日电(记者周立权、陈菲) 在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央政法委要求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针对 历史 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避免重蹈覆辙。
会议提出,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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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_112838230 2016-07-20 13:25:37
楼主是否看到一份疑似公诉书?内容大致如下:检方已调出多辆公交巴士的行车记录,证明雷确实在9.07到9.14之间站在21路站牌下。邢于8.40接到足疗店姓覃的内线(不在被捕5人内)举报有人大保健,8.47赶往足疗店,9.05接到覃电话称嫌疑人已往西离开,9.15邢在距足疗店100米处拦截雷,因雷拒不承认,遂将雷带至足疗店后面,准备让覃偷偷的辨认,但雷洋下车后发现是个陌生小区,大为恐慌,挣扎逃脱并大喊救命,跑50米被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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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看到检方的说法,但政法大学有人确实提出过雷洋绕道龙锦三街的原因很可能是为了乘公交车到地铁站。雷洋不是被举报的人是确定无疑的。而邢永瑞在抓捕雷洋时不可能知道监控探头雷洋晚9点才出门的信息,以为雷洋就是晚8点左右被举报的人,所以抓错了人,这种可能性是很大的。

至于邢永瑞将雷洋带到涉案足疗店后门附近是准备让举报人偷偷辨认还是要将雷洋在足疗店里与足疗女一起查获从而坐实雷洋嫖娼?我倾向于后者。因为如果是前者的话警察完全可以拍摄雷洋的照片后发给举报人辨认,没有必要将雷洋从后门带进涉案足疗店。而且即使是前者,邢永瑞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20 13:42:47 +0800 CST  
@u_112838230 2016-07-21 12:19:05
@物之初 就雷洋案来说,不少人都认为雷是因为“抗法”而死,进而引申出被执行人应该如何如何配合警方执法,但是他们忽略了实际情况,反过来讲,要是每个被执行人都能配合警方执法,那要警察干什么?浪费纳税人的钱?现代的警察是个很特殊的职业,对学识、体能、技巧、应变、胆识包括道德等都有很高的要求。有些网络暴民提出只要抗法,警察就可以击毙的说法是荒唐可笑的,这部分人要么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要么就是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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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的关键点在于警察有没有执法依规执法?如果警察不仅没有依规依法执法,而是违法犯罪,公民“抗法”又从何说起?只有在警察依法依规执法的情况下,公民才有义务配合警察,不配合警察的行为才是抗法。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21 12:57:48 +0800 CST  
@江北胡子G 2016-07-21 19:28:53
是不是一伙的要看证据,目前公布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们是一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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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真不是一般的脑残!
假如广场上放一块骨头,一只狗发现了,它是沿直线直奔骨头呢,还是绕一个七八十米的大圈子再去叼这块骨头呢?现在把骨头换成嫖客,把狗换成警察,他是应该直接进店抓嫖抓双呢,还是应该绕七八十米抓了嫖客再回来对质呢?你可千万别说警察的智商连狗都不如,那是因为他们有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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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这个案子无论是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最后都是由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没有证据的主张法庭是不会采纳的。

你的“狗见骨头”理论只是你的推测,必须要有比如涉案足疗店受到昌平警方保护的证据,否则无法作为证据被法庭采纳。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23 11:57:30 +0800 CST  
@江北胡子G 2016-07-24 09:50:32
你的“狗见骨头”理论只是你的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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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推测,是逻辑。
正常人的行为一定有一个正当的理由,也就是要符合逻辑,如果符合逻辑的理由是唯一的,就是真相。
不进店抓嫖唯一的理由就是不能嫖的卖的一起抓,远离店外抓嫖的唯一理由就是不影响该店的生意,这就是钓鱼抓嫖最根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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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逻辑上来说不能“嫖的卖的一起抓”不是“不进店抓嫖唯一的理由”,比如警察只知道该店有涉嫌卖淫嫖娼,但不知道里面有没有嫖客,如果没有的话冲进去很可能扑空,在这种情况下不如在外面守株待兔,等看到有人进去或者有人出来后再抓人。

雷洋案件中守在门口的警察很可能没有看见有人进去,但却看到有人出来,如果不抓的话很可能会白跑一趟,所以他们是在涉案足疗店外的大街上抓人。但这样做有可能抓错人,比如雷洋很可能就是被错抓的。

所以,只凭“不进店抓嫖”就认定警察与涉案足疗店有勾结在逻辑上不能完全成立,只能作为一种可能性,需要有其它证据来证实这种可能性。如果找不到有关证据,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官不会支持这个主张。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24 15:10:40 +0800 CST  
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

公安部26日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当前基层一线民警面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战实用,紧紧围绕现场执法这一关键环节,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就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70分钟的演示片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始至终体现了执法为民思想、法治理念和团队精神,这是公安部首次通过视频把一线实战搬上屏幕,把一线优秀民警请为教官,给全警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接地气的执法课程。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牢记使命、忠于职守、勇于担当、无私奉献,推动公安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公安执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不适应和薄弱环节,迫切需要打造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相适应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升级版”。

据介绍,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的组织筹备。郭声琨部长多次提出明确要求,部领导直接指导《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的制作,从策划选题到确定内容和摄制地点,从遴选精干力量到组建专门团队,从广泛基础调研到多方听取专家意见,全程参与,并先后5次审看样片。演示片基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精准解读,概括提炼了操作处置的基本要领,既是一线优秀民警的成功经验总结,也是众多法学专家、警务专家的智慧结晶,充分体现了领导机关和基层一线的紧密配合,法律专家与一线民警的紧密协作。

记者看到,演示片组织上海、重庆和济南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一线民警集中反映的执法困惑,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案例,比如民警查验证件过程中遇到拒不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怎么办,民警查缉嫌疑车辆当事人拒不下车怎么办,民警执法时遇到阻碍和纠缠怎么办,在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依法使用武器等问题,给予了清晰回答:

面对执法对象或其亲友突然下跪抱腿的,民警可站在下跪者身侧搀扶其起身,弯腰或半蹲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遇到执法对象或其亲友拖拽、缠抱民警的,灵活规范地迅速摆脱纠缠,可采取拉肘别臂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避免拳击、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也可在其他民警协助下,合力将其分离。必要时可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经劝导无效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

部署查缉嫌疑车辆时,要明确一名民警现场为现场指挥,负责分工和下达指令,确保应对处置有序进行,不得站在车前强行拦截,紧急时可用拦车破胎器。检查车辆时,保持安全距离,当事人锁闭车门拒不开启车门,民警可依次口头、徒手和使用警械制止。准备采取破窗强制手段之前,向指挥中心报备,破窗时,选择不易危机车内人员安全的一侧。带离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清扫路面遗留物,迅速恢复交通。

查处路面交通违法时,遇有违法者带有随行儿童的,民警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既能在孩子心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又能对当事人产生心理感化,彰显了人文关怀。

……

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紧迫的课题。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借鉴这次视频演示培训,不断拓展教育培训渠道,注重运用微信微博、远程视频教学的新载体,采取典型案例剖析、标准示范演示、实战场景模拟等有效形式,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执法教育培训机制。各地要通过实际案例,教育广大民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努力通过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出席视频演示培训会并作重要讲话。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傅政华及在京部党委成员王小洪、孟庆丰、刘跃进、孙力军、王俭出席培训会。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主持会议。

责任编辑:瞿崑 SN117
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7-26/doc-ifxuhukv7534474.shtml
楼主 物之初  发布于 2016-07-26 21:26:09 +0800 CST  

楼主:物之初

字数:14782

发表时间:2016-07-10 17:14:00 +0800 CST

更新时间:2016-07-30 16:30:58 +0800 CST

评论数:527条评论

帖子来源:天涯  访问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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